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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關于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的缺陷與農地證券化選擇

馬義華

[摘要]源于改革開放初期實施的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歷經30多年的發展,在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促進農村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也表現出一定的消極作用,阻礙了農村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文章針對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實施農村土地證券化的思路,并建議:繼續推動和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建立健全農村土地證券化信用擔保、信用評估體系;建立和健全相關法規,為土地證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土地產權;流轉制度;證券化

一、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制度的缺陷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產權界定不清晰,土地產權關系模糊。農村土地產權入市的首要條件是產權清晰。產權清晰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是清楚的,即財產歸誰所有,誰是財產的所有者或誰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明確的;二是在財產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情況下,產權實現過程中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是清楚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是土地資源進入市場的前提。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所有權主體不清晰。雖然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太籠統,是指鄉、村,還是村民小組,不夠明確。《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則》雖然有較詳細的規定,但由于政府擁有對鄉鎮政府、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設置調整權,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依然不明確。 2產權中的“權責利”關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雙方的權責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義務,而沒有發包方的職責。對農戶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沒有明確獎懲辦法。 (二)土地產權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農村土地具備的生存和社會保障功能,在土地產權進入市場后,土地資源的利用取決于資本市場的配置,必然出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兩大問題,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安排。在農村勞動力資源的使用上,由于農村勞動力缺乏技術基礎,以及現行的戶籍制度等障礙,導致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的艱巨,社會保障制度也僅僅在發達地區農村才出現。沒有勞動力轉移和農民社會保障的安排,農村土地產權難以“獨木成林”。 解決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努力,各地都沒有停止過,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如廣東、上海等地,對農村勞動力入戶城市正積極探索有效路徑。但是,農民的社會保障,包括退休養老、醫療等保障,則需要政府以極大的勇氣去承擔。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業和農民各方面的努力。國家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時,應統籌考慮農村居民,解決他們離開土地的后顧之憂。可以考慮將“以工補農”的資金、土地征用安置費等,變為直接補貼農業生產和給予農民,轉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動和轉讓。 (三)土地產權的價值難以計量 曾擔任世界糧食委員會主席的J.W.羅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觀點:在競爭市場上,生產資源在各種用途之間的競爭中如何分配,由價格決定。土地將通過市場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準確數據應當是通過市場競爭來決定的,這是有效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必然結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價值。但我們也知道,靠市場來決定土地價值,就目前的農村而言,是不現實的。由于產權問題帶來的流通和市場準入,使農村土地很難通過市場得到價值確定。鮑杰等從資產評估的角度出發,認為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不能進入市場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擁有和轉讓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土地價值的計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權層面。 2005年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出臺,給土地使用權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對所有權是否商品化,則存在種種疑慮。但正如實踐往往是走在理論的前頭,南方某海濱市主管著幾十家國營農場的企業集團在剛跨入新世紀之際,為了防止土地資源的流失、改變財務狀況及方便籌集資金,在當地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協助下,對所屬土地評估為3億元并據以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在沒有將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計量實踐,顯然是以土地所有權計量為目的的實踐活動。無獨有偶,2006年,廣東韶贛高速公路建設擬嘗試“農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關市進行具體操作。我們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質,也就知道這將是涉及土地所有權計量的又一次實踐活動。不難預計,土地價值的計量實踐必定從使用權層面上升到所有權高度,完成對土地的整體計量。 (四)土地產權流轉的工具沒有配備 無論是農民私下的承包權流轉交易,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對使用產權的調整,或者政府對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引導,都沒有解決土地產權交易的媒介問題,因而很難體現出土地產權的價值。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一)證券的功能 提供流動性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產權必須流動才能體現其價值。那么,在資本市場,或者資本產權市場,流轉的工具,或者說媒介,就是證券了。證券是指各類記載并代表了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它用以證明持有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取得應有的權益。從一般意義上來說,證券是指用以證明或設定權利所做成的書面憑證,它表明證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權取得該證券擁有的特定權益,或證明其曾經發生過的行為。證券作為資本和產權的運動載體,它具有以下兩個基本功能。 第一,籌資功能,即為經濟的發展籌措資本。通過證券籌措資本的范圍很廣,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層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證券來籌措資本。如企業通過發行證券來籌集資本,國家通過發行國債來籌措財政資金等。 第二,配置資本的功能,即通過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按利潤最大化的要求對資本進行分配。資本是一種稀缺資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資本是經濟運行的根本目的。證券的發行與交易起著自發地分配資本的作用。通過證券的發行,可以吸收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本,使其重新進入經濟系統的再生產過程而發揮效用。證券的交易是在價格的誘導下進行的,而價格的高低取決于證券的價值。證券的價值又取決于其所代表的資本的實際使用效益,所以,資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從市場上籌集資本,使資本的流動服從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則,最終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農村土地產權證券化選擇 正因為證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資本市場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產權市場具備資本市場的特性,也應當使用證券方式,以證券代表一定的土地產權。實施農村土地證券化后,在土地這種基本的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場進程中,借助于有價證券這種虛擬資本形式來承載擁有土地經營權所產生的權益,并以此來獲得未來預期的經濟收益,將有利于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這種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家庭承包權、放活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農戶以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則組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股份合作企業。企業統一經營農民的土地,農民既可按股分紅,又可在企業工作,按勞取酬。在股份的構成上,農民主要以土地經營權人股,也可以資金、技術、設備入股。在用人機制上,企業與農民實行雙向選擇,企業原則上優先招收土地股民。這是一種讓農民變股民的農村改革新思路,這一思路的目標就是要實現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與現代農業的順利對接,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面臨的突出問題。土地證券的持有者可以憑借其進入資本市場,行使資本投資和資本交易的職能。土地經營權流轉借助土地的證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實現土地流轉市場化的目標。土地經營權證券化以后,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被貨幣化,易于同其他生產要素(資本、技術)進行比較,突破了土地經營權無法進行價值和價格比較的限制。土地經營證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轉中的交易費用,大大節約流轉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產生的沖擊和波動,便于實現土地的順利交接,可以使農業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逐步得到完善,同時還能分散風險,便于實現利益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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