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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對于中國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功能分析綜述

韓芳

論文摘要:我國自2000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以來,農村養老問題引起政府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對農村土地改革和農村養老保障進行了不斷的研究。從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農村養老、土地與農村養老的3個方面對我國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功能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

論文關鍵詞:中國農村;土地功能;養老保障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向全國人民吹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號角,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我國65歲及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占總人口的近7%,其中城鎮人口占6.30%,鄉村人口占7.35%。總體看,我國已經進入了老年型社會。近年來,我國農村養老問題引起政府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尤其關注傳統的土地養老保障功能的演變。筆者對我國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功能的研究進行了綜述。

1關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1.1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

阿爾欽提出“產權是指人們對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它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收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產權的內容包括行動團體對資源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以及收入的享有權。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不確定性等,產權不可能是完整的,但私有產權的保障比國有產權和公有產權更有效率。臺灣的土地改革證明了上述論點。臺灣在1949~1953年期間將土地分給農民(農民得到了長期穩定的土地權利),在隨后的l0年里,農民家庭年收入增長l50%。南韓和日本的土地改革同樣獲得成功。

我國大陸的經歷從正反兩個方面驗證了產權制度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巨大影響。周其仁曾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做過深刻評述.他認為解放后農村土地制度因為產權的集體化而帶來了效率損失。新的土地產權結構承認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從而激發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成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農村經濟增長和結構變化的主要制度因素。張五常認為。我國農業改革的成功在于農業產權制度的調整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條件。曹錦清描述了解放后土地制度變更對農民生產生活的影響,認為分田到戶最驚人的效果是農民生產積極性的提高所導致的單位產量的增長。相對與集體經濟時期.土地制度變遷給我國農村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活力,“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系統性農業改革取得過類似中國的成就”。

1.2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的研究

當前我國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上也存在很多問題.土地集體所有的大部分地區都經歷著不斷的調整,農民只有土地經營權.而沒有對土地的長期所有權和交易權。曹錦清在調查中發現,中原地區農民負擔的各項稅費占到收入的25%。這種產權擁有形式影響到資源的有效配置和農民生產積極性的進一步發揮。姚洋對農地的不同產權擁有對經濟績效的影響做了系統研究.他從土地的保險功能及其對土地制度改革的意義方面回顧了土地在我國農村所扮演的集體保險功能,并通過理論模型預測了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會阻礙農地產權改革的時間,認為地權改革所帶來的效率足以抵消土地的嵌入式保險功能的損失。他指出《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確立了土地的個人所有,建立一個完善的土地租賃市場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地權改革實施后,能力低、收入低的農戶將失去土地的嵌入式保險功能所帶來的好處。

上述研究從正反兩方面證實了產權制度變遷對農業生產的影響,提出了要改變現有的土地所有權制度.保護農民權利的要求。但是,溫鐵軍的研究持有不同觀點,他認為“從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人地關系越來越緊張,土地就難以私有化。因此,如果不能把土地上超載的農村人口減少,這種殘缺產權就是可行的、合理的制度安排”。

2關于農村養老研究

農村養老問題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并不為人所關注。大多數人認為.在深受傳統影響的農村地區,土地和家庭很好地執行了養老保障的功能,如果不是計劃生育政策和城鄉流動的影響.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是不需要多加考慮的。持這種觀點的前提是,子女是農村父母的基本保障.子女數多少對養老有重要影響,而解決生育率下降帶來的養老問題的方法是建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而對農村養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農村養老保險上。夏傳玲認為,子女數量對家庭養老沒有太大影響;桂世勛認為在農村,生產力低下,經濟水平低,經濟供養和子女數呈正相關;陳功則認為子女數是影響農村地區凈供養量的第2位因素。Peixiaomei持有相反的看法,他認為,在農村地區,子女對老年人生活的作用低于城市,重要的不是子女的數量,而是子女對父母提供的經濟支持。郭志剛認為,“四二一”結構不會成為生育率下降后主要的家庭模式,比如,未來農村的雙獨婚姻的比例不會超過10%,因此,人口因素對家庭養老的影響沒有想象得那么嚴重。

中國人民大學1998年對山東和河南做了調查,內容包括農村老年人的家庭、身體、經濟狀況、親屬關系和居住情況,以及養老交換和子女的養老意愿等,認為農村家庭養老的問題不是子女的數量和子女的養老意愿.而是老人和供養者的經濟困難。但是,這些研究大多是在描述的層面,沒有進行深層次分析。徐月賓在其博士論文中,從社會政策角度對解放前及建國后社會變遷背景下的國家、社區和子女對農村養老的作用和局限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結論。比如,他認為.養兒防老雖是文化傳統,但對很多沒有土地或經濟資源的老人來說只能使人們在理想、集體化時期國家為老人建立了一道安全網,但由于計劃經濟發展緩慢,最終使這道安全網失去了作用。近年來,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實行提高了農民生活水平,但這種制度安排使老人靠自己勞動獲取資源的能力變小,對子女供養的依賴性加大.這對老人是很不利的。

國內對農村養老問題的學術研究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人們關注農村養老問題的角度不同,養老問題的解決分別被視作制度優越性的體現、計劃生育的對策以及老齡化社會到來的應對措施。目前國內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研究數量有限、范圍狹窄、論述不深.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經濟條件和人口因素的變化:農村老年人口經濟狀況的調查分析;農村家庭養老所面臨的挑戰與影響因素;對農村社會化養老方式的探索。尤其是農村養老資源的獲取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與問題的研究等。總體而言,學術界對農村養老的模式和經濟來源分析較多,但對農民養老收入和經濟來源方面的研究較少.對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的變遷研究更少。

歷史上,我國養老保障主要以家庭養老為主:1949年以后.養老保障制度呈現明顯的城鄉二元性舊。在經濟支持上.農村養老保障經歷了20世紀50年代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保障、20世紀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為主、保障多元化的3個時期。大部分研究者認為目前我國農村地區.家庭養老雖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方式,但對家庭養老的具體含義、其他輔助養老方式的構成及作用并未達成一致看法。

陳彩霞認為.家庭養老、集體養老、社會養老是農村地區的3種基本養老方式。家庭養老的主要內容是由子女向自己年老的父母提供經濟支持、日常照顧和精神上的慰籍。集體供養方式取決于集體的經濟狀況,在集體經濟被削弱、集體組織渙散的農村地區,集體供養制度難以保證被供養老人的生活質量。社會養老保障是指20世紀90年代初由民政部在全國推行建立的由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承擔的積累式養老保險。目前,集體養老僅涵蓋很小一部分老人;社會養老保障是今后發展的方向.但對今后一、二十年內要進入老年期的老人發揮不了太大作用;家庭養老仍存在很多問題。 王義才認為.目前我國農村老人主要生活來源是家庭贍養和土地收入。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業經濟結構調整和實行計劃生育后,這兩種養老保障方式在保障能力和保障的可靠性上都發生了變化,其中,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土地養老風險較大。他通過研究指出,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尋求新的養老辦法。王梅認為,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持了相對完整的傳統格局,自我供養和子女供養是兩種主要形式,但經濟供養水平很低。劉從龍認為.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主要由家庭養老、自我養老、社區養老和社會養老等方式。家庭養老是老人在收入來源和生活安排上均依賴于家庭其他成員;如果老人有自己的收入來源,自己料理自己的生活,即為自我養老:社區(含鄉鎮企業)養老是指集體經濟實力雄厚的鄉村或鄉鎮企業.仿照城鎮企事業單位的退休辦法,給老年人發放養老金;社會養老是指實行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解決養老問題。

李建新根據國家計生委于2002年年底對我國中西部地區農村的家庭福利狀況、家庭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進行的抽樣調查數據分析了中西部農村地區養老意愿、養老觀念和養老方式,指出當前我國農村養老方式和養老資源極不平衡。

3土地與農村養老的研究

國內外關于將土地與農村養老問題聯系在一起的研究還比較少,國外研究主要有蓋爾.約翰遜,他認為可以將土地所有權交給農民以補充農民養老金的不足。文貫中利用代際轉移模型和跨時期轉移模型證明了目前家庭養老的脆弱性,他提出土地可以成為農村老年人穩定的投資方式。他們認為,賦予農民永佃權,或進一步在農民中實行土地私有化,土地就可以促進在農戶內部的代際轉移和跨時代轉移,它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滿足老年人對養老保障的迫切需求。王義才提出應把養老保險和土地保障相結合以解決養老問題。

溫鐵軍明確提出,農地現在最主要的功能不是生產資料而是社會保障。姚洋也認為,“這種平均主義的農地制度具有一種內在的社會保障機制”,他把這種機制稱為土地社會保障制度,認為這種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足以抵消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生產效率方面的損失。梁鴻通過對蘇南地區的研究指出,土地已經不能擔起抵御農民家庭生活風險的重任,他把這稱為“最后一道防線的虛化”閉。齊莉梅根據對我國東、中、西部的實證研究,分別把農村人口自身擁有的土地、家庭等養老資源和社區、國家等外部供給的制度保障資源的狀況描述出來,她指出,傳統意義的耕地保障功能已經不能適應和滿足工業化社會、老年化社會的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障需求,只有在耕地經營規模大、農業市場效益高的地區,耕地才能產生現代社會意義的生活和養老保障作用。

土地保障只有在風調雨順的好年景才能靠得住。然而,我國自古以來是一個災害頻仍的國家,每年不少地區都會遭受自然災害的侵害,國家在這樣的時候也會全力以赴地扶貧救災,幫助農民渡過難關。但是,無論是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農民獲得的只是生存保障,即解決溫飽問題。然而,人生問題不僅是溫飽問題,還有生病、傷殘、老年喪失勞動能力等問題。在我國,農民對于土地,只有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沒有權力變賣一部分土地以解決燃眉之急,因此只有靠借高利貸或變賣家產來解決面臨的困難。從國際范圍來看,雖然許多國家的農民都需要依靠土地養老,但是基于土地實現養老的途徑則大不相同。在土地私有制國家,農民即使遭遇產銷風險和道德風險,生活失去保障,但由于他們擁有土地所有權,仍然可以通過出租和出賣土地養老而在我國,農民依靠土地養老所面臨的各種風險,不僅大于發達國家,而且大于其他發展中國家。土地對于農民來說,只是一個附帶風險的初級保障,因此在我國依靠土地養老是靠不住的。

所謂的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是指由農民通過耕種自己分得的土地來為自己提供保障,而社會組織(政府、社區、企業)對此不承擔任何義務。這種因政府不承擔任何義務,農民享受不到任何權力的所謂保障,根本不是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的核心是“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這是指提供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即政府不能把自己的義務推卸給農民,而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等于政府讓農戶自己保障自己,即把保障的義務私有化了,既然如此,還有什么必要再談農民的社會保障。國家應當通過法律將土地所有權收歸國有,對農民實行永佃制,這樣,農民就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這既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能夠更充分地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

劉書鶴認為.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農村有大批剩余勞動力,城市有大批下崗職工。在城鄉均難以充分就業的形勢下,土地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證了廣大農民就業或部分就業的條件。保證或部分保證了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來源。雖然農民外出打工者呈增長趨勢,但多數在外生活不穩定,如果找不到工作或對工作不滿意,還可以回來種地。肖來付則認為,傳統的小農經濟條件下,土地是農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謀生手段,也是農村家庭的重要經濟來源,可以說,土地是家庭養老的基礎。然而,在如今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所能占有的土地資源不論是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出現了危機.“土地養老”的保障功能呈現出弱化趨勢閻。

4結語

(1)在養老保障研究中,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研究無論在研究成果數量或是研究成果質量上都與城市養老保障研究相差甚遠。缺乏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全面系統的研究,特別是對農村養老經濟來源和核心地位的土地養老保障功能變遷及現狀的研究少之又少對于為什么要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土地在農村養老資源中究竟占多大比重,土地養老功能是應該強化還是弱化,建立何種基于土地保障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以及通過何種途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等等問題,還缺乏深入的論證與分析。

(2)我國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研究多是從社會統籌、個人賬戶以及商業保險等角度展開的,這些研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趨勢,但還不能完全解決我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大多數研究往往脫離我國農村居民面臨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脫離了我國城鄉老年人口的差別來研究我國農村的養老問題。據統計,我國農村目前僅有不到10%的人口參加了養老保險,絕大部分農村老齡人口的養老主要是采用子女贍養和土地供養這個模式。但很多子女盡義務贍養老人時自己的資金也很拮據,很難實現這個義務。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老人養老保障的出路只有依靠土地,因為土地歷來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所以養老保障功能是我國農民從農地獲得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

(3)現有的土地養老保障研究大多從宏觀政策層面分析論證,從土地收益或土地產權、失地農民權益維護等方面考慮土地與農村養老的關系,缺乏實證分析。

另外,在對土地養老能力的影響因素的研究中,土地制度因素、國家政策因素等比較分析還很少。筆者希望在前人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在土地制度、國家政策等方面對土地養老保障能力有一個客觀描述和評價,從社會學、人口學、經濟學等多學科角度出發,分析土地與農村養老的關系,尋求更好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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