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構建新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路徑選擇
佚名
摘要:隨著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村、農業、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但是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仍然存在著金融網點少、服務空白點多、金融服務品種少等問題,難以滿足農村經濟的發展需要。本文分析了農村金融服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構建我國開放的、多元化的、多主體競爭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相關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金融創新 近年來,我國農業和農村正發生著重大而深刻的變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和建設也取得一定成就。但是農村金融仍然是我國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當前農村金融供給存在諸多問題,農村金融服務與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彰顯,如何改革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當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存在的缺陷 (一)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機構網點不足 我國“二元經濟”經濟結構導致城鄉金融發展嚴重不平衡,金融資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金融資源按照盈利和安全的目標在經濟發達、投資環境好的地區配置,農村資金大規模地涌向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出現了金融資源的“馬太效應”。近年來,四家大型商業銀行推行市場化改革和集約化經營。將大量的無盈利或微利的基層分支機構撤出農村地區。致使部分農村地區出現了金融服務空白。2007年末,全國縣城金融機構的網點數為12.4萬個,比2004年減少9811個。縣域四家大型商業銀行機構的網點數為2.6萬個,比2004年減少6743個。其中農業銀行縣域網點數為1.31萬個,比2004年減少3784個,占縣域金融機構網點數的比重為10.6%,比2004年下降了2個百分點。在四家大型商業銀行收縮縣域營業網點的同時,其他縣域金融機構的網點也在減少。2007年末,農村信用社縣域網點數為5.2萬個。分別比2004、2005和2006年減少9087、4351和487個。由于縣域金融機構網點的減少,縣域經濟獲得的金融服務力度不足。截至2007年末,全國有2868個鄉(鎮)沒有任何金融機構,約占全國鄉鎮總數的7%。由于大量的金融機構網點的撤銷,貸款審批權限上收,導致農村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金融支持嚴重不足。 (二)農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缺陷,金融服務不到位 目前,在農村占據壟斷地位的正規借貸主體是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多年來改革未有大的突破,產權不清,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機制沒有形成。主要表現在:部分農村信用社省聯社及派出機構與縣聯社之間的權責關系不夠明確。部分地區省聯社及其派出機構與轄內縣聯社“一級法人”社基本上變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級關系,縣聯社作為一級法人的自主權受到了限制,股東大會、監事會等形同虛設,社員的權利普遍受到忽視。農村信用社長期處于所有者缺位的狀態,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存在農村信用社內部人控制問題。農村信用社經營機制和內控制度不健全、抵御風險能力較差,加上歷史包袱重、人員素質較差、服務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有著明顯的局限性,金融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長期低下,金融服務不到位。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民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以及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農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趨勢,農戶的經濟活動和金融需求日趨復雜。但是目前農村信用社金融服務仍然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缺少針對農民、農村中小企業的產品服務創新。缺少有效的服務于農村貧困人口的機制,農村信用社將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優質客戶和經濟效益好的農業項目中,給予他們足夠的信貸支持。而廣大農戶特別是貧困地區中低收入群體的信貸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可見,農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發揮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 (三)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面窄,功能單一 農發行作為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其業務主要是承擔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的信貸業務,僅在農產品收購、儲備、調銷等純政策性方面發揮扶持作用。對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信貸業務還沒有運作起來,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四)非正規金融市場活躍但缺乏規范 由于農村體制內金融服務嚴重不足,造成體制外的民間金融包括高利貸行為等非正規金融呈快速發展之勢。200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在江蘇省13個地市。59個區縣的1226個鄉鎮范圍內組織開展了一次民間高利貸情況調查。據測算,截止2006年8月末,江蘇省民間高利貸資金規模為40.12億元,約占農村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2.43%,其中,蘇州、常州、鎮江、南通、泰州、連云港、徐州、淮安等8個地區存在民間高利貸現象,最為活躍的地區為泰州,其高利貸規模為28.26億元,約占江蘇省全部高利貸規模的七成,其次為常州和徐州,分別約占江蘇省高利貸規模的14%和6%,在被調查的所有鄉鎮中,存在高利貸現象的鄉鎮覆蓋率為19.7%。規模龐大的民間資本在民間自由無序流動,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區域金融穩定,并由于其缺乏法律規范和監管約束,在社會資金匱乏的地區,其交易中極易產生欺詐、違約、社會暴力等違法行為和大量的民事糾紛,增加了農民債務負擔和農村金融體系的風險,不利于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
(五)郵政儲蓄銀行成立時間尚短,在經驗、人才、經營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農能力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31日,銀監會正式批準有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以全資方式出資成立郵政儲蓄銀行。2007年郵政儲蓄銀行掛牌,由于其成立時間尚短,缺乏經營銀行業務、風險控制方面的經驗,缺少經營管理人才,至今農村信貸業務發展緩慢,對農村提供的金融服務還主要局限于存款、匯兌層面。 (六)農村保險覆蓋面窄,農業保險發展滯后 農村保險業支農功能不健全,不能有效分散風險。農業保險作為促進農村經濟平穩發展,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深化的重要工具,是農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但是,當前農業保險的規模與農村經濟對農業保險的需求不相適應,我國還未建立國際上較為通行的由政府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農業屬于高風險行業,容易受到自然災害影響。農業保險,由于賠付率過高,各大保險機構不斷壓縮農險的份額和品種,農業保險呈現險種逐漸減少、機構萎縮、承保深度不斷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國種養兩業95%以上不在農業保險保障的范圍之內。2007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51.8億元,承保農作物2.31億畝。大小牲畜8771.39萬頭(只),家禽3.25億羽(只),僅能夠為農業生產提供1126億元風險保障。農業保險發展滯后,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的信貸風險較高。
(七)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良,加劇農村金融風險 與農村金融發展相聯系的公共基礎服務設施建設等改革沒有進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發展。農村金融法治環境較差。司法執行難、對拖逃債務人的處罰難以落實,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挫傷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熱情。農村信用咨詢征信體系建設滯后,農村信用環境較差,部分農民缺乏信用意識、甚至有部分債務人惡意賴帳。農村金融中介環境較差。缺少能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的機構,農戶擔保機制尚未建立健全,以農戶出資為主的農戶擔保中心尚未出現;縣域中小企業擔保中心規模小,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分擔機制也不完善,擔保中心要獨自承擔擔保風險。部分中介服務極不規范,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甚至協同債務人進行貸款欺詐。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不成熟,由于農村耕地、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戶只有使用權或經營權,土地只能用于耕種和居住,不能用于買賣或抵押,使得各種生產要素包括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屋產權等難以市場化,從而不利于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發放。農村房子變現能力差,一旦發生不良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將面臨高企的處置成本。 二、構建新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路徑選擇 (一)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增加農村金融供給 農村信貸涉及多領域、多層次、多類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農戶的小額信貸需求,也有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大規模資金需求。因此,要細分農貸市場,發展多種形式的金融組織。培育多元化農村金融主體,建立有序競爭的、多層次、廣覆蓋的農村金融體系。農業銀行應定位于主要服務于農業和農村的商業銀行,鞏固和穩定在縣域的分支機構,賦予縣域支行更大的經營自主權。農業銀行要在農村縣域范圍內合理布點。通過改善經營,增加業務種類來增加收益,提高規模經濟效益。農業發展銀行業務工作重點應由原來農產品收購伸延到農副產品加工、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科技推廣與應用、農村扶貧開發等方面。用中長期信貸扶持農業基礎設施,扶持建設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大型商品糧生產基地、農業技術改造和農業結構調整。農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明晰產權,盡快理順省聯社同縣聯社、信用社的管理體制,確保基層農信社的獨立性。使得農村信用社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其支農主力軍的作用。郵政金融機構要將其吸收的資金全額用在當地經濟發展上,通過協議存款、債券交易、小額質押貸款等業務產品創新,直接為“三農”提供資金支持。要放寬準入條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引導民間金融,培育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發揮微型金融機構先天的信息優勢和地緣優勢,為小規模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大型農村金融機構應利用資金、網絡、產品等優勢,優化信貸流程,創新擔保方式,同時加強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把雙方的優勢結合起來,實現功能互補。各類銀行機構要結合自身實力和專業特色,合理設置農村網點,逐步擴大“三農”客戶的服務覆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