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猴子案件”:歷史還是偏見?
楊小明
【內容提要】所謂“美國猴子案件”,是指發生在1925年7月美國田納西州代頓鎮的斯科普斯進化論審判案。這是一起轟動整個美國乃至整個世界的歷史性事件,被稱為“世界上最著名的審判案”。然而,在當時以及后來的至少65年間,這起審判案卻被偏見極大地歪曲和誤導了。本文根據有關的庭審文件、主要當事人的著述以及一些專家的最新研究等,對這起審判案的起因、經過、主題及影響等進行了初步簡要的澄清。 【關鍵詞】“美國猴子案件”/斯科普斯進化論審判案/布賴恩/達羅/偏見
【正文】 “美國猴子案件”,即斯科普斯進化論審判案,發生在1925年7月10-21日美國田納西州代頓鎮的瑞勒縣法院。這起審判案由于原告方布賴恩(William J.Bryan)與被告方達羅(Clarence Darrow)等人的新聞轟動效應,以及涉及的主題之廣泛與深刻——科學與宗教(達爾文進化論與《圣經》神創論)、教師的教學自由與學生的學習自由、政府的權威與家長的權力之間的沖突,還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關于言論自由與宗教法規、第十四修正案關于個人自由的條款等,引起了美國媒體的空前興趣和大肆渲染,以至于審判案一個月后發表的庭審速記報告敢以《世界上最著名的審判案》為題,而且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竟賣出了近2萬份拷貝![1]然而,由于記者們對布賴恩露骨的偏見、懈怠的工作態度,以及對教師的言論自由這一重要主題的過分強調,但將它與信仰自由問題攪在一起,并將同樣重要的主題——學生學習的學術自由,當他們對有爭議的課程存在選擇的時候——置之不顧等等,導致了對這起審判案錯誤的報道與解釋;后來歷史學家們又依據記者們的報道而非正式的庭審記錄和當事人,又對該案件進行了以訛傳訛的詮釋;加上1955年以后的戲劇、電影和電視《空穴來風》(Inherit the Wind)在觀眾中造成的巨大影響——鮮有觀眾注意到作者勞倫斯(Jerome Lawrence)和李(Robert E.Lee)在序中的否定聲明:“《空穴來風》不是歷史!”這樣,這起審判案就被偏見歪曲為純粹是科學與宗教的沖突,甚至“世界是由猴子們組成的”,時間竟一下長達至少65年之久![2] 本文根據有關的庭審文件、主要當事人的著述以及一些專家的最新研究等,力求對這起審判案的起因、經過、主題及影響等進行初步簡要的澄清。 起因 一、布賴恩——政治特別是政治與宗教包括哲學相融合的起因,但非直接之起因 布賴恩,美國三屆總統競選的候選人(1896、1900和1908),伍德羅·威爾遜總統麾下的國務卿(1912-1915),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觀點的著名代言人。1924、25年之交,田納西州立法會正就眾議員巴特勒(John W.Butler)提案——即“州內所有由州公立學校基金提供全額或部分資助的大學、師范及其他公立學校,均不得講授任何否認人是神創的《圣經》教義,而代之以人是由一類較為低等的動物演化而來的說法,否則即為非法。”——進行辯論之際,布賴恩在田納西州府納仁維爾做了題為“《圣經》是真的嗎?”的演講,其數百份演講稿被分兩批送到田納西州立法委員包括巴特勒的手中,這對巴特勒提案的表決通過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3]其結果,即田納西州1925年公法第27條。違犯者即被視為輕罪人,并處以100-500美元的罰金。田納西州府立法的動機,主要是為緩和公眾反對進化論的情緒,以博取社會各界對科學課程的認可與支持。[2] 二、拉斐耶——經濟的起因,也是根本和直接的起因 拉斐耶(George W.Rappleyea),一位年輕的冶金工程師,從紐約來到田納西,經營著代頓一家不景氣的煤鐵公司。盡管當時代頓附近有煤和鐵的礦藏、河流與鐵路運輸以及勞動力市場,但經濟卻低靡不振。代頓需要某種公共廣告效應以使其工業潛力引起投資者的注意。正如后來(1925)由兩位主要當事人羅賓遜(F.E.Robinson)和摩爾根(W.E.Morgan)速撰的小冊子《代頓,何以是萬因之源?》所坦陳的那樣:“代頓有著無與倫比的吸引產業投資的優勢。”“代頓如果不能抓住這次光彩奪目的露臉機會而使其無可爭辯的農產品及自然資源得以自炫于世人之前的話,那將是一種自暴自棄的冷漠和悲哀。”因此,1925年5月4日當拉斐耶在《查塔奴加每日時報》上讀到一篇文章后,馬上敏銳地抓住了一次結束代頓經濟不景氣的契機——文章援引“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紐約總部的一則針對新田納西反進化論法的通告:“我們正尋求一位甘愿在法庭上驗證這條法律的田納西教師來接受我們的服務。我們的律師認為,能夠在保證其不丟掉飯碗的前提下,安排一次善意的法庭試驗。”這樣,拉斐耶終于找到了一面能使代頓聲名遠震的鼓。當天,拉斐耶即急不可耐地找到瑞勒縣聯校董事會主席羅賓遜,與之就這篇文章進行了討論。翌日,律師和鎮上官員也被召集加入到這個“代頓公共廣告效應委員會”。其中有代頓聯校視導長懷特(Walter White)、律師哈加德(Wallace C.Haggard)、城鎮檢察官海克斯兄弟(Herbert E.Hicks和Sue K.Hicks)以及斯科普斯(John T.Scopes)。他們研究了一起可能的違犯進化論法的審判案。正式高中生物教師費加遜(W.F.Ferguson)拒絕作為審判案的參與者,斯科普斯就被懇請、說服作為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劑”。——雖然他主要是足球、籃球和棒球教練,也教過數學、物理和化學,但僅僅是在費加遜生病的幾天里替上了幾節生物課而已,而且還不是在進化論提案被討論的時候。這一點,甚至斯科普斯本人也承認:“我不能肯定我教過進化論。”同時他也清楚,凡選用亨特(George W.Hunter)《大眾生物學》(Civic Biology,1914)作為教材,就不可避免地要講授進化論。盡管如此,斯科普斯還是同意幫忙。所有的人都同意這個安排,并讓斯科普斯向幾個學生證人“講授”,以便他們能夠“確切地”指證老師講授了進化論。接著,簽發了逮捕證,叫來了媒體如《查塔奴加新聞》,通知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田納西大學法律學校校長內爾(John R.Neal)博士做了斯科普斯的全權辯護人。[4]就這樣,一起舉世聞名的進化論審判案就此拉開了序幕。 綜上所述,除了政治、宗教包括哲學的間接起因以外,經濟才是這起審判案的直接起因——滑稽的是,領轄瑞勒縣的查塔奴加本來欲將審判案從代頓手中搶過去,但終因那些旨在以進化論揚經濟之名的企業家以該案是偽造的進化論案的抗議而流產。[5]可以說,斯科普斯審判案從一開始就完全是一起由少數人自編、自導并準備自演的、意在制造商業噱頭的假“苦肉計”式的法庭諧劇,而后來的庭審經過和媒體的反應等都在某種意義上證實并展開了這一點。 經過 經報界努力,布賴恩于5月13日發表聲明,表示情愿不要報酬地參加這起庭審。由于其特殊的身份,特別是作為基督教原教旨主義的代言人,布賴恩的加入使這起審判案上升到某種大同盟的地位,并拓寬了主題。[2]就在布賴恩聲明的翌日,美國第一流的刑事律師達羅在名記者門肯(H.L.Mencken)的敦促下也情愿分文不收地為斯科普斯進行辯護,門肯告誡他說:“沒有人指責那個瞎吵吵的中學教員。要做的事,就是把布賴恩嘲弄一番。”之后不幾天,達羅與其友巴隆(D.F.Malone)給內爾拍去電報,表達了他們的意愿。[6]接下來的八個星期,為嚴肅的法律運作與滑稽的插曲所交織。為了與查塔奴加競爭,代頓成功地將正在肯塔基州度假的斯科普斯召回,用兩個月加速了法律進程,并且偽造了兩場辯斗以吊起媒體的胃口。7月2日,被告方在紐約制定了相關的戰略,包括將論辯的范圍擴大到科學與原教旨主義的斗爭,同時犧牲斯科普斯被判無罪的機會,以求上訴到高一級法院甚至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這條“猴子法令”會被宣布為違背憲法。[7]被告的首席律師是內爾博士,助辯律師為達羅、馬隆、海斯(A.G.Hays,“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湯普遜(W.O.Thompson)及馬克埃威(F.B.McElwee),外加《圣經》權威波特(C.F.Potter);原告代表是田納西司法部長史得沃特(A.T.Stewart),助辯律師為布賴恩及其子小布賴恩、麥肯茲父子(Ben G.Mckenzie;J.Gordon Mckenzie)、海克斯兄弟及哈加德;法官是勞斯頓(John T.Raulston),一位虔誠的浸禮教徒。參加庭審的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廣告效應;同時,為使整個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進化論上,斯科普斯審判案提醒人們,進化論是將人與猴子聯系在一起的理論;再加上媒體的炒作和渲染,該案一時熱鬧得簡直象一臺馬戲。有深意的是,該案的一些策劃者如海克斯兄弟和哈加德等又搖身一變成為庭審的當事人。經法官勞斯頓允許,斯科普斯于5月25日被大陪審團起訴。庭審從7月10日開始,到21日陪審團判決斯科普斯有罪、法官處以他100美元的罰金為止,實際審判8天。整個過程復雜而又冗長,主要是圍繞一些關鍵問題如陪審團的選擇、該法律是否合乎憲法的辯難所進行的機巧的法律運作,還有就是是否采信專家對于進化論和《圣經》的證言的辯論等。[8] 此外,媒體的態度和表現尤值一提。7月20日下午,是庭審的轉折和高潮,但絕大多數記者(僅除6人外)因受不了酷熱、專家證詞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聞亮點的暗淡前景,或打道回府、或尋找清涼與名勝的所在,從而錯過了庭審的轉折和高潮——布賴恩同意出庭作證并接受達羅的質詢。當一名記者被其代頓主人們問及何以從不參加庭審會時,他說:“哦,我不必知道發生了什么,我只知道我的報紙讓我寫什么。”[7]更可笑的是,既然與會記者寥寥,斯科普斯本人就被征用來撰寫一些最新的新聞故事,以填補那些缺席記者留下的欄目空缺。([6],pp.183-184)媒體的如此態度和表現,又怎能保證報道的客觀與公正呢? 縱觀整個庭審經過,不論從法、理還是情各個方面來說,原告方特別是布賴恩都是贏家,值得同情和稱贊。相形之下,被告方尤其是達羅的辯護和表演就不能不令人頗多微詞以至于輕視有加了——從人為的陷阱預設、明顯的功利目的、強詞奪理的辯論方式直到輸紅了眼的賭徒式的惱羞成怒等,外加法官的態度等,所有這些事實均與那些在濃厚偏見誤導下的報道和傳說有著霄壤之別。 主題 一、原告方特別是布賴恩的立場和表現 1.基本的法律依據 通過立法,州府(代表納稅人——家長的權益)有權通過劃定教學科目及其內容來控制它的學校。也正基于這一點,原告主張禁止由被告從數百英里外請來的代表進化論觀點的專家的證詞——問題的核心并不在于進化論的真實性如何,關鍵在于法律是否被觸犯。([8],pp.147-182) 2.基本的理論依據 布賴恩指出,斯科普斯宣稱使用的教材即亨特的《大眾生物學》(馬隆更將之視為真理、智慧、科學、自由和進步的化身)本身是有問題的,即長于空泛的概括而短于實證的材料。的確,《大眾生物學》的空泛的概括實乃基于膚淺的證據,特別是露骨的種族主義觀點——它在討論五個人種時,將黑種人、棕種人、美洲印第安人、黃種人和白種人依次列出,最后得出“結論”說:“最高等的人種,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歐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種人和白種人依次列出,最后得出“結論”說:“最高等的人種,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歐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居民為代表的人種。”達爾文主義的這種極易被廣義化和社會化的危險傾向——尤以斯賓塞、尼采和海克爾等所鼓噪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庸俗進化論的社會思潮為代表,正是布賴恩所深為憂慮的,也是他竭力反對進化論的主要動機之一。布賴恩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就是德國進化論教育的一大直接惡果,而美國道德和基督教倫理水準的普遍衰敗在根本上也歸因于公立學校和大學里進化論的講授。在法庭辯論時,布賴恩曾以達羅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達羅在其名案——利奧波德(Leopold)、利博(Leob)兇殺案的辯護詞中說:“一個19歲的孩子,為了他在大學里被灌輸的哲學之過而被絞死,幾乎是不公平的。”這里的“哲學”,即尼采哲學,是一種深受達爾文影響的“超人”哲學。因此,達羅的辯護詞印證了布賴恩的憂慮。([8],pp.14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