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壟斷法價值取向的歷史演變
佚名
提要: 經濟效率作為美國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并不是從《謝爾曼法》開始就已經確立。反壟斷法最初的價值目標是模糊的,或是想同時追求多重目標。在后來的過程中,受到美國傳統的理念,平民主義的價值觀念曾主導美國的反壟斷法。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再加上芝加哥學派對以往反壟斷政策的批評,美國反壟斷法才把經濟效率作為其基本價值取向。
美國反壟斷法自19世紀末誕生以來至今,其和實踐一直處在發展變化中,的價值取向也隨之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這些變化既與特定時期的社會經濟條件密切相關,同時也受到和法律及經濟學理論發展的影響。
《謝爾曼法》最初是針對當時公眾強烈感受到的社會經濟做出的反應。但是由于人們對市場認識的局限,立法在經濟方面的目標比較模糊。《謝爾曼法》初期的執行力度和效果都不令人滿意。從1914年《克萊頓法》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的出臺到20世紀30年代新政,立法目標逐漸明確,反壟斷成為一項基本的經濟政策。
隨著美國所面臨的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芝加哥學派的興起和更廣泛背景下“法律經濟學運動”的展開,美國的反壟斷法發生了明顯的轉變。芝加哥學派的一個中心主張,就是反壟斷法應當以經濟效率為首要的價值目標。美國法院率先從過去的平民主義立場退卻。隨后政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也受到芝加哥學派的全面影響。經濟效率,或者說是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福利作為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被明確提出來,并且得到法院和執法機關的認可。雖然芝加哥學派的政策主張也遭到批評,80年代過于放松的反壟斷執法后來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修正,但是經濟效率作為反壟斷法首要價值目標的地位卻再也沒有被動搖。
本文試圖從歷史的角度,對《謝爾曼法》的立法背景、反壟斷法的理論與實踐,以及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反壟斷政策所發生的變化及其原因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立法背景
美國在內戰前,幾乎不存在由壟斷導致的經濟問題,社會經濟的主要構成是小、小商人和農場主,人們信奉亞當·斯密所主張的自由放任主義。但是經過19世紀后半期開始的化,美國從一個地方性的分散的農業經濟轉變為一個迅速膨脹的工業化國家。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經濟力量通過合股、合伙、托拉斯、合并等方式不斷集中。毫無約束地追逐私人利益,以及由此而來的不擇手段的競爭卻帶來了糟糕的結果。數目龐大并且在政治上擁有廣泛權力的工商階層和消費者,包括農民和勞工,都感到了由新組成的托拉斯控制的大公司的威脅。克里弗蘭總統在一次演講中痛嘆壟斷組織的擴張:“然而公民卻正在遙遠的后方掙扎,或者在鋼輪下承受踐踏直至死亡,公司團體本來應該是受到法律仔細約束的造物和民眾的奴仆,現在卻變成了民眾的主人”[注釋]F.Rowe,“ Decline of Antitrust and the Delusion of Models: The Faustian Pact of Law and Economics,” Geogetown Law Journal, Vol. 72, 1984, pp.1510~1571.[注尾].
福克納在美國反托拉斯運動興起的原因時說:“這首先產生于人們繼承了舊的英國普通法的觀念,對于壟斷有著根深蒂固的憎惡,這種憎惡無疑是由于新的合并使人們生活受到損害的那些不幸事件所激起的。第二,人們害怕國家的資源會被一些不負責任的人所控制”[注釋]福克納:《美國經濟史》(王錕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第75頁。[注尾].莫里森等人也寫道:“人們憂慮全國的資源正在遭到利用這些資源以自肥的一群人的無情開發,行將枯竭。同樣起作用的是,勞工對于有勢力的公司懷有敵意。小商人同樣反對壟斷,因為他們往往面臨不投降就破產的選擇。人們普遍地不贊成巨額財富的增長和集中。”[注釋]塞謬爾·莫里森、亨利·康馬杰、威廉·洛依西滕堡:《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南開大學歷史系美國史室譯),下卷,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0頁。[注尾]
經濟結構的變化和托拉斯等壟斷組織的出現確實威脅到小生產者的利益,由此產生的政治壓力和公眾對經濟權力集中的憂懼是《謝爾曼法》出臺的主要原因。但有關《謝爾曼法》的立法資料卻表明,《謝爾曼法》并不是“平民主義(populist)”[注釋]從農民和小工商業者的利益出發反對經濟權力集中的思想可以被稱為“平民主義”,本文第二部分對平民主義的內涵有進一步的探討。[注尾]的立法。促成這一立法的領導性人物不是來自受害者一方,而是來自保守的、親商業的共和黨。擬訂法律文本的第51屆國會參議院是歷史上最保守、最代表大商業階級利益的一屆參議院,被稱為是“百萬富翁俱樂部”。很難設想這樣的國會會決定對托拉斯等組織進行嚴厲的打擊[注釋]William Letwin, Law and Economic Policy in America: The Evolutionof 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5), p.53.[注尾].更合理的解釋是,國會試圖采取主動行為緩和矛盾,避免出現更極端的政治反應。因此《謝爾曼法》的制定不是那些覺得蒙受了新的經濟勢力損害的人的勝利,而是占優勢地位的集團的一種靈活反應,以不破壞自身根本利益的方式平息對他們的怨憤。[注釋]Dudley H. Chapman, Molting Time for Antitrust: Marker Realities, Economic Fallacies, and European Innovations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991), p.49.[注尾]
研究《謝爾曼法》出臺的社會經濟背景和立法過程,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是《謝爾曼法》對普通法的繼承。對普通法的沿用,說明國會并沒有放棄古典主義的自由經濟思想。《謝爾曼法》并沒有很激烈地重新定義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這種關系,它對托拉斯問題的解決只是對不合理的限制貿易行為加以法律禁止。這種做法無論是從自由市場理念和現實需要來看都是很有吸引力的。政策是通過執行法律的方式來體現。公司完全人格化,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決定權力,只有在違反法律的條件下才受到政府的干預。這種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形式并不直接和自由市場的理念相沖突。
其次是國會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并沒有明確地以經濟效率為目標。在《謝爾曼法》制定之前,眾議院的制造業委員會就公眾普遍抱怨的托拉斯問題舉行過幾次聽證會,重點考察了食糖、威士忌、石油和棉花包裝四個行業。與公眾情緒所反映的情況相反,聽證會并沒有發現大量公司肆無忌憚行為。這四個行業都沒有殘酷的壟斷者剝削消費者的證據,相反還存在價格下降的證據。有鑒于此,制造業委員會只簡單地發布了兩個均不足三頁的報告并附上聽證會的材料,沒有提出任何立法建議,并且避免做出任何評論,因為“委員會中出現了不同的意見”[注釋]Dudley H. Chapman, Molting Time for Antitrust: Marker Realities, Economic Fallacies, and European Innovations, p.49.[注尾].實際上,《謝爾曼法》制定時正值美國的第二次工業革命,現實經濟狀況是生產率大幅度提高,工業品的價格普遍下降,產量迅速增加。[注釋]以1910年至1914年的價格為基準,批發商品的價格指數從1870年的135下降到1880年的100,到1890年又下降到82;在形成了托拉斯的幾個行業中價格的下降更加厲害,如就燃料和電力來講,價格指數從1870年的134下降到1890年的72;商品價格在1890年以后繼續下降,只有在一些形成了實質性的托拉斯產業,價格在1900年時才回到了90年代早期的水平(Mayhew, 1998)。[注尾]這表明,國會立法注意到的并不是經濟問題,而是公眾的情緒所反映出的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
雖然在完全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下各種托拉斯的劣跡很多,但是公眾對托拉斯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強烈不滿與其說基于經濟理性,不如說是出于社會道德、公平和責任的標準,出于對一些經濟巨頭擁有對社會進行控制的權力的擔心,以及由于經濟結構急劇變化所帶來的驚慌和失望的心理。實際上,化工業大生產和各種復雜的經濟組織對當時國會的議員是新生事物,他們不具備理解市場運作的知識,對反壟斷法也只有模糊的認識。[注釋]William Letwin, Law and Economic Policy in America: The Evolutionof 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p.53.[注尾]正如波斯納所言,立法者對托拉斯問題的理解相互矛盾,他們似乎關心傷害了小商業競爭者的低價和差別定價,同時又關心那些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高價[注釋]Richard A.Posner, Antitrust Law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 p.34.[注尾].
一個比較合理的觀點是《謝爾曼法》試圖同時追求政治、經濟、道德等多重的目標。[注釋]Jerrold G. Van Cise, “Antitrust Pastpresentfuture,” in Theodore P. Kovaleff ed., The Antitrust Impulse, Vol. 1, An Economic Historical and Legal Analysis (M. E. Sharpe, 1991), pp.21~44.[注尾]這是因為在《謝爾曼法》的形成時期,許多法學家都相信普通法的規則可以從有關社會和法律之性質的第一原則中符合邏輯地推導出來。他們認為一個自然的、以權利為基礎的政治和經濟秩序能夠同時實現所有人類社會追求的價值。這種世界觀體現在19世紀末對憲法的解釋當中,它也是《謝爾曼法》力圖體現的精神。人們認為經濟價值和自由的政治價值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認為《謝爾曼法》應該保護經濟自由、財產安全等自然權利,保護競爭過程,使自由交換免受人為的干擾;這樣做就能同時實現最大限度的個人商業機會、經濟效率、國家的繁榮、正義與社會的和諧。[注釋]Jonathan B. Baker, “A Perface to PostChicago Antitrust,” in Antonio Cucinotta et al. ed., Post Developments in Antitrust Law (Edward Elegar. 2002), pp.1~12; James . May, “Antitrust in the Formative Era: Political and Economic Thoery in Constitutional and Antitrust Analysis, 1880~1918,” Ohio State Law Journal, Vol. 50, 1989, pp.257~391.[注尾]
二、平民主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