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英國宗教多元化的歷史成因、表現及其特點
佚名
現代世界的一個突出特征是許多國家都形成了宗教信仰多元化的現實,其中包括英國。英國宗教信仰多元化的問題不但反映了這個國家宗教文化的歷史進程,更重要的是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宗教與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問題的密切關聯,這些關聯又證實了宗教在現代世界各國的重要意義所在。但是,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國內有關英國宗教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少,而專門研究英國宗教多元化問題的論著還沒有見到。因此,研究、分析和了解英國宗教多元化的歷史成因、表現及其特點(注:本文為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點項目“現代歐美人口遷移與宗教多元化”的階段性成果。),不但具有歷史學科價值,也具有現實意義。
歷史上宗教信仰多元化的起源與發展
1054年基督教公開分裂為天主教和東正教以后,英國原本也是一個天主教國家。1529年,都鐸王朝的亨利八世以教皇不同意他與王后離婚為由開始與羅馬教廷走向決裂。與羅馬教廷決裂后的英國教會稱“安立甘宗(Anglican Communion)”,又稱“圣公會(Anglican Churches)”,具有國教的地位。由于英國與羅馬教廷的決裂是經由亨利八世的改革來進行的,而且亨利八世并沒有宣布放棄天主教信仰,改革后的英國國教保留了主教制等天主教傳統,安立甘教成為一個既有羅馬天主教傳統、又有新教特點的教派。由于國教內部對天主教殘余問題存在不同看法,加之其他新教教派觀點和思想的傳入,使英國宗教從近代開始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向。
首先,英國安立甘教本身分為“高教會派”和“低教會派”兩大教派。所謂高教會派,又稱“安立甘公教派”,也可以翻譯為“英國天主教”,英語為Anglo-Catholicism,主張天主教傳統禮儀和教義,但提倡改革教會;所謂低教會派,又稱“安立甘宗福音派”,也有人翻譯為“福音新教”,英語為Anglican Evangelicals,強調個人悔改和虔修,注重在圣公會中保持新教傳統,貶低天主教禮儀和教義的重要性。盡管英國所有的安立甘教派,包括擴散到英國國外殖民地上的安立甘教派都以坎特伯雷大主教為精神領袖,但在對待天主教及其傳統的態度等問題上存在分歧,所以,安立甘教內部的多元化已成事實。
其次,在宗教發展史上,英國安立甘教經歷了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其中包括愛德華六世時期的改革、血腥瑪麗時期的天主教復辟、伊麗莎白時期的恢復國教統治,最后,終于發展成為一場對英國宗教、政治,乃至經濟都發生重大影響的內戰。由此看來,如同其他歐洲國家一樣,在近代以前和近代前期,盡管人們在信仰上并不是統一的,或者說是多元的,但英國是沒有宗教自由的。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英國從內戰期間開始就曾經多次頒布宗教容忍法令,力圖解決宗教信仰自由的問題,但這個問題直到19世紀中期才最后解決。
眾所周知,主張清除英國國教內部天主教殘余的人被稱為“清教徒(Puritan)”(注:清教徒(Puritan)在17世紀發起的那場運動又被稱為“清教運動”,眾所周知,那場運動是主張清除英國國教中的天主教殘余。但是,人們對清教徒和清教運動并不十分清楚,對什么是新教、什么是清教等概念性問題也很模糊。首先,盡管馬克斯·韋伯把清教與新教混為一談,但應該說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新教是指歐洲宗教改革期間出現的新教派,包括英國的安立甘教、德國的路德教、瑞士的加爾文教、法國的胡格諾教等等,而清教卻僅僅是英國國教徒發起的清除國教內天主教殘余的運動。清教徒本身又有分野,主要有長老派和獨立派之分。一般認為,長老派比較保守,獨立派比較激進,但從宗教角度看,人們沒有注意到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長老派是主張留在安立甘教內部進行斗爭,而獨立派卻是主張脫離安立甘教進行獨立斗爭的,所以,獨立派又被稱為“分離派”。事實上也正是這樣,在英國內戰結束后,除了一些獨立派成員移民美洲外,絕大多數清教徒仍然是英國國教的成員。所以,在基督教的歷史上,英國的清教徒是不入流的,革命后清教徒自消自滅足以證明該派的地位。),但一般人并不了解,除了個別獨立派成員外,清教徒從來沒有脫離國教,內戰的一個根本原因也正是宗教改革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所以,還在戰爭進行的過程中,英國國會就決定改革教會,于1643年廢除主教制,并召開了威斯敏斯特會議以制訂信條及教會行政制度。大會有121位牧師代表和30位信徒代表參加,其中除公理派與圣公會外,大部分是長老派清教徒。威斯敏斯特會議成為英國教會史中一次劃時代的會議。會上制訂了“崇拜指南”、“威斯敏斯特信條”、“大本信仰問答”、“小本信仰問答”等重要文獻。1648年,國會通過并接受了這些文件,只將威斯敏斯特信條作了些許修訂(注:祁伯爾:《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第31章。因特網://www.cclw.net/book/The ChurchInHistory/index.html。)。
盡管內戰期間曾經頒布過“容忍法令”,但由于國教統治地位的存在和不信奉國教者受到迫害,所謂宗教信仰自由根本有名無實。與此同時,信奉天主教的人還存在,不信奉國教的其他教派還存在,國教也時時感受到各種威脅,宗教信仰自由的問題還是沒有得到解決。例如,根據1689年的“容忍法案”,凡是愿意實行以下各點的,都可以自由崇拜:(1)發誓效忠威廉和瑪麗;(2)拒絕接受羅馬教皇的權威和天主教法規;(3)接受《三十九條信綱》。在這樣的條件下,或者說只要接受了這些條件,新教各個教派都可以在英國自由存在和活動。然而,這種宗教信仰自由僅僅是新教中某些教派的自由,如長老派、公理派、浸禮派和貴格派等等,而且其總人數僅僅約占當時英國總人口的1/10(注:祁伯爾:《歷史的軌跡——二千年教會史》,第31章。)。當時,不但天主教信徒不能擔任公職,其他一些不信奉國教者也還是沒有得到平等的待遇,因而,宗教自由還是一句空話。此后,貴格派、循道派、亞米紐斯主義、蘇西尼主義、自然神論等一些新興教派都對國教發動沖擊(注:阿薩·勃里格斯:《英國社會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79-180頁。)。因此,這個時期英國的宗教多元化僅僅是英國國教內部各個派別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