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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法國民法典的歷史背景

佚名

蠻族入侵者在原來羅馬帝國的領土上建立了他們的大大小小的王國以后,并沒有輕視羅馬人的文化遺產。相反地,他們竭力仿效他們所稱羨的優越的羅馬文明中符合他們利益的東西,其中包括羅馬法。某些蠻族王國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了羅馬法的適當部分,這些部分后來被稱為“蠻族羅馬法典”;另一些王國雖然未以這種方式采用羅馬法,卻運用他們學到的羅馬法的立法技術,以類似的形式將日耳曼的部落法加以整理,形成了所謂的“蠻族法典”。但是,這種整理編纂法律體系的努力并沒有達到過去羅馬時期的那種盛況;它猶如曇花一現,不久便凋謝在混亂狀態之中。羅馬法在法律實踐中銷聲匿跡,地方法和習慣法起而代之,封建法在此基礎上逐漸生成。羅馬法作為一種復雜精致的法律體系,與中世紀初期原始、野蠻的狀態是格格不入的。羅馬法基本上成了一種學者法,這主要歸因于教會法的保護;在當時,教會是學術活動的中心。不過,在意大利的及其它深受羅馬文化的地區,羅馬法的某些殘余仍然被適用著。

可是,以君士坦丁堡為中心的東羅馬(拜占庭)帝國卻朝氣蓬勃地繼續發展著羅馬文明。在西羅馬帝國傾覆后的那個世紀中,正是在這塊土地上,發生了羅馬法發展史上也許是最重大的事件。這就是公元530年前后查士丁尼法典的頒布;這部法典是對整個羅馬法長期發展的系統。羅馬法的這一精巧編排導致了特別重要的結果。1187年,正當高等學府開始在歐洲紛紛涌現的時侯,意大利創辦了波倫亞大學。因為有《學說匯篡》可資(它是查士丁尼法典的四大組成部分之一,昔為欽定之法學教本),法律的講授時興起來了。波倫亞大學創辦伊始,便將法律列為它的四大科目之一。其后,把法律列為大學標準課程很快就風靡于歐洲大陸。而大學里講授的法律正是羅馬法,所依據的教材又是《學說匯纂》。學生畢業后從事法律職業,而然地力圖將他們在大學里辛勤學來的法律運用于實踐。這樣,使形成一種不斷增長著的力量,推動著羅馬法思想的復興并使它在實踐中重新獲得了法律的尊嚴。

這里我們不妨展示一下中世紀后期歐洲大陸法制的生動畫面。中央王朝政府非常軟弱,而地方封建貴族享有很大的自治權。這就阻礙了中央政府制定的統一法律的推行,而助長了地方習慣法的優勢。古羅馬的昌盛和統一代表了中世紀歐洲所夢寐以求而又無力實現的理想。那多半是虛構的“神圣羅馬帝國”就是這種渴求的表現,它希望基督教世界能夠在同教皇領導下的宗教統一相合作的基礎上,實現皇帝統治下的世俗統一。羅馬法,盡管人們對它不甚了了而且運用極少,但用為一種優越的法律,作為實現法律統一的理想之所在,卻享有崇高的聲望。雖然對它的直接適用受到禁止,但人們可以振振有詞地主張對它的類推適用(盡管它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王朝對羅馬法的“接受”也不乏其例;以此為根據,法官和行政官至少有權以選擇的方式適用羅馬法。促成這種形勢的主要原因不是別的,正是法律羅馬化的發展趨勢。

法律的統一作為眾目所矚的目標,日益顯示出它的極其重要的意義。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王權成功地使封建領主服從于它的統一治理,狹獈的地方法體制便愈來愈不合時宜。地方法通常是不成文的,因而隨著地區間交往的日益頻繁和法律統一呼聲的日益高漲,地方法的不一致性和不確切性便愈來愈不得人心。在這樣的情形下,成文的羅馬法是一劑現成的濟世良藥。而且,查士丁尼法典也為法律統一提供了技術上的樣板。中世紀解決這一的種種嘗試中,最成功的莫過于十三世紀五十年代卡斯蒂爾[①]王國的阿方索十世制定的《七編法》(Siete Partidas)。這部由七個部分組成的法律(曾作過兩次重大修訂)構成了西班牙法律的基礎,直到1886年才被一個按照拿破侖模式制定的法典所代替。

在中世紀和近代初期,法國的法制是由若干地方習慣法拼湊而成的。不過,這個國家存在著北方習慣法區和南方成文法區的劃分。羅馬法作為“合理的根據”在原則上為整個法國所采納,因而逐漸得到承認。在成文法區,關于羅馬法在南方的適用應在何種程度上優先于地方法似乎還不確定,不過,適用羅馬法是允許的,只是對這種適用在表面上不作強行規定罷了。地方立法權只是偶爾地賦予習慣法以成文的形式,而使習慣法取得成文形式的主要推動力來自1453年查理七世頒布的《都爾一蒙蒂爾告諭》(Ordinance of Montias-les-Tours);該告諭規定,法國的習慣法應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由于地方各級對這一法令的執行拖拖拉拉,時斷時續,這項工作直到十八世紀初才基本上完成。從本質上講,這既不是法典編纂也不是法律羅馬化。但是,在這一過程中,較小的、較模糊的以及相互重復的習慣法逐步被淘汰并為較大和較強的習慣法所吸收,從而在原先的大約三百種習慣法中產生出大約六十種成文的習慣法體系。1670年成文的《巴黎習慣法》成為習慣法的魁首;如果其他習慣法規定的解決辦法不敷應用或者含混不清,就可以《巴黎習慣法》。魁北克在1866年采用拿破侖式的法典以前,也一直是以《巴黎習慣法》為法制基礎的。

習慣法的刪繁就簡和整理編排,在很大程度上為后來的法典編纂奠定了基礎。而且,習慣法匯編的起草者往往借助于羅馬法的條文來補救習慣法中的缺漏和偏差。在近代初期,羅馬法進一步注入法制,這主要應歸功于以“羅馬法學家”著稱的名聲顯赫的法學著述者們;這種注入工作固然是為了適應當時的形勢,但我們也不妨說,這是承襲了古代羅馬帝國法學家們的傳統。

法律的這種發展狀況使人們愈來愈難以安守現狀;僅僅是成文的習慣法匯編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必須創造統一的、合乎理性命令的法典。盡管當時的現行法律已朝著法典化邁出了一大步,可伏爾泰對它卻毫不寬容,他以它為靶子,發出了利箭般的尖銳抨擊。他有一句名言:在法國,一個人每到一地就要變換一種法律,就象驛馬每跑過三十哩就得換一匹。很明顯,在法典編纂的思想里包含著的,并不是什么新穎的獨創的東西。查士丁尼法典的榜樣和傳統始終伴隨著歐陸法律發展的進程,它們的不朽生命力和強大影響,在法典編纂運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在《七編法》以后的幾個世紀中,斯堪的納維亞諸國也建立了一種可稱為全國性法典的法律匯編,不過這些法典都沒有對他們的鄰國發生直接的重要的影響。法國在路易十四執政期間曾頒布過四個“大法令”(Grandes Ordonnances)[②],這四個法令實際上就是四種不同的法典,它們適用于整個法國。然而,盡管有這樣的變革動因,那長期禁錮著法律實踐、阻礙著法律進步的愚昧和保守習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卻依然如故,這是實現“經過全國性法典編纂而統一法律”這一光輝理想所難以逾越的障礙。1794年的普魯士法典,雖然對后來的拿破侖變革影響甚微,卻畢竟是第一部近代類型的全國性法典。

如果法國革命的急風暴雨能允許進行法律編纂這種平靜的活動的話,這一同舊制度徹底決裂的革命便是新法典誕生的大好時機。1792年,新生的共和政府通過了指導法律編纂的立法,然而卻沒有完成這一計劃。直到1804年,在拿破侖的鐵腕建立了國內安定并鎮服了外部故人以后,新法典才宣告誕生。

起草民法典(即法律編篡的第一部法典)的主要任務交給了一個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的負責人是聲名卓著的法學家波塔利斯(Portalis)和特隆歇(Tronchet)。他們在楓丹白露的城堡里舒舒服服地任職(在這個城堡里至今還陳列著他們當年工作過的精致的桌子)。由于同僚們的協助,他們只用了幾個月就完成了實際起草工作。在同僚馬爾維爾(Maleville)和比戈·普雷亞梅紐(Bigot-Préamenanen)的卓有成效的輔佐下,他們對法國法律進行了提煉;現存的法國法律在他們心目中,乃是羅馬法、習慣法和新近的大革命立法諸種成分結合而成的混合體。波塔利斯出于其學術上的愛好,強調對羅馬法的吸收;而特隆歇是個執業律師,因而更注重習慣法的成分。這些不同的傾向并不妨礙相互間的合作,因為他們的最終目標都是要創立一個法典,把分散的現行法國法律中的羅馬法和習慣法冶于一爐。他們創立民法典的任務是,從私法中最基本而又歷久不變的成分中提取精華,以便公民以及公民相互間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得到明確的規定。為了使這些固有成分在生機勃勃的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民法典要根據與大革命的成果相適應同時又為歐洲文明所接受的基本價值觀,建立一個自我完善的體系。法典于1804年完成,直到1805年才正式生效;在正式生效前,它一直被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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