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濡養——孫中山法制思想的再認識
楊攀峰
[摘要]孫中山法制思想是一套治人與法治相結合的法制思想體系。本文旨在針對法律的移植問題,法律的本土化問題,政黨、團體的法律活動范圍問題上全面歸納孫中山先生的法制思想,以期闡明孫中山先生在這三個問題上的主要觀點。
[關鍵詞]法律移植 法律本土化 孫中山法律思想
一、關于法律移植之理論
法律移植,“一條法規或一種法律制度自一國向另一國,或自一族向另一族的遷移。”法律移植是近代化法律制度史上的一個重要現象,也是一種普遍現象。
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有著自身化不斷發展的歷史過程,任何外來法未經本土化過濾就很難被成功的移植到他國的法律之中。目前,學術界主流觀點傾向于“只強調一種外來的法治對本土法治的影響,而對外來的法治異化過程缺乏描述”這一傾向在我國法律對西方法的移植方面反映尤為突出。事實上,各國在追求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并無可供拷貝的共同法律范本。西方法融入中國本土,也需要一個扎根中國社會土壤的過程,也即法律的本土化。
在中國,法律移植中的西方化程度取決于法律觀念的主觀思想基礎的厚重程度。觀念不同,一種技術既可能“物盡其用”,也可能“形同虛設”。在歷史演進中,但凡使觀念與技術決然相裂者,沒有成功的。只要技術,不顧觀念,沒有不失敗。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在制度的外觀模式上仿效西方取得了較大的成功,但在法治的內在觀念上與西方頗具差距。現實中法制是法律人的字面游戲,法律束之高閣,司法活動軟弱乏力便是明證。故而,在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仿效西方,建立健全法制,仿效法制觀念都很重要。
現實中“實然法”和“應然法”、“本土法”和“外來法”的差距長期存在,這是中國法制化進程的攔路虎。
孫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勝利后,制訂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但都沒有得到有效實施。慣常以為,乃因袁世凱竊取辛亥革命勝利果實,使得法律、法令成為“廢法”。實際上,人民大眾對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不信任,對西方資產階級法律觀念的不信仰占了相當大的因素。這就啟示我們,法律體系不僅要有外在的制度層面支撐,還要有內在的觀念支撐。否則,法律就會成為沒有生命活力的空洞教條。
二、關于法律本土化之理論
“法律本土化,是指將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某種成熟的法律規則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國家(地區),并與該國(或地區)的國情相結合,使之成為本國的法律制度,本國法制觀念的有機組成部分,從而成為一國法律體系的必備內容。”法律的移植與法律的本土化是西方法律傳入的兩方面,歸于一個整體。
法治的現代化不同于法律的西方化,法律的本土化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法治的現代化不僅有法律的西方化,也應有法律的本土化。
孫中山先生看到了法律是深植于一定社會文化的產物。社會文化不同,風俗人情有異,故而,法律不能照搬。歐美之社會不同于中國社會,法律全盤西方化不能達到法治的現代化。必須通過法律本土化以融入中國社會。“三民主義”的提出,“五權憲法”的提出便是在西方憲政立法理論的指導下,在中國社會文化的作用下形成的有一定借鑒、一定創新的理論思想。
孫中山在其著作中論及,中國只能照自己社會的情形、迎合世界潮流去做,我們社會才可以改良,國家才能進步。
“以三民主義”作為立法指導思想,是孫中三為解決近代中國社會面臨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會改革三大歷史任務而提出的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政治、經濟和理論綱領,也是立法指導思想,這一制度正是其堅持學習西方先進法律經驗,立足中國實際的寫照。 孫中山先生認為歐美文化是“科學的文化,是注重功利的文化。這種文化應用到人類社會,只見物質文明,只有洋槍大炮,專是一種武力文化。”而中國文化是正統,“這種文化的本質,是仁義道德。用這種仁義道德的文化,是感化人而非壓迫人。是要人懷德,而不是要人懷威。”正是社會文化的巨大差異,中西法律文化觀念也全然不同。西方強調“個體本位”,中國強調“家庭本位”。在中國,西方法律觀念是難以為民眾所理解。中國采用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卻不顧及法律觀念上的隔閡,必然導致法律移植過程中的“水土不服”問題。是故,法律的本土化顯得尤為重要,孫中山先生主張不能一味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國的法治現代化應立足于本土社會。
在“使最宜之法治適于吾群,吾群之進步適于世界”這句話可以看出孫中山法律思想中的法律變革理論主張,旨在協調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間的問題,使法律制度與法律觀念相適應。
在法律制度與法律觀念關系上,孫中山先生主張兩者關系為動態過程,乃循序漸進過程,孫中山先生將法治作為其最高理想,把建國分為軍政、訓政、憲政時期,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法律的形式和內容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不斷調整,這預示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因時代不同而相互有所損益。
法律移植過程中牽涉的文化多元性決定了法治現代化不能全盤西方化,要參酌各方以求中外通行,在法律本土化中將法律移植做活、做大、融入到法律體系中去,從而實現二者統一。
三、關于政黨、團體的法律活動范圍之理論
孫中山先生頗有遠見地提出一切政黨和團體及個人都應該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的思想,“民黨之所求者,國中無論何人及何種勢力,均應納股于法律之下,不應在法律外活動。”“總統不過國民公仆,當守憲法、從契約”。至于“國會議員、不過公民之公仆,并非何種神圣,茍其瀆職,即須受法律之制裁。”在一國之內,“人人受此大法之支配。”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護法運動”之主旨即在于此,“六年苦戰,乃能使人人知尊重法律”。
“自由;平等;博愛”的法律觀念之引入,革除“朕即國家”的中國封建專制制度,提出一切政黨和團體及個人都應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的思想,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意義,也是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協調合作的結果,使法制與觀念同步引入,從而促進法治現代化進程,也將繼續濡養中國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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