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從唐代的婚姻狀況看婦女的社會地位
王麗
【摘要】今天我所選定的例子是中國的唐代社會,這不僅僅是因為唐朝是中國乃至世界在封建時代中最為輝煌的時期,而且因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較高的,那么如果我們能夠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當時女性較高的社會地位,以及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們就可以簡單推測出決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關鍵詞】唐代;婦女;婚姻 ;社會地位
目 錄
1 引言
一、唐以前社會正統思想的力量變化對婦女社會地位的影響
二、民族融合而帶來的新氣息
三、戰爭的影響
四、唐以后儒學倫理及纏足對婦女的影響
男女兩性的地位問題,可以說是人類社會是最經常被討論的問題之一,眾所周知自從母系社會結束父系社會開始以來,整個古代社會之中女性的地位一直是低于男性的,這種地位差異甚至在今天的現代社會中還有很強的表現。但是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一直以來眾說紛紜,中國人把對女性的壓迫全部解釋成封建文化的毒害,這種說法未免有些片面;一些女權主義者把女性的社會地位現狀全部歸罪于男人的卑鄙圈套,這種解釋也實在太過極端。實際上影響女性社會地位的因素很多,有經濟、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多方面的影響而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還是社會發展所處階段的客觀要求,要逐一分析各種因素,無疑需要長篇累牘的繁長論述,好在正如中國古話所說“一葉落而知天下秋”我們只需要具體的分析一個有代表性的社會中影響女性地位的原因,就可以從一斑而知全豹,得出一個初步的結論了。
說唐代的婦女地位較高,這是有事實可以證明的。比如從婚戀問題上來講當時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薄,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唐代婚姻的開放風氣,首先表現在青年男女擇偶相對自由和美滿婚姻的大膽追求上。《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張生和鶯鶯們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其次封建社會時代的所謂貞節則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這是對婦女的一種片面要求。在古代,自開始重視和強調貞節以來,婦女的離婚、再嫁便越來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
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愿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禮記》曾為出妻規定了七條理由:不顧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哆言、竊盜。《唐律》也大致襲用這些規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條,丈夫就可名正言順地休妻,不必經官判斷,只要作成文書,由雙方父母和證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關系。但同時,《唐律》又承襲古代對婦女“三不去“的定則,即曾為舅姑服喪三年者不去,娶時貧賤后來富貴者不得去,現在無家可歸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條,雖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離婚。可見唐代的婚姻法律雖然仍然是以男性權威為主導,但是對女性的利益也做了相應的保護,不僅要求男方不得無故休妻,而且對于為男方做出了貢獻的妻子也通過法律保護他們的利益,從而杜絕了陳世美現象。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殺罪和謀害罪。經官府判斷,認為一方犯了義絕,法律即強制離婚,并處罰不肯離異者。對于“違律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強制離婚。
《唐律》的這些規定,不言而喻,其本質是為了強化封建社宗法制度,鞏固家長制下的夫權。但是在強調子女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能夠以法律形式規定夫妻“不相安諧”即可離異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見的,《唐律》對妻無“七出”和“義絕”之狀,或雖鈍“七出”而屬“三不去”者,不準其夫擅自提出離婚,否則處一年有期徒刑。這無疑對夫權是一個限制,對婦女利益是一種保護。另外,對婦女離婚后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沒有約束和限制,這就從法律上為婚姻的相對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條件。
從史實來看,唐代離婚再嫁是較為容易的。離婚當然是由夫方提出離異者為多。女子色衰愛馳、男子一朝發跡,都可以成為棄妻更娶的緣由,甚至有因細小事故而輕出妻者。男子離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妻子的命運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正如白居易詩云:“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然而由妻方提出離異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離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離婚者,有因夫患病而離異者。還有民間女子因對婚姻不滿意而離婚的事。這表明,唐代離婚較為自由;不僅為法律允許,而且不受社會輿論非議。另外,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系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并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后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實際上,唐代婦女較高的社會地位不僅僅表現在婚姻與家庭領域,在社會活動中她們同樣享有較高的行動自由,我們以社會活動中最重要的政治領域為例,自漢武帝以來,中國人一直以來反對女性參與政治,認為女性對政治的影響是為亂政。但是在唐代,對于女性投身政治活動這種行為,社會是相當寬容的。早在初唐時期,太宗的諸位公主以及他們的駙馬就是政壇中一股十分活躍的力量;而在之后的時期里作為女性的武則天有長期掌握了政權,我們看到雖然她日后的公然稱帝和對歷史家族的打擊使她備受輿論的詬病,但是對于她早期二圣臨朝,或是作為太后把持朝政甚至廢立皇帝等行為社會大眾并沒有太大的反對。再之后唐代的諸位公主,后妃以至對于朝政保持著較大的影響。雖然在之前的中國與出現過杰出的女性政治家但她們大多是作為太后以皇帝母親的身份參與政治,依靠中國人對孝的推崇對母親的尊重而為自己的政治影響力找到合理的名分,向唐朝這樣皇帝的女兒,妻子甚至是皇族中女性成員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參政議政的現象,不僅空前,更加絕后了。唐代女性的社會地位可見一般。
從婚姻關系上看,休妻是男權的體現之一,一紙休收就可以讓婦女盡受社會的歧視,而且終身難以再嫁。在封建社會鼎盛時代的大唐,丈夫在三種情況之下是不能休妻的,婦女卻可以在夫婦關系破裂的時候主動提出的離婚,而離婚再嫁甚至三嫁并不為怪,無關貞節。不要說夫死而嫁,就是夫久別未歸且不知存亡者,女方皆可以離異再婚。從宮廷到民間莫不如是。據唐史記載可考證的公主有93人,其中二嫁者28人,三嫁者4人。民間婚姻上對婦女的束縛就更小了。大家都知道武氏為唐太宗之才人后又成為太宗兒子的皇后,太宗殺弟元吉,收其妻為妃的舊事。這倒不是淫亂宮闈,人們對于婦女這種認同恰恰反映的有唐一代婦女擁有地位較高,具有一定的獨立自主的權力。某些唐代傳奇如:《聶隱娘傳》、《紅拂女》等所表現出來的婦女自主擇夫的精神并為人們津津樂道引為千古美談,正是這種獨立自主權力的體現。
從家庭關系上來看,較唐與前后世最大的不同在于女子擁有了財產繼承權。呂思勉《隋唐五代史》中有記載“唐時所謂戶絕,不必無近親……雖有近親,為之處分財產,所余財產,仍傳親女,而遠親不能爭產”在封建社會中,繼承權關系到在家族中的血緣與地位,在父權至上的社會體制下,繼承集中體現了宗法關系,從來都是以子為準。唐代女子取得了繼承權,這在封建社會都是獨一無二的,說明女子不但經濟地位有一定的提高,政治地位也有相應的增長。
還有極富特色的一點就是唐代盛行女子體育運動,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還有女子馬球,與那些婦女養在深閨無人識,平時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時代形成強烈的反差。唐人還作了《內人踢球賦》來贊譽女子足球之興盛。以上幾點只不過是唐代婦女地位提高而反映出來比較明顯的特點,然而縱觀歷史可以發現唐代婦女地位是由漢至清這一階段中最高的時候,同是封建社會為什么婦女地位會在這時達到高峰呢?那么它的歷史根源在哪里?馬克思主義政治學原理告訴我們經濟決定政治。其政治地位的高低是由于其經濟地位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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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決定僅僅是一種基礎,在客觀歷史發展變遷中社會地位在民間反映出來的變化通常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的影響,在某一特定的歷史時期這種影響還相當巨大,就如同矛盾的次要方面在某種條件之下極大的影響事物的性質一樣。唐代婦女社會地位的變化就來自各方面強大影響的結果。
1 唐以前社會正統思想的力量變化對婦女社會地位的影響
儒家思想主要也就是儒家倫理道德取得正統地位是漢武帝時期,董仲舒改造儒學。董仲舒正式確立了三綱五常六紀的體系并將之納入了政治體系之中,并以空前的力度來加以推廣即為儒學倫理的社會化,此社會化簡言之為社會教化,道德評價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會風俗。董夫子的儒學為封建的等級特權,具體在此處即為男尊女卑的統治提供理論依據與思想指導。專制統治是一種尊卑的統治,而漢儒學給以道德上的認同又為其合理性作大量論證并極力使之內化為社會成員的價值觀與道德觀。然而這僅僅是封建倫理綱常系統化與制度化的開始,對婦女地位的束縛也只是剛剛走上制度化系統化的道路。接著讖緯學的泛濫,漢王朝的崩潰,隨著佛教的中國化進程加快,道家玄學的興起,以及國家的分裂,這種剛剛邁出的腳步似乎又停頓下來,婦女地位反而上升的趨勢。
長期的政治分裂,三國時期不說,從曹丕稱帝到隋統一的三百六十九年的時間,只有三十五年是統一的。這是秦以后中國政治分裂持續時間最長的一個階段。伴隨著政治的分裂,創造了一個可以容納異說的客觀環境。儒學在走向神化的過程中,自己削弱了自己。而東漢時期傳入中國的佛教,在分裂戰亂的環境下中國化的進程大為加快,形成了中國化的宗教——禪宗。宗教這種精神鴉片對于統治者欺騙百姓,安撫被壓迫人民安于現狀有著天然的優勢大受統治者的推崇。盡管佛教不事君父,不顧人倫,不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立足點使其無法取代封建的宗法倫理而成為統治者維護的基石,但其“眾身平等”“萬物皆有佛性”等在成佛道路上的平等性思想對儒學的等級尊卑構成極大的沖擊。富有時代特征的魏晉玄學以老莊玄理為本,不強尊卑貴賤,諱言君臣上下,士族大都崇尚清談,藐視禮法,如稽康阮籍等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人生若朝露,天道邈悠悠”“愿登太華山,上與松子游”認為禮法等皆是束縛,只有無拘無束的天道才是解脫。他們敢于痛斥儒經、仁義、名分,不能不說是對儒學的重大沖擊,其獨尊地位名存實亡,以至后來實際地位還排在佛道之后。這樣的局面中禮法對于婦女地位的束縛相當小,更為唐時婦女地位的進一步提高提供更大的空間。 2 民族融合而帶來的新氣息
中國是多民族國家,民族間的交融不斷的進行著,許多少數民族在不同程度上接受漢文化的影響,也同時影響了漢文化。漢魏之際隨后數百年,中原內亂不止,西北少數民族遷徙入境,據《晉書?文帝》載:遷入約為870萬人,漢武帝最盛時人口也不過5000余萬,大量的少數民族內遷與漢族雜居共處,“關中之人,戎狄過半”北方自晉起就出現了十六國,史稱五胡亂華,匈奴、鮮卑、羯、氐、羌入主中原,至于隋代周,統一全國的272年間,少數民族一直在我國的民族融合舞臺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鐵碲帶來的不僅是強悍的馬背民族,也帶來了他們的思想與價值觀念,北方少數民族多為游牧民族,而社會發展水平較低,生產力的低下,即游牧民族的生存狀態下婦女可以參與到社會勞動的各個部分,在社會分工與協作中,婦女具有了與男子同等的地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獨立的經濟地位,使得婦女與男子在社會上無明顯的高下差別,形成了在一定歷史時期有穩定的風俗習慣。雖然遷入中原的少數民族的社會形態面臨著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轉化,但是其在游牧狀態下形成的男女無明顯差異的胡風卻長久的延續下來并且在漢族平民交錯雜居的交往中極大的影響了他們的思想,使得他們對女性社會地位產生一種認同。這種情況也見于同時的北民南遷,即原來的中原人為避戰亂而遷到江南、華南,甚至更南的地方與這些地方的當地民族雜居,此時期也出現了全國范圍內的民族融合高潮。少數民族在逐步漢化的同時,也帶來的男女無異等淳樸的民風,為當時的社會思想風氣注入了一些新鮮的血液。及至唐代,唐的統治階段本為關隴大族也是和胡人聯系緊密,李唐的血緣乃出自勃初古拔氏,而母系為獨孤氏、竇氏長孫氏、都是當初北魏孝文帝改姓的少數民族大姓,皆不是漢族。可以說李唐本就是胡人后裔的王朝,統治集團內部“胡風‘影響甚烈。在此情形之下,制度的政策,法律制度以及對社會生活的要求,就不得不包含一些胡人風尚,例如《唐律?戶婚律》中的關于女子婚姻財產的繼承問題的規定,一方面通過律令的形式來鞏固和加強保障婦女的這種地位,另一方面反映了在民族融合高潮之下的婦女社會地位的空前提高。以至后來百姓接受了武則天稱帝的事實,反武的人大多以恢復李唐正統為名而并不是抨擊女人當政,這也反映了當時人民在胡風影響下對于婦女政治地位提高的一種認同。
3 戰爭的影響
由東漢末年開始,至于唐貞觀二年(即628年)統一南北,近450年的時間里,國家除開西晉和隋的短暫統一不到七十年,余下的300多年的時間中,處于政治分裂的狀態,分裂的政治局面必然導致聯綿的戰火。從東漢末年的農民起義,到三國爭雄,到魏晉南北朝的政權更迭攻伐,再到隋末農民大起義,幾百年間戰火連連不熄,給人們帶來沉重的災難。首當其中的就是戰禍而造成的人口銳減的問題。征召大量的男丁進行無休止的戰爭,并且有大量的人戰死于疆場上。三百余年間有史可查大的戰爭就有幾十次,每次傷亡人數皆在幾十萬以上,男丁的數量急劇減少。在杜甫的《石壕吏》中所描述的抓婦女頂差,便是男丁匱乏到極至的真實寫照。而《從軍行》中描寫的大量男丁的悲慘遭遇和“信知生男惡,凡事生女好。生女猶得嫁比鄰,生男埋沒隨百草。”的感嘆,反映的不僅是唐代戰亂的狀況,而是整個社會這幾百年戰爭對男丁摧殘的真實寫照。大量男丁喪生于戰禍,而導致社會勞動力的不足,使得婦女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參與社會生產的力度。一家男丁全部被征為兵,其家中所余之婦女迫于生計,不得不參加各種生產勞動,負擔起當初男丁在家庭中的角色,以維持基本的生存,管子云:“倉稟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如果一個人吃不飽也穿不暖,她也不會去遵守那些虛飾的禮數束縛,生存才是第一位的。婦女在地位上的束縛這幾百年間可以說減到最小,婦女在民間為生存而可能擔負起恢復延續生產的主導作用。其社會地位自然相較其他時期高得多。
4 唐以后的儒學倫理及纏足對婦女的影響
由于唐代特殊環境影響,儒學正處于由漢學系統到宋明系統轉化的過程之中,社會思想由唐代的開化在唐末戰爭和五代十國之后,演化成嚴重失控。宋王朝一開始就力圖重振封建綱常,挽救和維護宗法統治秩序,宋代中央高度集權,然隨宋的經濟發展階級結構和社會關系發生相應的變化,與品級性地主的衰落相對應的是非品級地主的全面崛起,作為社會底層的廣大農民也獲得少量土地,并以得政治上的寬松地位,重文輕武的策略。這些政治與經濟的變化決定了宋王朝必然出現類似西漢初年對過去思想的一次全面總結與批判一樣,但是這種總結與批判是以重建封建宗法倫理綱常為基礎的。宋儒掀起倫理學討論的高潮,雖然在三從四德等具體規范之中未越過前人。但其在強化道德功能作用方面作了大量的理論研究與宣傳工作,一方面為了證明封建道德規范體系的神圣與永恒性,在理論上加強論證,從哲學的高度回答了道德的起源與本質;另一方面為了使封建道德內化為人們的信念,當時的儒學大師都努力于心性哲學的研究并與此直接相聯系的道德修養與教育方面作了一系列的研究與編制工作,將君權、族權、夫權緊密的連接在一起,作為維系和鞏固宗法制的重要手段。以“存天理,滅人欲“為旗幟一反唐代開化的風俗,嚴厲的執行宗法古制,將婦女打入社會的最卑微層。”三從“被嚴厲的執行,夫死婦必從子,并為夫守節,從一而終,此為婦之美德。而男子則一續再續,并廣置妻妾,這反而被稱為盛德。有人問程(頤):“婚婦于理似不可娶,如何?”程曰:“然,凡娶,以配身矣,若娶失節者,以配身,是已失節也。”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程曰:“只是后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一個“節”字將婦女牢牢的壓在了社會的底層。
而此處不得不談到纏足這種陋習,它既是封建禮教殘酷迫害婦女的罪證,也是使得婦女地位低下的重大原因之一。據考證,纏足之風始行于五代時期后蜀宮庭,傳民間,以為美,遂厲行近午千年乃止。強迫婦女纏足是使得女子雙腳殘疾,不但寸步難移,而且更有甚者,雙腳難以支撐起自己身體的重量,“扶杖可強行百步”完全喪失了從事重型生產勞動的能力。也就完全喪失獨立的能力只能依附于男子,有民謠曰:“嫁漢,嫁漢,穿家吃飯。”在這種不對等的經濟狀態下婦女必然處于受歧視的地位。
縱觀歷史發展的脈絡,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封建制度下的婦女社會地位經歷了一個由上升到下降的拋物線的變遷。通過分析,對比拋物線上的的各階段,不難看出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是最高的。
[1] 《略談唐代公主的婚姻生活》西北大學學報 ,2004.04期冉萬里
[2] 《中國古代婚姻史研究》 廣東人民出版社 ,1995年9月第一版 董家遵
[3] 《透過“胡姬”詩看唐代的民族融合》柳州師專學報,2002年第三期
[4] 《從墓志看唐代婦女的貞節觀》楚雄師專學,報2003年第二期
[5] 《從墓志看佛教對唐代婦女生活的影響》寶雞文理學院學報 ,2003年5月
[6] 《唐代婦女地位研究》 人民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一版 段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