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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關于論宋代的版權保護

任燕

關鍵詞: 宋代 版權 印刷業 盜版 保護

內容提要: “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即中國的版權保護“盜版”是自宋代開始。宋代經濟的發展為版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印刷業的繁榮是版權保護的技術前提;宋代版權保護出現的直接誘因;宋代版權保護主體已涉及作者,宋代版權保護所涉客體廣泛,宋代政府版權保護力度也很強,規定了出版審查制度對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業標準:宋代缺乏以私權為核心的對版權進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注重作者權益的保護、無關王朝政治利益的書籍很難向官府及公眾提出版權主張或者直接尋求權力機關的保護;同時也給了我們許多啟示。 一、引言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新修正的《著作權法》第57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也就是說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著作權與版權是同一術語。探究宋代的版權保護對研究現今的著作權保護有著現實的意義。對宋代版權保護問題的學術關注,始于清末著名版本學家葉德輝(1864—1927年)在其《書林清話》卷二“翻版有例禁始于宋人”的文獻記載。1910年的《大清著作權律》,被認為是我國保護作者權益的第一部版權法,該法主要以日、美等版權法為藍本,現行中國版權法主要以伯爾尼公約為樣板。就是說,現代中國版權制度主要是“引進”的。[1]但無論中國大陸的主要論著,還是中國臺灣的主要專著,均只認為中國的版權保護自宋代開始。[2]也就是說,我國宋代率先實行了版權保護,宋代是中國古代作品的作者和出版者真正開始實現版權自覺的時代。談到版權一定離不開印刷,無論東、西方的知識產權法學者,都無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采用而出現的,而中國是印刷術發明最早的國家,“如果版權確實是隨著印刷術的采用而出現的,它就應當最早出現于中國”。[3]雖然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不是在我國誕生的,而是由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的《安娜法》(承認作者是受保護的主體),但這并不能否認在我國的宋代的的確確存在有最早的版權保護,而且這種保護對今天的知識產權保護有著一定的借鑒作用,啟發我們更加注重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宋代版權保護的物質基礎及原因 (一)宋代版權保護的經濟基礎 版權保護的前提是首先需要有“版”的存在,而要有“版”就必須要有作者創作出來的作品和出版商的付出,而不管是作者創作作品還是出版商印刷作品都是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所謂“倉廩實而知禮節”,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著一定的上層建筑,宋代處于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其主導性的經濟模式仍然是自然經濟,而處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經濟此時獲得了很大的發展,宋代是我國商品經濟發展迅猛的時期,無論在農業、手工業、商業、印刷業等方面,都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經濟的發展為版權保護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北宋前期,四川地區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南宋時通行“會子”“關子”等紙幣,紙幣的流通進一步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當時的東京開封商業非常繁榮,已是“人煙浩穰,添十數萬眾不加多,減之不覺少。所謂花陣酒池,香山藥海。別有幽坊小巷,燕館歌樓,舉以萬數。”[4]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東京開封的商業活動開始出現“侵街”的現象。[5]東京開封是當時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有學者考證北宋崇寧時(1102—1106年)東京開封約有十三萬多戶(不含屬縣),總人口當在一百五十萬左右;[6]也有學者認為當時東京主客戶合計應是二十六萬余戶;[7]當時全國大約共有坊郭戶九十八萬戶,人口約五百萬之眾。[8]坊郭戶就是今天所謂的城鎮戶口,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坊郭戶的出現,不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經濟呈現出繁榮之勢,而且標志著市民階層的正式形成,正如馬克思所說:“一切發展了的以商品交換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與鄉村分裂為基礎”。[9]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沖擊下,宋代的文化生活和文學藝術開始步入商品化的進程,文化藝術作品隨即被商品化,文學藝術作品商品化就是文學藝術走向世俗、走向大眾。這對當時及后世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許多人的價值觀和審美觀因此而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不同的作者開始創作具有“獨創性”的不同的作品,通過創作去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宋代的文學藝術作品開始通過商品化的形式走向平民大眾,成為士庶雅俗、上層社會與下層社會共享的娛樂品。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藝不斷興盛,詞、話本、彈詞、戲劇、章回小說、評書等文藝樣式相競出現,作者以家庭生活、歷史故事、男女情愛、人物傳奇等為創作題材,創作了大量優秀的作品,而大量作品的出現就使得版權保護成為當務之急。 (二)宋代印刷業的繁榮是版權保護的技術前提 宋代印刷事業的普及與鼎盛是版權保護的又一物質基礎。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起源應是對印刷品的保護,宋朝的活字印刷發展很快,印刷術的發明將人們從繁重的抄寫勞動中解放出來,這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知識文明的傳播,隨之而來的就是對這種傳播的合理掌控與保護。宋代的印刷業規模非常宏大,宋政府鼓勵刻書,真宗時國子監書板有十余萬,比宋初增加了幾十倍。神宗時解除書禁許可印書,入南宋而極盛。宋代官私刻印事業蓬勃興旺,另外一些寺院也有刻印經書的,形成了許多出產精品或規模宏大的中心地,主要有京、浙、蜀、閩四大中心。刻印規模也十分驚人,宋初刻印《大藏經》,雕版十三萬塊,歷時十余年之久。再如幾部千卷之巨的大類書,其雕刻印制亦是十分可觀之舉,又清人有“叢書之刻始于宋人”之論,[10]據估計,宋代刻書當有數萬部,明人《朝野異聞錄》記明代權相嚴嵩被抄家時,有宋版書六千八百五十三部,可惜今存宋版書不過千部,且多為殘書復本。[11]宋刻不僅規模宏大,而且內容廣泛,技藝精湛。宋刻分為官刻和私刻,官刻主要包括歷代經史典籍與官頒歷書等,私刻則主要是名人詩文筆記稗史,也印日用書籍字畫等。宋刊書籍內容也很廣泛,經、史、子、集均有印刊;宋代統治者崇尚佛道,多次刊印佛道經藏;此外各種專譜、醫藥、科技之書的印行,也是宋代印刷業的重要內容,印刷術對于印染技術也有影響,南宋臺州有“雕造花板印染斑纈之數凡數十片”的記述;[12]宋代印刷物還有報紙、紙幣、茶鹽鈔引和印契、廣告等等,雕版不僅有木板而且有銅版。此外,宋報發行普遍,蘇東坡有“坐觀邸報談迂叟,閑說滁山憶醉翁”之句,宋代的官報“邸報”發行儼然有制,[13]又有私出的小報和新聞。[14]據記載宋報名稱繁多,如“邊報,系沿邊州郡列日具干事人探報平安事宜,實封申尚書省院。朝報,日出事宜也,每日門下后省編定請給事判報,方行下都進奏院,報行天下。其有所謂內探、省探、衙探之類,皆衷私小報,率有泄漏之禁,故隱而號之曰新聞。”[15]一般視小報、新聞之名自宋為始。此外,最早的紙幣也產生于宋代,印紙幣需要精湛的工藝技能,而且宋代的紙幣發行量很可觀,紙幣印制是宋代印刷技術水平的有力證明。茶鹽鈔引以及印契文書等的印制,也需要高超的技術水平,是民間契約關系的普及與金融信用的提高在印刷業中的反映。再就是廣告的印制,更證明了宋代商品經濟的發達。宋代的印刷廣告,主要是私刻書籍“牌子”中諸如“精加校證”、“如履通衢”等等促售的內容。所謂“牌子”,即宋版書常有刊語,說明刊處或時間,有的還有價格等,從數字到數十字上百字不等,刊語外周環以墨圍線,形成一“牌子”也叫“牌記”。宋代書鋪也刊廣告,如杭州沈二郎經坊廣告,不僅說明其印刷精良校對點句,而且講明其用紙上乘,“望四遠主顧,尋認本鋪牌額”云云。[16]再如其他行業也有印廣告的,北宋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有銅板印刷的廣告。至今宋版印刷物之所以珍貴,一是歷史悠久,二則物品精良,成為稀世珍品。宋體和仿宋體,今天依舊是印刷物中常用字體。宋版書大體如當時人所議“今天下印書,以杭州為上,蜀本次之,福建最下。”[17]宋代印刷事業的普及,特別是活字印刷術的發明,印刷者以及作者本人對作品與利益的保護意識不斷的加強,版權保護觀念逐漸形成,隨之而來的即是政府對此加強管理,兩宋政府先后頒布了一系列印刷管制法令,進而采取了一些措施。在我國歷史上,宋代印刷事業的普及與鼎盛,就為出現世界上最早的版權保護提供了技術上的支持,使得版權保護史無前例,在中國乃至世界文明史上都是一次革命。 (三)“盜版”現象的出現是宋代版權保護產生的直接誘因 印刷術是中國古代偉大的四大發明之一,也正因為印刷術使得我國也是世界上最早發生盜版的國度,因當時其他國家是沒有“版”可以去“盜”的。有了印刷的“版”,就可以大量印制印刷品,所產生的豐厚利潤,使得盜版者想方設法的進行“盜”,從而牟取利益。北宋前期作家李覯(1009—1059)應是遭遇盜版的第一人,他曾在《皇續稿序》中說:“慶歷癸未(1043)秋,錄所著文曰《退居類稿》十二卷,后三年復出百余篇,不知阿誰盜去,刻印既甚差謬,且題《外集》,尤不韙。”那位盜印者“阿誰”(無名氏),可謂是中國盜版者之鼻祖了。 宋代盜版的方式很能多,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直接盜印原稿,即不征得作品作者的同意,私自將其文稿盜印出售,此種情況下仍署作者的名字及保存作品的原貌。蘇軾的作品就被盜印過,他在《答陳傳道》的信中說:“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毀其板,況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不唯有脫誤,其間亦有他人文也”,[18]蘇軾對未經其許可“好刊某拙文”的行為是非常憤慨的,以至于要“欲毀其板”;南宋理學大師朱熹的作品,當時被盜印的情況也很多,如他著的《論孟解》就被盜印過,他在《答蘇晉叟》的信中說:“《論孟解》乃為建陽眾人不相關白而輒刊行,方此追毀,然聞鬻書者已持其本四出矣”,[19]朱熹對盜版作品試圖要“追毀”,無奈已被四處出售了。第二,翻印翻刻,即在未征得到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許的情況下,將已經雕刻印行的作品基本原樣不動地重新翻印翻刻進而出售。這類盜版多是著名作家的“暢銷書”,現在傳世的有相當一部分是翻刻本。第三,改題或改名或改內容盜印,即未征得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許的情況下或改作品名稱,或另署作者姓名,或將原作品略加改編。如慶歷二年(1042)正月二十八日,杭州上言:“知仁和縣、太子中舍翟昭應將《刑統律疏》正本改為《金科正義》鏤板印賣。”詔轉運使鞫罪,毀其板。[20]這位知縣擅自將《刑統律疏》律法的正本篡改盜印為《金科正義》鏤板后“印賣”,盜版可謂猖獗。 正因為盜版行為的存在,侵害了原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激起了原作者及出版者(原雕印者)保護自己利益的意識,形成保護版權的觀念,盜版本身可以說是催生宋代版權保護的直接誘因。但是,這種版權保護觀念由萌生到成熟,是有一個發展過程的。宋代第一個遭遇盜版的李覯,他所作的百馀篇文章被人盜刻,他在《皇類稿序》中敘及并言:“心常惡之,而未能正”,宋人對盜版行為是“惡之”的;而蘇軾在對盜印“惡之”之馀,發出了“欲毀其板”的呼聲;朱熹也在許多信中都說到他試圖“追毀”盜版作品……要真正做到“追毀”盜版作品徹底“毀板”,不僅是作者和出版社者的覺悟,而且還得政府的規制及法律的規范。在遠古的宋代,人們已然有版權保護的意識并付諸于實踐已屬不易。 三、宋代版權保護的內容 (一)宋代版權(著作權)保護主體已涉及作者 作者是版權中第一和最基本的主體。[21]在宋代,隨著印刷業的發展,政府更多保護的是出版商的利益,但是《書林清話》中引述的《叢桂毛詩集解》上所載宋代國子監有關禁止翻版的“公據”,更值得重視,“公據”中提到:該書刻印者的叔父當年在講解“毛詩”時,投入了自己大量的精神創作成果,可以說是“平生精力,畢于此書”。刻印者把這個事實當作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主要理由。這就說明:此時受保護的主體已不限于刻印延出版者本人,而且延及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22]在宋代還出現了職業的職業作家和藝術家,宋代一些不能或不愿走上仕途的文人,因生活的需要和其它原因組成一定的群體,被稱之為“書會”,這個群體的文人以創作為職業,“書會”的文人就是職業作家。流傳至今的宋元話本和戲劇有不少出自他們之手。除了“書會”之外,宋代還出了文人與藝人組成的“社會”,如表演雜劇的緋綠社、表演清樂的清音社、影戲藝人的繪草社、表演吟唱的律華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藝人都是專門化的職業作家和表演藝術家。在遠古的宋代,不管是統治者還是出版商及作者,已經擁有了對作者權益進行保護的意識和一定的法律規定,不僅僅是滯停在保護出版商的利益上,而且延及到了保護作者的利益方面,無疑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史上重要的一筆。 (二)宋代版權(著作權)保護所涉客體廣泛 版權保護的客體是作品,在宋代作品的類型眾多,保護客體廣泛。在我國漫長的歷史歲月中,中國古人信奉的是“學而優則仕”的官本位的價值觀,將政治價值作為至上的人生價值,學子們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寒窗苦讀、懸梁刺股。到了宋代,隨著商品經濟的興起和發展,文學藝術作品也被逐漸商品化,傳統的官本位價值觀開始發生動搖,作品的商品化激發了文人的創作熱情,文人的藝術價值能夠在創作中獲得實現并為社會所承認,其作品能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文學藝術作品的商品化,導致了整個社會的審美觀、價值觀和文藝觀的變化。有不少在科舉場上失敗的文人和一些不醉心于功名的文人,大量地進行文學藝術創作,創作出眾多的作品,使宋代版權保護的客體廣泛。主要有:第一,文字作品,是指詩詞、散文、小說、話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如宋代的宋詞、宋元話本、散曲、戲劇、小說等。北宋著名詞人柳永是我國文學史上第一個專業詞人,他的詞深受社會各階層的喜愛,獲得了“天下詠之”的社會效果。第二,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如即興的演說、散曲等。隨著宋代文化業的發展,下層民眾的審美能力不斷提高,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評書等口頭作品應運而生。第三,戲劇作品,是指供舞臺演出的作品,如地方劇、地方戲等,文學藝術作品的商品化,使得篇幅短小的文藝作品已不能滿足民眾的審美要求,鴻篇鉅制的戲劇等文藝作品成為主導的文學藝術樣式。第四,曲藝作品,是指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如評書、快書、大鼓、彈詞等。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藝不斷興盛,彈詞、評書、時調俗曲等文藝樣式相繼出現,成了中國古代文學的一道靚麗的風景。第五,美術作品,是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如繪畫、書法、雕塑等。宋代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這一美術作品,不僅是宋代“市肆畫”中首屈一指的杰作,也是中國乃至世界繪畫史上不可多得的優秀作品,該作品興起于商品經濟的社會土壤上,是商品經濟文化哺育出來的一種新的美術品種。除此之外,宋代還出現了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雜技藝術作品……宋代版權保護的客體廣泛,也反映出我國宋代已經有了最早的對無形的知識產權的客體進行比較系統的分類和進行保護的事實。 (三)宋代政府版權保護力度加強,規定出版審查 宋代盜印翻版的客觀存在,使作者和出版者保護版權的意識逐漸提高,觀念逐漸形成,政府也適應社會的客觀需要規定出版審查。例如朱熹所寫的《四書問答》,因其無暇訂正重編而“未嘗出以示人”,而“書肆有竊刊行者”,朱熹“亟請于縣官,追索其版”,[23]可以說朱熹當時對其作品的版權保護意識是很強的,他是通過“訴訟”主張其版權,說明宋代的版權保護意識與保護版權的實際行動已經產生,這是將印刷書籍的經濟利益與精神權益的保護,從意識、觀念走向具體操作的過程。宋政府還規定了出版審查制度。宋朝于紹興十五年(公元1146年)詔令:“自今民間書坊刊行文籍,先經所屬看詳,又委教官討論,擇其可者,許之鏤板”。[24]這相當于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審查機制,書籍出版必須由“選官詳定,有益于學者,方許鏤版,候印訖送秘書省,如詳定不當取勘施行,諸戲褻之文,不得雕印”。[25]宋政府一再下令,重申“今后雕印文書,須經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不經看驗校定文書,擅行印賣,告捕條禁頒降其沿邊州軍,仍嚴行禁止”,對“夜聚曉散傳習妖法能反告者,賞錢五萬,以犯者家財充”。[26] (四)宋代對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業標準、印刷品管理條例 北宋初年,政府就頒布過“刻書之式”,所謂“刻書之式”,就是將書籍印刷出版的法規以條文形式固定下來,所有的印刷品都必須送交政府機構備案,政府將印刷品的管理納入日常行政事務當中,如果不按照法規條文規定的形式出版書籍,就構成“盜版”。宋代就對印刷品的管理作到了“有法可依”。清朝曾有人在古董店中看到了宋朝的銅雕版“刻書之式”,文人蔡澄在《雞窗夜話》中曾有這樣的描述:“方二三寸,刻選詩或杜詩韓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認識這件東西的人說:“此名書范,宋太祖初年,頒行天下刻書之式。”[27]從這一記載中可以看到,宋初就將印刷品納入到了國家管理的范疇,相當于今天的印刷品行業標準,與之對應的還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現在的印刷品管理條例之類。遺憾的是當時具體的法律條文史料到今天已經散佚,但在后人的記載中還可以找到一些概括性的描述:“宋興,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攜鐫,必須申請國子監。熙寧(1068年—1077年)后,方弛此禁。”[28] (五)宋代版權保護的法令和相關記載 《書林清話》卷二有“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的條目,說明中國自宋代確有版權保護的法令。北宋哲宗紹圣二年(1095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諸習學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許召官委保,納紙墨工具,赴部陳狀印給,詐冒者論如盜印法。從之。”[29]此記載說明北宋時已有“盜印法”。此外,現存宋代書籍中也有例刊記可以證實宋代的版權保護。第一,眉山程舍人宅刊本《東都事略》,其牌記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已申上司,不許覆板”與現代的“版權所有,不準翻印”如出一轍,這可能是最早的版權保護施行記錄。《書林清話》及清代大藏書家陸心源《宋樓藏書志》、丁丙《善本書室藏書志》均對此有記載。第二,建安祝穆編刊《方輿勝覽》,自序后的“兩浙轉運司錄白”云:“據祝太傅宅干人吳吉狀,本宅見雕諸郡志,名曰《方輿勝覽》、及《四六寶苑》兩書,并系本宅進士私自編輯,數載辛勤。今來雕版,所費浩瀚,竊恐書市嗜利之徒,輒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或以《節略輿地勝紀》等書為名,翻開攙奪,致本宅徒勞心力,枉費錢本,委實切害,照得雕書,合經使臺申明,乞行約束,庶絕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書籍處,張掛曉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板,斷冶施行。奉臺判備榜須至指揮……右今出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經所屬陳告追究,毀板施行,故榜……福建路轉運司狀,乞給榜約束所屬,不得翻開上件書板,并同前式,更不再錄白”,[30]該“榜文”記載明確了編寫人的“辛勤”、出版商的“所費浩瀚”,其為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可以請求官府“庶絕翻版”,如有盜版的祝氏則有權“陳告、追人、毀板、斷冶施行”,此例記載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勞動付出和對自己權益的保護方式以及官府懲治的力度。第三,貢士羅樾刊印段昌武《叢桂毛詩集解》前有行在國子監“禁止翻版公據”云:“先叔以毛氏詩口講指畫,筆以成編。本之以東萊《詩記》,參以晦庵《詩傳》,以至近世諸儒。一話一言,茍是發明,率以錄焉,名曰《叢桂毛詩集解》……先叔刻志窮經,平生精力,畢于此書,儻或其他書肆嗜利翻板,則必竄易首尾,增損音義……今狀披陳,乞備牒兩浙福建路運司備詞約束,乞給據付羅貢士為照。未敢自專,伏候臺旨。呈奉臺判牒,仍給本監。除已備牒兩浙路、福建路運司備詞約束所屬書肆,取責知委文狀回申外,如有不遵約束違戾之人,仰執此經所屬陳乞,追板劈毀,斷罪施行。須至給據者。右出給公據付羅貢士樾收執照應。淳祐八年七月日給。”[31]所謂“行在國子監”,是當時主管圖書刊行的中央機構,具有代表朝廷管理圖書出版的權力。政府運用了行政手段,布告有關地方的書坊,不得翻印某書;同時,又發給原刊者所謂“據”,也就是執照,以證明該人刊書的合法性,原刊者若發現有人翻刻,可向地方官府憑“據”告發,從而毀板治罪。該出版商明確提出“禁止翻版”的理由充足,認為作品首先具有原創性:“一話一言,茍是發明,率以錄焉”;其次認為作者投入了大量精力(將作者作為權利主體):“口講指畫,筆以成編”,“平生精力,畢于此書”;而且出版商認為現出版的版本質量好:“校讎最為精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盜版,“則必竄易首尾,增損意義”,就侵害了出版者及原作者的權益。為此,經出版商向國子監提出申請,給付“執照”,禁止他人翻版,并賦予該出版商對其他盜版者“追版劈毀,斷罪施行”的權利。有關這一事件最后的執行情況史料中已經沒有了記載,但確實以事實記載了有法可依。需要說明的是,南宋版權保護不僅僅保護作者本人權利,即便在作者去世后,其親屬也可提出版權保護的申請。《叢桂毛詩集解》的刻印者把其叔父投入了大量精神創作當做要禁止翻版之權的主要理由,這說明:在該禁例中,受保護主體已延及到了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32]第四,南宋初年文人范浚在他的著作《答姚宏書》中記載的一件事,當時有人冒范浚之名,撰寫了《和元賦集》,刻印販賣,他將此事上報官府,官府發送一份公文到建陽,銷毀了這些私刻的印版。[33]以上史實都是宋代私刻書籍請官府出面,行使版權保護,它不僅保護了出版者的經濟利益,而且保護了作者的權益,處罰的方式還是比較嚴厲的,如“追人毀板”、“追板劈毀”等,開啟了中國版權保護的先河。 (六)宋代禁印以防盜版 宋代的印刷業發達無庸置疑,盜版的猖獗也是有目共睹,盜版不僅嚴重侵害了原作者、出版者的經濟利益,而且盜版也嚴重損害了作者的學術聲譽,最終嚴重損害了讀者的利益。宋政府從政治利益出發,禁印書籍也是空前絕后的,允許印的才能印,不允許印的是絕對不能翻印的。政府為此對印刷品進行管制,對違反出版管制法令的行為,官府給予重懲。如宋人羅壁《識遺》記載:“監本”《九經》一經刊印行世即禁止仿刻、翻印。如果想翻刻,就必須向國子監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才可以翻印。縱觀宋代,官府禁印的作品主要有:第一,禁印議毀時政得失之書、奏議國史、制書敕文、刑法敕令式諸書、禁印本朝史籍、禁印帝王字像。如“大臣之奏議,臺諫之章疏,內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機謀密畫,不可漏泄……嚴行禁止,其書坊見刊版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當官焚毀,”又有“以歷代帝王畫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另外“有摹刻御書字而鬻賣者,重坐之”。[34]第二,禁印法令、天文書籍、宗教(妖說邪教、撰造的佛說和妖教)之書、紙幣等。政府頒布的法律敕令不得擅自印刷,私印刑法書,論如“盜印法”。[35]天文歷法之書,也由國家統一印行;因民間“傳習妖教”,政府多次詔令禁印“妄誕妖怪之言”,流傳的要“交納焚訖”;紙幣由國家發行后屢有禁私印之令,宋神宗時“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宋徽宗時規定“私造交子紙,罪以徒配”,宋高宗“定偽造會子法”,但私印紙幣的事仍有發生。[36]第三,禁印士兵操練之書、禁止國家機密泄露。主要針對書刊中有邊防軍機內容和宋書流到遼金地界。宋政府規定“國朝令甲雕印言時政邊機文書者,皆有罪”。蘇轍使遼時曾說:“本朝民間開板印行文字,臣等竊料北界無所不有”。說明書禁有名無實,因為“此等文字販入虜中,其利十倍”。[37]第四,禁印供科場剽竊用的“語錄”及“不根經術本源”等偽學之書。如雕印戲褻之文,杖一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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