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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宋代社會結構

佚名

依筆者個人的理解,“社會結構”一詞只怕難以有確切的科學定義。自從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以來,各民族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人們總是在不斷地尋求社會總人口的各種分類。例如可以按性別分男女,按年齡分老幼。北朝時,出現了按男子年齡分丁、中、老、小四等的劃分,此后的一些朝代又作了變更。但此類劃分顯然與今人的社會結構的概念有別。《漢書》卷24《食貨志》提出“四民”的概念,說:“士、農、工、商,四民有業,學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農,作巧成器曰工,通財鬻貨曰商。”四民的概念在中國古代長期流行,大體上可說是職業的劃分。其中的士,后世或稱“士大夫”。士大夫一詞出現較早,但各個時代的詞義又有差別,留待后面詳述。在傳世的《唐律疏議》中,則對唐朝的社會總人口規定了身份差別,其中主要有兩類,一是“良賤”之別,良是指良人,即平民,賤則有部曲和奴婢兩等。二是“官”和“庶人”之別,[㈠]但官員擁有的各種特權,在《唐律疏議》中也并未作全面而完整的規定。[㈡]

近代西方思潮沖擊中國,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將社會總人口劃分為階級。眾所周知,階級論不是馬克思主義的首創。但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論又有其鮮明的特色,恩格斯在《卡爾·馬克思》一文中說:“這種新的歷史觀,對于社會主義的觀點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證明了:過去的全部歷史都是在階級對抗和階級斗爭中發展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是一直存在的。”馬克思和恩格斯表述的階級,既有政治上的統治和被統治,又有經濟上的剝削和被剝削,他們雖然廣泛地使用階級一詞,卻又從未對階級一詞下過定義。應當承認,將社會總人口劃分為階級,是人類對自身社會認識的一次飛躍。階級區分不能說是將紛繁復雜的社會結構包舉無遺,卻是抓住了人類文明社會結構的根本和核心問題。按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階級以及階級壓迫和剝削是生產不發達的產物,只要生產發展沒有達到相當的水平,階級是不可能用各種人為的、行政的手段加以消滅的,而只能改換階級壓迫和剝削的方式。

列寧在《偉大的創舉》一文中則是從經濟范疇對階級下了定義:“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大的集團,這些集團在歷史上一定社會生產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對生產資料的關系(這種關系大部分是在法律明文規定了的)不同,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領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會財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它們在一定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

列寧對階級所下的定義應當說是一種粗線條的、大致的,而又是純經濟的,主要著眼于對生產資料是否占有或占有的多少和主次,以及由此產生的在勞動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社會財富的方式和多少。在某種意義上說,人類社會本身是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復合體,而經濟是基礎,社會總人口的階級區分首先從經濟的角度出發,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列寧這種純經濟的定義,卻又難以對各民族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的階級區分,作出完備的概括。

例如利用政治權力和等級制,即使并沒有直接占有生產資料,照樣也可巧取豪奪,支配和享受超額的社會財富,這當然是一種剝削行為,不能不納入社會的剝削階級的范疇,卻無法用列寧上述的定義加以歸納。如果要較為科學地考察中國古代歷朝的階級結構,除了經濟因素外,是不可能完全置政治因素于不顧的。至于文化因素,依筆者個人之見,只怕難以作為區分階級的依據。

但是,社會既然是政治、經濟、文化等多種因素的復合體,如果將社會結構單純地理解為階級結構,無疑是不妥當的,社會結構應有更為豐富的內涵。例如在中國古代,宗族組織和制度就應是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它與階級結構固然密切相關,卻完全不能混為一談。又如宋朝城市的廂和坊,鄉村的鄉和里,管或耆,以及后來的保甲,固然是基層的地區或行政單位,從另一個角度看,其實也可說是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這大致是古代鄉黨聚落組織的延續。宗族組織是血緣性的,而鄉黨組織是地緣性的,兩者都是家庭之上的社會基層細胞。又如社會總人口的文化教育層次,也應是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

總的說來,社會結構的概念及其涵蓋范圍,不是筆者所能一語道破的問題。在本文中,筆者只能按自己的一些理解,作若干力所能及的、以偏概全的論述,以就教于讀者和專家。

從宋朝的史實出發,其階級結構基本上可以從戶口分類制度和實際的階級狀況兩方面綜合考慮,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由于筆者已經出版了《宋朝階級結構》一書,而此處又不得不作簡單的介紹。中外學者對宋朝的階級結構作了許多研究工作,依筆者個人之見,是否有兩點不足之處,第一,人們注重從宋朝官方擬定的戶名,如主戶、客戶、上戶、下戶等探討階級結構,是不錯的,但對官方擬定的戶名與實際階級狀況的差別注意不夠,有時產生混淆。第二,對宋朝官方擬定的戶名缺乏綜合整理,有的學者提出戶等制的概念,是不錯的,但戶等制又顯然不能囊括宋朝所有的重要戶名。由于宋朝的戶名是多種方面、多種角度和多種層次的,而宋代史籍中又找不到相應的名詞,筆者經過相當一段時期的摸索,才決定提出戶口分類制度的概念。

宋朝政府為了處置各種社會經濟事務,創設了不少戶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戶名,是沿襲前代舊制者。各類戶名,如家中只有一個成丁男子,稱單丁戶;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稱未成丁戶;單丁而家產物力貧乏者,稱孤貧戶;無夫無子的人戶,稱女戶;軍人及其家屬,可稱軍戶;僧寺和道觀,可稱僧、道戶或寺觀戶;從事鹽業者,稱畦戶、亭戶、灶戶、井戶和鐺戶;產茶以至種桔、養花者,都可稱園戶;從事酒業者,可酒戶、坊戶、槽戶、拍戶和撲戶;從事煉礬者,稱鑊戶;從事采礦和治煉者,稱坑戶、冶戶、礦戶、爐戶和炭戶;燒制陶瓷者,稱陶戶和窯戶;工匠稱匠戶;從事紡織、印染、刺繡等,稱機戶、綾戶、錦戶、染戶和繡戶;擁有船只者稱船戶,而從事遠洋經商者稱舶戶;城市的商鋪稱市戶、行戶、鋪戶和店戶;從事造紙者,稱紙戶;包攬代納賦稅等類稱攬戶;山中打石者稱宕戶;良人女子犯奸三人以上,貶為雜戶,如此等類,其名稱之多,難以悉數。

但是,就主體而言,宋朝的戶口分類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組戶名所構成:

一、按人戶的身份區分,則有官戶與民戶,形勢戶與平戶之別。官戶“謂品官,其亡歿者有蔭同”,[㈢]然而這只是一個粗線條的規定,依出身等差異,另有不少細則。宋時經常將官戶與民戶對稱使用,民戶當然是指官戶以外的人戶,如宋光宗時記載:“和糴非正賦,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戶,而不及官戶。”[㈣]形勢戶“謂見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戶〕長之類,并品官之家,非貧戶弱者”。[㈤]形勢戶以外的人戶稱平戶,平戶一詞在今存的宋代文獻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時有人建議設甲頭催稅,“以形勢戶催形勢戶,平戶催平戶”。[㈥]總的說來,形勢戶包括官戶和富有的吏戶,其范圍顯然寬于官戶,而與之對稱的平戶,其范圍又窄于民戶。

二、按人戶居住地區分,則有鄉村戶和坊郭戶之別,分別居住鄉村和城市。

中國古代的宗族組織和制度,比較典型的大致是西周王族和諸侯的封建制,魏晉南北朝的門閥士族制以及明清的宗族組織與制度。宋朝的宗族組織和制度是取代門閥士族而興起的,其實是明清宗族組織和制度的嚆矢,但在不少方面,后世的組織和制度又比宋代更加豐富而嚴密。

在門閥士族制的廢墟上,不少宋儒呼吁和倡導按照儒家的倫理,重新建立宗族規制。如程顥、程頤和張載都強調說,“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23]“宗子法壞,則人不自知來處,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未絕,不相識”。[24]從今存的史料看來,宋代的宗族組織和制度大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修族譜:宋朝趙氏皇族有《皇帝玉牒》、《宗支屬籍》、《宗藩慶系錄》、《仙源積慶圖》、《仙源類譜》等,[25]《宋史》卷215《宗室世系表》說:“宋太祖、太宗、魏王之子孫可謂繁衍盛大矣,支子而下,各以一字別其昭穆,而宗正所掌,有牒,有籍,有錄,有圖,有譜,以敘其系,而第其服屬之遠近,列其男女昏因及官爵敘遷,而著其功罪、生死歲月,雖封國之制不可以復古,而宗法之嚴,恩禮之厚,亦可概見。”但玉牒之類只是官修的皇族族譜。

至于私家族譜,自從北宋中期歐陽修和蘇洵倡導以后,士大夫們私修族譜的風氣開始興盛起來。程顥、程頤和張載都說:“宗子法廢,后世譜諜尚有遺風。譜諜又廢,人家不知來處。無百年之家,骨肉無統,雖至親,恩亦薄。”[26]修族譜,就成為重建宗族組織和制度的重要措施。但此類族譜往往攀附歷史上的名人當祖先。如王安石著《許氏世譜》,實際上是以三國魏時的許據為始祖,卻又追溯到邈遠的神農氏,并歷述西周到兩漢的許姓名人。[27]北宋名臣文彥博的家譜說,“文氏之先,出陳公子完,以謚為氏,與翼祖(宋太祖祖父趙敬)諱同”。“其后有韶,漢末為揚州刺史。自韶以來,世乃可譜”。[28]宋人私修族譜的數量相當可觀,“而求其鑿鑿精實,百無二、三。原其所以,蓋由中世士大夫以官為家,捐親戚,棄墳墓,往往而是”,以至連修族譜的倡導者之一蘇洵和蘇軾一族的譜牒,也“不免”有誤。[29]人口流動,名門望族盛衰不常,也都影響了族譜記錄的準確性。宋時民間的族譜也是多種多樣,如有宗枝圖、宗圖等名目。[30]

二、族長和房長的設置:程顥、程頤和張載所提倡的“立宗子法”,其具體實踐就是宗族之下分房,分別設族長和房長。宋朝皇族就是在宗族之下分房,如宋太祖兩個兒子燕王趙德昭和秦王趙德芳,其世系表就稱燕王房和秦王房,但降及后世,每房的人群也十分龐大。《夷堅丁志》卷6《陳墓杉木》載,建陽“陳族十二房”,“諸陳各有田三、二十畝”,后“數房蕩析”,這顯然是一個普通的平民宗族。族長和房長主持本族和本房的某些事務,其推舉方式難以一概而論,但有的宗族無疑是推舉仕宦者。《名公書判清明集》從立繼、財產訴訟、掌管族產、收養孤幼等角度,有若干關于族長和房長事權的記錄。按宋朝法律,“戶絕命繼,從房族尊長之命”。如“有王圣沐者,號稱族長,握繼立之權”。梁居正死,“梁太行房長之事”,“主居正之喪”。有劉珵賣子劉元老,官員翁甫“牒押往族長劉萬二宣教(郎)宅,聽從收養”。義莊由“族長主其收支”。[31]

三、排行:唐宋時期流行排行,同輩的兄弟和姐妹分別按同一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或更遠的祖先排行,無疑是須以族譜為據。在宋代史料中,排行隨處可見,可惜缺乏完整的記錄。話本《西山一窟鬼》中有“王七府判兒,喚做王七三官人”。父親是通判,排行第七,兒子排行第七十三。陳亮在祝文和祭文中,稱“三五伯祖”和“三七叔祖”,又稱祖父母和父母為“皇祖三六承節、皇祖妣黃氏八孺人,皇考四二府君、皇妣黃氏七八孺人”。[32]“承節”是承節郎的簡稱,孺人本是外命婦的一種封號,但此處與府君同屬尊稱。文天祥排行“第千一”,稱弟文璧為“千二哥”,妹文懿孫為“百五賢妹”,是男女分別排行。[33]《名公書判清明集》卷7《立繼有據不為戶絕》載“吳琛有女四人,子一人”,從二十四排行到二十八,又是男女混合排行。排行既是社會習俗,用作稱呼,也是宗族制度的組成部分,用以維系同輩人的宗族關系。

四、族產:宋朝的族產成為凝聚宗族的重要物質基礎。由于名門望族往往三世而衰,他們的經濟和政治地位不穩定,在家產之外,另設宗族共同的族產,就尤為必要。族產的名目繁多,但在農業社會中,主要是田地和宅舍。宋仁宗時,范仲淹首創義田,并且親自訂立十三條規矩,其后子孫又陸續增訂。范仲淹與其兄范仲溫“議置上田十頃于里中,以歲給宗族,雖至貧者不復有寒餒之憂”。宋理宗時,范氏宗族有吳縣“義莊田八百九十七畝”,長洲縣“義莊田二千二百七十一畝三角”。[34]此后義田的風氣漸盛,如北宋官員謝景初“有田在蘇、杭,歲入千斛,[35]悉留以給宗族之在南者”。[36]李師中“買田數千畝,刊名為表,給宗族貧乏者,至今號義莊”。韓贄“推所得祿賜買田,贍族黨,賴以活者殆百數”。[37]一個并未得到官位的士人張鼎“買田三百畝,以待宗黨之貧無歸者,使葬且養焉”。[38]南宋的義田事例更多。

除義田外,如義學田用于扶助宗族的教育,祭田用于祭祀祖先。由于趙氏皇族的人口日益繁衍,宋朝也規定了各種經濟補助措施,其中包括“宗室官莊”。在北宋后期,光是南京應天府“南敦宗院有田四萬四千頃,房廊二萬三千六百馀間,而日患不給”,[39]其規模又非私人族產可比。在宋時的社會條件下,各種族田的經營方式大致都是出租。

五、族塾義學:宋朝專設宗學,使趙氏皇族普遍受教育。私人的族塾義學也有所發展,如南宋后期的宰相趙葵既設義田,“以厚其宗”,又設義學,“辟四齋”,“子弟六歲以上入小學,十二歲以上入大學”,“學規如岳麓、石鼓”。[40]“李仲永侍郎居浮梁之界田,晚年退閑”,“自立義學”,“招延師儒,召聚宗黨”。[41]官員吳芾“方為義莊、義學、義冢,以俟宗族之貧者,而未克就”。[42]義冢也是一種族產,用于葬宗族的貧苦者。

六、家法族規:宋時有一些成文和不成文的家法、家訓、族規之類傳世。例如宋真宗時,越州“會稽縣民裘承詢同居十九世,家無異爨,詔旌表其門閭”。此后“二百三十六年”,“其號義門如故”。“裘氏力農,無為士大夫者”。“族人雖異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為長,有事取決,則坐于聽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歲時會拜,同族咸在”。[43]裘氏宗族有可能是一個農民的宗族,實際上有一些簡單的規約。著名經學家陸九淵的宗族也“累世義居”于撫州金溪縣。陸氏家族以“一人最長者為家長,一家之事聽命焉。逐年選差子弟分任家事,或主田疇,或主租稅,或主出納,或主廚爨,或主賓客。公堂之田,僅足給一歲之食。家人計口打飯,自辦蔬肉,不合食。私房婢仆,各自供給,許以米附炊”。“附炊之米”“置歷交收”。“子弟有過,家長會眾子弟,責而訓之。不改,則撻之。終不可改,度不可容,則告于官,屏之遠方”。[44]江州德安縣陳氏義門有一部家法傳世。[45]

七、祭祖:古人重視喪葬,往往聚族土葬,宗族有共同的墓地。如司馬光的宗族,“諸祖之葬也,家甚貧,不能具棺槨”。但到司馬光六十六歲時,“宗族之從仕者二十有三人”。“祖墓迫隘,尊卑長幼,前后積若干喪,久未之葬”,后來在“祖墓之西,相地為新墓,稱家之有無,一旦悉舉而葬之”。司馬宗族的戶貫在陜州夏縣涑水鄉高堠里,而墓地在夏川鄉。[46]宗族祭祀的另一重要場所是宗廟、家廟或祠堂。皇帝設宗廟,一定品級的文武大臣設家廟,經南宋朱熹的倡導,不夠立家廟的宗族可設祠堂。北宋名臣富弼致仕后,“每早作”,“贍禮家廟”。[47]宋神宗“皇后侄向子騫妻周氏”不信神佛,“但默禱家廟求祐”。[48]此類場所其實是將敬祖和信神混為一體。陸九淵的宗族,“每晨興,家長率眾子弟致恭于祖禰祠堂,聚揖于廳,婦女道萬福于堂。暮,安置亦如之”。[49]

按照儒家的倫理,宋朝的宗族組織和制度強調敬宗收族,倡導宗族內部的敦睦、親善和互助,上述的規制都是旨在凝聚宗族的血緣關系。但從另一角度看,私有制的存在,又不能不成為宗族組織和關系的渙散劑。例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一書,就記錄了不少宗族內部圍繞著財產而發生的各種糾紛,以至引起訴訟。[50]

中國古代的聚落組織經歷春秋、戰國時代的變化,[51]大致始自秦國商鞅“令民為什伍”以來,確立了秦漢時代鄉、亭、里的基層體制。[52]但長時期內,城鄉的基層組織看來沒有明確區分,城市基層組織也可稱坊,而坊與里常可混稱,[53]直到唐宋時,城鄉的基層組織有了相當嚴格的區分,這也反映了城市和工商業發展的一個側面。

宋朝沿襲唐制,鄉村中有鄉和里,城市中有坊,但鄉和里更重要的是作為地名和人們的戶貫。今人所用的籍貫,古代其實是區別為籍和貫,前輩學者王毓銓先生對此已有考訂。貫有戶貫、鄉貫、本貫、祖貫等名目。[54]從北宋到南宋,盡管鄉村基層組織有所變遷,從《紹興十八年同年小錄》看,直到南宋前期,鄉村戶的戶貫普遍用州、縣、鄉和里,只有個別不用鄉或里,而用村、鎮或社,而坊郭戶的戶貫普遍用州、縣和坊。但在南宋晚期的《寶祐登科錄》中,坊郭戶貫仍用州、縣和坊,而鄉村戶貫有的只用州和縣,有的兼用鄉,而兼用里者較少。

宋朝鄉村一般是縣之下分若干鄉,鄉之下又分若干里,但也有一縣設一鄉,一鄉管一里或鄉下無里的情況。如宋神宗熙寧時京兆府所轄,多數縣為一鄉一里,少數縣有鄉無里,只有乾縣和渭南縣多數鄉轄有二、三或五里。[55]宋朝制度的一大特點是名實背離,而各地州縣衙門和鄉里的吏制差別頗大。從史料上看,有些地區設有鄉長,[56]另一些記載中又有鄉官,[57]但顯然不是普遍的制度。據北宋的《兩朝國史志》說:“諸鄉置里正〔主〕賦役;州縣郭內舊置坊正,主科稅。開寶七年,廢鄉,分為管,置戶長主納賦,耆長主盜賊詞訟。”[58]所謂“廢鄉”,當然不是取消鄉名,而只是取消鄉的基層行政單位。里正的名目相當普遍地保留下來。在每鄉只有一里的地方,里正和鄉長也不會有區別。在部分地區,擔任里正者不管鄉里的事務,只是準備輪差州役衙前,到宋仁宗時,又明令廢除里正。鄉村基層組織的頭目是戶長和耆長,他們的轄區則稱管。

按宋朝吏制,戶長和耆長都算鄉役,耆長又稱三大戶,乃是沿用后周之制,以本管的三家上戶輪流充任,其下設壯丁。戶長和耆長的管轄區至少在某些地區是不同的。如福州共有68鄉,305里,在宋哲宗時設戶長130人,耆長443人,則戶長的管大,而耆長的管小。[59]明州定海縣有“六鄉”,而清泉鄉“析為二管,總號七鄉”,[60]五鄉不分管,而一鄉分兩管,似可推論為五鄉每鄉即是一管。南宋湖州德清縣還保留了管的名稱,兩個鄉各轄五里,不分管,四個鄉分別轄十里、十五里和二十里,在鄉和里之間設管,[61]則轄五里的兩鄉也都是每鄉一管。《八瓊室金石補正》卷111《宋全等施石獻床記》載有“懷州河內縣清期鄉弟二管西金城村”。紹興府會稽縣有“雷門東管第一鄉”,[62]應是由鄉分管,而后又將管改立為鄉。此外,至少部分地區又將耆長的所轄的管稱為耆,如四川瀘州江安縣原為一鄉七里,后為“一鄉一里八耆三十二都”,八耆包括羅力耆、羅隆耆等,其中一部分顯然是原羅力里、羅隆里等改名。“惟士人應舉,卷首書鄉里名,至于官府稅籍,則各分隸耆下,故結甲日以耆冠都”。[63]據明《喜靖彰德府志》卷8引宋相州地方志所載,當地只是管之下轄村。由此可知,宋朝的鄉、里以及管或耆的關系相當復雜,各地的情況五花八門,難以一概而論。至于“士人應舉,卷首書鄉里名”,可與前述南宋的登科錄互相印證。

宋神宗時,推行保甲法,規定每五戶為一保,五十戶為一大保,五百戶為一都保,后又改為二十五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戶為一都保,分別設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副保正。[64]接著,宋廷又下令廢戶長、耆長和壯丁,以保正取代耆長,另設承帖人隸屬保正,以催稅甲頭取代戶長。[65]宋哲宗時,又取消催稅甲頭,用大保長催稅。[66]此后,宋朝鄉村又出現了新的基層單位都保,一般簡稱都,有時也可簡稱保。前述江安縣就是在八耆之下設三十二都。都往往以數字排列,如羅力耆下轄第一到第八都。都攙雜在鄉里之間,又形成了更復雜的關系。如平江府常熟縣各鄉,鄉下分都,都下分里。感化鄉下轄第一到第七都,第一都下又轄虞山里等四里,但有的里又被幾個都所分割。[67]徽州的一些縣是鄉下分里,而祁門縣是鄉下分都。如“歸化鄉在東,其都歸仁、義成、沙溪”,[68]當地的都又不以數字排列。又如慶元府象山縣則是在里下設保,政實鄉“管里一,保十二”,里名美政里,保名烏石保、白石保等。按當地登記的戶口數估計,每保的人口大致相當于一都保,應是指都保。[69]可見都保與原來的鄉里之間的關系,也宋朝的村落多半是自然村,轄于里和都之下。如前述有“懷州河內縣清期鄉弟二管西金城村”。但彼此關系也不可一概而論,宋孝宗時,明州鄞縣有豐樂鄉“管里一,村二”,里名石柱里,村名乾坑村和故干村,但通遠鄉“管里一,村一”,里名李洪里,村名環村,[70]實際上是一個村同時又兼有鄉名和里名。明州后升為慶元府,宋理宗時,奉化縣的奉化鄉轄“管、里二,村四:廣平管,鎮亭里,明化村、長汀村、茗山村、龍潭村”,其實是鄉、管、里三者同地而異名。慈溪縣金川鄉“管里四,村三”,里名云山里、太平里、大川里和求賢里,村名太平村、招義村和千金村,又是里反而小于自然村。[71]再以華亭縣為例,其胥浦鄉“三保、九村,管里五”,則是都保大于里;長人鄉“六保、十二村,管里三”,則是里大于都保。[72] 綜上所述,自北宋到南宋前期,鄉和里一直作為地名和戶貫所在地。但到南宋晚期,鄉,特別是里的概念有所淡化。自宋太祖開寶以后,鄉村實際的基層行政單位大多是管或耆,宋神宗以后又改為都保。

在城市方面,宋時雖打破了前代坊和市的嚴格區分,仍將坊作為基層行政單位。城市人口的流動性大于鄉村,城市又打破城墻的限隔,向城墻外擴張,官府對城市的管理相當普遍地在坊之上設廂,有的大城市甚至設兩級廂制。開封城內八廂,城外九廂,每廂下轄若干坊。后來又在廂之上設四個都廂。[73]《元史》卷62《地理志》也記錄了一些宋代城市設廂的情況,如饒州“舊設三廂”,安吉州“舊設東、西、南、北四廂”。太原府城有朝真坊、法相坊等,[74]四川夔州設宣化坊、刑清坊等十八坊,王十朋曾為之賦詩。[75]南宋晚期,上海也設立了拱辰坊等四坊,[76]實際上成為城市的雛型。

北宋前期到中期,前已引證《兩朝國史志》所說,“州縣郭內舊置坊正,主科稅”,而宋朝仍沿襲舊制。宋神宗時,“廢戶長、坊正,其州縣坊郭稅賦、苗役錢,以鄰近主戶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輪置甲頭催納,一稅一替”。[77]實際上,坊的頭目不一定叫坊正,如福州一帶則有坊虞候。[78]宋欽宗手詔中提及“城郭差坊正、副”,[79]可知坊正和副坊正仍是普遍設置的。

廂一般設置廂官和廂吏、廂典,特別是在大城市,廂官的資序較高。[80]城市的防火是個大問題,按《慶元條法事類》卷80《失火》規定,“諸州、縣、鎮、寨、城內每十家為一甲,選一家為甲頭”,負責防火。又如南宋時,福州在廂之下設社,用以防盜和防火。[81]

在中央集權的體制下,城市的廂和坊,鄉村的管、耆和都全是基層行政組織,其職責離不開治安、催稅、戶口和家產的登記等事務,但也有諸如賑濟、防火、水利等地區性公共事務。如北宋名臣蔡襄規定,福州“諸坊只得管本地內爭斗、火燭、奸盜、賭錢、殺牛公事”。[82]南宋后期黃震規定,撫州“應諸坊、廂委系貧乏妊婦無力養育之家,訴于臨產之時,經坊長保明申上,支保產米一石,會子五貫”。[83]事實上,基層鄉胥、坊正之類的事務是相當繁雜的。宋太宗至道時,懷州“河內縣里正等申超分析到緣河兩岸使水二十村,二百二十五戶,澆得田土約六百八十馀頃”,[84]這是里正參與水利的記錄。北宋前期,“綱運每有拋失官物,久例取憑地分村耆并全綱人照證,結軍令罪保明,除破官物”。[85]參加科舉者也須由“鄉耆保驗”,“村耆察訪行止”。[86]如此之類,都是宋朝鄉胥、坊正事務的一鱗半爪。

官府選拔基層政權的頭目,一般是注意委任富有者。北宋規定“第一等戶充里正,第二等戶充戶長”,“耆長差第一、第二等戶”。[87]保甲法規定,大保長和都、副保正都要選“物力最高者”。[88]又如南宋福州城內和城外草市,在廂之下設社,“以有產業人充社首、副”。[89]上述規定都反映了宋朝政權的階級屬性。

鄉村和城市的基層行政單位頭目,“所謂鄉亭之職,至困至賤,貪官污吏非理征求,極意凌蔑”,“期會追呼,笞箠比較”,“至于破家蕩產,不能自保”,“上之人既賤其職,故叱之如奴隸,待之如罪囚。下之人復自賤其身,故或倚法以為奸,或匿賊以規免”。[90]在傳世的宋代史料中,他們一方面是上級官吏的勒索和凌蔑對象,甚至有傾家蕩產者,但另一方面又舞法弄權,魚肉鄉里。這兩方面的現象都體現了中國傳統基層行政的特色。

與前代相比,宋代社會的文化教育層次顯然有所變化。這主要是隨著印刷術的推廣,教育的發達,城鄉的識字率有相當提高,識字的士人數激增。但是,這種情況也不應夸大,總的說來,在宋代的物質生產水平下,仍然不能擺脫統治階級文化教育層次較高,而被統治階級文化教育層次較低,文盲率很高的狀態。當然,上述的總估計又不應絕對化,因為富貴者未必文化教育層次都高,而貧賤者未必文化教育層次都低,故本文在開頭已經提及,今人事實上不可能以文化教育層次的高低劃分階級。

在傳世的史料,宋朝的社會下層有“極貧秀才”,需要救濟。[91]如開封城里有個馮貫道,“舉進士不偶”,“以訓童子為業,二十余年如一日”,“月得錢不過數千,曾何足以寬衣食計”,[92]張九成在南宋初中狀元前,“家貧,水菽不給,寓鹽官東鄉,作村教書”。[93]宋時鄉村教師生活往往相當貧困,有個“唐教書”,即使在楊么水寨,也只是充當“不系出戰人”,因為“饑困”,又向官府“歸投就食”。[94]陸游的詩中曾描寫一個鄉村教師:“兒童冬學鬧比鄰,據案愚儒卻自珍。授罷村書閉門睡,終年不著面看人。”教《百家姓》之類“村書”,[95]不需要高深的文化,但此人雖然窮困潦倒,還是深居簡出,自視甚高。[96]

從另一角度看,在宋朝的統治階級中,即使是高官,也未必都有文化。如北宋名將楊業“不知書”,卻是“忠烈武勇,有智謀”。[97]南宋大將劉光世雖是將門之子,然而在嚴州烏石寺題名時,“不能書,令侍兒意真代書”。[98]韓世忠“生長兵間”,“不識字”,直到罷兵柄后,才學習填詞。[99]除了科舉出身外,如進納、蔭補等出身者,也有相當部分文化水平不高,“世祿子弟”“至有全不識字而僥冒中選者”。“河北路買官之人,多是市井庸猾”,此類“屠酤市販之輩”,文化素質也可想而知。[100]

關于文化因素,不能不涉及士大夫一詞。我曾與韓國的李錫炫先生討論韓國學者感興趣的士大夫問題,認為宋朝的士大夫與官戶,甚至官戶中的文官都不能混同或等同,更不論將士大夫與地主階級混同和等同。

士大夫在古代大致是指官吏,如《周禮·考工記》說:“坐而論道謂之王公,作而行之謂之士大夫。”《荀子·君道》說:“上賢使之為三公,次賢使之為諸侯,下賢使之為士大夫。”但有時也作文士,如《韓非子·詭使》說:“今士大夫不羞汙泥丑辱而宦。”有時又作軍隊的將士而言,如《史記》卷109《李將軍列傳》說,李廣“引刀自頸,廣軍士大夫一軍皆哭”,司馬遷評論說:“彼其忠實心,誠信于士大夫也。”此處的“士大夫”其實也可點斷,作“士、大夫”。

士大夫一詞沿用到宋代,其詞義并無大的變化,看來與近代的知識分子一詞有相近之處。一般說來,可以指有學問的讀書人,也可以指官員中的某些文官,卻不能包括其家屬,這與官戶作為一個家庭,顯然有別。如《陳亮集》(增訂本)卷35《陳性之墓志銘》說:“一日,與鄉士大夫過予,自命行庖具飯。”《方元卿墓志銘》說:“譜諜之不明久矣,卿士大夫能譜其世家,使始末可考見者,蓋僅有之,而況崛起田廬,能由其所起之祖,至或一二百年而不墜,是亦可尚已。浦江真溪之方氏,自其諱聳者以有家,至其子超,孫允修,資日以鉅,遂為邑之望族。”看來宋人或可用“鄉士大夫”和“卿士大夫”兩詞,用以區別有無官位。沒有官位者也可稱士大夫,這又是與官戶的一大區別。《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1熙寧四年三月戊子載宋神宗與文彥博的談話:“上曰:‘更張法制,于士大夫誠多不悅,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

此處的士大夫一詞當然是指有官位者,但由于宋朝的官員有復雜的出身和流品,如前所述,除了文官與武官之別,即使在文官中也有各種出身,有的文化很低,顯然不能統稱士大夫。宋朝的武官也不能與現代意義的軍官等同。此外,有些文士由于各種原因,又不能擁有文官的頭銜。

北宋末到南宋初,曹組和曹勛父子其實是標準的文士,曹組“宣和中,以閤門宣贊舍人為睿思殿應制,以占對開敏得幸”,充當宋徽宗的文學侍臣,向皇帝進獻《艮岳賦》和《艮岳百詠詩》。曹勛“用恩補承信郎,特命赴進士廷試,賜甲科,為武吏如故”。曹勛“不閑武藝”,也從未參加軍事,卻以武官的序列升遷,最后官至節度使和太尉。[101]另有一個韓公裔,“初以三館吏補官,掌韋賢妃閣箋奏,尋充康王府內知客”。北宋后期,三館是秘書省的別名,在秘書省充吏胥,往往須有較高的文化要求。宋高宗生母韋氏原先在宋宮中的地位不高,最高只是位居婉容,在嬪之列,直到宋欽宗命康王趙構第二次出使時,才下令將韋婉容升遷龍德宮賢妃。所謂“掌韋賢妃閣箋奏”,乃是后來的追述。在韓公裔充任箋奏時,至高也是稱掌韋婉容閣箋奏,還不一定是官的差遣,而有可能只是吏的差遣,但文字能力顯然較強。[102]按宋時的制度和慣例,吏胥出身的官員,在官場中是受到某些岐視的。韓公裔雖然攀龍附鳳,卻還是以武官的序列升遷,后來官至節度使,死后贈太尉。[103]

由此看來,士大夫可以作為研究宋朝社會文化教育層次的一個名詞,但要作為一個階級的觀念,只怕是不妥當的。士大夫可以橫跨官和民兩個層次,卻又不能用于指武官,甚至某些文官,故使用士大夫一詞,似宜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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