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元史·列女傳》析元代婦女的貞節觀
未知
關于元代婦女的貞節觀問題,學術界一直比較關注,有學者認為元代“提倡貞節之極致”[1]第七章,“元代婦女貞節觀念得到了強化”[2]第二章等。元代婦女的貞節問題真的如此嚴重嗎?筆者試就《元史·列女傳》進行考察,并結合元代婚俗、政府的有關法令條文和元代理學的傳播等方面,對此問題進行探討,以求教于方家。 一、《元史·列女傳》中貞節婦女的分類簡析
《元史·列女傳》[3]所載烈女187人,其中161人為貞節烈女,可分為兩類:(1)殉烈女性:烈婦(為守節付出生命代價的已婚女性)和烈女(為守節付出生命代價的未婚女性);(2)守節女性:節婦(守節的已婚女性)和貞女(守節的未婚女性)。詳見下表: (一)殉烈女性 《元史·列女傳》中,殉烈女性被收錄了131人,占總數81.4%。其中,16人是遭殘忍殺害,其余115人則是以各種慘烈的方式自殺。考其殉節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慘死于戰火亂世。 1.遭盜賊、亂兵或擄掠的官兵殘酷殺害身亡。《元史·列女傳》所載有16人。如俞士淵妻童氏,拒污而被擄掠的官兵斷臂剝面皮而死;周婦毛氏,被賊刳其腸而死;陳淑真,被亂賊射殺;也先忽都與妾玉蓮,被紅巾軍殺害;李仲義妻劉氏,被平章劉哈剌不花饑兵烹食;周如砥女兒,被作亂鄉民殺害;安志道妻劉氏,被亂兵鉤斷舌含糊而死,等等。 2.因反抗或懼怕亂兵和盜賊的奸污或擄掠慘烈自殺。《元史·列女傳》所載有62人(這僅是有姓氏記載女性的統計數字。其他的諸如一家死亡多人,只有數字記錄,無法考證其死亡之人的性別老幼,就僅把有姓氏記載的女性統計在內。如丁尚賢妻李氏闔門三百余口俱被害,就僅統計了李氏1人)。如湯輝妻張氏懼污,奪賊刀自剚死;趙彬妻硃氏受敵兵威脅,跳井自殺;李景文妻徐氏懼怕賊污,跳水死;蔡氏,亂兵至,投造紙鑊沸水中死,等等。還有不少家庭集體自殺:呂彥能一門死了7人;宋謙妻趙氏在兵破大都時自剄死,諸婦4人,諸孫男女6人,眾妾3人,都赴井而死;賊陷太原,齊氏與二婦、二女及二孫女,俱投巖下以死;兵入都城,徐猱頭夫婦赴火以死,其母王氏,二女一子,皆抱持赴火死…… 在戰爭頻仍、盜賊作亂的時候,女性與金銀珠寶一樣,是被擄掠被搶奪的對象。有的女性因強暴不從、拒不受辱而遭殺害;有的女性為了免除被奸污、被驅逐、被擄掠的命運則以自殺的方式進行反抗,她們其實是為了維護自身尊嚴而犧牲在了戰火亂世中。但長期以來,道學家往往把這些拒不受辱、捍衛自身尊嚴而犧牲的女性歸結于受“從一而終”的封建貞節觀的支配,這是不符合事實的。雖然她們忠義、節烈的思想行為中也包含著某些封建貞節觀的因素,但她們并非像統治階級和士大夫們所宣揚的那樣,心甘情愿地去做貞節烈女,她們只是戰火亂世的犧牲品。 第二,遭逼婚搶婚而自殺。 1.反抗權貴和社會惡勢力的逼婚搶婚而自殺。硃虎妻茅氏遭太醫提點霸占,“誓死不從……憂憤不食卒”;貴哥夫得罪被貶,皇帝把貴哥賜近侍卯罕,貴哥“如廄自剄死”;齊關妻劉氏遭強議婚者被逼自殺;李馬兒妻袁氏遭人“挾勢欲娶之”而縊死。這些男性把婦女當作物品強娶豪奪,任意賞賜。他們眼中根本沒有婦女應堅守貞節這樣的觀念。這些婦女的自殺其實也是為了維護自身尊嚴,拒不受辱。 2.遭父母或舅姑的逼嫁而自殺。元代民間婚俗受蒙古族買妻婚俗的影響很大,男婚女嫁幾乎成了赤裸裸的買賣交易。婦女夫亡后,父母或舅姑使其再嫁,可以再多得一次聘財。如丁從信妻李冬兒和惠高兒妻李氏就是因為父母的奪嫁而自殺。還有如下的個案:趙美妻王氏,夫亡后,其舅姑逼她改嫁,遭拒后便讓族侄收繼她,“王氏拒不從”,但舅姑仍“迫之力”,王氏“知不免,即引繩自剄死”。這些女性的自殺,是因為父母和舅姑不考慮她們自身的感受,逼迫她們再嫁造成的。她們無法爭取婚姻的自主和再次婚姻的幸福,只有選擇自殺,其自殺并非為了堅守貞節。 第三,自殺殉夫。 1.喪失了生活希望、難以生存而自殺。在元代,婦女是男性的附屬品,丈夫和孩子是她們生存的希望。有的婦女夫亡無子或又喪子,就喪失了生命的希望,像惠士玄妻王氏和費隱妻王氏就是這樣。有的婦女處在亂世中,丈夫死后,自己沒有了安全保障,像孛羅帖木兒妻高麗氏和曹德妻侯氏就是這樣,侯氏臨死前對別人說:“欲守吾志,而亂離如此,其能免乎!”這是亂世中,很多寡婦的共同擔憂。自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弱者徹底解脫苦難的方法之一。 2.受貞節觀念影響自殺殉夫。當然,《列女傳》中也有受貞節觀念影響而自愿殉夫的婦女。如李君進妻王氏,夫死“嘔血升許,即仆于地死”;趙氏名哇兒,“夫歿,即自剄死”;安氏夫亡后“自縊于柩側”;衣氏夫亡后自剄死;移刺氏,夫歿后悲號不食死。但這類婦女只是烈女中的極少數,而且她們中的大多數具有一定文化知識,接受過傳統文化教育,如孟志剛妻衣氏、臺叔齡妻劉氏、李智貞、移剌氏等,她們相應受貞節觀念的束縛要深些,貞節觀念是導致她們自殺的重要原因,不過這些自殺殉夫的人中,也不能排除因生前夫妻感情篤厚、夫死而殉情的情況。 這些統治階級大力宣揚的烈婦烈女中,真正受貞節觀念影響而稱得上自愿殉夫的烈婦只有高麗氏、王氏、移剌氏、趙氏、衣氏、安氏、劉氏、李智貞8人,只約占烈婦烈女總人數的6%,約占貞節婦女總人數的5%。 (二)守節婦女,包括節婦和貞女兩類女性 第一類,節婦。 1.為支撐家庭奉養舅姑撫育孩子而守寡。如周術忽妻崔氏,山陰縣尹山東李如忠繼室馮氏,新建鄭伯文妻丁氏,惟德妻俞氏,紹興俞新之妻聞氏,隆興霍榮妻段氏,張義婦,武用妻蘇氏等,照顧父母孩子是她們守寡的重要原因。 2.誓不收繼寧愿守寡。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其野蠻的收繼婚制對中原傳統婚俗產生了極大影響,但遭不少漢族婦女的堅決抵制,如王氏夫卒,夫弟欲收繼之,“王氏不從,引刃斷發,復自割其耳,創甚”。有的蒙古族婦女受到漢族婚姻禮俗的影響,也有不再從本俗的,如脫脫尼,丈夫去世,“前妻有二子皆壯,欲以本俗制收繼之,脫脫尼以死自誓”。當時官府也曾有“守志婦不收繼”[4]典章十八·戶部四的斷例。這些婦女以守節作為反對野蠻收繼的手段,這與其貞節觀關系不大。 3.官宦妻被強制性要求守節。元代政府在至大四年規定:“婦人……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立為定式。”[4]典章十八·戶部四延祐五年規定:“職官正妻……本夫身死不許適人……再醮失節之婦不許受封……”[4]典章十一·吏部五這就不顧官宦婦女意愿,對她們守節作了強制性規定。《列女傳》所收的守節婦女中有不少就是官宦妻室,如周術忽妻崔氏,李伯通妻周氏,張買奴妻王氏,李如忠繼室馮氏等等。這些官宦妻被強制要求守節,并不能代表她們的貞節觀念加強、自愿為夫守節。恰恰相反,正因為官宦妻喪夫后,很少守節,故而國家才專門下令。 4.受家庭影響而守節。如張興祖妻周氏,袁天祐妻焦氏,霍氏之門二節婦,汪氏之門三節婦,她們都是在一個家庭中相繼守寡并誓志守節,家庭影響對她們守節起了重要作用。這種家庭的婦女一般受過女性傳統教育,受傳統貞節觀念的影響比較深,傳統的家庭教育和女性教育是導致她們守節的重要原因。 5.雖遭夫棄仍然為夫守節。“白氏,……夫棄家為僧……一日還,迫使他適,白斷發誓不從,夫不能奪,乃去。姑年九十卒,竭力營葬,畫姑像祀之終身”[3]。這個白氏是對傳統貞節觀念的愚忠,以至于喪失了自我,但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白氏出于對婆婆的孝順,而與其貞節觀念無關。 第二類,貞女。 1.堅守家中,終身不嫁。《列女傳》中收錄了葛妙真和畏吾氏3個女兒的事例,她們一生沒有婚嫁,以孝順母親,據記載來看其行為絕大可能是出于“孝”,與守貞節無大關系。 2.未婚夫死而守寡終身。這種情況,俗稱“望門寡”。《列女傳》中收錄了江文鑄妻范氏、柳氏和趙氏女玉兒三人。在古代社會,她們與男子定了親,就為社會所承認,具有夫妻名分,有了守節的理論依據。這種守節方式嚴重違背了人性,扭曲了女性的心靈,而且與政府提倡增加人口的政策相悖,沒有實在的意義。考其守節原因,完全是受貞節觀念的影響。 綜上,《元史·列女傳》中的節烈婦女,真正自愿為夫殉節的只有8人,真正自愿為夫守節的只有4人,合占節烈婦女總數的7%。可見,《列女傳》中所載的烈女中,能真正稱得上貞節婦女的并不多。而元代社會中,婦女守節的實際情況也說明了這一點。 二、元代社會的節烈觀實況 (一)婦女守節尚未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 在元代社會,守寡還沒有得到普遍認同。社會上有很多人反對婦女守寡,如宗族、舅姑、父母等等。《列女傳》也有記載:袁天祐妻焦氏,宗族欲改嫁之;張興祖妻周氏,張買奴妻王氏,舅姑欲使再適;鄭伯文妻丁氏,俞新之妻聞氏,父母欲更嫁之。以至于至元八年政府曾為此頒發詔書:“婦人夫亡,服闋守志并欲歸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4]典章十八·戶部四 在當時社會,人們并不嫌棄已婚婦女,這在時人筆記中也有記載:“王靜安,……守節不嫁,權貴爭求之。”[5]卷二十九“劉節婦,……夫陣亡……權貴人聞劉美且賢,爭欲強為禽焉。”[5]卷二十四而且改嫁在當時是普遍現象,人們并不以改嫁為恥,“項氏……夫死……誓以夫余貲養姑以自終。比至,姑已改適”[5]卷二十二。陶宗儀在《南村輟耕錄》中曾大發感慨:“顧世之名門巨族……往往有夫骨未寒而求匹之念已萌于中者。”[5]卷二十可見當時連上層社會的婦女改嫁也十分普遍。 《元史·列女傳》記載:“尹氏夫耀卿歿,姑命其更嫁,……曰:‘世之婦皆然,人未嘗以為非,汝獨何恥之有?’”[3]《元典章》也有記載:“近年來,婦人夫亡守節者甚少,改嫁者歴歴有之,乃至齊衰之淚未干,花燭之筵復盛。”[4]典章十八·戶部四甚至有的婦女在“夫喪制中往往成婚”。政府不得不規定:“夫喪而嫁娶者徙三年。”[4]典章四十一·刑部三特別是江南一帶,“婦人有夫,猶受雇于人,夫亡不嫁者,絕無有也”[4]典章四十二·刑部四,可見改嫁之風在當時十分盛行。
元廷直到大德八年才對貞節婦女的旌表程序和條件作了初步的規定:“今后舉節婦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節不易,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以憑旌表。”[4]典章三十三·禮部六但從《列女傳》中的記載可以看出,政府的獎掖多局限于精神上的慰藉與申揚,貞節婦女及其家庭除了可以獲得榮譽的滿足外,較少有物質上或其他方面的實利。守節是要有經濟基礎的,貧民婦女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如何守節?況且守寡生活很是凄苦,所以很多婦女選擇再嫁是在情理之中。 綜上,元代中后期朝廷的法令條文和理學的傳播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婦女貞節觀念淡薄的現狀,使婦女貞節觀念比前期略有加強,但終元一代,元代婦女的貞節觀念還是比較淡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