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墟市、宗族與地方政治——以明代至民國時期閩西四保為中心

劉永華

關鍵詞 墟市 商業化 宗族 地方政治 閩西四保

施堅雅(C.w.Skinner)研究中國市場體系得出的最為重要的結論之一,就是市場行為在型塑鄉村社會文化生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他提出的模式中,地方市場體系共有三個等級,標準市場(standard markct)是其中最低的一級。①在標準市場服務的區域,不僅存在密集的經濟互動,同時也有密集的社會文化互動。結果,這一區域不僅是商業交換的基本單位,也成為“小傳統”的基本載體,是復合宗族、秘密社會、宗教組織、方言、庇護—被庇護關系、媒婆活動的基層空間。在這種意義上,這個地區構成一個“共同體”(communitY)。②毫無疑問,這個模式為我們討論傳統中國鄉村社會的結構提供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出發點。它讓我們注意到,市場行為在影響鄉村社會方面起了何種重要作用,市場因素又是經由何種方式與其他社會文化因素互相糾結在一起的。③不過,施堅雅將鄉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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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standard market'’一詞,黃宗智譯作“基層市場”,筆者在過去論述中曾沿襲這一譯法。但考慮到這一譯法似乎與施氏原來的術語有所偏離,現改譯為“標準市場”。參見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2000年)第22頁。

② G.William Skinner,“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Part I,”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24(1964),pp.3—43.又參見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第22—23頁.

③ Lawrence w.Crissman對臺灣彰化平原市場體系的研究,部分支持了施堅雅的上述結論,但也對其在臺灣的適用性提出了懷疑。參見Crissman,“Specific Central-Place Models for an Evolving System of Market Towns on the Changhua Plain, Taiwan," in Carol A. Smith, ed. , Regional Analysis, vol. I: Economic Systems,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6, pp. 183—218; Crissman, "Spatial Aspects of Marriage Patterns as Influenced by Marketing Behavior in West Central Taiwan," in Carol A. Smith, ed. , Regionl Analysis, vol. Ⅱ : Social Systems,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6, pp. 123—148。

市場行為擺在最為重要的位置上,而其他因素在他看來毋寧說都是衍生性或第二位的,這個觀點已遭到了許多學者的質疑與批評。①他們認為,施氏的市場體系理論,存在將復雜的歷史主體化約為“經濟人”的弊病,事實上,市場因素與社會文化因素的關系,比施氏當初觀察到的要復雜得多。施氏本人也已基本上接受了這些批評。②有鑒于此,杜贊奇聲稱施氏有關標準市場共同體的主要結論已成“死馬”。③

在探索中國資本主義萌芽與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等問題時,傅衣凌對傳統中國墟市與社會結構的關系提出了一套與施堅雅頗為不同的看法,他的理論要旨,在于證明中國資本主義之所以得不到發展,中國封建社會之所以長期延續,根本原因在于鄉族勢力的制約,“墟市中的一切活動,象度量衡制、商品種類、貿易習慣以及運輸權等,差不多都受到鄉族勢力的嚴格控制,而不得獨立、自由的發展。”④我們未必要同意傅衣凌的基本結論,但是,他對鄉族勢力與墟市關系的觀察,卻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究,因為它讓我們注意到兩者相互制約的關系。

本文的目的不是要批評施堅雅的理論,而是力圖以施堅雅與傅衣凌的討論為出發點,從正面進一步厘清市場與社會結構之間的復雜關系。文章將以閩西四保墟市的發展為中心,從兩個方面討論這一關系:一方面,明清以來的中國墟市經歷了何種發展,這種發展對于鄉村社會又有哪些影響;另一方面,社會結構與地方政治對于理解墟市發展有何重要意義。我認為,明清以來中國墟市的發展及其對鄉村社會的深入影響,從總體上說乃是個無可爭辯的事實,但是,在對市場進行任何有說服力的討論之時,都不應將市場從當地的社會文化結構中剝離出來,因為脫離了這些社會文化結構,我們也許根本無法理解一些墟市的運作與發展邏輯。本文所依據的資料,除了地方志、族譜、文集等地方文獻之外,還有來自作者在四保進行長期田野調查搜集到的口述資料。另外,在當地數十次赴墟的親身體驗,對我思考墟市也有不小的幫助。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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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黃宗智、Steven Sangren、Daniel Little、王銘銘等人都先后批評了施堅雅的模式。參見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第一章;P.Steven Sangren,History and Magical Power in a Chinese Communit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Daniel Little, Understanding Peasant China: Case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Mingming Wang, "Place, Administration and Territorial Cult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Late Imperial China 16. 1 (1995)。

② 在1970年代末刊行的一部著作中,施氏承認“村落之上的地方組織是個十分復雜的課題……[而]標準市場共同體之下的跨村地方體系,從不同側面受到高等宗族、水利會、看青會、政治一儀式會社……以及特定神明與寺廟轄區的型塑。其中許多——假如不是大多——都是多功能的社團,體現了不止一個組織原則”。見G.William Skinner,ed., The C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721n。

③ 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7.

④ 傅衣凌:《論鄉族勢力對于中國封建經濟的干涉——中國封建社會長期遲滯的一個探索》,收入傅衣凌《明清社會經濟史論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8—102頁,引文見第92頁。

⑤ 作者在四保的田野調查,先后在1995—1996、2001—2002年進行,為期1o個月。第一次調查是與包筠雅(Cynthia J.Brokaw)教授共同進行的,這里謹向她表示感謝。

一、南宋以來閩西墟市的發展

本文所說的閩西,指的是福建的汀州府。在明代中葉以前,它包括長汀、寧化、清流、上杭、武平、連城六縣。明中葉后,在此新設永定(置于成化六年[1470])、歸化(置于成化十四年)兩縣,與原有六縣合稱“汀屬八縣”,這種格局一直維持到民國時期。

雖然閩西境內山嶺縱橫,地理條件十分復雜,但是墟市的發育在宋代已達到一定水平。根據南宋開慶元年(1259)所修的《臨汀志》,府屬長汀縣有市三墟七,寧化縣有市一墟五,清流縣有市一墟六,蓮城縣(即后來的連城縣)有市一墟二,上杭縣有市墟各一,武平縣有市一墟二。①《臨汀志》所列六縣墟市中,以處于府轄北部地區的長汀、寧化、清流三縣比較突出,墟市數量較多;其余各縣,誠如《臨汀志》所言,尚是“境曠山遼,聚落星散”。②

元代閩西墟市的發展情形,由于資料缺乏, 目前已很難搞清楚。估計在宋元之際戰亂的影響下,當地的墟市可能一直沒能恢復到南宋開慶元年前后的水平。元末明初,汀州成為陳友定的重要勢力范圍,他先是與陳友諒在汀州爭奪地盤,后來又對抗朱元彰部隊的攻擊,戰火連年不斷,汀州城鄉備受蹂躪。而羅天麟、陳積萬等人的叛亂,讓境內民生雪上加霜,經過羅、陳叛亂,“六縣皆為殘破”。③在這種情況下,明初汀州墟市的狀況是可想而知的。上杭縣西小街陽明門內的靈顯廟,據說建于南宋嘉定間(1208—1224),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知縣秦斌以“縣境故僻,商貨罕通”,“于靈顯廟為會,招集遠近商旅,各以方物至,與民貿易。市既成,會亦旋罷。”④這表明,經過戰亂,閩西經濟遭到嚴重破壞,即使縣城也難以成市,地方官不得不以廟會的形式,招徠客商。

至明代中葉,情況有了不少變化。當時長汀縣有市五墟一,寧化縣有市一墟八,清流縣有市四墟十三會一,上杭縣有市一,武平縣有市一墟二,連城縣有市一墟二會一,歸化縣有市二墟六,永定縣則因開縣甚遲,當時尚無墟市。⑤不難看出,嘉靖六年(1527)前后汀州的墟市,較之明初可能有了不少發展。但是,與開慶年間墟市相比,在數量上則沒有多少增長,長汀縣墟市的數量還減少了。增長較多的是清流縣,該縣開慶元年有市一墟六,嘉靖六年增長到市四墟八會一,至嘉靖二十四年(1545),當地墟數增至十一個,會也增加兩個。⑥不過,數量上的相同,并不應讓我們忽視明中葉墟市的一些新特點。比方說,盡管長汀的墟市數減少了,但墟市本身的專業化發展則已達到一定規模。該縣的店頭市,位于鎮南外直街河側, “鹽鐵、藍靛、雜貨于此貿易”;五通廟前市,在麗春門外, “四方貨物輳集于此”;水東街市,在濟川橋左側,“江廣貨物貿易于此”。⑦又如清流的樊公會,成為華南數省具有一定重要性的一個貿易中心:

每歲八月二十八日,相傳樊公誕辰,邑人每歲于是日迎神賽會。先期八月初,直隸、江、浙、閩、廣各處客商,俱赍其土所有貨物集于縣中。至期,各以財貨互相貿易。四方人欲市貨者,俱如期至會。至九月間,方散。⑧

繼樊公會之后,九月重陽日四保里有轉水會,十月初一日夢溪里有余朋會,均交易數日。總之,明代中葉是明清閩西墟市發展的第一個重要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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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臨汀志》,胡太初修、趙與沐纂,福建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15頁。又參見傅宗文《宋代草市鎮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32—533頁。

② 《臨汀志》,第13頁。

③ 光緒五年《長汀縣志》卷15,<武功》,頁12下。

④ 同治三年續刊《上杭縣志》卷7《名宦志》“秦斌”條,頁3上。又參見同書卷2《典秩志·壇廟》,“靈顯廟”條,頁26下。

⑤ 嘉靖六年《汀州府志》卷3《坊街巷市·墟會附》,頁15上—27上,上海古籍出版社據天一閣藏明刻本影印。

⑥ 嘉靖二十四年<清流縣志》卷1《圩市》,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4—15頁。

⑦ 嘉靖六年《汀州府志》卷3《坊街巷市·墟會附》,頁15上、15下。

⑧ 嘉靖二十四《清流縣志》卷1《圩市》,第14頁。

閩西墟市發展的第二期,發生在清代中葉。此期墟市的發展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已大大超過了南宋與明代中葉。根據乾隆十七年(1752)修成的《汀州府志》,此時長汀縣有市五墟八,寧化縣有市一墟十二,清流縣有市四墟十一,歸化縣有市三墟十一,連城縣有市一墟五,上杭縣有市一,武平縣有市一墟三,永定縣無墟市。①必須指出,上引《汀州府志》對上杭、永定的記載是不準確的,上杭一縣墟市就多達25個。②永定縣沒有墟市,也是不盡正常的現象,事實當不至此。從數量上看,長汀墟市增加七個,超出了開慶元年的水平;寧化與歸化墟市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長;連城與上杭墟市數量有大幅度的增加;武平墟市數維持不變;清流墟市數減少了。總的說來,汀州北部的寧化、清流、歸化三縣墟市增幅不大,甚或減少;而汀州南部上杭、連城的墟市數則有較大程度的提高。這與明中葉以后汀南地區經濟的逐漸發展應有一定關系。

晚清至民國時期,為閩西墟市發展的第三期。此期長汀縣墟市的數量增至25個,③清流縣墟市增至16個,④連城墟市增至14個,⑤上杭墟市增至45個,⑥武平墟市增至27個,⑦永定墟市有25個,寧化墟市數量保持不變,歸化墟市減至9個。⑧可見,汀州8縣中,除歸化墟市減少,寧化墟市保持不變外,其余6縣墟市數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增幅最大的有長汀、連城、上杭與武平4縣,這與第二期墟市增長的地域分布大致相同。此期市場網絡的擴展,不僅體現在市場數目的增加,而且表現為交易日期密度的提高上。以連城縣的情況為例:“山下墟舊市六日,今以一、七日為墟期;朋口墟舊以八日,今以二、六日為墟期;新泉墟舊以三日,今以三、七日為墟期;姑田墟舊以十日,今以五、十日為墟期”。⑨綜合上述討論,我們將南宋至民國時期閩西墟市的發展情況歸納為表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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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乾隆十七年、同治六年《汀州府志》卷5,《城池·街市》,頁8下—13上。

② 參見乾隆十八年《上杭縣志》卷1《區域志》,頁2下—6下。

③ 民國三十一年鉛印本《長汀縣志》卷5《城市志》之“墟市”條,頁42上、42下。

④ 民國三十六年修《清流縣志》卷3《建置志》,福建地圖出版社,1989年,第100頁。

⑤ 民國二十七年石印本《連城縣志》卷6《城市志》之“附里圖鄉集”條,頁7下—8下。

⑥ 民國二十七年鉛印本《上杭縣志》卷5《城市志》,頁14上—15下。

⑦ 民國三十年修《武平縣志》卷5《城市志》之“四鄉市集”條,第84—87頁,福建省武平縣志編纂委員會1986年標點本。⑧ 參見翁紹耳《福建省墟市調查報告》(“農業經濟調查報告”第二種),私立協和大學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1941年,第5頁。

⑨ 民國二十七年石印本《連城縣志》卷6《城市志》之“附里圖鄉集”條,頁8上、8下。

南宋以來閩西墟市的發展,尤其是明中葉以來的發展,與該區鄉村經濟的商業化應該說是密切相關的。首先,是經濟作物的大量種植,這些經濟作物包括煙草、藍靛、杉木、油茶等,其中以煙草與藍靛最為突出。清代資料顯示,汀州種煙最盛之時,面積約達耕地總數的百分之三四十,所產煙絲行銷全國。汀人種藍靛者亦多,他們集中于浙南,據說獲利甚多。其次,是手工業的發展,其中最為有名的是造紙業的發展。閩西各縣都有造紙業,據說清中葉上杭從事這個行業的在萬戶以上,光是所用水碓,就在五百處以上。汀州人在外開設會館的商人當中,最為活躍的就是紙商。最后,是商人集團的出現。在明清時期的福建商人中,汀州商人占有一席之地,如永定煙商、上杭靛商、長汀四保書商、連城木商以及各縣紙商。這些商人集團的活躍程度,在上杭藍靛商人身上體現無遺。據說他們一度曾控制全國藍靛貿易,因此,江西、浙江、廣東及上海、佛山、漢口等處,除了省郡總會館(即福建會館與汀州會館)之外,又專門建立上杭會館。①四保書商的活動范圍也很廣。光緒五年(1879)刊《長汀縣志》卷31《物產·貨屬》之“書”條稱:“長邑四保鄉以書版為產業,刷就發販,幾半天下。”無論如何,鄉村經濟的商業化對于市場網絡擴張的促進作用是不容置疑的。施堅雅將市場的發展與商業化聯系起來,大體上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假如沒有商業化,墟市的發展根本無從談起。從這種意義上說,鄉村經濟的商業化,乃是墟市發展的必要條件。

二、四保的墟市與赴墟習俗

從墟市發展的密度來看,四保似乎是個比較特別的例子。在明代中葉,四保全境只有一個墟、一個市、一個會,到了民國時期,境內墟市數量增加至九個。在數十公里的地區之內,有如此密集的墟市,即使在經濟發達的沿海平原地區,也是比較突出的。

“四保”一詞所指涉的,是個地理上相當松散的村落群。根據當地人士的說法,它包括了今天長汀、連城、清流、寧化四縣毗鄰地區的數十個村落,東抵山,西至長汀館前、童坊,北達清流里田與寧化俞坊,南及連城北團。②自南宋至明清兩代,長汀縣和清流縣均各置有四保里。直至今日,無論在經濟流通還是在社會交往方面,四保所指涉的地區,尤其是連城縣與清流縣所屬部分,都有相當密切的聯系。而且,每當向當地人問起“你是哪里人”這類問題時,通常得到的答案是“我是四保人”,而不是“我是清流人”或“我是連城人”。這說明,在地域認同上,四保是個相對獨立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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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上述論述綜合了徐曉望、陳支平、劉正剛三位學者的研究。請參見徐曉望《明清閩浙贛邊山區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收入傅衣凌、楊國楨主編《明清福建社會與鄉村經濟》,廈門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193—226頁;陳支平《福建商幫》,收入張海鵬、張海瀛主編《中國十大商幫》,黃山書社,1993年,第276—320頁;劉正剛《汀江流域與韓江三角洲的經濟發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2期。

② 參見鄒日升(中國四大雕版印刷基地之一:四堡——淺談四堡雕版印刷業的盛衰》,載《連城文史資料》第4輯(1985年5月),第102—115頁;李升寶《四堡地名考》,載《清流文史資料》第八輯(1992年10月),第79—80頁。根據我的統計,四保共有七十余個村落,目前約有42000居民。參見Yonghua Liu,“The Wodd of Rituals:Masters of Ceremonies(Lisheng),Ancestral Cults,Community Compacts,and Local Temples in Late Imperial Sibao,Fujian" (Ph.D.dissertation,McGill University,2003),pp.71—72。

從開慶《臨汀志》看來,南宋時期四保境內并無墟市。不過,在四保周邊,有四個墟市。西部有長汀縣的歸仁墟(今館前),東北部有寧化縣的安樂墟與滑石墟,南部有蓮城縣的北團墟。至明嘉靖二十四年(1545)前后,四保北部出現了三個市場:一是位于清流與長汀縣交界處的賴家墟,一是位于清流縣長校村的長校市,一是長校以北數華里處的轉水會。①這三個市場中,賴家墟是定期市,墟期一直以來就是逢舊歷五、九日。長校市是日日都可交易的集市,轉水會則至每年重陽節前后才進行貿易,性質與廟會相似(不過,集會期間是否有禮拜神明的行為,則不得而知,這個會在何時消失,也不可考)。這種市場格局維持到清乾隆年間。乾隆四十三年(1778),在賴家墟以南約五華里的霧閣村,開辟一處新墟,號稱“公平墟”,俗稱“新墟”,墟期逢五、九日,與賴家墟完全相同(詳見下文)。大約在清代中葉,清流四保里北部出現了草坪市,地點在今清流縣里田鄉境內。②

清末至民國時期,是四保墟市發展最盛的時期。同治五年(1866),在霧閣村以南十華里處大桐橋地方,又開辟一處新墟,亦稱“公平墟”,墟期逢三、八日。此期賴家墟也進行了改建,在光緒年間移至新址,改稱“扶風墟”。③長校市大約也是在這個時期改建成墟的,最初,墟場設于本鄉牛欄里,墟期逢四、八日。至民國十七年(1928),移至老岡上,改墟期為三、八日。④民國十年(1921)前后,介于長汀縣霧閣與大桐橋之間的雙泉村也開辟新墟,墟期逢一。大約在民國二三十年間,介于清流縣長校村與賴家墟之間的江坊村也開辟新墟,民國三十二年(1943)移至馬蕪嶺地方,稱“龍光墟”,墟期與賴家墟、霧閣公平墟相同,都是逢五、九日。⑤根據筆者調查,民國時期,在長汀館前的彭坊村,也曾辟墟,墟期逢二、七。這個墟至今仍在繼續運轉。另外,民國時期在霧閣新墟附近的南橋街設有早市,墟期逢三、八日。⑥這樣,至民國時期,四保境內共有賴家墟、長校墟、霧閣公平墟、草坪墟、上保公平墟、雙泉墟、龍光墟、彭坊墟、南橋街墟等九個墟場(各墟市的情況可概括為表2)。

從平面分布上看,四保墟市與施堅雅的六邊形模式不同。根據施氏的觀點,排除地理因素的“干擾”,在經濟理性的驅動下,市場會自然發展成正六邊形,亦即每個市場的服務區域,是個正六邊形,而分布在每個中級集市周圍的標準集市,也構成正六邊形。⑦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這種標準六角形的理想狀態很難實現。在四保,墟市主要呈帶狀分布。表2所列的十個墟市中,有九個是位于連城至清流、寧化一線的官道上的。這種分布模式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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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嘉靖二十四年《清流縣志》卷1《圩市》,第14頁。

② 道光九年《清流縣志》卷2《建置志》,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92頁。

③ 《長汀四堡馬氏族譜》卷1《五集·蒸嘗》,頁40上、52上,民國三十四年刻本。

④ 《長校李氏七修族譜》卷2《行傳》,頁48下—49上,長校1992年木活字本。

⑤ 民國三十六年《清流縣志》卷3《建置志》之“鄉鎮墟市”條,第101頁。

⑥ 鄒恒琛:《四堡霧閣村史》,未刊稿,1987年,第17頁。

⑦ Skinner, "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 Part I," pp. 17—31.

原因,在于四保的山脈基本上是南北走向的。四保的東部是高山,當地俗稱“東嶂”,西部的山雖然較低而零碎,但對經濟活動也構成重要的障礙,四保的主要聚落,多數就分布在東山、西山之間的狹長地帶。因此,四保墟市的分布,自然也表現為帶狀。①

明清四保墟市商品流通與店鋪設置的情形,由于資料闕如,我們了解不多。在民國時期,有調查指出,霧閣新墟主要交易的貨品有米、麥、豆、雜貨、雞、鴨、菜蔬、豬、牛、布等物。②據當地老人回憶,1927年前后,每墟平均總交易額在銀元4000余元左右。霧閣店鋪的分布,主要集中在兩處,一在墟場,一在村口南橋街。墟場建有店房20余間,供開設商店、客店、中伙店之用,內有張姓的打鐵店、嚴姓的恒豐號染坊、馬姓的客店等。又有莊子(有屋無墻的建筑)50余個,以供商販擺攤營業。店房常年均有,而莊子擺攤則墟天方有。1921年前后,南橋街的店鋪主要有零食店、酒腐店、糕餅店、雜貨煙絲店、醫藥店、客店、縫紉店、棉布店、染坊藥材店、理發店等約20間。③除了上述店鋪之外,幾乎每個墟市都建有寺廟一所,最為常見的是天后宮。盡管這些寺廟與墟市的關系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它們對于墟市的重要性,應是毋庸置疑的。④

四保墟市對當地的社會經濟有著重要的影響。除了提供城鄉之間與鄉村內部商品流通的渠道之外,當地墟市還養活了一大批“走墟販”。所謂“走墟販”,是四保人對靠在墟市之間販運煳口的小商販的稱呼。由于墟天商品價格一般較平日略低,而且各墟之間又有地區差價,走墟販從一個墟場販運商品至另一個墟場,從中獲得一定利潤以維持生計。他們販運的商品中,米、豆是大宗,因為這與地區市場差價的關系特別密切。根據王業健的研究,清代閩西是長期缺糧的地區,其中長汀、上杭和永定需要輸入糧食,連城可以自給,而其余各縣很容易籌糧。⑤筆者對四保的調查則發現,在民國時期,汀州北部的寧化、清流等縣,米豆的價格比較低;連城以南,價格較高。而四保恰好處于溝通汀州南北兩部的關鍵點上。因此,當地人從事米豆販運的,各村都有不少人。以霧閣村為例,當地從事經常性販運的有百名以上,而偶爾為之的占鄉民總數的90%以上。⑥他們一般在長校以北墟市的墟日前往購買糧食,次日或第三日將糧食挑至連城墟場出售,從中賺取一定差價。

四保人稱趕集為“赴墟”。“赴墟”本身,在當地是個類似于參加節慶的行為,這從穿著上可以看出。老年人赴墟,一定穿上干凈的衣服,將頭發梳得平貼發亮;而年輕人赴墟時,則穿上平日一般不穿的漂亮衣服。對于許多人來說,赴墟是多年養成的一種習慣。在墟日當天,墟場附近的村落顯得十分安靜,因為根據當地人估計,一半的村民都去赴墟了。⑦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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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這種分布與閩西墟市的總體分布模式不同。由于山脈縱橫的影響,閩西墟市分布主要是沿流域的水系發展的,因此,其總體特征是樹枝狀而不是帶狀的。

② 參見翁紹耳《福建省墟市調查報告》第30頁。

③ 鄒恒琛:《四堡霧閣村史》,第17—19頁。

④ 劉勁峰在贛南安遠縣調查時,一位當地人這么對他說:“墟上無廟,墟場會倒。”參見劉勁峰《贛南宗族社會與道教文化研究》,國際客家學會、海外華人研究社、法國遠東學院,2000年,第168頁。盡管四保似乎沒有類似的說法,但其中表達的意思,應可適用于四保。

⑤ 王業健:《十八世紀福建的糧食供需與糧價分析》,陳春聲譯,《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第69—85頁.

⑥ 鄒恒琛:《四堡霧閣村史》,第21頁。

⑦ 1941年的調查顯示,霧閣新墟每墟的參加人數在5000人上下。參見翁紹耳《福建省墟市調查報告》第30頁。而根據土改時期的統計,連城縣四堡區共有7633人。參見連城土改檔案第1宗第1卷<連城縣全縣戶數人口情況表)(1951年度)。當然,赴墟者并不限于四堡區的村民。

上,在四保,墟天將當地人的生活分割成一個個類似于城市中星期的時間單元,一般百姓的生活與生產活動,都必須服從于這個周期。可以估計,在赴墟過程中,村民必定耳聞目濡種種交易行為,有時還必須親自與別人做買賣,這對于從事貿易的基本技巧,未必不是一種重要的訓練。美國人類學家孔邁隆(Myron Cohen)所說的鄉村社會的“商品化”,①在清代四保有著相當普遍的反映,②這應該與上述墟市上的訓練不無關系。

從社會的角度看,墟市在四保之所以有影響,是因為這是當地社交的重要場合。大多數人赴墟,其實只是去逛墟,看熱鬧,也可能會走訪親戚朋友。一般在中午吃飯之前,他們回到自己的村落。當地沒有茶館這樣的場所,但是在一些商店、住在臨街的好客人家及老人會之類的公共場所中,甚至是墟場上,人們都可以聊天,交換信息。這種社交的機制,對于塑造當地社會文化無疑有著比較重要的作用。不過,在塑造“小傳統”中,這種機制是否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它是否也促成施堅雅所說的“標準市場共同體”的形成,筆者愿在日后的研究中進行探討。

三、四個墟市的個案分析

四保墟市分布最為突出的一個特征,就是在南及霧閣、北達江坊十余華里的狹長地帶,自北到南分布著龍光墟、賴家墟和公平墟三個墟市,它們的墟期都是逢五、九日(參考表2)。這種現象,以施堅雅的模式是根本無法解釋的。因此,我們必須對四保墟市建置的背景進行具體的個案分析,以期了解在如此狹小的范圍之內,為何出現如此密集的墟市和排他性的墟期安排。

四保最早的墟市是介于長汀與清流邊境的賴家墟。從字源推斷,這個墟市可能是由賴氏建立的,或者至少是在賴氏的聚居地建立的。根據調查,賴家墟墟場所在,原來的確住有賴姓人家,到近代才遷至他處。賴家墟最早見諸文獻,是在明代中葉。長汀人馬馴(1421—1496)在所著《訓語書》中,有“馴以一介書生叨籍科名,歷官中外四十余年,欽承皇上,念以微勞,擢任都憲巡撫湖湘。成化甲辰(1484)秋,復蒙福建藩臬二司暨郡縣諸公立牌坊于墟鎮,去馴家一里許,固所以榮馴也。亦以墟鎮之所當連、清二縣之接壤,鄉人貿易之要沖,豎牌于此,又所以壯觀集場,增秀山川,激勸士民也”等語,③說明在明成化年間之前,賴家墟即已存在,成為長汀、清流邊境地區重要的貿易場所。馬馴是賴家墟附近馬屋村人,進士,曾在四川、湖廣等地擔任布政使、巡撫等要職,后以右都御史致仕。④其時,馬氏宗族的上、下祠兩個房已進行了最初的收族實踐,成為四保地區頗有勢力的宗族。⑤可能就是在這一時期,馬氏宗族從賴氏的手中,接管了賴家墟的控制權。此后一直到清乾隆朝中葉,賴家墟是四保地區惟一的墟場,支配了當地最為重要的貿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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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ohen對“商業化”和“商品化”進行了區分。前者指鄉民的生產和消費依賴于市場的程度,后者則更多指經濟文化本身(貨幣交易在社會生活中究竟占有何種地位?哪些東西是可以賣的?)。參見Myron Cohen, "Commodity Cre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orporations, Shares, and Contrasts in One Rural Community," in David Nugent, ed., Locating Capitalism in Time and Space : Global Restructurings , Polities, and Identi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80.

② 參見Yonghua Liu,“The World of Rituals,”pp.432—433。

③ 《連城四堡馬氏族譜》卷1《三集·坊表》,第13—14頁,馬屋1993年鉛印本。

④ 《連城四堡馬氏族譜》卷l(五集·樂邱公傳),第4—5頁。

⑤ 關于四保地區宗族發展的基本情況,參見Yonghua Liu,“The World of Rituals,”Chapter Ⅳ。

乾隆四十三年(1778),霧閣開辟新墟,結束了賴家墟在貿易上近乎壟斷的地位,挑戰了馬氏宗族對市場的支配權。關于霧閣村開墟的原委, 《鄒氏族譜》收錄有“初起公平墟原立簿序”一文,對此有含糊的交代:

間嘗讀《易》,有曰: 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后世相沿,隨地有之。吾鄉龍足,戶口千煙,可謂巨族矣。前人早有以舊墟稍遠,每思自開一區,第時未至而競不果行。茲于戊戌(乾隆四十三年)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議此舉,而十九日即起墟場。一唱百和,人心齊一。且未擇吉,而暗合黃道,此莫之為而為之也。更有為風水之見,欲于鄉之水口開墟造店,愜符堪輿家水朝不如入朝之美,今于此處而墟之。尤最異者,族中路徑狹窄太逼,于風水有鎖肚之嫌,可一番紆徐,大觀之至,欲為更改大路,而問之吾鄉有田之家,毫無吝嗇,欣然樂從,并不校及錙銖,若為一人之業。其路之或彎或直,田間任吾筑砌。斯舉踴躍大度,直千古而僅見也。今墟事告竣,聊弁數語,以志云爾。①

引文中的龍足即霧閣村,舊墟即賴家墟。序文認為,霧閣開辟新墟的緣由是“舊墟稍遠”,其實,兩墟之間相隔約五華里,僅有半個小時的腳程。而且,縱使路程較遠,為何墟期完全相同呢?可見開墟還另有隱情。當地流傳的傳說也許更能解釋開辟新墟的具體起因。一個傳說認為,馬氏宗族在賴家墟上常有強買強賣的現象,導致不公平的交易。他們的人上午到墟場后,就跟賣東西的小商販說:這些東西我要了。可是,他們一直不去買。商販懼于馬氏的勢力,也不敢輕易將東西賣給別人。到了散墟之時,客商都回家時,馬氏族人才回來,然后以低價買下東西。這個傳說是否屬實很難斷定。不過,《馬氏族譜》載有祠規15條,內有一條稱:“……況都憲坊下每月六墟,毋得倚勢欺人,強買強賣,壞我家聲。又行使假銀一節,尤為大蠹,今后有強使假銀,并強買強賣者,送官懲治”。②可見,強買強賣、強使假銀等問題,恐怕在賴家墟上多少還是存在過的,而且祠規針對的是本族族眾,說明這些問題可能出在馬氏族人身上。在這段史料中還可看出,設置墟市的最初動機,盡管不是出于改善風水環境,可是,開墟之后,墟市成為當地風水體系中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

必須指出,這個傳說說明了開辟新墟的直接起因,可是,為何新墟采用同樣的墟期,卻仍舊無法提供有說服力的解釋。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還必須考察霧閣鄒氏的發展情形,因為從墟期安排上看,這很可能是鄒氏對馬氏地域支配權的一個挑戰。與馬氏相比,霧閣鄒氏是比較后起的宗族。在明代中葉馬氏出現若干很有權勢的政府官員的時候,鄒氏還處于近乎默默無聞的狀態。至萬歷年間,幾位鄒氏族人出任低級官吏,另有幾位族人成為生員,同時,個別族人開始積極參與商業活動,從中賺取了相當可觀的利潤,在這種情況下,以這些低級官吏、生員與商人為核心,霧閣鄒氏的兩個房支先后進行了收族的最初實踐,開始在地方上積聚競爭地域控制權所必需的經濟、社會與文化資源。從萬歷至乾隆年間,霧閣鄒氏的影響有了很大的發展。在經濟上,隨著越來越多的族人參與雕版印刷業,霧閣鄒氏成為當地比較富有的宗族;③在科舉上,雖然鄒氏考中文舉人的數量還比較有限,但是有相當數量的族人考取武舉人,考取生員資格的族人則更多;在社會上,霧閣鄒氏的兩個房支在乾隆年間進行了合族的嘗試,他們編成霧閣歷史上惟一的合族族譜;在文化上,鄒氏通過重構祖先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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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敦本堂《范陽鄒氏族譜》卷首,頁2上,宣統三年刻本。

② 《連城四堡馬氏族譜》卷1《二集·祠規十五條》,馬屋鉛印本,1993年,第10頁。

③ 對四保印刷業的考察。參見鄒日升上揭文;陳支平、鄭振滿《清代閩西四堡族商研究》,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2期;Cynthia Brokaw,“Commercial Publishing in Late Imperial China:The Zou and Ma Family Businesses of Sibao,Fujian,”Late Imperial China 17.1(1996),pp.49—92。

將一個當地最為重要的地方神納入自身的譜系,使之成為相對排他性的資源。①這些發展表明,霧閣鄒氏已逐漸具備了與馬氏角逐地域控制權的基本資源,在這個時候開辟新墟,其意圖應該是相當清楚的。在這種意義上說,開辟新墟并不是商品經濟推動下的自然結果,而應該看作是霧閣鄒氏角逐地域控制權的各種策略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事實上,新墟開辟后,賴家墟的服務范圍受到新墟的日益蠶食,馬屋以南的村落基本上都被納入新墟的服務范圍。借由這種方式,霧閣鄒氏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馬氏在四保地區的支配地位。

在轉入龍光墟的討論之前,我們必須先考察靠近霧閣新墟的大桐橋墟。筆者已經交代,這個墟市是在同治五年開辟的。有關這個墟市開辟的緣由,當地文獻是這樣解釋的:

一本境公平墟,設立于大衢橋,正南北通衢之所。其間有一羅星,系鄒姓之鎖鑰。釁因龍足鄉新墟五、九集期路稍遠,買賣維艱,又恐少年滋事,只得鳩集鄒、吳、楊、賴四姓即仁、義、禮、智、信五班人等,和同集議另設集場,籌之久而事不果。迨至同治五年間(1866),復商此舉,僉謀定議,擇于本境大衢橋新設公平墟。僅一橋難容鄉眾,以故于仁、義、禮、智、信五斑(班),每班科派銅錢貳拾千文正,架造一廳于羅星上,以便糴糶風雨無驚,并無安神塑佛之說。每逢三、八期,往來懋遷者歷世年而莫異。②

引文稱大桐橋墟場開辟的原因有二,一則“路稍遠”,一則“恐少年滋事”。其實,霧閣新墟場距上保約十華里,僅有不足一小時的腳程,赴墟來回,頂多只需兩小時。因此,開墟的主要原因,恐怕還在于“恐少年滋事”一端,亦即擔心與霧閣鄒氏形成正面沖突之勢。換句話說,這個墟場開設的緣由,仍舊與鄉村經濟的商業化沒有多少關聯,占主導地位的是地方政治的考量。另外,大桐橋墟也使用“公平墟”一詞,這是否說明霧閣新墟也存在類似于賴家墟的問題呢?還應看到,大桐橋墟的開辟與管理,都是由墟場附近的一個跨村落組織一一上保約一手措辦的。這個組織成立于明萬歷年間,至清中葉,已成為包括當地四五個規模較小的村落在內的聯盟組織,在當地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也成為對抗大族的主要組織方式。③上引文字中提及的“仁、義、禮、智、信五班人等”,指的就是這個組織。這說明在當地權力網絡中,除了聚居宗族之外,由幾個處于弱勢地位的同姓村落組織的地緣團體也扮演著一定角色。④總之,上保約開設新墟的主要意圖,一方面可能旨在避免與霧閣鄒氏形成正面沖突之勢,另一方面,自然也是為了免受鄒氏的鉗制。這與組織上保約的原因是相同的。大桐橋墟的墟期逢三、八,而不是像霧閣新墟那樣逢五、九,正是這種復雜局面的外在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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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對上述情況的討論,參見Yonghua Liu,“The World of Rituals,”ChapterⅡ,Chapter Ⅵ。

② 敦善堂《吳氏族譜》卷1“大衢橋古跡”,頁1上、1下,光緒己亥年刊本。

③ 有關上保約的具體情況。請參見劉永華《明清時期閩西四保的鄉約》,載《歷史人類學學刊》第l卷第2期(2003年10月),第21—45頁。

④ 和江南地區的市鎮如趙世瑜與孫冰考察的浙江湖州雙林鎮相比,非血緣性的社會因素(地緣組織、利益群體)在四保地區墟市的設置和控制中的作用,較之血緣性組織(如宗族)似乎要小得多。這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其一,在明清時期,江南地區的宗族勢力本較閩粵地區為弱.其二,江南地區不少市鎮的社會成分比較復雜,除了土著外,尚有自周邊鄉村遷入的士紳、來自外地的商人和手工業者等,幾種權力因素盤根錯節,市鎮的控制自然無法由一個或幾個土著血緣性組織所獨擅。不過,即使在雙林鎮,宗族勢力也曾一度控制市鎮,只是入清以后,才逐漸為地緣組織和后來的利益群體所取代。參見趙世瑜、孫冰《市鎮權力關系與江南社會變遷——以近世浙江湖州雙林鎮為例》,載《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4—152頁。討論閩粵宗族的經典著作,是英國人類學家Maurice Freedman的Lineage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London:Athlone, 1958) 和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London:Athlone,1966)兩書。江南地區宗族組織的具體例子,可參見Hsiao-tung Fei,Peasant Life in China: A Field Study of Country Life in the Yangtze Valley(NeW York: E. P. Dutton, 1939), pp.83—86;Tadashi Fukutake,Asian Rural Society:China,India,Japan(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7),pp.85—88。

龍光墟開辟的具體年份,四保一般的老人都記不清楚了。他們只記得,這個墟場大概是民國二三十年開辟的。縣志中的記載,明確指出墟場曾在民國三十二年(1943)遷址,說明此前墟已存在。與現在的討論有關的是,這個墟場與賴家墟、長校墟都相隔不足15華里,而且其墟期與賴家墟、霧閣墟完全相同。要解釋這種墟期安排,我們也同樣不能求助于施堅雅或經濟地理學的模式,或是歸結為鄉村經濟的商業化,而應該在當地的族際關系和地方政治中尋找答案。開辟龍光墟的江坊江氏,是四保地區目前四個最大的宗族之一(另外三個是馬屋馬氏、霧閣鄒氏、長校李氏)。從晚清開始,幾個江氏族人成為地方社會中十分有影響的人物,與龍光墟直接相關的是民國后期四保地區最大的地方軍閥江瑞聲(1899—1947)及其弟江雄生(1916—1951)。江瑞聲的父親江樂天,是福建軍閥郭錦堂部參謀長,曾任永安縣縣長。江瑞聲曾在閩西地方軍閥中擔任要職,1934年,所屬部隊被紅軍殲滅,瑞聲先是逃到福州,1937年回到四保。在家鄉,瑞聲曾擔任小學校長、鄉長等職,同時積極購買私槍,收羅土匪,后來全力向外發展,問鼎清流政治,被選為清流縣參議員、副議長與國大代表等。依憑兄長的勢力,江雄生在1940年前后出任鄉長職務,開始迅速擴充勢力。據說在頂峰時期,他擁有400條槍,成為四保周圍最有實力的人物。①龍光墟的開辟,據說是由江瑞聲組織的,也是在江氏兄弟勢力走向最鼎盛的時候進行的。在這一時期,江氏兄弟清除了馬屋的敵對勢力,也擺平了霧閣的政敵。因此,在江坊這一地點開辟逢五、九墟期的墟市,其問鼎地域控制權的意圖是很明顯的。江坊附近村落的老人至今還記得,龍光墟開辟后,江雄生下令,凡是江坊以北地區的赴墟者,必須赴龍光墟,若發現有赴賴家墟或霧閣新墟的,不僅貨物全部沒收,而且還要遭受體罰之苦。

四保的各種政治勢力如此看重對墟市的控制,是因為控制墟市不僅可以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而且對角逐和確立地域控制權也十分關鍵。從經濟利益看,墟市可給本集團帶來許多實惠。在墟天,墟市所在地的村民有近水樓臺之便,很容易擺攤賣東西,因此墟市的開辟首先對本村村民的生計是有幫助的。墟市結束時,許多商販不愿將貨物挑回家,往往以低價售出,這也給村民帶來實惠。最后。控制墟市的集團通過出租店房、收攤位費、收取牙人錢等方式(統稱“墟租”),也可以在墟市中賺取一筆收入。筆者所見的一部賬本顯示,霧閣新墟天后宮每年演戲的費用,就是出自新墟牙人交納的管理費。②當然,除了經濟利益以外,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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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流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編《清流縣志》卷30《人物》,中華書局,1994年。

② 《葉勝公房值理簿》,無年代,反映的大約是清末的情形。

辟墟市還有地方政治方面的考量。既然在明清時期尤其是清中葉以后,商業交換已成為閩西經濟活動中十分重要的一個方面,對這種活動的控制就有不可低估的意義。通過控制交易場所,地方實力集團就控制了參與交易的各個社會集團在商品與貨幣之間進行轉換的能力,從而對敵對勢力構成了重要的威脅。開辟新墟不僅是對老墟的單純的挑戰,而且是對控制老墟的勢力集團的公然挑戰。墟市具備的這一社會意涵,在民國十七年(1928)長校遷墟引發的宗族爭端中有十分清楚的表現:

侄名大榮,字綺城,一名桐芳,炳南公之六子也。自幼試讀稱佳,惜時當清季,科舉既停,國家即有學校之改設,而我里當未推及,未由造就,乃不得不兼學農圃。及年屆舞象,又奉父命隨兄粹芳等實習名煙手工業。旋粹兄病卒,侄即繼承業務,開設恒豐商號于本鄉……畢業后鑒及鄉人外助馬屋新辟賴家墟之非計,又鑒鄉內牛坪里每逢四八日集場規模過小,不足以發展商業,乃于十七年(1928)力倡移設屋橋頭之老崗上,族眾亦覺悟,極贊成之。于是集眾力,而統率指揮,斬除荊棘,填平泥土,畫莊址,延工師,不數月而建筑告成,并由族眾推任墟長。改原有四八日墟期為三八。連年秉工負責,其遠近商民之集,輻輳貨物之中,市面繁榮,誠大有可觀。第我鄉此墟既旺盛,則彼馬屋之賴家墟不無遭受打擊響影而趨于衰落。該鄉墟長馬賢康等不思自食前言,虐待友好,反變羞成怒。①

長校墟于民國十七年遷至新址后,吸收了附近不少村民,影響到馬氏控制的賴家墟的生意,引發了馬氏實力派人物馬賢康的嫉恨,最后,長校墟的管理者被逼出走外鄉。平心而論,長校墟期安排(逢三、八),對賴家墟并不構成直接的威脅,相比之下,霧閣新墟與龍光墟的開辟,簡直就是對馬氏勢力的公然對抗了。

四保的宗族借以控制墟市的主要方式,是所謂的牙人制度。在討論牙人制度之前,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四保墟市的開辟,雖說是由宗族或跨村落的地緣組織進行的,但是,并非該集團所有人都可享受同樣的利益,具體來說,墟市是按股份開辟的。霧閣新墟開辟之初,即立有合同,明確規定各股份的責任與義務:

憶昔吾鄉新開公平墟,先輩早有以舊圩稍遠,每思自開一區,便于交易,然托諸空言,未果舉行。至乾隆戊戌歲(1778)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議,一唱百和,眾心齊一。而十九日即起圩場,赴集如云。此時開墟之項,勝公房使費一半,我敷公房禮崇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使費一半。至乾隆壬子(1792)之春,闔族僉議,欲于公平圩建造天后宮。我四公子孫邀禮衡公子孫入墟,叩之,即欣然樂從,則我四公開墟前用之項,照依五股派還。四公自得,當眾交訖,嗣后公平圩圩場圩租,勝公房子孫分收圩租一半,敷公房禮崇公、禮衡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五公子孫分收圩租一半。前后立有合同,大簿載明收執,永為憑據。聊志數語,俾后人知先后之由矣。②

上述的勝公、敷公是霧閣鄒氏的兩個房,而禮崇公與禮衡公是敷公房的兩個分支,雄公是禮崇公房的主要分支,希孟公又是雄公房的一個分支,至于永生公,則是禮崇公房另一支杰公房的一個分支。乾隆四十三年開辟新墟之時,勝公、敷公兩房各出一半資金,因此,墟租由勝公與敷公各得一半。在敷公房內部,開墟的股份分作四份,分別由禮崇公、雄公、希孟公、永生公四房出資,因此,墟租的收入,也依照四股均分。這意味著,雄公房的族人除了可以分得本支墟租外,還可分享禮崇公房的墟租;而希孟公房的族人除了可以分得本支墟租外,還可分享禮崇公房與雄公房的墟租。乾隆五十七年禮衡公房加入后,敷公房的墟租收入變成按五股均分,但分配墟租的原則不變。③雖然目前尚未發現賴家墟墟租分配的具體資料,但是,他們也按照股份的方式來分配墟租,則是毫無疑問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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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長校李氏七修族譜》卷2《行傳》,頁48下—49上。

② 敦本堂《范陽鄒氏族譜》卷29,頁3上、3下,民國三十六年刻本。

③ 鄭振滿著《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一書,對霧閣新墟的情況有簡要的介紹,參見該書第105—107頁。

④ 《長汀四堡馬氏族譜》(民國三十四年刻本)卷1《五集·蒸嘗》頁52上云:“光緒年間,通鄉買到天后宮、馬公廟門口田壹處,創建扶風墟,其地基作拾壹股分,每股派出地價龍邊貳拾員”。

四保各墟市牙人的指派,也是根據開墟時出資的股份來分配的。根據筆者調查,四保墟市的牙人,主要有米豆牙、油牙、豬牙和牛牙四種。凡是進行這四種商品的交易,都必須經過牙人。各墟市的牙人數量,大體視墟市的交易規模而定。以霧閣新墟為例,民國十九年前后,這里有米豆牙人五人,油牙和豬牙各一人(一說認為這里有米牙二人,豬牙二人,牛牙三四人)。賴家墟有米牙三人,油牙二人,豬牙與牛牙各二三人。長校墟也有米牙與牛牙,不過具體人數不詳。①牙人的生計,一般靠在交易中收取一定費用維持。米牙有牙升和牙斗(有的賬本寫作衙升、衙斗),每牙斗折合一市斗。鄉民進行米豆交易時,米牙提供牙升、牙斗,從中收取一定“服務費”,據說賴家墟米牙的服務費是每斗一小管米,而霧閣新墟是每斗收銅板一個(十文)。豬牙和牛牙的服務費,也是收取銅板,一般每頭豬可得幾個銅板,牛牙的服務費可能會多一些。這些牙人,是由出資開墟的各房支族人充任的,其他房支的人,就沒有這個權利。比如。霧閣米牙和豬牙各有二人,分別有勝公房與敷公房子孫充任,兩房各選二人,分別充任米牙和豬牙。一般只要熟悉市場行情者,均可充當牙人。在多數情況下,不存在爭做牙人的問題,但倘若發生這種情況,仍舊按股份來分配牙人名額。此外,牙人每年須向本族支付一定的錢物,以答謝族人同意他充當此職。由于牙人控制了墟市上最大宗、最重要的交易,通過牙人制度,牙人所屬的宗族也就基本上控制了墟市本身。

鄉村墟市的興起和發展,是明清時期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墟市絕對數量的大幅度增長,單位面積內墟市密度的提高,專業性墟市的出現,都表明這一時期的墟市較前已有飛躍性的發展。在過去,墟市的發展通常被視為明清時期商業化程度大幅度提高的重要表現,這是很自然的事。②原因很簡單,沒有商業化,墟市無從談起。商業化可說是墟市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是,應該說,在許多場合,墟市發展與商業化之間的關系常常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一方面,商業化程度的提高,不一定立即反映在墟市數量的增加上;另一方面,墟市設置的時機、動因,墟市數量的增加和單位面積內墟市密度的提高,也無法單純用商業化程度的提高來解釋。為解釋墟市的發展,除了追究經濟方面的原因外,我們還必須尋求社會的或地方政治方面的解釋。

在四保的案例中,我們很清楚地看到商業化解釋的不足。從明代中葉到民國時期,四保的墟市從3個增加到9個,墟市密度達到比較高的程度。這點與四保經濟的商業化當然有著不可否認的關系。但是,四保的中心地帶共有7個墟市,從南部的大桐橋墟到北部的長校墟,相隔僅有30華里,平均每四華里余便有一個墟市,這種密度便很難用商業化來解釋了。③更為明顯的悖反性現象,是賴家墟、霧閣新墟與龍光墟的例子。在這3個墟市之間,即使是最遠的距離也不會超過15華里,而賴家墟與霧閣新墟其實只相隔5華里而已。對于這種分布格局,商業化或者“理性經濟人”的解釋顯得相當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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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祥、李升寶編著《校溪溯源》,清流縣鉛印本,1997年,第24頁。

② 比如,斯波義信: 《宋代商業史研究》。莊景輝譯,稻禾出版社,1997年,第338—380頁;Evelyn S.Rawski,Agricultural Change and the Peasant Economy of South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2,pp.8—9,69—71。

③ 施堅雅認為,每個標準市場的服務區域是50平方公里。參見Skinner,“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Part I,”p.33。

要解釋這種從商業化看來悖反性的現象,必須將墟市放回它們所屬的社會結構中進行考察。在四保,墟市實際上是地方社團進行權力較量和角逐地域控制權的一個關鍵環節,是地方政治演練的一個重要舞臺。在進行權力較量與角逐的過程中,各個地方社團尤其是宗族組織動員了各種經濟的、社會的與文化的資源,而墟市則是這些資源中至關重要的一種。這不僅因為墟市本身可以帶來許多實際收益,而且因為它們是控制地域社會比較重要的途徑。正因為墟市在地方政治中占據如此舉足輕重的位置,一個地方社團在開辟新墟時,就可以壓低乃至暫時撇開純經濟性的考量,而將伴隨開辟新墟而來的社會文化后果置于自身的視野之中。這個解說也許可以為四保墟市看似悖反性的現象提供一個更具說服力的注釋。

需要說明的是,四保所見宗族、地方政治與墟市發展之間的密切關系,并非限于一時一地的特例。繼傅衣凌之后,Hugh D.R.Bakcr、Rubie S.watson、Susan Mann、楊彥杰、劉曉春等人或是注意到鄉族組織與墟市發展的密切的關系,或是提供了相關的例證。他們的研究顯示,類似于四保的情形,還可分別在香港新界、山東濟南府周村鎮、汀州府上杭縣、贛東南寧都縣等地看到。①這并不是說,從四保墟市發展得出的結論,可以適用于中國的所有地區。筆者的意圖毋寧是說,絕不能將四保的情況斥為例外。四保墟市的密度也許并不典型,但是,四保墟市發展背后的社會邏輯和歷史過程——墟市發展與社會文化過程和地方政治之間的密切關系,在其他不少地方也同樣可以看到。

盡管墟市發展無法單純由商業化解釋,而應結合當地的社會結構與地方政治加以說明,但是商業化程度的提高是墟市發展的一個基本前提。因此,在分析墟市發展之時,必須在考慮社會結構和地方政治方面的因素的同時結合商業化的考察。另一方面,從四保鄉民的視野看來,兩者本身也并不矛盾。②在他們開辟新墟場之時,經濟方面和社會方面的因素,應該是同時置于考量范圍之內的。也許有時由于墟市是地方權力較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經濟方面的考慮必須服從于社會方面的考慮,甚至被暫時撇開,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根本不考慮經濟方面的因素。明清社會經濟史學家日后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也許是構建可以同時將經濟因素與社會文化因素納入視野的理論框架。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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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因篇幅所限,這里無法討論他們提供的資料和提出的看法,有興趣者可參考:Hugh D.R.Baker,Chinese Family and Kinship,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p.147;Rubie S.Watson,Inequality among Brothers:Class and Kinship in South Chin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5,73—74;Susan Mann,Local Merchants and the Chinese Bureaucrac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Chapter5;楊彥杰《閩西客家宗族社會研究》,國際客家學會、海外華人研究社、法國遠東學院,1996年,第64—67頁;劉曉春《區域信仰一儀式中心的變遷——一個贛南客家鄉鎮的考察》,收入郭于華《儀式與社會變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171—172頁。甚至施堅雅自己也曾注意到閩南一個墟市的類似情形。參見Skinner,“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PartI,”p.37。遺憾的是,施堅雅并沒有深究其中的邏輯,轉而從宗族或地域組織的角度考察墟市在地方社會中扮演的角色,不過,他還是意識到控制墟市對于地方權力結構十分關鍵,認為“港尾(施氏所討論的閩南墟市的名稱——引者)的例子也指明了這一事實:在某些場合,標準市場共同體的權力結構是不可能與對集市的控制分開的”。參見Skinner,ibid.,p.37。② 在分析四保書商的銷售網絡時,陳支平和鄭振滿認為,這些書商(屬于客家民系)的銷售區域,與客家人的聚居地之間,有很大程度的重疊。這說明,商業網絡在很大程度上與文化的網絡有密切的關聯。參見陳支平、鄭振滿《清代閩西四堡族商研究》一文,第107—108頁。③ 意大利史學家Giovanni Levi對17世紀末意大利都靈附近一個社區的驅邪儀式與土地市場的分析,為我們思考這一問題提供了起點。他在分析過程中試圖將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與社會結構兩個因素結合起來,將所謂“理性”的因素與社會文化因素同時納入鄉民的思維框架。參見Giovanni Levi,Inheriting Power:The Story of an Exorcist,trans.Lydia G.Cochran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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