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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御馬監

方志遠

在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門中,司禮監和御馬監是值得重視的。沈德符說:

司禮今為十二監中第一署,其長與首揆對柄機要。……御馬監雖最后設,然所掌乃御廄兵符等項,與兵部相關。近日內臣用事稍關兵柄者,輒改御馬銜以出,如督撫之兼司馬中丞。[1]

這段話雖有失實處,卻反映了明代中后期人們的普遍看法:司禮監代皇帝審批閣票,與內閣對柄機要,實為“內相”;御馬監與兵部及督撫共執兵柄,實為內廷“樞府”。其實,御馬監還要管理草場和皇莊、經營皇店,與戶部分理財政,為明廷的“內管家”;兩度設置的西廠,也由御馬監提督,與司禮監提督的東廠分庭抗禮。

本文擬對御馬監的設置及其職責演變、御馬監在明朝宦官體系以及整個國家政治體制中所處的地位作一考察。

沈德符說御馬監“最后設”是失于考察的。恰恰相反,御馬監是明代宦官機構中設置較早的一個。據《明太祖實錄》,吳元年九月設內使監,旋將內使監分為內使、御用二監,秩皆正三品,分掌內使名籍和皇家用度;同時設御馬司,正五品,掌御廄馬匹[2]。御馬司即御馬監的前身,其地位雖低于內使監和御用監,卻是明太祖開國之前就設置的第三個宦官衙門,其設置比司禮監的前身內正司、紀事司還早六年。

洪武十七年四月,更定內府諸司職掌品秩,改御馬司為御馬監,與神宮、尚寶、司禮等監同為正七品[3]。這時距明太祖誅殺丞相胡惟庸、廢中書省、改革外廷官制不久,所以整個內廷機構的設置雖然日趨龐大而健全,但品秩卻普遍降低,連“總督各職”的內官監,也只是定為正六品。

洪武二十八年,明太祖最終確立了中央政治體制。這年六月,先規定外廷體制:“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4]九月,又定內廷機構,將原有的九個監擴充為十一個監,均定為正四品,另有四司八局,宦官二十四衙門的規制基本形成[5]。

宦官衙門數量的擴充和品秩的提高,暴露了明太祖試圖通過加強內廷的地位以達到內、外廷相互制衡的潛在意識,為以后明朝政治體制朝雙軌制發展鋪墊了基礎。而取消內官監的獨尊地位和十一監品秩平等,又體現了明太祖“彼此頡頏,不敢相壓”的總體設計思想在內廷體制上的實施,也使永樂以后內官監、司禮監、御馬監等內府衙門的相互制衡有了法律上的依據。

這時,御馬監的職掌也由“掌御廄馬匹”擴充為“掌御馬及諸進貢并典牧所關收馬騾之事”[6],并進而衍生為軍事和財政兩大職能。

[1]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補遺一《內監·內官定制》。

[2]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吳元年九月丁亥。

[3]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四月癸未。

[4]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己丑。

[5]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辛酉附。參見《明代的司禮監》。

[6]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辛酉附。

由于御馬監職掌御馬,自然有養馬、馴馬人員,由此產生了一支由御馬監統領的禁兵——騰驤四衛及四衛、勇士營。

弘治十年十月,兵部尚書馬文升在一個奏疏中對明代禁兵的設置情況作了回顧,其中便提到了御馬監所統領的這支禁兵:

我太祖高皇帝有天下,法古為治,制兵之法極其周悉。故置十六衛親軍指揮使司,不隸五府,為禁兵。……永樂中,復設親軍指揮使司十二衛。又選天下衛所官軍年力精壯者及虜中走回男子,收作勇士,常數千人,俱屬御馬監,更番上直,委以心腹內外官統領,其盔甲器械俱異他軍。[1]

從這份奏疏可知:御馬監由管轄養馬人員進而統領禁兵始于永樂時;這支禁兵最初的來源,是從各地衛所挑選的精壯之士,以及從蒙古地區逃回的青壯年男子[2];這支禁兵不屬親軍指揮使司所轄的上十二衛(后為二十二衛),但地位顯然高于上十二衛,是禁兵中的禁兵;這支禁兵的職責是“更番上直”,擔任宿衛。

宣德六年時,這支禁兵有三千一百人,取了一個正規的名稱:“羽林三千戶所”。兩年后,以此為基礎,充實京軍各衛養馬軍士及原神武前衛官軍,組編成騰驤左、右衛,武驤左、右衛,統稱“四衛”,又名“四衛軍”[3]。如按當時的編制,五千六百人為一衛,則四衛軍當有二萬名以上的軍士。景泰及成化時,京軍三大營改編為團營制。騰驤四衛的勇士和精壯的旗軍被抽調,另外組建勇士營和四衛營,在四衛指揮使中挑選坐營官。兩營在弘治、正德時多達四萬余人,后經多次整頓,定額為六千五百余人[4]。編制雖然屢有變化,卻一直由御馬監統領。

關于勇士營和四衛營,史籍所載不盡相同。《明會典》卷一三四《兵部·四衛營》條下記:

四衛營。騰驤左等四衛勇士、軍人、余丁別為一營,從御馬監提督操練,其坐營等官并于四衛指揮等官推選。

《明會典》說的是將騰驤等四衛的勇士等抽調出來,另立一營,所以名曰“四衛營”。傅維麟《明書》卷七一《戎馬志二》則說:

四衛營制。國初有御馬勇士、旗軍,以處迤北逃回人民,供養馬之役,器械衣甲,必異他軍。后多以進馬者投充,而聽御馬監官提督焉。……宣德中,乃專設羽林三千戶所統之,凡三千一百人。間歲,遂改曰武驤、騰驤衛。衛各有左右,別營開操,設坐營指揮四員,仍督以內官,號禁兵。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基本上沿用了《明書》的說法:

武驤、騰驤左右衛,稱四衛軍,選本衛官四員,為坐營指揮,督以太監,別營開操,稱禁兵。

意思很明顯:騰驤、武驤四衛,稱四衛軍,也叫四衛營。

但事實是,御馬監所轄的禁兵,永樂時為養馬勇士;宣德時取了一個名稱,叫“羽林三千戶所”。其后為騰驤、武驤四衛,包括勇士和旗軍。景泰以后,則為四衛營和勇士營。《明會典》只提到四衛營而忽略了勇士營,《明書》和《明史》則將四衛或四衛軍與四衛營混為一談,同時也沒有涉及勇士營。但這支禁兵同時包括四衛營和勇士營卻是無毋置疑的,而且,勇士營的地位尚在四衛營之上。《明武宗實錄》載:

正德三年四月,司禮監太監李榮傳旨:“御馬監勇士、旗軍,系禁兵重務,其令(御馬監)太監谷大用提督,太監李春同都指揮夏明等坐勇士營,太監李堂同都指揮田忠等坐四衛營。”

正德九年十一月,西官廳操練,右都督張洪領勇士營,都指揮桂勇、賈鑒、李隆分領前營、后營、四衛營。[5]

《明會典》關于四衛營的“事例”中也記載說:“萬歷二年議準,勇士、四衛二營,各裁坐營官二員。”[6]這些記載都說明,勇士營和四衛營是同時并存且都由御馬監提督的。

雖然御馬監統領禁兵從永樂、宣德就已開始,但其真正發揮作用并引起時人的關注,卻是在正統十四年土木之變之后。當時瓦剌騎兵直撲京師,北京保衛戰在于謙的組織下進行了五天,最激烈的戰斗發生在西直門和彰義門。由于明軍主力京軍三大營盡陷,守衛西直門的是御馬監太監劉永誠的侄子右軍都督劉聚,在彰義門主動出擊瓦剌軍的則是御馬監提督的留守北京的四衛勇士、旗軍[7]。天順元年二月,英宗復辟,誅殺御馬監太監郝義,原因是郝義曾經策劃調動四衛勇士擒殺支持英宗奪位的司禮監太監曹吉祥[8]。而天順五年,當曹吉祥及其養子昭武伯曹欽在北京發動兵變時,平定兵變、擊殺二曹的主要力量,卻還是四衛勇士和旗軍[9]。正德九年,武宗于京軍十二團營中選拔精銳,編為前、后二營,與勇士營、四衛營同操練于西官廳,為“選鋒”[10]。可見,這是一支戰斗力極強的部隊。

對于御馬監所統領的這支禁兵在整個京軍中的地位和作用,內廷和外廷都看得非常清楚。弘治、正德間御馬監太監寧瑾曾宣稱:“騰驤等四衛勇士旗軍,乃祖宗設立禁兵,以備宿衛扈從,名為養馬,實為防奸御侮也。”[11]正德時兵部尚書許進也認為:“勇士名雖養馬,實為禁兵,防奸御侮,關系重大。”[12]

統領禁兵,使得御馬監在內廷諸衙門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明朝宦官參與軍政事務的基礎,也使御馬監本身逐漸具備多種軍事職能,并被視為內廷中的武職衙門。

一是扈從出征并掌兵符火牌。既然統領禁兵,御馬監宦官自然有扈從出征的職責。自永樂始,明朝曾親自領軍出征的皇帝有四位,即成祖、宣宗、英宗、武宗。成祖五次征討蒙古,御馬監少監海壽至少兩次隨征,御馬監太監劉永誠則三次隨征[13]。宣宗征討漢王高煦,御馬監太監劉順扈從,并受命與陽武侯薛祿、清平伯吳成領兵二萬為前鋒[14]。英宗抵御瓦剌,有御馬監少監跛兒干從征[15]。而武宗北巡宣大、南下淮揚,均由御馬監太監張宗隨行,提督軍務[16]。至于御馬監掌兵符火牌,可從永樂二十二年七月成祖逝于榆木川時,御馬監少監海壽與內閣楊榮馳告皇太子(仁宗)等事看出端倪[17]。一年后仁宗去世,又是海壽“馳訃”在南京的皇太子(宣宗)[18]。正德時,武宗每次調兵,均由御馬監內使持符而行[19]。沈德符說御馬監掌“御廄兵符等項”,是符合事實的。

二是提督京營及坐營、監槍。永樂時立京軍三大營,其中,五軍營有提督內臣一員,三千營有提督內臣二員,神機營則不但有提督內臣二員,其下屬五軍,每軍均設坐營內臣一員、監槍內臣一員。是京軍三大營中,常設提督內臣五員、坐營內臣六員、監槍內臣二十員,共三十一員,均為地位較高的太監、少監或監丞。其中較為著名的有王彥、王安、張泰、趙俊等,張泰、趙俊所在衙門不明,王彥、王安則為御馬監宦官[20]。景泰三年十二月始立團營,由兵部尚書于謙、武清侯石亨及太監劉永誠、曹吉祥節制。曹吉祥當時是內官監太監,內官監列銜在御馬監之前,而曹吉祥排名卻在御馬監太監劉永誠之后,這既因為劉永誠成名已久、資歷更深,也可見御馬監在營務中的地位[21]。天順八年四月重立團營,由會昌侯孫繼宗和太監劉永誠“總管提督”[22]。這是御馬監太監單獨與勛臣提督京營的開始。此后,汪直、傅恭、李良、苗逵、古大用、張忠、陸訚等人均以御馬監太監提督或監督京營。雖然在這期間御用監張永等也曾提督京營,但提督京營及坐營、監槍一般由御馬監內臣充任已成慣例。

三是出鎮諸邊及各省。成祖即位后,命鎮遠侯顧成及都督韓觀、劉真、何福出鎮貴州、廣西、遼東、寧夏諸邊,又命宦官中有謀略者同行,賜公侯服,位在諸將之上。此后,云南、大同、甘肅、宣府、永平及其他邊鎮、布政司均有宦官出鎮,稱“鎮守中官”或“鎮守內臣”。成化、弘治以后,除南京等處守備太監為司禮監“外差”,其余鎮守及監槍諸內臣則多出自御馬監[23]。

四為監軍。這是宦官專征、出鎮及提督京營、坐營、監槍諸職權的演變或延伸。《明史·宦官傳序》說:“明世宦官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隱事諸大權。皆自永樂間始。”其實,明世宦官專征不僅僅是“自永樂間始”,也只是限于永樂、宣德時。見于史料的“專征”宦官也只有鄭和、亦失哈等二三人。自正統始,宦官專征事已不再見,監軍則成為制度。鄭曉《今言》說到京營出征情況:“有事出征,不必揀選,但撥某營出征,則某營將領某營士卒啟行。”[24]于是京營出征,提督京營勛臣及營將便是總兵、副將、參將等,而提督及坐營、監槍內臣即為監軍,提督京營兵部尚書或都御史則提督軍務,形成勛臣或武臣總兵、內臣監軍、文臣提督之勢。以成化間幾次影響較大的用兵為例:元年正月用兵廣西大藤峽,武臣都督同知趙輔為征夷將軍總兵官,太監盧庚、陳宣監軍,文臣左僉都御史韓雍贊理軍務。同年十二月,荊襄用兵,勛臣撫寧伯朱永為靖虜將軍總兵官,太監唐慎、少監林貴奉監軍,文臣工部(旋改兵部)尚書白圭提督軍務;十六年正月征討“套虜”,鄖臣保國公朱永(按:與上文之朱永為同一人,因功進保國公)為總兵官,太監汪直監軍,文臣兵部尚書王越提督軍務[25]。各地用兵亦然。正統至正德間,各邊均有總兵武臣、鎮守內臣、巡撫文臣,是為“三堂”。遇有戰事,則武臣統軍、內臣監軍、文臣提督軍務[26]。由于成化、弘治以后提督、坐營、監槍、鎮守內臣多由御馬監宦官充任,故監軍也成為御馬監的重要職責。

五為提督西廠。成化十三年正月,憲宗因京師屢生變故,錦衣衛和東廠偵緝不力,命御馬監太監汪直領錦衣衛官校百余人,在靈濟宮灰廠拘訊人犯。因靈濟宮在皇城之西,也為了有別于司禮監提督的東廠,故汪直拘訊人犯處被稱為“西廠”[27]。雖然西廠設置時間不長,成化時總計六年,正德時重設,時間也只有四、五年,但西廠之設,顯然是御馬監地位提高和權勢擴張的表現,而競爭對手,則是司禮監。

[1] 《明孝宗實錄》卷一三0,弘治十年十月辛卯。

[2] 《明宣宗實錄》卷四一,宣德三年四月乙亥條載有宣宗關于“虜中走回男子”的“上諭”:“(其)身陷虜中數年,艱苦多矣。今獲來歸,可憫也。其令充御馬監勇士,給衣糧以優之,仍免其原籍之家差役。著為令。”《明憲宗實錄》卷四六,成化三年九月甲子條載巡撫宣府右僉都御史葉盛的奏疏:“凡虜中走回男子,例送御馬監驗充勇士,不堪者發回原籍。”可見,從蒙古逃回男子送御馬監為勇士的做法一直在延續。

[3]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卷九十《兵志二》;《明宣宗實錄》卷一0三,宣德八年七月壬戌。

[4] 《明武宗實錄》卷七,弘治十八年十一月乙酉;《明會典》卷一三四《兵部》。

[5] 分見《明武宗實錄》卷三七、卷一一八。

[6] 《明會典》卷一三四《兵部·四衛營》。

[7]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六《內監·內監掌兵》。

[8] 《明英宗實錄》卷二七四,天順元年正月癸卯。

[9]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卷六《內監·內監掌兵》。

[10] 《明武宗實錄》卷一一八,正德九年十一月庚申。

[11] 《明武宗實錄》卷七,弘治十八年十一月乙酉。

[12] 許進《勇士名額疏》,《明經世文編》卷六八。

[13] 查繼佐《罪惟錄》列傳二九《宦寺列傳》。

[14] 《明宣宗實錄》卷二0,宣德元年八月己巳。

[15] 《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四,正統十四年十月己酉。

[16] 《明武宗實錄》卷一五四至一七六。

[17] 《明太宗實錄》卷一三0,永樂二十二年七月壬辰。

[18] 《明仁宗實錄》卷一0,洪熙元年五月庚戌。

[19] 《明太宗實錄》卷一三0,永樂二十二年七月壬辰。

[20]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八八《詔令考四》。

[21] 《明英宗實錄》卷二二四,景泰三年十二月壬辰。

[22] 《明憲宗實錄》卷四,天順八年四月庚寅、壬辰。

[23] 詳見《明代的鎮守中官制度》。

[24] 鄭曉《今言》卷一之五十。

[25] 分見《明宣宗實錄》卷十三、二四、一九九。

[26] 詳見《明代的鎮守中官制度》。

[27] 詳見拙稿《明成化皇帝大傳》第七章,遼寧教育出版社1994年8月版。 三

御馬監財政職能的發生和發展,與其軍事職能的發生和發展是同步的。如果說御馬監的軍事職能是以提督養馬勇士及四衛禁軍為基礎,那么它的財政職能則是以管理御馬草場為起點。

所謂御馬草場,實有兩種情況。一是收草儲料之所,即草料場。如位于北京皇城內御馬監大廳之南的里草場、位于東安門外的中府草場,以及位于皇城外東北的天師庵草場等皆是[1]。二是牧馬草場,即放牧場。如占地二千六百余頃的順義縣北草場、占地一百二十八頃的安州草場等皆是[2]。

與此相適應,御馬監管理草場的方式也有兩種。

對于草料場,御馬監的職責是監守倉場、收納發放草料。御馬監所屬草料場主要有上述里草場、中府草場和天師庵草場三處,時稱“三場”,均辟場積草、建倉儲料。每場有掌場太監一員,貼場宦官一、二十員,僉書宦官數十員至百余員[3]。《酌中志》的作者劉若愚,就曾在里草場做過僉書[4]。此外,壩上等象馬牛羊房也有規模不等的草料場[5]。據宣德二年的定制,御馬監象馬牛羊草料,均分派于山東、河南、北直隸民戶地畝草內征收[6]。御馬監貼場、簽書宦官坐場監收。各倉場所收草料的數量是根據在房牲口數量而定的,一般來說,每匹(頭、只)牲口每年平均約配給麥豆等料十石、草二百至三百束。在永樂、宣德至正德、嘉靖的一百年里,御馬監草場所收草料的數量大致沒有變化,每年例收料十八萬二千余石、收草四百九十六萬余束。這個數字是按永樂時御馬監各房牲口數而定的,當時各房共有象、馬、驢、牛、羊等一萬八千余匹(頭、只)[7]。

從永樂遷都北京到正統定都北京,標志著明朝政治中心的北移,而其連鎖反應,便是人口的北遷。加上承平日久、人口繁殖,北方荒地漸次墾復,地畝草的征收越來越困難。至嘉靖時,東南經濟發達地區的地稅大致完成了由實物到貨幣的過渡,北方也正在經歷這一過程。御馬監草料不再直接向民戶征收,而是由山東、河南二糧道支給折色銀。到隆慶、萬歷間,山東、河南糧道的折色銀直納戶部太倉庫,由太倉庫支付給御馬監,御馬監則用關領銀兩,向民戶購買草料[8]。整個社會的商品化進程,推動了御馬監關收草料方式的演變。

對于放牧場,御馬監的職責是管理新舊圖冊、巡查牧場、征收草場子粒。

永樂時初設牧場,目的在于“每歲夏秋放牧,縱其弛逐”[9]。當時屬御馬監的牧場有十九處,放養的馬、駝、羊、牛等共一萬七、八千匹(頭、口)。御馬監勇士、旗軍除宿衛者外,多在牧場養馬、巡青,禁止閑人閑馬入內打草及偷耕。經過一百年左右的變化,御馬監所屬草場越來越多,牲口卻越來越少。經嘉靖初戶部查勘,御馬監當時共有馬房二十處、牧場五十六所,共占地二萬四千余頃,從騰驤等衛調撥的養馬勇士、旗軍四千多人,但馬、駝、驢、騾、牛、羊等僅有三千九百余匹(頭、只)[10]。牧場面積增加了幾倍,牲口數卻只是原額的四分之一。

牧場的擴大,是由一個從私占到官占、從非法占有到合法占有的交替過程實現的。

正統六年三月,御馬監已故太監劉順家人上了一道奏章,說劉順在世時,有欽賜及自置的莊田、塌房、果園、草場共二十六所,其中在薊州的十所草場占地四百六十八頃,今劉順已死,除留下莊田、塌房十六所以供奉養外,其余均請入官[11]。又弘治三年八月,巡按順天監察御史鄒魯糾劾寧晉伯劉福侵占草場。經查,劉福的叔祖為御馬監著名太監劉永誠,永誠在世時,欽賜武清縣利上屯莊田二百五十余頃,又侵占牧場二百余頃。永誠死后,牧場、莊田均為劉福所占。于是作出裁決,按三十留五的比例,留所賜莊田中的四十一頃給其家人,其余二百一十頃及所占牧場二百余頃入官[12]。影響最大的是正德四年,御馬監太監谷大用在劉瑾的支持下,命諸管馬房員役,以查勘牧場被侵為由,將御馬草場界外田土,不分欽賜勛戚莊田或軍民屯田,混同侵占,另立封識,為御馬草場,新占牧場一萬多頃[13]。

劉順和劉永誠屬私占,當然,最終大部分歸了官;私占是非法,歸官則是合法。而谷大用則是通過公開和合法的方式侵占。但不管哪種方式,真正得利者當然是御馬監的宦官們。所以楊廷和說:“利歸私室、怨及朝廷。”[14]

牲口越來越少,牧場越來越大。如果按嘉靖十年戶部所定馬一匹配給一百五十畝牧場的比例計算[15],御馬監所有在房牲口所需牧場不過四、五千頃。多余的兩萬頃牧場便成了宦官以及貴戚、豪富的爭奪對象,附近農民私墾偷耕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部分牧場變為農田,這本是農業地區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明代御馬監牧場的這一變化,卻有一個由農田到牧場再到農田、由私田到官田再到私田的過程。許多牧場本來就是農田,也是農戶的私田;被御馬監侵吞后,成了牧場、成了官田;當它們又被宦官、貴戚、豪富、農民侵占或偷耕后,實質上又成了私田。這一情形早在正統時就已經非常嚴重。

正統九年,戶部右侍郎焦宏奉命與司禮監監丞宋文毅查勘牧場被侵占的情況,并將查勘結果上奏:“壩上大馬房諸處草場,多被內官內使人等侵占,私役軍士耕種,甚者起蓋寺廟、擅立窯冶,及借與有力之家耕種,以致草場窄狹,馬多瘦損。”請求依律治罪。英宗對此顯然不感意外:“朝廷設立馬場,令內官監之,而乃作弊如此。”而他對此事的態度,卻令戶部官員吃驚不小:“論此當罪,今姑寬貸,令速改過。其內官各賜地一頃,內使、凈軍各賜五十畝。已蓋廟者勿除,悉還官。都察院仍給榜禁約,每歲遣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視,敢蹈前非者,必殺不宥。”[16]這個處理,實際上是承認私墾牧場的合法性。

從正統到正德,一方面是牧場被全面私墾私占,另一方面明政府也在不斷對牧場的管理方式進行修正。正德元年四月,管理馬房御馬監太監陳貴、葉陽以馬房屋宇墻垣傾圮為由,奏請開耕草場牧地,以充修理費用。事下戶部,戶部給事中張文等人以祖制為依據,予以駁斥,并對正統以來草場被占及政府所作的處置進行了回顧:

正統時,提督人員有侵其地者,英宗皇帝令改正,戒再犯者必殺無赦。成化中,(御馬監)太監李良、都督李玉、錦衣衛指揮劉紀等又各侵苜蓿地,憲宗皇帝罰(李)玉俸三月,仍遣官核實以正其經界焉。近年(御馬監)太監覃昌、陸愷奏討香河等縣草場,壽府仁壽宮奏拔永清等縣草場,給事中周旋等查出,孝宗皇帝又令照數還官。夫莫尊于母后,莫親于皇弟,先帝且不得而私之。貴、陽、聰何人,乃敢以香火為請而留數百畝、以修理為辭而乞數千畝。是欲以一時之私情而壞累世之成憲,將必至于草場蕩廢、馬政空虛而后已。[17]

給事中們雖然是振振有詞,卻否定不了一個基本事實:對于私墾牧場者,禁令嚴而處罰輕,故而屢禁不止。同時又故意抹去了一個事實:對于被清查出來的私墾牧場,一般并不要求還牧,而是承認既成事實,向墾耕者征收子粒銀,每畝征銀一至三分。這一措施是弘治時采納御馬監太監寧誠的建議而實行的[18]。每畝一至三分的稅率是當時一般勛戚莊田的稅率。按成化、弘治時北直隸米價,每石合銀三錢左右,征錢一至三分,約合每畝納田賦三升至一斗,為民田的稅率。

嘉靖初,通過對牧場的查勘,戶部奏準,御馬監五十六所牧場共二萬四千頃,除留八十頃為御馬監公廨田、四千頃為牧場以備放牧外,其余一萬九千九百余頃均召農民佃種,每畝仍征子粒銀一至三分,“以充國家歲時之需”[19]。至此,御馬監牧場大抵完成了向稅田的演變,御馬監管理牧場,則增加了征收子粒銀的職責。

萬歷十年清丈土地時,御馬監管理的由牧場改為稅田的土地尚有一萬六千余頃,每年征子粒銀三萬三千九百余兩。至三十三年,凡每畝征銀不及三分者均加至三分,每年增收子粒銀一萬六千兩,稱為“監銀”,以備宮中之用[20]。這樣,部分牧場實質上又由稅田變成了皇莊。

由于有管理草場的經驗,從成化初開始設置的皇莊也由御馬監宦官經營。經成化、弘治、正德三朝的發展,到嘉靖初,共有皇莊三十六處,占地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按每畝三分征稅,御馬監每年所收皇莊子粒銀約十萬兩[21]。

正德時一度沸沸揚揚的皇店,則完全是由御馬監太監策劃設置的。史載:正德初年,“谷大用用鎮守太監言,奏請于臨清開皇店,(劉)瑾捕其獻計者罪之。”[22]是提議開設皇店者為臨清鎮守太監,主持其議的是掌西廠御馬監太監谷大用。而那位臨清鎮守太監很可能也是出自御馬監。其后推動設置皇店的是另一位御馬監太監于經。正德九年,于經先是奏準武宗,開皇店于京師九門關外及張家灣、宣府、大同等處,稅商榷利[23];接著,又將本由順天府管理的寶源、寶慶二官店改為皇店,榷斂商賈[24]。據當時人們估計,經這幾處皇店提供給內府的白銀每年約有八萬兩[25]。作為對于經的獎賞,武宗在正德九年九月贈其父于泰為錦衣衛都指揮使、其母王氏為夫人,授其從弟于資為登州衛百戶,并賜祠額護敕[26]。

如果將牧場、皇莊、皇店三項一并計算,每年經御馬監征入的白銀為二十三萬兩[27]。這個數字是嘉靖時班匠征銀免役后每年匠班銀(六萬四千余兩)的近四倍,而與嘉靖時所定運河、長江沿岸七大鈔關每年征收的船料鈔總額(二十五萬二千余兩)相當。可見御馬監在當時中央財政中的地位。此外,由于各地鎮守中官多由御馬監宦官出任,鎮守中官的主要職責之一是采辦土物貢品,故御馬監又有采辦之職,其過手錢鈔銀兩及作為采辦支付手段的鹽引則無法計算。

[1] 劉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內府諸司職掌》。

[2] 查繼佐《罪惟錄》志之九《土田志》。另見孫承澤《天府廣記》卷二八《太仆寺附御馬監》。

[3] 劉若愚《明宮史·木集》。該書為明人呂毖從《酌中志》中輯出,木集為其中的第十六卷《內府職掌》,但文字略有不同。

[4] 劉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內府諸司職掌》。

[5] 劉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內府諸司職掌》。

[6] 《明會典》卷二九《戶部·征收》。

[7] 《明世宗實錄》卷九一,嘉靖七年八月辛亥。又見陸粲《陳馬房事宜疏》,《明經世文編》卷二八九。

[8] 《明會典》卷二三《戶部·馬房等倉》。

[9]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九八《中官考九》。

[10] 《明世宗實錄》卷九九,嘉靖八年三月戊申。孫承澤《天府廣記》卷二八《太仆寺附御馬監》、《罪惟錄》志之九《土田志》分別載御馬監草場為五十八所、二萬四千余頃和五十七所、二萬五千余頃,與《實錄》所載接近。牲口數見陸粲《陳馬房事宜疏》,《明經世文編》卷二八九。

[11] 《明英宗實錄》卷七七,正統六年三月壬寅。

[12] 《明孝宗實錄》卷四一,弘治三年八月癸未。

[13]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九八《中官考九》。

[14] 《明世宗實錄》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戊子;楊廷和《楊文忠公三錄》卷三《請逮問谷大用疏》。

[15] 《明世宗實錄》卷一三一,嘉靖十年十月壬辰。

[16] 《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九,正統九年閏七月甲申。

[17] 《明武宗實錄》卷十二,正德元年四月癸丑。

[18]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九八《中官考九》。

[19] 《明世宗實錄》卷九九,嘉靖八年三月戊申條載:“各草場共五十六所,熟地二萬四千十一頃……以熟地八千畝盡歸監,以資公用,留生草地四十萬畝的備芻牧,其所余一千九百三十余頃召民佃種征租。”按:此處“一千九百三十余頃”應是“一萬九千九百三十余頃”之誤,遺漏“萬九”二字。臺灣校勘本以廣、抱、閣本校勘,未曾檢出,可見諸本皆有遺漏。另據《明史·王軏傳》:王軏“勘御馬監草場,釐地二萬余頃,募民以佃。”可見《實錄》之誤。

[20] 《明神宗實錄》卷四八八,萬歷三十九年十月丁卯。又《天府廣記》卷二八《太仆寺附御馬監》載:“嘉靖七年十月戶部奏:勘過御馬監草場五十八處,自公廨所占及監官養贍之外,計實地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余頃,蘆葦地及拋荒草地三千余頃,歲可征子粒七萬二千兩有奇,各照莊田事例征銀解部。”按這條材料《明世宗實錄》嘉靖七年十月、閏十月不載,實地及蘆葦地、拋荒草地每畝均征銀三分,當時并未實行,否則,亦無萬歷二十三年的“監銀”事。

[21] 關于皇莊問題,業師鄭克晟教授《明代政爭探源》已作詳述。

[22] 高岱《鴻猷錄》卷一一《劉瑾之變》。

[23] 《明武宗實錄》卷一一六,正德九年九月甲子;卷一九四,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酉;卷一九七,正德十六年三月丙寅。

[24]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一九《莊田》。

[25] 《明武宗實錄》卷一九七,正德十六年三月丙寅。

[26] 《明武宗實錄》卷一一六,正德九年九月甲子。

[27] 當然,這種計算是欠科學的,因為牧場全部改征子粒銀時,皇店已經革除。 四

在上述御馬監的所有職掌中,統領禁兵、管理草場,始于永樂而發展于成化、弘治、正德;提督京營及西廠、管理皇莊,始于景泰、成化而泛濫于正德;管理皇店發生于正德;出納令符火牌、采辦土品貢物及鎮守、坐營、監軍等,永樂時已經開始,但主要歸于御馬監則是在成化以后尤其是正德時。

正德時期是明代宦官勢力的膨脹時期,但除劉瑾專權外,其主要表現幾乎都與御馬監有關。可以說,正德時期宦官勢力的膨脹主要表現為御馬監勢力的擴充和地位的上升。它與明武宗扶植邊軍武人勢力及對土地、財物的瘋狂掠奪密切相關,并直接受景泰以后國內形勢變化的推動。

土木之變的發生,改變了明朝與蒙古各部之間的抗衡態勢,迫使明政府在北部邊境地區增設關隘、加派駐軍,并不斷對京師駐軍進行整頓和改編。持續數十年的荊襄流民及廣西瑤民問題,以及各地不時發生的民變,迫使明政府不斷調整和加強對地方的鎮壓力量。由于御馬監職掌禁兵,本身具有軍事職能,而京軍的中堅力量,又是以四衛營和勇士營為主體的禁兵,故御馬監的地位也隨著京軍的調整和邊境、內地用兵的頻繁而加強。從一定意義上說,司禮監和御馬監代表著內廷的文職勢力和武職勢力。當需要對外廷以內閣為代表的文官集團進行制裁時,司禮監的地位便上升;當國家頻繁用兵時,御馬監的地位便加強。

經過明前期近百年的休養生息,無論是南方還是北方,社會經濟都得到了恢復與發展,土地的價值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社會財富越來越為人們所追逐,勛戚、宦官、縉紳階層對土地的兼并和對財富的占有,直接對最高統治者產生刺激。宣德年間,為取花木鳥獸及諸珍異之好,廣遣宦官于各地采辦,可視為最高統治者公開參與掠奪社會財富的開端[1];而憲宗即位伊始便將已經籍沒歸官的曹吉祥莊田撥為皇莊,則表明最高統治者開始介入土地兼并[2]。從這個意義上說,御馬監經營草場、皇莊、皇店,征收子粒銀及商稅,以及采辦土物貢品等財政職能的產生和加強,實質上是皇室對國家財源的公開分割和對社會財富的公開掠奪。

正德時期既是御馬監勢力的膨脹時期,也是各種社會矛盾的激化時期。而正德時期社會矛盾的激化,又與御馬監宦官的活動有著密切關系。據嘉靖初夏言等人的查勘結果,北直隸順天、河間、真定、保定四府的三十六處共三萬七千六百頃的皇莊,有二十一處、二萬四千多頃是在正德時所立、所占[3];而據楊廷和嘉靖時所上奏疏,御馬監二萬四千余頃草場,有一萬多頃為御馬監太監谷大用在正德四、五年間所侵占的勛戚莊田和軍民屯田[4]。管理草場、皇莊、皇店,以及在各處鎮守和采辦的宦官,連同依附于他們的豪猾之徒,又借機搜刮掊克、聚斂侵欺。給事中夏言等言及此事,痛心疾首:

凡民間撐駕舟車、放牧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界土地,則輾轉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重整,幫助為虐,多方掊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十之一、二,而入私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余。由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里分減并,而糧差愈難。卒致輦轂之下,將見數十年后,人民離散,土地日蹙,盜賊蜂起,奸雄藉口,不知朝廷何以為國。此可為太自流涕者也。[5]

土地兼并的加劇及宦官人等的敲剝,造成了草場、皇莊所在地北直隸大量農戶的流亡,也造成了各地程度不同的社會動蕩。正德四、五年爆發的楊虎和劉寵兄弟領導的歷時三年之久、席卷數省的農民起義,就發生在北直隸順天府,它和以江西、四川為中心的連綿不斷的民變一起,大大加深了明朝的統治危機。

與此同時,御馬監勢力的膨脹也激化了內廷宦官集團與外廷文官集團、勛貴集團以及內廷御馬監與司禮監、御用監諸衙門的矛盾。

以御馬監為主要表現的宦官勢力的膨脹,打破了本已形成的內廷宦官與外廷文官在國家事務中的職責界限,侵奪了外廷文官集團的利益,同時也造成了國家管理秩序的紊亂。文官集團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也為了維護正常的統治秩序,在正德初就發起過聲勢浩大的反對宦官斗爭。雖然這次斗爭以大學士劉健、謝遷和戶部尚書韓文等人的罷職而告失敗,但后繼者楊一清、楊廷和等人仍在各方面對宦官勢力進行限制,一旦時機成熟,便進行反擊。武宗去世后,大學士楊廷和利用起草遺詔的機會,革除積弊。文書房宦官要求刪除詔書中數項不利于內廷的條款,被楊廷和正色駁回:“往者事齟齬,動稱上意。今亦新天子意邪?吾儕賀登極后,當面奏上,問誰欲削詔革者。”[6]激憤之情,溢于言表。

御馬監提督四衛、勇士營及京營,擴占田地為草場、皇莊,均與勛戚貴族直接發生沖突。永樂時設三大營,景泰、成化時設團營,是勛臣、內臣并為提督,但成化中憲宗卻命御馬監太監汪直“總督團營”,故《明史》說:“禁旅專掌于內臣,自帝始也。”[7]保國公朱永當時為勛臣領袖,也“提督”京營,卻被汪直及兵部尚書王越視若武吏。及至武宗時,立西官廳、立威武團練營,均以御馬監太監張忠為監督,英國公張懋等僅參與“管操”,形同閑曹。御馬草場和皇莊的擴大,與勛戚貴族莊田的擴大一樣,其侵占對象都是原屬太仆寺和在京各衛的草場,以及北直隸順天、河間等府的民田。在北直隸各府人口較為稀少、土地大多拋荒的明初期,御馬監與勛戚在對土地的侵占上尚可相安無事。但是,隨著人口迅速增加、空閑土地越來越少,二者之間就侵占對象進行的爭奪便不可避免,甚至發生相互侵占。在這場爭奪中,由于御馬監背后有皇帝的支持,故連連得手。

洪武、永樂時,內官監和神宮監曾先后為內府諸司首署。宣德時,司禮監因獲得了“照閣票批朱”的批紅權,又提督東廠、掌皇城內儀禮刑名,地位上升。至正統初王振掌司禮監,司禮監遂為內府第一署,內府各衙門間的尊卑關系和職責分工也重新構成。但是,由于王振鼓動英宗貿然出師,導致土木慘敗,其后又發生司禮監太監曹吉祥與其侄曹欽的兵變,動搖了司禮監的獨尊地位。而御馬監則因提督四衛軍參與北京保衛戰及平定曹吉祥兵變,地位得到加強,遂有提督京營及西廠、兼管皇莊之權,與司禮監成抗衡之勢。正德時,御馬監的勢力事實上已全面超過司禮監,武宗甚至令御馬監太監張銳提督東廠,侵奪司禮監的已有職權[8]。而且,在司禮監任提督東廠或掌印太監的,也多出身于御馬監,如谷大用、魏彬等,均以御馬監太監轉銜司禮監。與此同時,御馬監出納令符火牌,侵奪了印綬監的職權;鎮守中官采辦土物貢品,侵奪了御用監的職權;御馬監擴占草場、皇莊,既與勛戚貴族,也與內府各衙門的當權太監發生矛盾。

御馬監幾乎成了正德時期各種矛盾的焦點。

盡管豹房的御馬監宦官傳出了武宗的臨終遺言:“以朕意達皇太后,天下重事,與閣臣審處之。前事皆由朕誤,非汝曹所能預也。”[9]但人們更相信后面那一句是宦官們加上去的。即使屬實,人們也要將革除弊端的矛頭指向御馬監。

對御馬監的清算從武宗去世的當天就開始了。大學士楊廷和等在決策迎立興獻王長子即世宗朱厚熜之后,擬遺旨罷威武團練營、革皇店官校、遣散豹房官軍[10]。接著,對正德時劣跡顯著的一些太監進行懲治:魏彬、張永免職,谷大用、丘聚降為奉御發南京孝陵司香,張銳、張雄、張忠、于經、劉祥、孫和等十九人下獄。這批內廷權勢者除張永外,均為御馬監太監,或曾為御馬監太監[11]。其后,又整頓四衛、勇士營,清查冒濫;查勘草場、皇莊,還田于原主,裁削草場及皇莊管理內臣;撤還各省各邊鎮守、監軍、監槍、監倉內臣,革除京營的提督、坐營等內臣;東廠提督仍歸于司禮監,采買物品則歸權于御用監。

經過嘉靖初對內府主要是御馬監的清算,各種社會矛盾均得到不同程度的緩解。內府各衙門之間的關系也趨于協調,外廷文官機構的權限得以申張,勛貴們收回了被剝奪的權益,北直隸順天等府的農戶減輕了所受敲剝,各地有司及民眾也因鎮守中官的撤除而感到息肩。在這些表象的掩蓋下,明代皇權與各種社會關系重新趨于協調,明代統治集團通過內部的調整而渡過了一次統治危機。從這個意義說,御馬監一方面加深了明朝的統治危機,另一方面也成了承擔皇權腐朽而造成的惡果的替罪羊。

[1] 陸容《菽園雜記》卷四。

[2] 夏言《勘報皇莊疏》,《明經世文編》卷二0二。

[3] 夏言《勘報皇莊疏》,《明經世文編》卷二0二。

[4] 楊廷和《楊文忠公三錄》卷三《請逮問谷大用疏》。

[5] 夏言《勘報皇莊疏》,《明經世文編》卷二0二。

[6] 《明史》卷一九0《楊廷和傳》。

[7]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8] 《明武宗實錄》卷八八,正德七年閏五月壬辰。

[9] 《明史》卷一九0《楊廷和傳》。

[10] 《明武宗實錄》卷一九七,正德十六年三月丙寅。

[11] 《明世宗實錄》卷一,正德十六年四月戊申。 五

雖然御馬監的權勢在嘉靖初受到扼制,宦官勢力在整體上也相應受到打擊,但導致明代宦官參政與專權以及御馬監重新崛起的因素并未真正消除。

其一,由明太祖確立的極端中央集權制度,導致了超越歷代的權力高度集中。經過永樂到成化的演變,又形成了各衙門分司其職、內閣代言批答、內監照閣票批紅、六科簽署封駁、君主垂拱而治的統治模式和運作機制。但是,既要“垂衣拱手”,又要“乾綱獨攬”,就不可避免要加強內廷對外廷的干預和制約。成祖立三大營時,同時命內臣和勛臣坐營;宣宗一面命內閣票擬,一面又讓內監批紅。均可看出以內制外、內外相制的思路。至成化、弘治間,從中央到地方,內廷宦官已全面參與政治、軍事、經濟、司法、外交各項事務,與外廷文官構成了中國歷史上僅見的雙軌制官僚系統的權力網絡。只是由于正德時宦官勢力尤其是御馬監勢力的膨脹打破了內外廷之間的制衡態勢,才導致嘉靖初對宦官勢力的扼制,但以內制外、內外相制的基本格局并沒有變化。

其二,嘉靖初的打擊,固然使內外廷力量對比發生了有利于外廷文官的變化,但內廷宦官各衙門尤其是司禮監和御馬監的基本職權并沒有革除。即使在嘉靖初,面對文官集團咄咄逼人的攻勢,御馬監仍是毫不示弱,在勇士旗軍的員額、草場子粒銀的征收、鎮守中官的派駐等問題上,與文官集團反復論爭,并或明或暗得到世宗的支持。嘉靖二年,戶部正在請旨查勘草場,御馬監太監閻洪卻奏請外豹房永樂莊地。雖然這一要求因遭到戶部的抵制而未能實現,卻也未見世宗有任何譴責之意[1]。嘉靖初將御馬監所屬勇士營和四衛營的員額定為五千四百余名。但到嘉靖八年,又已增加到八千八百余名。雖經兵部力爭而查革超額的三千四百人,而嘉靖十六年,世宗又從御馬監之請,不僅將查革的勇士、旗軍盡數收回,還另外增加了數百人,使二營員額接近一萬人[2]。可見,就是在被稱為“馭宦官甚嚴”的嘉靖時期,御馬監及整個內府的勢力也足以和外廷抗衡。

其三,明太祖關于后世子孫不得復設丞相、臣下有敢變更祖制者處以重刑的祖訓,使得外廷文官系統難以形成名正言順的權威機關。正德初,劉瑾等“八虎”用事,外廷經過反復醞釀,才結成了以內閣大學士劉健、李東陽、謝遷及戶部尚書韓文為首的反宦官聯盟,但吏部尚書焦芳卻拒不合作,并與劉瑾結盟。而劉瑾對武宗說的一番話,則可看出內廷的力量;“若司禮監得人,左班官安敢如是!”[3]武宗遂命劉瑾掌司禮監,形勢立變。明代內閣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歷代宰相的地位和職權,但制度上卻不得統領六部及其他衙門,票擬須經批紅才能生效,難與司禮監對抗[4]。黃宗羲說:“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5]雖然不無片面,但罷丞相卻是外廷文官在與內廷宦官抗衡中處于劣勢地位的重要原因,同時,也使外廷在處理重大事務時意見難以統一,缺乏辦事效率。

基于上述原因,每當國家發生變故,每當最高統治者認為外廷文官集團及武官集團辦事不力時,宦官集團便可立即越俎代庖,全面參政。如萬歷時神宗因財用不足,便向各地派出礦監稅使;天啟時遼東局勢嚴重,便恢復了各邊鎮守太監;崇禎時,不僅命宦官監軍及監督京營,又設總理捕務、提督門禁,巡視點軍諸內臣,皆以御馬監、司禮監及文書房內臣擔任。不僅如此,四衛營和勇士營還被合編為勇衛營,成為當時抗擊清軍及打擊張獻忠、李自成義軍的“勁旅”,御馬監又恢復了昔日的氣勢,但明政權也旋踵而亡。

御馬監和司禮監是明代內廷中最有權勢的兩個衙門,但就其職權看,司禮監具有相對的穩定性[6],御馬監則有較大的隨意性。司禮監的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明代中央集權制度的規定性,御馬監的隨意性則表現了這一制度的無序性。在這種穩定性和隨意性、規定性和無序性的相互交織及彼此消長中,可以看出明代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一個不同于其他朝代的現象,即文官集團乃至作為內廷文職衙門的司禮監一直在為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統治秩序而努力,但隨意破壞這一秩序的,卻是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御馬監的隨意性正是皇帝隨意性的體現和延伸,因此,對御馬監的扼制,實質上是對皇帝意志和行為的限制,這種限制的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明代社會的是否穩定。

[1]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九八《中官考九》。

[2] 傅維麟《明書》卷七一《戎馬志二》。

[3] 《明史》卷三0四《宦官傳一》。

[4] 詳見《論明代內閣制度的形成》。

[5]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罷相》。

[6] 參見《明代的司禮監》、《論明代宦官的知識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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