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高利貸資本活動形式
劉秋根 王福鑫
關鍵詞明代存款放款抵押放貸信用擔保 ***
中國古代至少在西周時期已有放貸取息之事,而得到比較大的發展,則是在春秋、戰國之后。以后各代高利貸資本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并不斷得到發展,活動形式也日益復雜起來。自宋代以后,因資本積累的發展及流通的加快,在放貸之外,存款也隨之產生。關于這一問題,學術界尚無專門探討,本文擬從存、放兩個方面對明代高利貸資本活動形式作一考察。
一
因安全、保密或使用等方面的需要,至少在秦漢時期便有了貨幣及其他財物的窖藏之事,唐代以后,還有了比較專門的經營貨幣寄存的柜坊。但是這種寄存,不論是由私人偶然進行的,還是由柜坊專門經營的,都還只是一種因人的關系而導致的保管,或是一種需要支付費用的寄存,還不是正式的存款。 正式的存款是在北宋中期以后,在官營抵當所中產生的。熙寧四年,宋朝政府設立抵當所,以檢校庫的財物放貸取利,不久以后,首都東京的一些衙門如開封府雜供庫、國子監、都水監、律武學都拿出了一筆為數不少的錢財存于抵當所,委托它生息。明代尤其是明中葉以后,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正式的存款得到了發展和普及。 明代存款多是因為生活的需要存于財主或商鋪之中。其中有些看不出有取利息的痕跡,可能還只是一種保管式的寄存,而接受寄存的財主或商鋪也不以之為資本進行營運;多數則是要求利息的,接受存儲的財主或商鋪也以之作為營運的資本。 前者如嘉靖左右,南京人顧澄,家饒于財,“有友勞君自東粵來南游,曾以重貲托公而歸,歸更數年取識,其笥封識宛然……無錫太學周公以千金寄公處,周君死,人無知者,呼其家人還之”〔1〕。 松江府華亭縣楊周,家貲豐腴,“有俠賈者持金三千斤寄公所……遲十年而賈至,公倍其子母錢貢之……堅謝不受”〔2〕。 此二例,均未見有用這些存金投入經營的痕跡,甚至還表現為一種俠義性的行為。 后者如松江府上海人浦澤,以農起家,“嘗儲金二斤在故人顧君德、唐君贇處,托為子母以自給”〔3〕。 萬歷左右,“南京大中橋有吳姓者,父子為庠生,家業不窘,門前開一鋪,請一先生教子有年矣。其先生患其妻之善費也,乃積貲變產,得二百金,密寄于主人家曰:每年取少利以自給,而本常在”〔4〕。 嘉靖左右,“有夏姓者,住嘉興秋涇橋,夏與徽商吳氏綱紀某甲甚昵,甲有私橐五百金,欲藉主人生息,懼為見疑,乃駕言于吳曰:鄰人夏有少積,欲藉主人廢著,冀得子錢,然又不欲使人知也。吳信而收置,為經營數年,計子母得一千八百矣”〔5〕。 洞庭商人席禎,明末經營典當于臨清,清兵入“臨清之破也,悉亡其貲,君恐以累故人之寄橐者,將倒庋還之,絕去什一弗復事……”〔6〕 以上諸例,大體上都是因為日常生活目的而存款的。其中有的是存于有信義的財主之家,如前三例;有的則是存于商鋪、典當之中,如第四例。很明顯,這些存款者是按比較固定的利率取息的,其利息的多少與一定時期內生活費的多少應該是相適應的。 總體上說,明代的商鋪及財主家庭均接受存款,從地域上看也是比較廣泛的,有北京、南京、浙江等地,反映出存款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但其信用發展的程度還是很低的,絕大部分還被人的關系所束縛,表現在存款者與接受存款者之間多數是主仆、親朋故吏、同鄉人等關系,因而其發展的局限性很大。而對這種關系的一定程度的突破則是到清代以后。 至于明代存款的利率,尚未見有明確記載。
二
明代高利貸資本的主要業務當然是放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抵押借貸,一是信用借貸。 抵押借貸大致又可分為兩種:一是由典當鋪(有時包括印子鋪)所進行的比較專門化的動產抵押放款;二是由商鋪、私人所兼營的一般的抵押放款。 由前者看,自南北朝、隋唐以來,典當業均經營動產抵押借貸,自宋以后其業務逐漸豐富,開始向經營存款、放款、錢票發行、貨幣兌換、信用放款的綜合性金融機構轉變。就明代典當業看,當鋪也與其他各類商鋪一樣經營了存款,這一點已如上述。明代典當業主要業務仍是動產抵押放款。就抵押的物品來看,似以衣物為主,包括金銀珠寶、名人字畫、家具器皿、待銷的商品等,筆者于《中國典當制度史》中已有所論。 典當鋪之外,其他一般抵押借貸情況更為復雜,依抵押的物品之不同,大體有動產抵押借貸、不動產抵押借貸,還有人身抵押借貸。 從動產抵押借貸看,有以金銀首飾、古玩、名人字畫為質者,有以日常衣物、器皿、工具甚至以牲畜為質者,種類極多,除此之外還有不少特殊的東西。總體上說,地主、商人、官僚、貴族之家以前者居多,一般的農民、手工業者及一些下層知識分子則以后者為多。下面先舉一些具體例子。 嘉靖左右,陜西三原有胡汝寬,常常放債,“人困者多仰給,公又放寬期約,即有以田畜質者固辭不取”〔7〕。 明末江西撫州“鄉村農戶,身無余錢,方其仰求富民,高下惟命,或質衣物,或為庸力以谷準直……”〔8〕 王敬臣“嘗命仆以銀器質子錢家,逾年贖之,而子錢家誤與金器,促仆還之”〔9〕。 松江府上海縣大官紳地主潘允端經常接受別人動產抵押,其抵押品主要是古玩、字畫、硯石、玉杯、文獻典籍等。這由其萬歷十四年至二十二年的日記得到了反映。〔10〕 一些官員和軍官則常以應得俸祿為抵借錢。弘治三年七月十八日,兵部尚書馬在題本中言:“各衛所指揮千百戶等官額該見任軍政、其余帶俸并多余見任俱在各營操練,帶俸都指揮亦在其內,各因家道貧難,預將俸糧立約與人揭借使用……”〔11〕 顧清記載:有一年夏天,因官府征斂峻急,“米價翔貴,民以青苗一畝,典銀三錢,納糧一石,至典田五畝以上。”〔12〕這是以田畝中的青苗,也即秋天的收成為抵押借銀。 徽州府歙縣巖鎮有商人阮弼,其父家饒,樂于賑人之急,“諸告急者至,無慮贏詘應之,無以應則為之出所有而質子錢家,質窮則假他人之有以為質”〔13〕。在自己沒有適合的抵押物品時,竟至于借物作為抵押,充分反映了動產抵押借貸的普遍性。 不動產抵押借貸也很常見,包括房屋、田土、山塘、墳地等。 明初錢唐夏姓者“生殖頗殷,未始乘約以規利,里有以大宅一區質錢,久之,質直與屋等”〔14〕。 明后期南京軍官因襲替武職,候選于京師,拖延時日,“一切資斧措辦,盡將祖父以來幾畝之磽地,幾間之破房,多方求質于子母錢家,而后得世襲一官 ……”〔15〕 江西臨川縣有廣壽寺,明崇禎左右,“僧訟連,半廢其產,時時持產券質子錢家,子錢家皆豪右,以值半收上氓之利……”〔16〕 相比之下,田地抵押借貸比房屋更為普遍。 明代佛山霍氏族產有“嘗本”、土地,進行放債、收租,其嘗例規定“嗣后生揭,凡子孫揭用,不及一兩,不論有無產業,只是登簿。……一兩以上,即要產業為按,寫立文契。……計其利與這業時價相當,即要立明賣契,離業開稅。……如外人生揭,必須通知父老,寫立田地文契……”其家訓更細致,要求貸放之時,“務要寫田地立約,或銀錢交手,才有憑據。收債之時,耕田者禾熟催取;窯租者,見賣缸瓦即問……”〔17〕。 成化二十二年七月初六禮部等上奏反映民情,其中引用松江府上海縣老人陸緒的請求說:“又典當首飾衣服器服(當為‘物’)起三分(當加‘利’字)取贖;損壞者,量還本利取贖;欺賴者聽告,不追本利給還;無力取贖者,田與債主再種二年交還田主,或加價絕賣……”朝廷同意了這一請求,并更明確規定:“典當田地器物等項起例(當為‘利’)亦依常例,或備贖取,或計所收花利已勾[夠]一本一利者交還田主……無利(當為‘力’)贖取者, 亦聽使再種或加價絕賣……”〔18〕顯然,在這里抵押的土地已經掌握在債主手里,故經過一段時間以后,朝廷為了保證稅收(“糧”)明確其所有權之所在,要求按照利息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的律例,限定債主在得到相當于原本收入兩倍的收益(土地收入)之后,將田地歸還田主;如無力贖取,則將土地讓與債主再種、或加價絕賣給債主。 從以上諸例看,不動產抵押借貸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借貸發生到償還期間產權沒有轉移,這樣,債務人到期必須連本帶利償還,因為在此期間債主并未從土地上得到收益;二是在此期間土地已經轉移,至期債務人只須償還原本即可贖回土地。 還有人身抵押借貸,即以自身或家里其他人口為抵押進行借貸,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借貸發生時,人身即已發生轉移;另一種是,借貸發生時,人身并不轉移,只在債務契約上予以登記。前者如永樂初年,彭志為香山縣丞,“有以男女質錢,久不能償,沒而為奴者二十余家,訴于官,官無以理之,公至悉為規劃還之”〔19〕。 后者如明末江西建昌,“有巨紳子某甲者,豪橫一鄉,窺李申妻有色,欲奪之,道無由。因命家人誘與博賭,貸以資而重其息。要使署妻于券,資盡復給,負債數千,積半年,計子母三十余千,申不能償,強以多人篡奪其妻”〔20〕。 除抵押借貸之外,還有信用借貸。信用借貸亦有兩種:一是個人信用,一是擔保人(中人)信用,這種信用既有對于債務人財產狀況的了解,有些還有對于債務人人品及其社會關系的信賴。關于前者,最為典型的要數一些連契約都不訂立的借貸了。 如萬歷左右有“柳御史名彥暉,入京無資,貸富翁陸坦金五十緡,不立券,家無知者”〔21〕。 有姓孫的徽商,經商于蘇州,一次飲酒歸,見二客浩嘆須五百金,孫乃慨然貸與之,未立券,“左右曰:商者大者積貯倍息,坐列販賣,未聞有不券而貸者,有貸如此,不如勿往。客曰:第往,余不負若,若豈負余哉”〔22〕。 關于后者,韓大成先生稱之為“央中借貸”〔23〕。這是從債務人角度來看的,即債務人急需用錢,要求中人介紹一位債主;但有時也有從債主一方來考試,即債主要求介紹債務人的情況。 如有借貸契約說:“立借契蔣文蕙,系本縣醫生,為因妻喪,無錢發送,憑保人張勝,借到魯名下銀三十兩 ……”〔24〕 呂坤所揭“告錢債狀式”言:“某人因缺用于某年月日向某借去銀若干兩,粟若干石,加三出利,指中人某,并借約證。”〔25〕 借貸、償還之際中人的情況還得登記入帳簿,有放債流水帳記載:“癸酉年八月十一日,劉知幾解糧上京,借去紋銀一百兩正,作盤纏,憑中葉文。”“甲戌年八月初三日,收劉知兒本利文銀一百三十兩,大小六錠,知兒自交,無中……”〔26〕 由此三例,大體上可以說明保人(中人)在高利貸活動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從有關材料看,保人不但要牽線搭橋,作合交易,而且在延期、償還、催討等場合,保人還要負責傳達雙方的要求,在許多情況下保人還代償債務,有些甚至因此破產窮困。 如有邵銓者,“弘治乙丑待試南省,昌化有時姓者,寓京告囊罄,銓憐之,而不能濟,乃介時詣同試生假白金數十兩,約抵家償之,后時竟負約,銓慨然傾已貲以償。”〔27〕 “成化六年,常熟梅里周涇包眉村徐悌者,嘗為所親周熙假人白金六兩,熙無還,債主逼悌償,其妻又相怨詈, 悌乘忿往縊熙家。 ”〔28〕 正因為保人(中人)付出了勞動,利用了自身的人際關系,又有代賠的風險,故做保多有保人錢、中人錢等。 林見素言:江西多有害民的“光棍喇虎”、“牙行經紀”、校尉、書手等,其中書手“擅入府第保債、勒取信錢,名曰領頭”〔29〕。 《金瓶梅》載:應伯爵替吳典恩作中借西門慶銀一百兩,應得銀十兩為“保頭錢”〔30〕;后來又替李四、黃智作保借西門慶銀一千五百兩,黃智給了應伯爵銀十兩為謝禮。〔31〕《金瓶梅》雖是文學作品,但它所反映的社會生活則應是真實可信的。 因為高利貸放款的普遍化,產生了許多以作保說合為生的人,尤其是在所謂的官吏債的借債中。如在京師北京“又有一等京城小人專一于在部前打聽舉放官債,每遇選時,尋探新除官員邀請到家,置酒說合,強要借與金帛銀段疋。其不才官員啗其肥飽,立約借取錢財……”〔32〕 除京城外,下面各級城市似亦存在此類中保之人,如福建淳安縣南村有何進貴,“家貧,惟作中保以度活,思欲買賣,又無錢本,難以措手,若獨以作保,覓些小微利趁口,怎能勾[夠]發達,心下思忖……”〔33〕 當然,所謂“中人、中見人、保人”等在抵押借貸中也是存在的,但其重要性不如在信用借貸中重要。 從以上所述可見,明代高利貸資本放款的形式大致可歸納如下:
┌┌典當鋪的專業動產抵押借貸 │動產抵押借貸└其他高利貸者的一般動產抵押借貸 │┌不動產轉移者 抵押借貸│不動產抵押借貸└不動產不轉移者 │┌人身轉移者 │人身抵押借貸└人身不轉移者 └ ┌個人信用借貸 信用借貸└擔保信用借貸
注釋:
〔1〕《續金陵瑣事》下卷,“還金逢杜裕。” 〔2〕《云間志略》卷8,“楊處士西崖公傳”。 〔3〕《云間志略》卷8,“浦散小癡傳。” 〔4〕《近事叢殘》,“吳庠生賴銀”。 〔5〕《見只編》卷中。 〔6〕《梅村家藏稿》卷47,“太仆寺少卿席寧侯墓志銘”。 〔7〕《溫恭毅公文集》卷10,“明壽官胡公行狀”。 〔8〕《天傭子集》卷10,“平糴或問”。 〔9〕《西園聞見錄》卷7,“臨財”。 〔10〕請參閱《明史研究論叢》第五輯,張安奇文。 〔11〕《皇明條法事類纂》卷20,第507—508頁。(影印本) 〔12〕《東江家藏集》卷39,“回吳巡撫禁戢家人書”。 〔13〕《太函集》卷35,“明賜級阮長公傳”。 〔14〕《始豐稿》卷13,“錢塘夏君墓志銘”。 〔15〕《續金陵瑣事》上卷,“武弁襲替疏”。 〔16〕《天傭子集》卷9,“重修廣壽譜序”。 〔17〕石灣:《太原霍氏崇本堂族譜》卷3,“霍氏嘗例小引”、“太原霍氏仲房世祖晚節公家箴”。 〔18〕《皇明條法事類纂》卷20,影印本第503頁。 〔19〕《泊庵集》卷11,“彭縣丞墓志銘”。 〔20〕《聊齋志異》卷8,“崔猛”,小說中的具體人物、地點、事件均未必真實存在,本文列出時間、地點等,意在敘述方便而已,以下同此。 〔21〕《三家村老委談》卷1,“柳布衣”,亦見《花當閣叢談》卷2。 〔22〕《明文海》卷409,“拙客傳”。 〔23〕見《明代社會經濟初探》第127頁。 〔24〕《金瓶梅詞話》第19回。 〔25〕《實政錄》卷6,“風憲約”。 〔26〕《郭青螺六省聽訟錄新民公案》卷1,“富戶重騙私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