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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清代色情業的發展與政府應對

佚名

對于有清一代色情業的發展,在以革命史觀為主導的近代社會史研究中是一個不甚深入的問題。一般而言,人們多從道德評價的層面對一些社會丑惡現象進行揭露批判,而很少注意到其發展也具有一定的歷史必然性和合理性。[1]同時,晚清政府對娼妓的管理體現出的歷史進步性也少有學者提及。因此,筆者利用近年發現的若干史料,對這一問題略做分析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清代前期的色情業狀況

西方學界有娼妓的產生起源于宗教的說法。在早期色情業研究著作中,王書奴所著的《中國娼妓史》也移植這一觀點,認為中國的妓女起源于殷商的女巫,并將這一時期稱為"巫娼時代"。[2]但是,馬克思主義學者基本上認為,以賣淫為職業的妓女之所以產生,最主要的根源還是社會經濟的發展、私有制社會建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就認為自由婦女的職業賣淫是在人類社會出現雇傭勞動之后,并且是它的必然伴侶。

中國最早的官營色情業之起源通常認為是在春秋戰國的齊桓公時代, "管子治齊,置女閭七百,征其夜合之資,以資國用,此即教坊花粉錢之始也。"[3]這在當時就招致過反對,《戰國策·東周策》中說,在齊桓公宮中有女市七、女閭七百,因為"國人非之",管仲還不得不"故為三歸之家,以掩桓公。"但從此之后,官營色情業幾乎歷代不絕,私營的色情業更是蓬勃興起,在特定時代,召妓、狎妓更成為文人雅集、唱和之際不可缺少的助興之事。中國文學因而與青樓文化結下了不解的因緣。

清承明制,清初也有官妓存在。清初的政治,按照錢穆《國史大綱》的說法,較明代中葉以下猶算差勝。應該說,其立國之初,統治階級還是能夠勵精圖治的,對晚明以來社會不良風習所造成的危害警惕性很高。所以在推行其少數民族所固有的"文化觀念"--如要求漢人變異發制、服制--的同時,也將流行的社會陋習厲行改良,如禁止纏足等。盜賊、賭博、打架和娼妓更被列為社會之"四惡"而進行嚴懲,乾隆即位便發布上諭稱:"此四惡者,劫人之財,戕人之命,傷人之肢體,破人之家,敗人之德,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4]對于色情業,政府在制度和法律上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并且最后達到了取消官妓的目標。在順治16年(1659年),清廷下令停止教坊女樂,改用太監代之,北京的官妓消滅。到康熙12年(1673年)后,各省的官妓也不再存在。雍正7年(1729年),改教坊司為和聲署,各地的"樂戶"也都除籍為民。清初的法律還對嫖娼進行了嚴厲的處罰:對文武官吏有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也坐此律,官員子孫應襲蔭宿娼作同樣處理;監生生員挾妓者"發為民,各治應得之罪";書吏有犯者則"比照官吏挾妓飲酒律,杖六十、革役"。另外,清初也對經營色情業者進行打擊:伙眾開窯為首照光棍例(光棍意為無賴-筆者注)斬決,為從則發往塞外黑龍江等處與人為奴。對相關人員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的,"其租給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鄰右笞八十,房屋入官。"[5]

在政府的強力干預下,嫖宿娼妓現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一些清人的筆記都反映出此點。如《燕臺評春錄》說:"嘉道中六街禁令嚴;歌郎比戶,而平康錄事不敢僑居。士大夫亦恐罹不測,少昵妓者。",還有記載是:"道光以前,京師最重像姑,絕少妓寮",《京華春夢錄》也記:"清光緒中葉,斯時歌郎像姑之風甚熾,朝士大夫均以挾妓為恥"。[6]這表明由于禁娼法律的壓力,一些買春者的性取向發生了微妙的變化,開始由妓女向男色轉變,所以一時北京的"相公堂子"成為權貴、富豪趨之若騖的游樂場所。

不過,私娼卻是無法也不可能禁止的。官方對嫖娼的處罰僅限于政府官員和有相當身份者,對普通人并無特別的措施。而且,隨著時勢變遷和政府對社會控制力的弱化,一些官員公開與娼妓來往亦無人干涉,甚至被同僚目為風雅。年少得志,24歲就高中進士,卻愛好在青樓冶游的袁才子枚即是一例。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乾隆晚年,娼妓至少在江南地方就很興盛了。乾隆49年(1784年),有名為珠泉居士者寫作《續板橋雜記》,書中敘述了南京妓女之盛。過了三年,這位文人又寫作了一本叫《雪鴻小記》的書,講述了揚州妓女的情況。嘉慶初年,有西溪山人作《吳門畫舫錄》,描寫過蘇州妓女的若干情形。此時,不少名妓已開始涌現,如"乾隆末年,秦淮名姝首推二湯"、"趙小如、董三、許壽子、朱大等為秦淮名妓。"[7] 二、晚清色情業的迅猛發展

晚清時期,色情業更是迅猛發展。就首善之區北京而言,"咸豐時,妓風大熾,胭脂石頭等胡同,家懸紗燈,門揭紅帖,每過午,香車絡繹,游客如云,呼酒送客之聲,徹夜震耳。士大夫相習成風,恬不知怪"。[8]太平天國運動后,中西文化交匯的上海成為了中國色情業的中心,妓院和娼妓數量都為全國之冠。民國時人胡懷琛在《滬娼研究書目提要》一文中所記有關于上海娼妓的書籍,從同治年間《滬游脞記》開始到清末竟有23本之多,從側面反映出色情業的興旺發達。流風所及,甚至在偏僻的西藏拉薩也有身價甚高的"名妓"。不僅于此,賣淫甚至跨出了國界,"我國人之商于日本神戶者,所居為南京町,其地無女閭。光緒壬寅,忽有閩妓秋玉蟾者至,僦屋而居,以賣淫為業。……所獲纏頭資,三倍于日本藝妓,夜度資須日金二百圓,月入甚巨。"[9]還有中國女子到安南等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從事淫業,香港則因此成為販賣大陸婦女到海外為娼的集散地和轉口港。此外,也有異國女子來華從事色情業者,所謂"如何海外鶼鶼鳥,還傍華林玉樹飛"即是詠此。因此,晚清的色情業體現出國際化的一大特點。

由于發展甚快,妓院本身也越來越"草根"化。"妓院初有規則,至光宣間而蕩然無存。客蒞院,妓侍坐,婢媼遙立,伺應對。后則嬉戲成風,諧謔雜作矣!客初就坐,妓自進瓜子,婢媼進茗,茗碗必有蓋有托。后則以無蓋無托之瓷甌進矣!"[10]這一變化表明,色情業已不再局限于為社會特定的某一部分人服務,保持其一定的格調,而直接面向"下里巴人"的大眾,"普及"性日強,肉欲的成分也日濃。

更引人注目的是,傳統上進入妓院的身份被顛覆,不僅一些政府官員、舉孝廉者開始熱衷于此道,甚至也有女性涉足,這些敢于"吃螃蟹"的女性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寬容。"寧垣某女學堂學生中,有著名十姐妹者,以不嫁為名,實則日事閑游。上月在秦淮河,作花舫,打麻雀,甚至飛箋召妓,采烈興高",記者斥其為"放蕩風流"后,也無可如何指出"該學堂監督則置若罔聞"。[11]

為什么這一時期色情業會發展如此迅速?其原因主要是:

首先,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國近代國家、社會的沉淪。毛澤東在分析社會各階層的時候,就曾經指出:"中國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地位,造成了中國農村和城市中的廣大的失業人群。在這個人群中,有許多人被迫到沒有任何謀生的正當途徑,不得不尋找不正當的職業過活,這就是土匪、流氓、乞丐、娼妓和許多迷信職業家的來源。"[12]廉價的外國商品(甚至相對來說也有本國的)的"重炮"摧毀了傳統中國男耕女織的田園詩般的生活,從某種角度來看,這固然是歷史的進步和現代化或許要必然付出的代價。但是,無論是外國資本還是民族資本開始的工廠所能夠吸納的勞動力卻是極為有限,大量的下層民眾想要獲得一個被壓迫、被剝削的地位而竟不可得。其中,婦女又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許多人不得已利用生理的因素來謀生。在某些地區竟出現"人們唯一謀生的手段就是靠婦女用這種方法所掙來的錢。有些鄉村竟然沒有一個干凈女人。"[13]

其次,性別比例的嚴重失調。何炳棣指出,1776-1850年間江蘇的男女比例是從128.1:100,至135.1:100;在太平天國運動后這一比例進一步增加,在浙江的一些地區竟然高達194.7:100,男性比女性幾乎多一倍。[14]根據姜濤的研究,清代前期社會人口男女性別比例,大約在113:100到119:100之間。[15]雖然學者對近代以來人口性別比例數尚估計不一,但在晚清時期男性人口遠多于女性人口是不爭的事實,而且這一人口發展趨勢持續到民國時期。近代以來,人口流動的趨勢是由農村涌向城市,所以城市的性別比例失調問題更加嚴重。一項1920年代的社會學調查指出:城市中的男性多于女性。在濟南,約60名男性對20名女性,北京則是63名男性對37名女性;而在西方城市,兩性比例幾乎總是48對52。[16]從婚姻關系來看,晚清時一般農民和下層人口中,成年男子的未婚比例是相當高的。有學者利用族譜資料考察出,40歲以上成年男子未婚者在全族成年男子中的百分比,湘鄉陳氏為9.63%,福州賴氏是10%,湘潭譚氏則是12.4%。[17]由于性別比例失調、大量成年男性無法通過正常的婚姻關系來解決性的需求,從而在客觀上帶來了性犯罪案的增多和色情業的繁榮。

最后,清政府財政困難、舉步為艱,不得不放松對色情業的控制。晚清十年,極力推行新政,如廢科舉、辦學堂、練新軍、預備立憲等,這當然是中國現代化運動的又一巨波。但不幸的是其時政府已非昔比,心有余而力不足。經濟史學者研究發現,盡管在1887-1914年期間,近代中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扭轉了前一階段的負增長,但是無論國民收入還是人均國民收入增長都十分有限。前者的年增長率為1.0%,而后者僅是0 .3%。[18]根據宣統二年(1910年)編制的預算統計,1899年中央政府的財政赤字即為1,300余萬兩白銀,而到1910年已猛增到約8,000萬兩。"無政事則財用不足,不節流而急急開源,適便于小人行私,上下皆受其害。"[19]不少善政、善法因此而走樣變形,如興辦學堂在地方成為敲取豪奪的借口,以至于在江西和浙江都發生過鄉民搗毀學校的事件。在緊迫的經濟壓力之下,清政府終于拉下了以前慣習的道德說教的面孔:禁賭的法律被悄然突破,具有賭博性質的彩票以救災的名義已于1898年首先在上海發行,隨即被各地紛紛仿效,從而導致清末彩票的泛濫成災。[20]開始向娼妓征稅也就在此氛圍中順理成章了,正所謂"業之至穢至賤者有捐"也。《中國娼妓史》由是記:"自清光緒31年(1905年-筆者注)設巡警部后,復設內外城巡警廳,抽收妓捐,月繳妓捐為官妓,反是者則為私妓。京師官妓,已為法律所默許。康熙嘉慶間處置開設娼寮及冶游娼寮重典,已不適用了。"[21]此處所謂"官妓"其實應為"公妓",即可以公開營業的妓女。 三、政府對色情業的管理

對娼妓征稅即表明清政府在法律上許可了娼妓的合法地位,但對色情業的放松控制并不意味著政府對色情業完全聽之任之,在清末仍對其進行了種種的限制。

其一、對色情業經營地點和規模的限制。北京地方政府劃定了專門的"紅燈區":"樂戶營業者以巡警廳圈出之地段,并已經允許開設、在衛生局注冊者為限。"政府將妓院分為四等,分別是清吟小班、茶室、下處和小下處,各有一定的數額限制,總數不得超過373家,準許頂開而不許添開。除"紅燈區"外,其他地點的嫖娼行為皆為非法,如旅店對旅客應禁止的事就有:"暫居游娼若招引客人及留客住宿者"、"旅客招致娼優到店住宿及飲酒彈唱者"等等。[22]

其二、對色情業的經營活動進行了種種規范。如規定妓院"不準于臨街為惹人觀玩之建造或裝飾",甚至其臨街的一面樓房都不得有走廊;妓女到街道拉客是絕對不允許的,也"不準倚立門前為惹人之舉動",除在《學堂管理規則》中不準學生召妓外,也規定妓女"不準接待著學校衣服之學生及未成年之客",妓女需要定期接受衛生局的身體檢查,"身有傳染病及花柳病者不準仍在樂戶接客"[23]

其三、對色情業逃漏捐稅等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前文已提及,晚清政府放松對色情業的控制本來就出于"利"的考慮,所以此點無疑為其最關注之所在。清政府在民政部專門設立了"調查樂戶捐委員",其職責就是監控妓院、娼妓是否在領到執照后,是否按時納捐。相對于妓院,娼妓的流動性較大,很容易逃漏捐稅。政府對此所采取是重罰加上"連坐"的辦法,"先令漏捐之妓補足正捐外,仍再罰樂戶捐、妓捐各一分(份),以示儆戒。倘不照繳,即將樂戶主人懲辦。"[24]

其四、對暗娼進行懲處。光緒34年(1908年)頒布的《違警律》第7章第31條規定:"暗娼賣奸或代媒合及容止者"處以15日以下、10日以上之拘留,或者15元以下、10元以上之罰金。[2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晚清政府頒布的一系列對色情業管理的法規中也有相當部分涉及到對妓女的保護和救濟。

對娼妓的保護。首先,政府對愿為妓女者有比較嚴格的限制。在生理上,"年未十六歲或已滿十六歲而身體未發達者不得為娼妓";"有親族人等不愿其為娼妓及不登入娼妓名籍者均不得為娼妓"。其次,政府對娼妓的賣淫活動作了一定的保護性強制規定。如"懷孕已至五個月者不準留客住宿"。還有,政府對妓院對妓女可能的壓迫制定了預防性的規定。如規定"領家不準虐待娼妓"、"領家不得強迫妓女留客住宿"、"娼妓有愿從良者領家不得妨害其身體自由并勒索重價多方掯阻"。[26]

對娼妓的救濟。政府開辦了濟良所對娼妓等社會弱勢群體中的女性進行救濟。清末的濟良所并不是官方的慈善機構,而帶有官督紳辦的色彩,其經費主要來自于政府的撥款和社會捐助。如果被妓院漫天要價阻止其從良的妓女和不愿再為娼妓的女子便可以申請進入濟良所受庇護。濟良所負責對入所的婦女進行一定的文化和技能的教育,所開設的課程有國文、倫理、算學、手工、烹飪、圖畫、體操和音樂等。愿意從良的娼妓也要在濟良所里從事生產勞動,并且"所得之余利歸本人自行存用"。入所娼妓的主要出路是被許配嫁人。愿意娶從良娼妓者,先在濟良所設立的相片陳列室觀看其人照片,經官方或者主持士紳同意后,雙方在接待室見面,"以彼此情愿為相當之配合"。[27]

正如黃宗智所指出的,清代法律制度的實際運作與政府的官方表述之間有很大的差距,即"實踐"與"表達"之間的"背離"。[28]由于筆者學識和資料所限,目前很難考察晚清政府頒布管理色情業的條例在何種程度上被執行,其主觀意圖和客觀效果之間存在多大的背離。但這些條例的頒布在清廷覆亡前夕,其實際的效果也許是十分有限的,這也是為什么長期以來不為后代學者所注意的原因。不過,我們不能因此就否定了晚清政府曾經在改良社會風俗所做出的努力和體現出的"現代取向"姿勢。在古代中國,娼妓被視為賤民,國家對其有諸多的歧視性規定。在袁枚生活的時代,他就已經敢于為妓女鳴不平了:"妓中有俠者,義者,能文者,工伎藝者,忠國家者,史冊所傳,不一而足。女不幸墜落,蟬蛻污泥,猶能自立;較之口孔孟而盜跖者勝,即較之曹蜍、李志淹淹如泉下人者亦勝。"[29]到了清末,更由于西方"人權"理念和法律制度的輸入(清末管理娼妓規則即仿效日本法律制定),娼妓雖然仍要入專門的戶籍,但是在法律上并無歧視性的規定。相反,由于色情業為合法,娼妓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光緒末葉,擄人勒索之風甚熾,妓之著名者,每出門,輒被擄……警署立,又實行保衛,各妓衣服麗都,徹夜往來,老妓見之,咸謂別有天地,非復人間也。"[30]更有意思的是,由于政府要員有 "破除良賤"、"酌改舊律從寬"的主張,本來一起鴇母虐待養女案主犯已經定刑、處死在即,但刑部尚書卻聽從下屬建議,"據那桐破除良賤咨文,奏請減議,貸其一死",使得慈禧大為憤怒,不得不下特旨予以勾決,對有關官員進行懲處。[31]

如袁枚所說:"二千年來,娼妓一門,歷明主賢臣,卒不能禁,亦猶僧道寺觀,至今遍滿九州,亦未嘗非安置閑民之良策。" [32]娼妓問題是人類社會的一個毒瘤,其形成有復雜的原因,要消滅這個毒瘤也殊為不易。從已有過的實踐來看,只有消滅商品經濟和實現全能型國家對社會、人民的嚴密控制才可以達致。就晚清的社會實際狀況而言,實無力徹底解決越來越嚴重的"私娼"問題,所以曾經的禁娼法律形同虛設。在這樣的現實面前,清廷讓色情業從"水底"浮出,實行有限的"公開化",固然從道德上來講是一種后退,但是其決斷避免了可以向國家集中的財富流失,又盡可能消除其社會危害,未必不是一種"現實主義"的考量;而其實行的某些政策也未必不可以為后世所借鑒。 注釋:

[1] 近年來,有人從認識城市現代化過程中的弊病這一角度對近代色情業作討論,見張百慶:《中國早期城市現代化過程中的娼妓問題》,《史學月刊》1999年第1期

[2] 陳東原則認為中國有妓女真正開始于漢武帝時的"營妓",見《中國婦女生活史》,第60頁,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

[3] 褚學稼:《堅瓠集續集》,見王書奴:《中國娼妓史》,第31頁,生活書店1934年版

[4] 《乾隆初年整飭民風民俗史料》(上),《歷史檔案》,2001年 第1期

[5] 《皇朝政典類纂 刑三十九》,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編第91輯,第9108-9110頁,臺灣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

[6] 王書奴前引書,第326、294頁

[7] 徐柯:《清稗類鈔》第11冊"娼妓類",第5182、5189頁,中華書局1986年

[8] 徐柯:《清稗類鈔》第11冊"娼妓類",第5155頁

[9] 徐柯:《清稗類鈔》第11冊"娼妓類",第5234頁

[10] 徐柯:《清稗類鈔》第11冊"娼妓類",第5164頁

[11] 《女學生吃花酒》,《民呼日報》1909年6月18日

[12] 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毛澤東選集》第2卷,第640頁,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13] 《中華歸主:中國基督教事業統計1901-1920》,第86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版

[14] Ho,P.T: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368-1953.轉引自梁其姿:《施善與教化》,第215頁,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15] 姜濤:《中國近代人口史》,第300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6] 《濟南社會一瞥(1924年)》,《民國檔案》1993年第2期

[17] 郭松義:《清代人口問題與婚姻狀況考察》,《中國史研究》1987年第3期

[18] 劉佛丁等:《近代中國的經濟發展》,第73-75頁,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9] 胡思敬:《國聞備乘》,《近代稗海》,第255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0] 有關研究可見閔杰:《論清末彩票》,《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4期

[21] 王書奴前引書,第288頁

[22] 田濤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規》,第176頁,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

[23] 田濤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規》,第512、503、504頁

[24] 《對妓女之科罰》,《順天時報》1910年10月21日

[25] 戴鴻映;《舊中國治安法規選編》,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

[26] 田濤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規》,第504、502、514、515頁

[27] 田濤等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規》,第464頁

[28]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重版代序",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8月

[29] 《答楊笠湖》,《小倉山房尺牘》卷7,見《袁枚全集》第5冊,江蘇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30] 徐柯:《清稗類鈔》第11冊"娼妓類",第5154頁

[31] 胡思敬:《國聞備乘》,《近代稗海》,第263頁

[32] 《答楊笠湖》,《小倉山房尺牘》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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