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的官商
鄧亦兵
以往關于清代的官商研究,存在著概念表述不一,對政府與官商的關系多強調政府壓制官商的一面。本文通過對清代前期的官商特點,經營活動,探討官商的概念及其與政府的關系。
一官商概論
按照商人的概念,凡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人都應屬于商人的范疇。商人的分類標準很多,〔1〕這里“以其是否承擔政府經濟任務”, 將商人“分為兩大類”:官商和民商。〔2〕以下對官商進行論述。 (民商另文討論。)
清初,中央和地方鑄錢幣的主要原料銅全靠國內供給。康熙年間,開放海禁,大部分銅從日本進口,以后由于日本銅產量下降,進口日銅也隨之減少。雍正時,進口銅的不足部分,采辦國內滇銅補充。到了乾隆年間,滇銅逐漸代替了大部分進口銅。當時,滇銅一般是官運官銷,也有招募商人采買的。但洋銅進口則主要是由政府招募商人,越洋到日本采買。康熙三十八年,“以蕪湖、滸墅、湖口、淮安、北新、揚州六關應辦寶泉,寶源二局額銅,改交內務府商人承辦。”〔3 〕五十二年,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處所辦之銅,“交與內務府商人等承辦。”同時兩準、河東、廣東、福建及閩海關鹽差增銅,也“交內務府商人照定限全交。”兩年后,采買銅由戶部及錢法衙門專理,“停內務府商人采辦。”到雍正年間,又恢復內務府商人辦銅。〔4 〕所謂內務府商人,就是由內務府招募的商人。康熙三十八年以前,“十四關差所辦銅斤,原系監督隨時招商采買”。以后,政府又將荊州、鳳陽、太平橋、龍江、西新、南新、贛關等常關和長蘆、山東、兩浙、福建、廣東等地鹽課應辦額銅,招募商人承辦。〔5〕乾隆元年,江南、 浙閩等省用銅,令各海關“招商承辦”。〔6〕至嘉慶二年, 改由“長蘆官商承辦直隸、江蘇、浙江、江西、湖北、陜西六省洋銅”。〔7〕此外,乾隆十三年,山西“招商”分別從漢口和蘇州采買銅斤。〔8 〕除了內務府、戶部招募商人之外,政府也令各常關監督、各海關和省級政府招募商人辦銅。這些商人買銅,一般由政府給與資本,規定運銅數量,運回銅斤,官方按規定價格全部收買。
乾隆年間,由于日本產銅減少,商人預先領幣購銅多不足額,積欠款項甚多。于是,政府又招募了自備資本的商人,與原招募領公款作資本的商人共同出洋買銅,“令江浙督撫招商辦銅,如有情愿自捐資本出洋買銅者,許其呈明該管官,聽其出洋采買,俟各商回日,官為收買,以供鼓鑄。”“如在京有家道殷實之商,愿赴洋買銅者,取具保結赴部具呈,由部奏明給予執照”,準許采買。〔9〕所不同的是, 對這些商人的管理采用總商制。乾隆二十年,政府規定江浙采買洋銅的商額,以自攜資本的商人楊裕和等十二人為額商,其他愿辦銅的商人,“悉附十二額商名下,如引鹽散商附入甲商之例。”〔10〕額商實際上就是總商。關于總商的職責文獻中沒有詳細記載。這些自備本金的商人采買的銅,官方按規定價格收買十分之六,剩余十分之四由商人按市價自行出售。而且,由于內務府商人自愿貶價交官銅,所以官方的收購價格也比領本商人運銅的價格低,〔11〕以此來保證洋銅的采運。
鑄錢的另一原料鉛,一部分也由戶部招募商人承辦。康熙二十三年“各關辦運鉛斤,由部發銀交商人承辦解局。”五十四年,“商領戶部錢糧,辦解寶源局倭鉛。”〔12〕雍正十二年,貴州、湖南額鉛“停商人承辦”。〔13〕招募的鉛商也是領政府資金運營,由官方按價收購。
另外,有部分木材由政府招募商人進行采伐、運輸。順治九年令,“各工需用木料,召募商人,自備資本出古北、潘家、桃林等口采伐木植,運至通州張灣地方,照數驗收給價。……俟木植到日,部委官至通州張灣確估時價,部征三分,商給七分。”〔14〕商人采木除出入以上諸關口外,還有直隸永平府界嶺口、山西邊外的穆納山和大青山木廠。順治十三年“莊頭韓朝進并皇木商人周二等,到本關【界嶺口】出口采木。”〔15〕“穆納山久奉封禁,乾隆元年綏遠城興建城工衙署營房,于穆納山招商砍運,后因黃河凍結,令該商段士英等就近在大青山買用。”“大青山準商出貲砍伐。”〔16〕另據有人研究:內務府所屬東北、山西、蒙古等處木廠的砍伐和運銷,曾經由內務府商人“張鼎臣、張鼎鼐、張常住兄弟三人”承辦。〔17〕工部招募自備本金的商人采伐、運銷木材,也是先設立木商頭,“部給木商頭領十人執照,在口內砍木納稅,禁止本處人砍伐木植。”〔18〕木商頭也就是總商,但文中未說明其是否有包稅職責。新疆“伊犁南北山場,設立商頭,官給驗票,抽分木植”。〔19〕伊犁木商頭對官府有包稅之責。這里自備資本的木商,采伐和運銷的木材,與自備資本的銅商一樣,官方按規定價格收購其中的一部分,其余木材聽商人自行銷售。木商要逐年或隔年向官府申請照票,經過批準才能領取。“其各商出口,先期具呈到部,取身家住址鄰佑并各商連名甘結,移咨兵部給批付商,照驗出口。部給采木植批文,并移守關官確查出口人數,及進口木植數目報部。”〔20〕
他如:軍需品,康熙五十六年,因商人采買銅斤虧欠錢帑,無法填補,“內務府會同戶兵兩部,議將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五省營驛應補馬匹,交與商人承辦”。〔21〕“每年遣人赴張家口,向商人王綱明等領受馬匹。”到五十九年,停止商人王綱明買馬。〔22〕煤,順治十年令,京師“遞年應用之煤,照時價招商辦用。”〔23〕軍火,乾隆四十九年,甘肅肅州硝磺“即令在牛尾山招商采買。”〔24〕糧食,康熙三十二年由戶部“招募身家殷實富商,給以正項錢糧并照驗文據,聽其于各省地方購買糧米,運至西安發糶,所得利息聽商人自取之,待西安米價平后但收所原銀。”〔25〕紙張,紙商李世裕“自祖父以來承辦官紙已歷數輩。每年李世裕家采辦紙張,在蘇州藩庫領銀,涇縣、宣城、寧國三縣槽頭到蘇公[?共]同承攬,于四月領價,八月底在蕪湖交紙。”“李商領價,每張一錢二分,連包裹運腳一切盤纏使費均在其內,給槽戶的紙價是九分一張,還辦有加一余紙,也是一樣給價的。”〔26〕還有皮張、絲綢、布疋、玉器、玻璃等商品,國家需要時也招募商人采辦。招商采買,有的是預先給幣;有的是商人自備資本,官方或按時價收購;或待商人銷售完商品,歸還官方預先付給的資金。
以上是國家招募商人采辦部分商品的情況。還有部分商品,因國家對其有特殊需要,規定為專賣商品,也招募商人運銷。如:茶葉,國家要用茶葉與邊疆民族易馬,以利其統治。于是,茶葉就成為專賣品。專賣商品一般采用引票制,只有承領引票的商人才能運銷。當時有江蘇等十省辦茶引。康熙五十五年,浙江省“商人有愿備本銀及水腳銀兩,將每年應辦黃茶解交內庫者,給予執照,領引置茶。”雍正五年因“浙江省產茶獨多,銷引數倍他省,專設商人二名,每年自備紙價銀四百六十二兩,于藩司衙門詳給咨批赴部交納,請頒額引,到浙呈送布政使司掛驗轉給收存,俟各商販置齊全赴北新關輸納稅銀。管引商人,每年辦解”黃茶。政府招募的總商,自備引錢領引,其他茶商分隸總商名下買引運銷,然后由總商向政府解交茶葉。在茶馬貿易的甘、陜兩地,也是“責成總商稽查。”〔27〕道光年間,甘肅茶商畢新興“充當茶務總商,承引辦課。”〔28〕商人自備資本領引買茶,“每引行茶一百斤,內交官茶五十斤,余五十斤即為商運茶,令其售賣。”以后,西安、鳳翔、漢中、同州四府商人采辦茶葉,改征折色,“每封折征銀三線。”至雍正十三年,雖然“停止以茶中馬”,但官府還收繳一定的茶葉,所以甘、陜兩省茶商仍采辦茶葉。乾隆十三年,“甘肅省商人領引照茶,每茶百斤,附茶十四斤,以五十斤為官茶,交甘省官庫;以五十斤為商茶,商人運甘自行發賣。其附茶亦聽商人自賣。”茶引“各限豫年請領,年辦年銷。”〔29〕
人參,順治元年,“許于南京、揚州、濟寧、臨清四處開肆貿易。”六年“停止各省貿易人參”。〔30〕此后人參成為專賣商品。康熙年間,先是令“開采參山,刨取人參,交內務府辦理。”后又“諭采參人照鹽引給予參引”。雍正八年,“烏蘇里、綏芬等處參山,招商刨采,給票一萬張,隨身紅票十張,令商人雇夫一萬名。每票一張,收參十六兩,十兩交官,六兩給商作本。”乾隆九年規定,“參票改為官辦,嗣后官雇刨夫,于各項備存銀內,幫給刨夫銀兩。”盛京、吉林、寧古塔等處行放參票,“改官雇刨夫”;烏蘇里等處,也改歸官辦,交內務府查收。〔31〕人參的采挖、經營,在乾隆九年以前,基本上是由內務府商人經營。此后轉歸地方政府發放參票,“領票曰攬頭,挖參曰刨夫”,“每票一張,交京錢五百吊,包給攬頭,刨夫代為交參”。“準攬頭、刨夫掛號變賣。有蘇州、山西參商來買者,亦有攬頭、刨夫自赴蘇州去賣者。”“富足攬頭自出己資請領多票,盈余虧折,尚足彼此相當。”〔32〕人參的經營也是由參商或攬頭領票,雇夫刨挖,參商和攬頭向官府包交人參。乾隆二年規定,領取參票的商人“每票一張,應交官參十兩,參商收本參六兩,余參留給領票之人,如刨夫售賣,參商多收,均著該將軍巡查御史指名參處,官參不敷,著落參商賠補。”〔33〕
鹽,運銷實行總商制,由國家招募總商領引,包繳稅課和各種款項,其他引商向總商買引運鹽。雍正三年規定,于鹽商之中,“擇家道殷實者,點三十人為總商,每年開征之前,將一年應征錢糧數目核明。凡散商分隸三十總商名下,令其成管催追。”〔34〕兩準,長蘆、山東的鹽引,都是總商管理,引商運銷。河東鹽引乾隆五十七年以前,也是引商運銷,以后改為民運。〔35〕有人認為,廣東鹽是官運官銷。〔36〕實際上廣東鹽也是總商負責下的引商運銷。康熙二十一年“增茂名縣百五十四引招商辦課。”三十二年,“廣東省認埠行鹽,三年一換,今定大埠招商二名,小埠一名,公平貿易者令永遠承充”。雍正元年,“責埠商運鹽納課”。乾隆“五十四年議準,廣東省河各鹽埠并為一局,公舉老成諳練者十人定為局商,總司其事。”此外“分設子柜六處。”商人“分赴公局及各柜領鹽運銷。每年所獲鹽利盡數匯歸公局,為完課運鹽之用。獲有余利,即按原出資本之家均勻分給,……如有短欠惟局商是問。”〔37〕這里的局商實際就是總商。除了總商管理,引商運銷之外,還有民商運銷,陜西的一些地方、貴州、云南亦改為“民運民銷”,“商民買鹽運銷”。也有官方運銷,云南鹽在乾隆四十七年以前都是官運官銷。〔38〕福建也實行官運官銷。〔39〕廣西鹽因商人無力承辦,自雍正元年起“令官運官銷。”至乾隆三十二年,懷集、平樂等二十八州縣埠及臨桂等三十八埠,都先后“改招商辦。”〔40〕民商運銷和官運官銷中,有時也有引商參與運銷,不過,這兩種形式的運銷只在少數地區實行,大部分省區的鹽是總商負責,引商運銷。鹽引與茶引、參引不同,可以子孫世襲。〔41〕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官商是由戶部、工部、內務府、及國家令各級政府招募而來,直接承擔國家的經濟任務。清代的國家財政由戶部掌管,皇室財政由內務府掌管。盡管內務府的職能是為皇室服務,但皇帝常常把一些政府的經濟任務委派給內務府商人采辦。因此,可以說無論什么部門招募的商人,只要其承擔政府的經濟任務,就可以稱之為官商。
其次,經營國家專賣商品的商人也是官商,如上述的鹽商、茶商、參商等。總之,凡是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就應該是官商。
有人認為:“清代官商,有官衙以巨資經商或開當放債;有皇室、藩王、貴戚、官僚等兼商;有兼任職官或兼虛銜的商人經商。諸凡官兼商,商兼官,利用政治權力或倚仗政治權力而進行商業活動者,都應視之為官商,屬于這個問題的研討范圍。”〔42〕皇室人員、官員是兼職經商,經商實際上只是他們的第二職業,皇室人員、官員本身的職業并沒有因經商而改變,所以不能稱其為商人。官衙經商也是委托給商人,或者由官員直接經營,官衙、官員都不是商人,所以皇室人員、官員、官衙都不能算作官商。商人兼官職或掛虛銜經商,是依靠政治權力,為個人經營商業。他們沒有直接承擔國家的經濟任務,所以,他們也不是官商。
清代官商的產生,早在“崇德初年已經存在”,并“受到戶部堂官及其家人的勒索,顯示出他們受戶部管理和控制”。那些“勒索官商的官吏被明令處罰,說明官商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經濟地位。”“清朝入關前,曾派官商與朝鮮貿易,天聰、崇德、順治、康熙諸朝一直如此,皆由戶部管理。”“雍正時依然如故,官商從戶部領借皇幣,向戶部納息,受戶部管理。”〔43〕官商最初由戶部招募,以后內務府也開始招募商人。所不同的是,由內務府招募的商人,先被招入內務府籍,著名的山西商人范氏家族,至第七代范永斗時即入內務府籍,被賜產在張家口定居。以后,直接受內務府委托從事各種商業活動。而由戶部,或國家令其他部門招募的商人,是設立總商制,通過總商或商頭來管理屬下眾多官商。因此,由內務府招募的商人是終身制的官商,他們可以父子、子孫相傳。另外,由于鹽引可以世襲,有些總商和鹽商也是終身制。但也有相當一部分官商,他們只是在一定時期內承擔國家的經濟任務。當他們不再被招募承充經濟任務時,他們就不是官商了。因此,官商不僅可以兼為皇室服務;也可以兼營其他商品,并參與民商的經濟活動。乾隆八年七月至八月,陜西巡撫塞楞額奏稱:“一月之內,運往出境者已不下二十萬石矣。無如晉省麥價倍于陜省,近日山西鹽商在陜行鹽者,俱抽出鹽店資本,亦紛紛收買麥石。目下陜省時價,業已日漸增昂。”〔44〕官商與民商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民商中的部分人可以被招募成為官商。官商不再被招募時,就變成民商。一個商人也可以在不同時期,充當不同性質的商人。
一般來說,官商是具有數百萬、上千萬資本的富商,至少也有數十萬的資本,往往也正是這些家道殷實者才能承受政府的招募。總商、商頭、攬頭就是政府招募的殷實富有商人,所以他們也是官商中的大商人。但官商中也不都是富商,內務府就有“二等買賣人”,“三等買賣人”。〔45〕戶都等管轄的官商中也有小商人,寧夏“茶商原非素封之家可以應當此任者,皆強迫數人頂認一名”。“商人任稱賢等,止為綱領,將茶引派散于寧鎮兩河各堡窮民。”〔46〕安徽茶分為八萬七千八十引,“分發微商一千二百三十五引,本省州縣小販一千四百三引。”湖北“均州荊門州鐘祥縣本地鋪戶肩販小簍粗茶,每引報稅銀一厘八毫。”〔47〕鹽商中也有本小利微的商人。乾隆十七年,河南“水商本小利微,難令虧折,應令上蔡、西平、遂平等商赴淮辦鹽之時,即將辦運引數,報明該縣轉報鹽政,飭知淮北綱商。”〔48〕官商中的中小商人,資本雖然不算多,但他們經營專賣商品,經濟上有保障,可能比同等情況的民商要富裕一些。 二官商與政府的關系
從政府方面來講,通過設立總商制,直接派官員,對官商進行管理和控制,使其成為國家財政經濟管理的一種工具。總商或商頭一方面對國家稅收負責,另一方面,又以經濟關系轄制屬下官商。由此,形成了鹽商、茶商、木商、銅商、參商等販運商品的固定組織和運銷網絡。政府在引或票上規定運銷路線、地點、行銷時間,同時也規定商品價格、商品額。官商必須在規定范圍內經營商品,有時沿途的地方官,按引盤驗,經過關口還要將茶引截角;銅商也有往來時間限制。所有規定,官商都不許違犯,如發現違期、無引張照票販運、路線不對等,都要擬罪。
政府利用官商,進行專賣商品的經營,以保證財政收入;采買鑄幣材料,解決財政中的困難;參與對外蒙古、朝鮮等國的貿易;運輸軍需物資,金川戰爭的軍需,都是“招商包運”的;〔49〕駐西北邊防的軍隊,由官商“承運軍需籽種”;〔50〕此外,官商還運輸軍糧、農用工具及其他物品;減災賑災,每當各地糧食缺少,價格上漲時,各地方政府都招商運輸糧食,道光年間,“江淮等屬被水成災”,“奉恩旨招商采買米麥,運往災逼【附近】銷售”。〔51〕當然,在這些情況下,也不是全都招募官商進行,還有臨時雇用民商運輸。總之,國家把官商“當作施行財政政策”的一種工具。〔52〕
官商是應國家需要而產生的,又直接為國家經濟服務,所以,沒有獨立的經營權,一方面既享受國家給與的經營優惠政策,另一方面又受到政府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官商享受優惠政策表現在多方面,其一有免稅特權。茶商自賣的茶葉不納稅。乾隆九年規定,銅商辦銅“經過各關免其納稅,每年額辦之外,如有多余,聽其自行販賣。”〔53〕
其二,從官商的實際利益上講,他們可以從國家提供的低息貸款中得到好處。官商辦銅都是“預領價銀”,“每因限期寬裕,將本年所領幣項,營運射利,新舊挪移”,從中取利。〔54〕康熙時期,國家多次下撥款項借給鹽商,四十二年,借給兩淮眾鹽商周轉資金一百萬兩;四十三年,又借給長蘆鹽商張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轉資金七十萬兩。 〔55〕雍正時開始由鹽商付利息,“當領本之初,雖或不無折扣, 而尚有現領之銀可資周轉。且完息僅止一分,不覺其為累也。”〔56〕一般來說,借給鹽商的利息是不高的,這從鹽商們把國家發放的帑銀視為重要財源就可以說明,重息并非重過于贏的利潤,否則鹽商就不會視為財源,而視為累商了。作為商人只要贏利大于借款的利息,就有利可圖,若反之,商人是不會貸款的。如正有人指出的:“內務府的幣銀利息大大低于當時社會上的高利貸,其出借條件并非苛刻,還有展限,恩免之說。幣銀帶有扶植鹽商含義這一點就是毫無意[?疑]義的了。”〔57〕有人引用一條史料,即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四年為止,共借給帑利銀六十萬兩,俾作運本,庶該商等貲本充足,得以轉運。”據該商等稟稱,“將來繳還所借銀六十萬兩外,情愿再加利銀六十萬兩,共繳銀一百二十萬兩”〔58〕,來說明借給鹽商的款項利息重,而引文表明的恰恰是鹽商“情愿再加利銀”,顯然這是鹽商的報效而不是借款的利息。
其三,官商經營專賣商品具有經營壟斷權。經營鹽、茶、人參、銅等專賣商品,無疑可以獲得厚利,販銅置貨,“內地價一,至倭可易五;及回貨,則又以一得二。”〔59〕而民商則不能經營這些商品。當時絲是禁止外運商品,但銅商可以“每船配搭綢緞三十三卷”,“準配二三蠶糙絲一千二百斤”,“其非辦銅商船仍不得援例夾帶”〔60〕官商在這些優惠條件下,可以迅速獲得的厚利,民商不能與之比擬。因此,在清中期以前,富有的商人愿意充當官商。
另外,政府還為官商設立商籍,使官商子弟可以參加科舉考試,為他們創造了升遷和享有一定特權的機會。明代設有鹽籍,“瀕海有鹽灶,……畢以其業著籍。”〔61〕在兩淮、河東設立運學額,“淮揚長盧等鹽場行鹽商人子弟俱附籍應試,取有額例”。“萬歷二十八年,巡鹽御史葉永盛”請在浙江設立商學,“奉旨該部議奏,議覆允扎行提學道牌行運使編立商籍,錄送考取入學”。“初試額未有商籍,業鹺之家,艱于原籍應試。【吳】憲因與同邑汪文演,力請臺使設立商籍,上疏報可。”〔62〕明代專為鹽商子弟設立運學,萬歷年間,又在浙江設立商籍,時鹽籍即商籍。
到了清代,順治十一年,“設立直隸、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陜西【“陜省向未設有商學,……惟每科鄉試內有甘肅省寧夏府商學生員”,陜西實指寧夏設有商學。〔63〕】六省商學。”康熙六十年,“設立廣東商學。”〔64〕雖然繼承明制,但與明代略有不同,“商籍,(商人子弟準附于行商省分,是為商籍。)”“奉天地方貿易商人不準于該處入籍。”〔65〕清代的商籍包括鹽商之外的商人。但商學并非在各省都設立,而且,從有關的記載看,〔66〕大概絕大部分應試之人是鹽商子弟。“學政姚梁條奏,以商籍子弟原例因其不能回籍應考者,準在行鹽地方入籍,若本省之人在本省充商,均令歸入本籍州縣應考。”〔67〕有人指出:“也可以找到一些非鹽商家庭出身而以商籍應試的考生。如死于署陜甘總督任上的沈兆霖(1801~1863)”“(鹽商另立學額)顯然不是對商人的歧視,而是考慮到他們的經濟資助而給予的一種特殊優遇。另立學額使他們取中的機會要多得多。”〔68〕
不過,盡管國家格外幫助和關注,大部分官商還是先后衰落破產。其中主要原因是,國家對官商的管理和限制,不符合經濟規律,阻礙了官商的經營。國家規定的運銷地點、限定的銷賣時間,實行的價格管制,嚴重違反經濟規律。如:陜西榆林茶引一千道,規定在榆林、懷遠、蒙古鄂爾多斯等六旗行銷。乾隆年間,由于山西民人制茶銷往蒙古,官引在這一帶滯銷,官商受到損失,致使無商領引販茶。當時私茶、私鹽充斥,從側面反映了這種政策的弊端。在政府的嚴格管制下,官商沒有獨立的經營權。據有人研究指出:在乾隆以前,日本銅源豐裕,采購較易,運到日本的國貨價貴易銷,運銅成本較低,銅商獲利較多,政府卻不準在每年二百萬斤定額以外多購多運。到了乾隆年間,日本銅產量降低,出口銅也減少的情況下,政府仍按每年運足二百萬斤的額數,令銅商販運。銅商請削減運銅數量,政府不允許,以至官商難以完成定額,只能作為掛欠,轉帳于下一年度的交銅額內,因此官商欠帳年年增加。范氏請求“棄產變價,告退招商”,政府也不批準。〔69〕貨源發生變化不許改變定額,造成官商虧損,是政府干預的結果。官商一旦負債累累,不能繼續經營下去,政府則立即對其查抄逮捕,以家產抵償債務。范式家族正是依靠政府給與的特殊政策和熱心關照。發家致富的,他們經營過許多專賣商品,可以說享受優惠多,管制也受得不少,最后到了破產的境地。像范氏家族這種當時官商中的資產雄厚者,尚且如此,其他官商更可想而知了,大多數官商都難免落得此下場。范氏家族所走過的道路,具有典型性,正反映了政府與官商之間的關系。
有人認為:“皇商范式家族破敗的最根本的原因,乃是以清王朝為代表的腐朽生產關系對商人和商業資本的嚴重壓抑。”〔70〕這種看法值得商榷。以范氏家族為代表的官商利益與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為官商是政府為了自身目的而招募的,政府努力幫助官商贏利以供財政之需,絕非愿意官商破產。這從官商享受的許多優惠政策,就可以反映出來,給官商子弟參加科舉考試的機會,至少也能說明政府不輕視官商。實際上給與官商諸多優惠政策本身,就不能說清政府是嚴重壓抑商人的。
也有一些人認為,政府官員對官商的勒索嚴重,造成官商破產。〔71〕所謂勒索主要表現在捐輸上。問題當從兩方面看,政府官員的腐敗、受賄和勒索,會給商人經營帶來影響,官商有時是不情愿捐輸的,但官商更多的是依靠捐輸、賄賂來取得某種特權,以便從經營中獲取利益,所以捐輸、賄賂對官商來說,并非僅僅是“一種政治榮譽”,沒有實際好處,官商是不會做的。當然也會有一些官商在即將破產時,不得以捐輸,但這不能說明所有官商都是如此,也不能說明該官商發家時,投靠政府的情況。因此,對大多數官商來說,捐輸、賄賂官府并非一定等于破產。有人指出,在1750~1800年間,運鹽商人每年可獲利潤500 萬兩。〔72〕另有人說,鹽商平均每年捐輸近百萬兩。〔73〕鹽商大概是官商中捐輸較多的商人,他們捐輸的款項也只占全年利潤的五分之一,可見捐輸、報效只占官商利潤的一部分,大部分利潤是官商投入再生產;或者自己消費;或者作他用了。另一方面,即使官員腐敗,也不能由此說明政府是嚴重壓抑官商的,尤其是政府的各項商業政策和規定,更沒有以壓抑商人為目的。不過,官商的破產確與政府有關,這就是國家采取的管理官商的制度,從主觀意志出發,人為管理,統制過死,完全違背經濟規律。正是這種管理體制,才使官商走上破產的道路。與此相反,政府對民商的管理就比較寬松,許多方面沒有統制,致使民營商業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發展,民商的發展也比較正常、穩定、迅速,由此也可以說明清政府不是嚴重壓抑商人的。
還有的人認為:官商的衰敗與國家商業政策有直接關系,“封建專賣總體上是以抑商為核心。”但是又指出,康雍乾之際,政府“比較認真執行”‘恤商裕課’的方針。”自“乾嘉而后,隨著政治環境惡化,‘恤商裕課’的機制削弱,抑商功能強化。”〔74〕這也值得商榷。清代國家各時期的商業政策有一定的繼承性、連續性,嘉慶時并非商業政策有什么改變。只是嘉慶以后國家經濟已開始走下坡路,與國家經濟命運相連的官商,其經營自然也不會再出現什么興盛的局面。實際上官商的盛衰與國家經濟的發展變化有直接關系,官商產生本身正說明了這一點。 注 釋:
〔1〕參閱唐力行:《商人與中國近世社會》,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9頁。
〔2〕〔52〕經君健:《明清時代山西商人的性質問題》, 載《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
〔3〕〔5〕《清朝文獻通考》卷十四,錢幣二。
〔4〕參閱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零四、二零五,戶部,錢法。
〔6〕〔9〕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零五,戶部,錢法。
〔7〕《清朝續文獻通考》卷十九,錢幣一。
〔8〕〔10〕《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七,錢幣五。
〔11〕參閱傅衣凌:《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 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0~185頁。
〔12〕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九二,工部,鼓鑄。
〔13〕〔54〕《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五,錢幣三。
〔14〕〔18〕〔20〕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四二,工部,關稅。
〔15〕順治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巡撫直隸董天機揭帖,見《明清檔案》,臺灣內閣大庫版,第32冊,B18022。
〔16〕《清高宗實錄》卷二六七,乾隆十一年五月是月。
〔17〕〔45〕吳奇衍:《簡論清前期內務府皇商的興起——清代內務府皇商經濟專題研究之一》,載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下,中華書局1992年。
〔19〕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四一,工部,關稅。
〔21〕雍正元年七月初九日王澍奏, 見《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1輯,第452頁。
〔22〕《清圣祖實錄》卷二八八,康熙五十九年五月庚午。
〔23〕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24〕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九五,工部,軍火。
〔25〕《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四,市糴三。
〔26〕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安微巡撫閔鶚元奏,見《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41輯,第224頁。
〔27〕〔29〕〔47〕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四二,戶部,雜賦。
〔28〕《清宣宗實錄》卷二零八,道光十二年九月丙辰。
〔30〕《清朝文獻通考》卷三二,市糴一。
〔31〕〔33〕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三二,戶部,參務。
〔32〕李澍田主編:《清代東北參務清代吉林鹽政》,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79頁;101頁。
〔34〕〔48〕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三,戶部,鹽法。
〔35〕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四,戶部,鹽法。
〔36 〕〔74〕魯子健:《清代食鹽專賣新探》, 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3期。
〔37〕〔40〕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七,戶部,鹽法。
〔38〕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九,戶部,鹽法。
〔39〕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六,戶部,鹽法。
〔41〕參閱王方中:《清代前期的鹽法、鹽商與鹽業生產》,載《清史論叢》第四輯,中華書局1982年。
〔42〕阮明道:《清代前期官商研究》,載《四川師范學院學報》1989年,第4期。
〔43〕張建輝:《關于清代生息銀兩制的興起問題——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考論之一》,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1期。
〔44〕《歷史檔案》1990年,第3期。
〔46〕順治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車克題寧鎮茶課應減三分之一事本,見《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十輯,中華書局1984年。
〔49〕《清高宗實錄》卷三二九,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乙亥。
〔50〕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七日山西巡撫恒文等奏,見《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11輯,第740頁。
〔51〕道光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江蘇巡撫林則徐題本,見鈔檔。
〔53〕《清朝文獻通考》卷十六,錢幣四。
〔55〕〔69〕〔70〕參閱韋慶遠:《清代康熙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初創和運用——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過程研究之一》,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3期。
〔56〕左宗堂、徐宗斡:《會奏減免兼征帑息疏》,載《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四十五,戶政二十二,鹽課四。
〔57〕李克毅:《清代鹽商與幣銀》,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年,第2期。
〔58〕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穆騰額奏折,轉自林永匡等:《清代鹽商與皇室》,載《史學月刊》1988年,第3期。
〔59〕清佚名:《東倭考》,轉自傅衣凌前引書。
〔60〕《清朝文獻通考》卷三三,市糴二。
〔61〕《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貨一。
〔62〕嘉慶《欽定重修兩浙鹽法志》卷二四,商籍一;卷二五,商籍二,人物。
〔63〕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陜西巡撫富綱奏,見《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47輯,第597頁。
〔64〕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四八,禮部,貢舉。
〔65〕光緒《欽定大清會典》卷十七,戶部。
〔66〕參閱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四八;三八一。
〔67〕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山東巡撫國泰奏,見《宮中檔乾隆朝奏折》第46輯,第648頁。
〔68〕張仲禮:《中國紳士—關于其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第79頁注〔6〕;第80頁。
〔71〕李克毅:《清代的鹽官與鹽政》,載《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4期。
〔72〕何炳棣:《揚州鹽商:十八世紀中國商業資本主義研究》,轉自王根忠:《明清揚州鹽商社區文化及其影響》,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
〔73〕魏林:《鴉片戰爭前后的商人資本及向產業資本的轉化問題》,博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