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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史館的人員設置與管理機制

佚名

二 清代史館的管理制度 清代史館內部機構的組成,各類史書并無明文記載。故只能從檔案資料中了解一些情況。在《國史館檔案》中,可看到國史館的機構有總纂處、滿總纂處、校對處、謄錄處、承發處、翻譯股、長編處、大臣傳處、畫一傳處、十四志處、奏議處、滿堂、蒙古堂、前堂、后堂、書庫等等,顯得雜亂無章,名稱也不統一。這恐怕與國史館存在時間較長,各機構增減、名稱變更頻繁,檔案記載只按當時情形筆錄有關。和國史館類似,會典館設有漢總纂處、漢謄錄處、漢文總校處、漢校對處、滿總纂處、滿謄錄處、清文總校處、滿校對處、畫圖處、紙庫、書庫等[46]。實錄館與方略館等史館也有著與之大致相同的機構設置,諸如纂修處、謄錄處、校對處、文移處、翻譯處、書庫、紙庫、檔案庫等等,實錄纂修因系用滿、蒙、漢三種文字繕寫為三種文本,故而在機構設置上就有了滿、蒙、漢三個并列的系統,諸如滿纂修處、漢纂修處、蒙古文纂修處等。其它一些規模小些的史館在機構設置上也仿效這些大的史館。不管怎樣,這些機構各有專職,既互相分工,又密切配合,其中纂修、校對、謄錄、翻譯四處專司史籍的編纂、校對、繕寫與滿漢轉譯,責專任重,是史館的核心機構。其它或為輔助性機構,或為臨時性機構,都是圍繞核心機構而設立的。 組建一個史館,涉及到官僚機器各個部門,房屋由內務府提供,桌飯銀兩由戶部支領,修史所用桌柜、筆墨,以及修理、裱糊等由工部負責,開館由欽天監選擇吉日,修成后恭進御覽必須由禮部參與[47]。至于史官的選任,資料的征集,又涉及到吏部、內閣、軍機處、翰林院以及各個部院、科道、地方督撫、八旗、蒙古等等,雖然沒有獨立人事職權,涉及面卻相當廣泛。 就清代史館來講,內部,設有不同機構;外部,和各個部門都有聯系,特別是史官,由不同部門簡派,大部分屬于“兼職”,并且流動性較大,各館總裁等,又多是朝廷大員,事務繁忙,職所不專,這就使得史館自身必須有一套管理制度,以保證史書修纂的順利進行。 1、制定“館規”,按章行事 有清一代,凡較大的史館,都制定有一套規章制度,或曰“規條”,或曰“章程”,或曰“條例”,對館內各機構的職責、纂修任務、事務協調等都有明確規定。所謂“在館辦事宜有成規。總裁官督率纂修各官,每日必及辰而入,盡申而散。庶幾在館辦事,俱有成規。不獨勤惰易稽,年限便于核定,且互相討究,可以斟酌得宜,彼此觀摩,亦見智能交奮”[48]。國史館為清代最重要的史館之一,它的有關條例,早期未見記載,光緒三十四年(1908),制定了《改定史館章程條例》[49],宣統三年(1911),又有《厘定史館章程》[50]。其中有人員安排、經費使用、督察纂修以及查閱資料等各方面的規定,表明清代比較注意對史館的制度管理。但由于這些規定出臺之時,已是清朝即將滅亡之日,為了解盛世之下史館修史的制度規定造成了遺憾。好在筆者看到了道光三十年(1850)的《實錄館新定規條》,雖然亦非盛世產物,但畢竟年代稍早,且清廷在組建史館時本來就是相互參照的,窺一斑而見全豹,還是可以從中窺知史館制度建設的一些側面。 《實錄館新定規條》共有12條,對館內各個部門的職責、各部門辦事的程序、纂修的進度、考勤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比如,涉及各部門職責:文移處是館中職事總匯之處,“各股均有行查行領之件,每月核算支領桌飯銀兩數目,均不容稍有遺漏舛錯”。書庫收藏朱批諭旨、紅本、記注以及各處檔案書籍和隨時纂出之實錄正副本,“收掌官一員,率供事二員專司檔簿,注明某書于某日由某處收到,計若干本。館中有人領看,亦即收取領條,逐日記明,每屆十日提調官查點一次,倘有遺失破損,惟該收掌等是問”。紙庫負責收發領到紙張、紅黃綾緞及管理界劃匠、裝訂匠等工價,規定專司人員“注明某日領到某項紙若干張,某日發某項紙若干張,作何項使用……謄錄恭繕實錄時,應用紙張,每發十張照上屆例準給備頁兩張,有錯校過多者,即責令該謄錄賠補。或收掌等徇情濫給以及收發不謹、遺失損壞者,查出均惟該收掌官等是問,仍責令照數賠補”[51]。 再如,涉及纂修程序和進度:纂修史籍是史館的中心任務,“滿漢纂修官每員名下應照上屆,各以供事二員敬值,并派總敬值供事二員。凡漢纂修認定應纂每月書,先令該供事將此一月各項檔案按日分類匯抄成帙,略如長編之例,交纂修官纂輯,以致事半功倍。成卷后先呈監修總裁、總裁恭閱。其漢本未成時,滿纂修先將清字諭旨及應載事件敬謹譯出,務與原本清文吻合,交與漢纂修匯輯。書成后若系漢文遺漏,惟漢纂修是問,若系原奉清文未經譯交,致有遺漏者,惟滿纂修是問。滿漢本應派收掌官四員專司其事,逐日記明檔簿,提調不時檢查,至纂書體例及書內有應斟酌之處,并請監修總裁、總裁指示,纂修官與提調毋庸攙越”。謄錄官繕寫史稿,“漢謄錄官每人每日寫一千字”,“滿洲、蒙古謄錄,每人每日各寫五百字”,“凡謄錄領書交書時均記明檔簿,令本員自行畫押。有字畫草率及控補過多者,書即駁回另繕。若如式者,收掌官收送校對處細校”[52]。 另外還規定收掌官要輪流值班,各盡其職,不準幫辦,等等。 2、考勤考績制度 清代史館,特別重視考勤考績,館中都設有“考勤簿”和“功課冊”,督促館中人員按時到館,加緊纂書,不能懈怠。如實錄館規定,“凡總纂、纂修、協修、收掌、校對等官,毋令擅入擅出。每日到館,勿使曠誤,逐日畫到,由提調官加押存查”[53]。國史館的考勤幾經變化,開始時議定纂修官每月必須到館十四、五日,月月統計。后來改為半年一統計到館天數,凡半年到館不滿七十日者,下半年補足。全年到館不足一百四十天的,按日扣除其桌飯錢[54],以示懲罰。再后來則采用“堂期考勤”,即規定每月三、六、九為堂期,屆時到館由考勤人員登記在冊。除此之外,國史館還設立“卯簿”, 在每月朔、望日點卯,登記在冊[55]。另有“加班考勤簿”,記錄加班人員到館時刻。 日常考勤是為了督促館中人員及時到館纂辦史書,功課考績則是為了督促纂書進度。為了避免修書“曠日持久”,“趕辦之法,在勤考課,考課密則勤惰易稽,功效日見”[56]。修書各館對考績都很重視,比如國史館,就設有各種“堂期功課檔”和“月功課表”,登記編纂、校對等人員交來的史稿數量、內容,“在功課上注明某日交功課若干頁。仍不時核對,以免舛錯”[57]。在國史館的檔案中還可看到立限完成某項功課的記載,如“此次派抄一統志副本之供事等務,須趕緊繕寫,立限八月內交齊,并派承叢、方溥、徐錦、王成富、沈鐘英、秦熙成、楊大鈞督催,不得違限”[58]。再如實錄館規定,“除總纂、纂修、協修功課應繳監修總裁、總裁查核外,凡收掌、校對、翻譯、謄錄及供事人等,功課疏密,差使勤惰,應行記功記過之處,比責成提調官記明加押,侯書成議敘呈堂公核”[59]。又如玉牒館,“每月均將本月功課上報上諭處(即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60]。還有,乾隆時期開會典館,上諭處規定纂修官每員每月須成二十篇,總裁張廷玉感到按月計數,過于倉促,提出按年計數,“一年內取足二百四十篇,凡有短少者,系何員名下之書,即指名參奏,將所領公費按數追賠”[61],得到乾隆帝認可。此雖有所變通,但纂寫數量并沒有減少,目的仍是督促修書進度。另外,皇帝對修書進度也屢有催促,乾隆十八年(1753)十二月,清高宗上諭內閣,催促會典修纂,“纂修會典,開館已屆七年,而所纂之書,尚未及半。每次進呈,諸帙多經朕親加改定,是時既遲延,書復草率,該館總裁官所司何事耶?著交部察議具奏,定限一年告竣。如屆限不完,必將伊等嚴加議處”[62]。 3、獎懲制度 為了保證修書質量和速度,史館訂有嚴格的督察處分制度和獎勵機制。清代對修書過程中出現的錯誤,處罰相當嚴厲,“各館修書,纂修官文理錯誤者,罰俸三月,總裁罰俸一月。校對官不能對出錯字,校刊官板片筆畫錯誤,不能查出者,亦罰俸一月”[63]。乾隆十六年(1751),清高宗披覽國史館所修國史,對其中的錯誤非常不滿,指出“各館進呈之書,皆經總裁閱定。況國史傳信萬世,更非纂輯詞章可比,乃一經披覽,開卷即有大謬之處,初非文義深奧,難于檢點,并非朕過為吹求,但使該總裁等稍一留心,何至于此?著將總裁官傅恒等交部察議”[64]。嘉慶十年(1805)二月,會典館在纂修會典之時,抬頭處將清世宗廟號寫錯,嘉慶帝大為光火,嚴厲批評館臣“諸事漫不經心”,將總裁保寧、慶桂、董誥、朱珪、劉權之、德瑛、戴衢亨、長麟八人革職留任,總纂汪德鉞、協修楊樹基、校對邊延英均革職[65]。嘉慶二十三年,《明鑒》館館臣在修纂《明鑒》時,仿照《御批通鑒輯覽》敘次,“凡書內御批之關涉明代者,全行恭載”,但當“纂至萬歷、天啟年間,又不請旨,以致按語措辭乖謬”,侍講朱珔在覆校時不加改正,受到由侍講降為編修的處分[66]。對于修纂史書消極怠工的人員,同樣予以嚴肅處理,乾隆十八(1753)年四月,工部主事魏夢龍充會典館纂修官,派辦工部則例,但八個月過去了,僅交書三頁,殊屬遲延,結果“停其公費,勒令在館加緊趕辦,如再延遲,即行嚴參外相,應請旨將魏夢龍交部察議,以為曠日誤工者戒”[67]。因辦書遲緩、錯誤較多,還影響到書成之后對纂修官的議敘。乾隆二十一年,《大清會典》完成,總裁提出議敘,乾隆上諭云:“纂修會典,以逾數載,復經展限兩次,遲緩已甚。且每次所進書內,屢有敘次舛錯、行文紕繆之處,必經朕逐條指示,親加改正,始克成書。總裁官自無可議敘,即纂修各員,給與議敘之處,亦屬有忝。”[68]表示了對纂修官的不滿。 與懲罰相對的是激勵。乾隆三十八年(1773),由于紀昀、陸錫熊等在《四庫全書》館“撰述提要,粲然可觀”,“著加恩均授為翰林院侍讀,遇缺即補,以示獎勵”[69]。道光三十年(1850)十月,咸豐帝看到實錄館人員的辛苦,給予激勵,云:“現值天氣嚴寒,實錄館人員朝夕恭纂書籍,著加恩于例支柴炭外,十一月、十二月、正月,每月賞銀五十兩,在廣儲司支領。”[70] 除了平時的獎勵以外,激勵纂修官的主要還是議敘。議敘是清朝文官的行政獎勵制度,它與處分一起構成了清朝文官的行政賞罰體系,體現的主要是文官的勞績[71]。清代史館的議敘,有臨時議敘者,有修若干年議敘者,有書畢議敘者,而以書畢議敘者為最多。有清一代,各史館議敘略有不同,國史館實行所有人員五年一次考課議敘制,在堂期考勤、月功課考績基礎上進行議敘[72]。實錄館在嘉慶時實行中期議敘與書畢議敘相結合的方式,往往給以優敘。嘉慶六年(1801),實錄館總裁慶桂因清高宗在位久長,實錄編纂卷帙浩繁,提出每纂修十年事跡議敘一次,嘉慶帝感到十年一議敘,太過頻繁,等全書告竣議敘,則又周期太長,纂修人員易生懈怠之心,于是折衷為“每遇纂成二十年之書,即無論年限,奏請議敘一次”[73]。嘉慶七年,二十年事跡纂畢,清仁宗非常滿意,“該館人員,纂辦尚為迅速,并無舛漏,當即降諭俯允,用示鼓勵”[74],給予優敘。嘉慶十二年,《高宗實錄》告成,照例給以議敘。清代史館議敘,監修總裁、正、副總裁一般不予考慮。此次實錄館議敘,監修總裁等俱懇辭,嘉慶帝雖照例應允,但還是將總裁慶桂等人在辦書過程中所受處分取消,予以“開復”,即恢復其原官或原銜。像慶桂因失察書吏導致陞選舞弊被革職留任,董誥因呈遞本章日期違例被降五級留任,德瑛因恭進會典抬頭處繕寫錯誤被革職留任,玉麟因提調等辦事朦朧未經查出被降一級留任,劉鳳誥因有修書錯誤被降一級留任,英和因失察致使有人冒領賞銀被降一級留任等,均“準其開復”[75]。 4、史館管理上的缺陷 雖然清代史館的管理制度較為健全,但仍然存在明顯的問題。史館并非實際的權力機關,對在館人員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所訂規章甚好,但形同具文,沒有得到很好執行。 自清代撤內三院而設內閣和翰林院以后,在制度上并不存在一個專以修史為務的國家機關。清代史館沒有財權和人事權,史館人員均非專職。他們來自各個不同的部門,以原銜兼任修史,一經進入史館,暫停在原衙署任事,由史館分派任務,專力修史,但薪俸仍在原衙署領取,史館只發給少量的補貼性桌飯錢,有的史館在館人員不享受公費,甚至有的自備斧資入館效力,等同于無償勞役。對于本館人員,史館只向其所屬衙署提供考勤、考績情況和申請議敘,除在史館內部調整工作外,無權升降其在館人員的官職。史館各級官員的調遷、任免和黜陟,均有朝廷責成原衙署和吏部協同處理。再加上主持館務的總裁、副總裁,身為朝廷大員,任事甚多,職責不專。這就勢必導致史館缺乏實際有效的激勵機制,在實際管理上也比較松散。 乾隆時期,官方修書興盛,史館開設甚多。但也就在這一時期,史館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其表現之一就是謄錄官不自行謄錄史稿,而雇書手代抄;管理人員借優敘之名,索賄受賄;借自身權利咨取親故到館,以求補缺等。對此,乾隆皇帝已有覺察:“朕聞修書各館謄錄人員內,竟有不能繕寫之人,夤緣而進,及上館之后,轉行倩募,以致承修各書,不能刻期告竣”[76],提出通過考試錄用謄錄官。雖然很快吏部就制訂出在舉人、恩拔歲副貢生及捐納貢監等人中考試錄用漢謄錄官的辦法,并要求史館馬上甄別在館謄錄是否符合要求,將不能書寫之人逐出史館[77],但這些做法似乎并未起到什么作用,謄錄雇人繕寫史稿之風愈演愈烈。嘉慶初期修纂《高宗實錄》,總裁劉鳳誥就說“此歷來各館辦書實在情形,臣到京三十年來所熟聞也”[78],可見這是一種常見現象。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管理疏漏。提調官在驗收謄錄功課時,“止取字畫端楷,功課足數,并不計其是否本生親筆,抑系雇人替寫”。按史館規定,凡謄錄繕寫不工,要駁回重寫,甚至罰令賠寫,“謄錄多系貧苦書生,既恐誤公,又懼賠累,不得不出貲雇請好手繕寫”[79],很有些被逼無奈的意味。 謄錄雇人代抄尚不是最嚴重的事件,更有甚者,嘉慶時期編纂《國朝宮史續編》,提調官施杓令謄錄官湊銀八千兩以求優敘,接受賄賂,以致物議沸騰,受到宗人府府丞陳崇本的彈劾[80]。后經刑部審理,施杓雖無“賄囑情弊”,但“將未經辦書之供事列于優敘”[81],且與另一提調官昆山任意添派協修官,而所咨取之人,非親即故,昆山之侄珠隆阿就在其中,目的是為了使那些未經得缺的親故,“咨取到館,以為壓班補缺之計”[82],完全是利用職權舞弊。這些情況,總裁竟全然不知。其管理上的疏漏,于此可見一斑。 管理不善導致的另一個結果就是規章制度越來越不起作用,就國史館來講,考勤制度不為不善,但實際考勤結果卻不很理想,從《國史館檔案》中所存的道光朝之后的“卯簿”可以看到,國史館缺勤人員越來越多。光緒十九年(1893)十二月,翁同龢被任命為國史館副總裁,當他至國史館到任時,只見到部分滿蒙提調、纂修、收掌和供事,“漢股無一人來者”[83]。國史館另一總裁額勒和布在奏章中談到謄錄官缺勤的情況:“近年吏部送到謄錄,員數既已寥寥,其業據咨送者,又或永不投到,或甫經到館,隨即告假,實在入館當差者不過十之二三。是以光緒十五年至十九年考課,所有謄錄員數不及往屆四成之一。……若不設法鼓舞,實屬竭蹶萬分。”[84]玉牒館的一份檔案也顯示,很多謄錄官根本不到館工作,使得史館不得不另想辦法[85]。可以說,館中人員修史的積極性并不高,尸位素餐者大概也不乏其人。 總之,清代史館在管理組織上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史館沒有財權,修史所需一切物質條件,都實行供給制。史館編制龐大,但卻沒有自行支配的經費。雖然是一個單獨的機構,卻沒有自己的印信,多數要借用內閣典籍廳的關防。史館沒有人事權,無法真正靠行政手段激勵纂修官的修史熱情。館中工作人員待遇菲薄,甚至有不少謄錄、供事自備斧資在館中修史。那些史館中的下級官員和謄錄、供事人員,所向往的并不是“藏之名山”的修史事業,而是想通過修史,獲得議敘辟用,聊為進身之階。如此這般,這些龐大的修史機構出現各種問題,也就在所難免了。

參觀文獻:

[1] 今中華書局所出《清實錄》之《太祖實錄》、《太宗實錄》卷首修纂官名錄中俱有監修總裁,實乃康熙時重修兩朝實錄時所設,不是原來就有。 [2] 《清圣祖實錄》卷24,康熙六年九月丙午,中華書局1986年版(以下清代各朝《實錄》均為該版本)。另外,康熙八年六月甲戌,康熙帝又以大學士巴泰為《世祖實錄》監修總裁,取代了班布爾善,故而《世祖實錄》卷首修纂官名錄中監修總裁署名巴泰而不是班布爾善。 [3] 《清圣祖實錄》卷81,康熙十八年五月己未。 [4] 也有例外,編纂《圣祖實錄》時監修總裁就設有3人,編纂《宣宗實錄》時設有4人。 [5] 但《明史》館總裁徐元文卻是以學士擔任監修的,這可能源于兩個原因,一是徐元文個人才華出眾,二是徐氏與明代遺民聯系密切,清廷想借徐氏的遺民背景,以修史為契機拉攏漢族學人。 [6] 李元度:《國朝先正事略》卷6《徐立齋相國事略》,上海書局石印本。 [7] 嘉慶《大清會典》卷55,臺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8] 見喬治忠《清朝官方史學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頁。 [9] 梁章矩、朱智:《樞垣紀略》卷14《規制二》,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155頁。 [10] 《清仁宗實錄》卷90,嘉慶六年十一月辛巳。 [11] 《康熙起居注》二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甲午,中華書局1984年版。 [12] 《清文宗實錄》卷19,道光三十年十月丙寅。 [13] 《清世宗實錄》卷20,雍正元年正月癸巳。 [14] 嘉慶《大清會典》卷55,臺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15] 《清會典館奏議》,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16] 《清史稿》卷114《職官志一?軍機處》,中華書局1977年版。 [17] 嘉慶《大清會典》卷55,臺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18] 《國史館檔案?人事類》,案卷號977,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19] 《內閣檔案?各房各館檔案?行移檔》,全宗號2,房71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20] 見《清高宗實錄》卷首《修纂官》。 [21]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首,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22] 梁章矩、朱智:《樞垣紀略》卷14《規制二》,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155頁。 [23] 《欽定續通典》卷首《職名》,貫吾齋縮印本。 [24] 《清會典館奏議》,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25] 劉鳳誥:《存悔齋集》卷6《實錄館覆奏摺》,道光庚寅刻本。 [26] 《清仁宗實錄》卷79,嘉慶元年二月乙亥。 [27] 《清史稿》卷115《職官志二?翰林院》,中華書局1977年版。 [28] 《清史稿》卷115《職官志二?翰林院》,中華書局1977年版。 [29] 光緒《大清會典》卷70,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30] 王會均:《大清〈一統志?瓊州府〉研究》,《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館刊》第3卷第2期。 [31] 《欽定大清會典》卷首《職名》,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32] 王鍾翰:《清三通之研究》,《史學年報》第2卷第5期,1938年12月。 [33] 《清史稿》卷114《職官志一?軍機處》,中華書局1977年版。 [34]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首,保寧奏折,臺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35] 《清仁宗實錄》卷56,嘉慶四年十二月乙酉。 [36] 《清仁宗實錄》卷68,嘉慶五年五月丁未。 [37] 《清仁宗實錄館奏折檔》,《文獻叢編》第36輯。 [38] 《清史稿》卷115《職官志二?翰林院》,中華書局1977年版。 [39] 鄒愛蓮:《清代的國史館及其修史制度》,《史學集刊》2002年第4期。 [40] 劉鳳誥:《存悔齋集》卷6《實錄館覆奏摺》,道光庚寅本。 [41] 《清高宗實錄》卷198,乾隆八年八月壬子。 [42] 《玉牒館點單簿》,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六,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43] 《(乾隆七年)三朝實錄館館員功過等第冊》,《史料叢編》二集,康德二年秋庫籍整理處編印。 [44] 方苞:《方望溪文集》卷12《萬季野墓表》,四部叢刊本。 [45] 《國史館檔案?編纂類》,案卷號525,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46] 《會典館來付檔》,光緒二十五年,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47] 《玉牒館點單簿》,道光六年至七年,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48] 《清高宗實錄》卷282,乾隆十二年正月丙申。 [49] 《國史館檔案?編纂類》,案卷號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50] 《國史館檔案?編纂類》,案卷號470,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51] 《實錄館新定規條》,道光三十年,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52] 《實錄館新定規條》,道光三十年,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53] 《實錄館新定規條》,道光三十年,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54] 《國史館檔案?庶務類》,案卷號1068,事宜單,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55] 《國史館檔案?人事類》,案卷號945,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56]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首,臺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57] 《國史館檔案?編纂類》,案卷號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58] 《國史館檔案?編纂類》,案卷號3,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59] 《實錄館新定規條》,道光三十年,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60] 《玉牒館點單簿》,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61] 《清會典館奏議》,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62] 《清會典館奏議》,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63]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2《吏部?處分例》,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64] 《乾隆起居注》(十),乾隆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5] 《清仁宗實錄》卷140,嘉慶十年二月癸酉。 [66]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046,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67] 《清會典館奏議》,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68] 《清會典館奏議》,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69]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046,臺北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70] 《清文宗實錄》卷20,道光三十年十月庚辰。 [71] 關于文官議敘的辦法、事由、程序,參見艾永明著《清朝文官制度》第四章第一節,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72] 鄒愛蓮:《清代的國史館及其修史制度》,《史學集刊》2002年第4期。 [73] 《清仁宗實錄》卷83,嘉慶六年五月丁酉。 [74] 《清仁宗實錄》卷107,嘉慶八年正月庚寅。 [75] 《咸豐同治兩朝上諭檔》,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頁。 [76] 《清高宗實錄》卷195,乾隆八年六月戊寅。 [77] 《清高宗實錄》卷198,乾隆八年八月壬子。 [78] 劉鳳誥:《存悔齋集》卷6《實錄館覆奏摺》,道光庚寅本。 [79] 劉鳳誥:《存悔齋集》卷6《實錄館覆奏摺》,道光庚寅本。 [80] 《軍機處錄副奏折》,嘉慶朝,嘉慶十二年正月初六,膠片號208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81] 《清仁宗實錄》卷173,嘉慶十二年正月己酉。 [82] 《軍機處錄副奏折》,嘉慶朝,嘉慶十二年正月初六,膠片號208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 [83] 《翁同龢日記》(第五冊),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2660頁。 [84] 《光緒朝東華錄》(四),中華書局1958年版,總第3572頁。 [85] 《玉牒館點單簿》,國家圖書館分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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