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孟德斯鳩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王芳
論文摘要 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先驅孟德斯鳩在構建自己理論體系的同時,汲取了中國文化的豐富滋養,并由此而塑造出他心目中的中國形象,在他最有影響力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中,更是使用了大量的文字來評述了中國傳統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雖然有必不可免的“誤釋”、“誤讀”,使得孟德斯鳩所設想的中國和所觀照的中國文化呈現出自相矛盾的現象。但是其對中國法律的闡述不僅影響外國人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看法,也影響中國人對自己文化的觀感。由于孟德斯鳩對中國的這種偏見與卓識并存、想象與智慧同在的互為矛盾的文化觀及構成這種文化觀的否定思維和哲學價值,從而也決定了這位西方巨子在中法文化關系史上所占據的歷史地位。
論文關鍵詞 孟德斯鳩 法的精神 中西文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十七、十八世紀,西方大批的傳教士和一些商人涌入中華繁茂之地,中西方的文化交流出現了一個新的高潮,與此同時,一股“中國熱”在西方文化界掀起。孟德斯鳩就是其中一位極具代表性并且也比較理性看待中國的啟蒙思想家,較之伏爾泰、萊布尼茲等人有意回避中國古代制度文化的負面內容而言,孟德斯鳩對中國古代典章制度和傳統文化的認識和評價大多都有能據已查證的事實,還是比較能令人信服的。 孟德斯鳩所處的時代是17世紀末和18世紀前葉,此時正值法國封建主義和君主專制從發展高峰急劇走向沒落的時期,農民起義此起彼伏,政治和經濟危機愈演愈烈。一大批的進步人士為新興的資產階級奔走呼號,他們激烈的抨擊封建主義腐朽的社會秩序,這都為《論法的精神》的誕生打下了堅實的社會基礎。雖然從《論法的精神》整本書的分量來看,其中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論述不算很多,但是孟德斯鳩對中國的認識不僅打破了外國人曾經對中國的陳舊觀念,而且也影響了中國人自己對本國文化的觀感。
一、《論法的精神》中關于中國法律文化的描述
《論法的精神》共6卷31章,其中有21章的內容涉及到中國,例如,第8章第21節“中華帝國”,第19章第13節“中國人的禮儀”、第17節“中國政體的特殊性”、第19節“中國把宗教、法律、道德、禮儀結合為一體”等等。從整書的論點分布來看,孟德斯鳩關注中國最多的地方就在中國政體的特殊性以及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其在這些方面的論述恰恰又最能體現出他作為一位西方哲人的中國觀的特點。該著中有關中國傳統文化方面的論述簡要表達如下幾點: 其一,他在《論法的精神》中明確指出中國是專制國家的典型代表。古代中國一直以來是實行君主專制的,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孟的這一論斷是合實際的。《論法的精神》第2章“直接源自政體性質的法”,開篇就提出了三種政體的分類,即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這是孟德斯鳩區別于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的三分法,這是孟氏通過經驗事實觀察得出的結論。在他看來,共和政體是指歷史上的羅馬或雅典,君主政體是指羅馬帝國潰亡后的各歐洲國家,而專制政體就是指東方諸國,包括當時“康乾盛世”中的大清帝國。孟德斯鳩對專制政體在具體描述上更是不假辭色,例如:“東方的君主們也是這樣。在牢獄般的深宮里,太監把王子們侍候得胸無大志,精神萎靡,幾乎與世隔絕。當他們被拽出來登上王位時驚愕不已。但是,當他們任命了一個宰相后,就在后宮里越發縱情聲色,在一群死氣沉沉的殿臣面前,他們喜怒無常,蠢舉疊出,此時他們也許從來沒有想到,當國王竟然如此容易。” 中國盛行的“連坐”以及“大逆罪”都是專制暴政的典型性表現。孟德斯鳩在書中毫不客氣地指出:“中國是一個以畏懼為原則的專制國家。”針對以往歐洲早期一些來華的傳教士對東方帝國的贊美,即認為中國的政體將畏懼、美德和榮寵雜糅在一起,他堅決地予以反對:“對于一個如果不使用棍棒,人民便什么也不干的國家而言,我不明白他們所說的榮寵是什么”。他的這種觀點與之前伏爾泰對東方帝國的贊美大相徑庭,因此孟德斯鳩被稱為是從否定方面將中國列為新一種世界模式的第一人。作為中國人的我們,當然希望外國人對我們的稱贊是越多越好,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論法的精神》中的許多逆耳之言更加地貼近中國當時的社會背景。 嚴復曾在翻譯《論法的精神》時駁斥孟德斯鳩對于中國如此激烈的批判,他不同意孟德斯鳩在中國的形象上打上“專制樣板”的標簽,認為這一觀點并沒有認清中國政體的本質。嚴復指出中國傳統的“禮制”就相當于孟德斯鳩所說的“榮譽“原則,在中國始終表現為“待君子以禮”,而“威小人以刑”,所以這兩種原則在中國的政治之中是同時存在的,對恐怖手段和對禮制的依賴程度也因統治者的意志和當時社會的具體情況而定。雖然存在分歧,但是嚴復還是比較承認孟德斯鳩在書中對中國政治的批評的,不過,嚴復認為中國情況的進一步惡化,不是因為中國比其他國家更專斷更殘忍,而是因為它的無能和消極,宗法——君主制的中國一直否認中國人民在德、智、體方面的活力,這個政體的特征不是兇殘的、惡魔似的權力,而是怯懦地思慕高于一切的太平和寧靜。 其二,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第4章第8節“中國的良好風尚”,第16章第10節“東方的道德原則”,第19章第13節“中國人的禮儀”以及該章第19節“中國把宗教、法律、道德、禮儀結合為一體”等章節的論述中所闡述的那樣,“中國把法律、風俗和禮儀混淆在一起,我們不應當感到驚奇,因為他們的風俗代表他們的法律,而他們的禮儀代表他們的風俗”。
其三,對中國的一些法律的具體實施方面作了評價,如“連坐”、“大逆罪”等。他認為,既然已經確定了中國的政體就是專制主義,那么其刑罰的制定必然應是殘酷的、血腥的,但是孟德斯鳩也相對地肯定中國某些法律具有其存在并制定出來的合理性。比如,他認為為了公共安全考慮,刑罰一定要區別不同的級別,拿中國與俄羅斯舉例來說,“在中國,搶劫又殺人的處凌遲,對其他搶劫就不這樣。因為有這個區別,所以在中國搶劫的人不常殺人。”而“在俄羅斯,搶劫和殺人的刑罰是一樣的,所以搶劫者經常殺人”。
此外,該書還對中國古代嫡生與妾生的子女地位有所提及,如“中國的制度就是這樣。孝敬之禮和嚴肅的喪儀不用于生母,而用于法定的母親的。”在中國封建統治的幾千年來,一直遵循“立嫡以長不以賢”的準則,“長”亦即明媒正娶的賬房妻子所生的男子。 孟德斯鳩為什么會在《論法的精神》中用大量篇幅來論述中國法律呢?我認為可能存在的原因有下面幾個方面:第一,和當時歐洲的大環境有關,即當時正處于歐洲啟蒙動亂時期,一些知識分子開始關注中國的精神文化,以期借鑒他國的歷史文化。第二,孟德斯鳩未曾到過中國(也即當時的大清帝國),他幾乎全部的觀點都來自于閱讀大量有關中國的書籍,或者是詢問到過中國的人,可見有些觀點還是比較主觀和有待考證的。第三,孟德斯鳩著此書的目的在于探討法的精神,他需要考察和熟悉世界上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而中國在當時已被歐洲許多知識分子所熟知,他們并對中國產生了濃厚的興趣,甚至當時已有許多描寫中國的書籍問世,并認為中國是專制政體的樣板,所以,中國必然會成為他研究并批判的對象。
二、孟德斯鳩地理環境決定論框架下的中國法律文化差異
《論法的精神》第14章“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系”中指出,氣候等地理環境因素會通過影響人類的精神感情來影響一個國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制定和施行。 比如,依據孟德斯鳩的地理觀點,居住在較寒地區的北方人體格健壯,但不大活潑,通常比較遲笨,對快樂的感受程度也比較低;而居住在較熱地區的南方人則體格纖細,對快樂的感受性卻比較敏感。總體說來就是北方人精力充沛、自信心強,能夠吃苦耐勞,也熱愛自由,性格直爽,較少互相猜忌,而南方人則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心,懦弱、懶惰,絲毫沒有進取心,可以忍受奴役,大多認為懶惰就是幸福。這樣兩種截然不同的表現也就造成了兩種不同的社會生活模式,進而影響整個地區所遵循的秩序的制定,即“熱帶民族的怠惰幾乎總使他們成為奴隸、寒帶民族的勇敢則使他們保持自由。” 再比如,在適用政體方面,小國較適宜共和體,大小適中的國家則較適宜由君主統治,而大國則較適宜專制的君主統治。從占地范圍上看,亞洲有較大較寬廣的平原,所以在亞洲的國家中專制制度是最常見的,如果不實行極端嚴酷的專制統治,國家會很快被割據,由多個統治者劃分區域分別占領;在歐洲存在著許多不大不小的國家,這些國家最適合法治,如果不實行法治,國家將會慢慢沒落。中國是個幅員遼闊、人口繁多的大國,思想難以統一,只有把所有百姓的行為整齊劃一,由一個最有威嚴的人(君主)來統治,制定嚴苛的懲罰制度,才能使整個國家的運轉處于平穩狀態。那么,自然而然地,中國就成為了一個專制主義的封建國家。
三、結語
一定程度上說,西方人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再次認識是在《論法的精神》問世以后,之前是一味地稱贊,而后慢慢一部分西方人開始認識到中國政體的性質,開始知道和接受中國的“恐怖”專制主義,出現這兩種認知并存的現象。縱觀中西方學者在研究傳統文化領域內的各種觀點和認知,批評中國的觀點也不在少數,而孟德斯鳩開辟了從負面影響著手闡述中國傳統文化的先例,他也向西方國家展示了一個與以往形象截然不同的中國。他在對中國傳統文化的研究中發現儒家的禮制思想在中國的歷史上具有著重要的地位和特殊的魅力,這也為其法律理論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和扎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