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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多元展現民族婚俗文化的文明要素和時代精神

未知

婦女發展的命題,涉及到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包含著文化因素,民族婚俗文化是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繼承和改良的立場,直接導致社會文化對婦女發展的不同作用:婦女獲得“積極自尊”,還是被忽略、處于“消極自尊(低自尊)”之中?本文就廣西民族婚俗文化“依歌擇配”、“不落夫家”傳統的傳承與保護,從社會性別視角探討與婦女發展緊密相關的問題。

一、“依歌擇配”與男女平等

“依歌擇配”,即男女青年以對唱山歌的形式交往,從中選擇婚戀的對象。 “不落夫家”是指成親后,女方并不馬上到男方家落戶居住,仍回娘家,懷孕或第一個孩子快出生時,夫妻才正式同居,可從夫居也可從妻居。

以社會性別視角****這些傳統,深感其蘊涵尊重婦女的文明因素和性別平等的“積極自尊”,在當代社會發展進程中具有重要的承傳價值!

(一)女性的自主地位

“依歌擇配”、“不落夫家”的民族婚俗文化,對女性最根本的支撐是賦予女性與男性一樣具有對婚姻自我作主的權利。

縱觀我國幾千年的歷史,主流文化中婦女在社會進入父權時代就處于從屬的地位,被列入不具備自主權利的群體行列;當社會發展到形成“三從四德”的規范要求,更細致地達到對每個女性個體的一生禁錮,即置女性完全附屬于男性的地位,于是,基于性別的尊卑等級意識,就成為社會的主體觀念,并構建成世代相傳的婚姻制度,使得婚俗文化深刻地反映著社會對男女兩性角色的固有設定與安排。而位于社會邊緣的少數民族,婚俗文化中鮮明的印記卻是平等的互動與自由的交往。廣西各少數民族“趕歌墟”的歷史史實和現實的傳承,書寫出民族婚俗文化的獨特風情:以歌交往以歌傳情。男女兩性的婚配關系中,“歌墟”起著重要的媒介作用,“依歌擇配”演繹著與主流婚俗截然不同的意義。“依歌擇配”沒有性別先后和優劣的設定,更沒有性別貶損和排斥的尊卑主張;只有不斷變化的曲調,帶出不同的智慧、修養,反映著歌唱人的生活觀念、思想見解、勞動積累和情感心得。女性在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過程,通過“歌墟”提供的平臺,既可以等待對方的詢問歌聲,有選擇地回歌作答,也可以主動放歌拋問,聯絡上自己心目中的異性,約定交往,直至發展到婚配結合。

朱慧珍等學者著述的《融水苗族發展研究》指出:苗家兒女婚前社交比較自由,彼此屬意的男女通過各種方式增加接觸的機會,增進了解,相互認定可以寄托終身后,便互換信物,不必征詢家長的意見。當子女到結婚年齡,家長們都要征詢子女是否有屬意之人,并托人或親自出面謀合,使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婚約,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形式下進行。可見,這一民族婚俗給予婦女的自由交往和自主權利是彌足珍貴的。

婚后“不落夫家”,婦女從“為人女”到“為人妻”的人生轉折,是在娘家度過,比起夫家全新的人際關系,心境要寬松自在。同時,昔日女伴仍可密切來往,初為人婦的感受可以相互交流,豐富作為妻子角色的持家經驗。在夫家不熟悉別的女性,不好隨便訴說閨房秘密,避免了孤苦無助的彷徨。在生第一個孩子前,“為人妻”的心理逐漸成熟,身心健康得到保證,有利于婦女在處理家庭事務,尤其在撫養子女中,保持溫柔賢良的心態,建立和諧的人際環境。

在各種研究“不落夫家”婚俗的評論中,凸現婦女自主地位的論證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女性不受婚姻的禁錮,可以照常參加社交活動,如覃乃昌等學者的研究:妻子在“不落夫家”期間,社交活動仍與姑娘時一樣,跟男子對唱山歌、趕歌圩,社交仍是自由的。二是婦女有退婚的自由,如梁云躍等學者的論證:有了婚約的婦女,在“不落夫家”期間參加社交活動,遇到更合意的對象,或者了解到男方好吃懶做、不尊敬長輩和兄嫂,有不可原諒的過錯,就以歌退婚并退回彩禮,另行婚戀。德保八頭鄉等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村規民約均訂有“尊重婦女退婚意愿,男家不得強留”的條文。

盡管“不落夫家”是人類發展由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一種家庭婚姻形式,反映了歷史上母系氏族社會制度在遭遇沒落之時對父系氏族社會制度的頑強抗爭,而遺留下一縷微薄的民俗和邊緣的印記;但是,它所蘊涵的對婦女的尊重,維護婦女的自主權利,與今天提倡男女平等的時代精神是一致的,符合現代文明進步的社會發展需求。

(二)女性的社會支持

少數民族在其發展過程中,呈現獨特的社會性別制度,族群事務管理基本沿襲男性權威長者的掌控,在重大祭祀、決策統籌、沖突調解、外交應對、殯葬儀式等社會重要活動中,以男性為主導,女性協助與跟從,似與父權社會的性別等級化、男權中心沒有區別。但在民族婚俗文化中卻體現性別和諧、以人為本、護佑女性的支持體系。

在筆者走訪的瑤族、侗族、壯族村寨,評價婦女時幾乎是眾口一辭:“勤快”。女性的高矮胖瘦、皮膚黑白與否,并不影響人們對女性的看法;而勤快的婦女普遍獲得族群社會的贊揚。在這些民族的生活范圍,對女性贊頌和肯定的詞語隨處可聞。生育女兒的家庭,不會受到嘲笑;生育兒子的家庭也沒有必要神氣,族群中對男女的接納是平等的。有些民族對女性甚至還有特別的護佑。

當一個家庭的女兒到了“依歌擇配”的年齡,家庭會建立“女兒錢、女兒線、女兒田、女兒牛”的方便女兒住家理財的家庭制度。農冠品、傅慧明、顧風威等學者的研究都指出:廣西西部一帶的民族,無論貧富均有女兒獨自理財的制度,家庭分出田地給女兒耕種,作為她個人收入而不必充公承擔家庭的開支;女兒還可以通過喂養、編織、采摘山野等勞作,換取錢物,并在娘家準備好落夫家的用品,如納鞋、染布等。假如這個女兒一輩子“不落夫家”,理財制度則一輩子持續有效;當女兒要招婿上門,這個制度則擴展到家庭財產和田地的繼承分配權利。

根據《廣西婦女社會地位調查1990年~2000年》數據分析,對性別問題的態度和觀念,少數民族與漢族有明顯差異:例如對“男人以社會為主,女人以家庭為主”的性別隔離觀念,漢族女性贊同者達到58%,而壯族女性僅為45%;對貶低女性“沒有孩子的女人不是完整女人”的說法,漢族女性的認同者也比壯族女性高出5.3個百分點。由于對性別是平等接納的,沒有刻意進行貶損性對待與間隔,少數民族婚俗文化賦予女性的社會支持顯示出獨特的人文關懷,體現出民族社會的性別平等關系,性別差異的狀況與漢族有所不同。正像《廣西各民族經濟心理比較研究》中關于“廣西各民族幸福感的性別差異”顯示的那樣:在7個民族中,除了漢族的兩性差異達到顯著水平(a=0.004)以外,各少數民族的性別差異都不明顯,均未達到a=0.005的水平,更未達到本研究要求的a=0.01的顯著水平。

“依歌擇配”、“不落夫家”的民族婚俗文化,以對婦女的“積極自尊”,建立起兩性平等的情感環境和社會支持環境,這在當下婦女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依歌擇配”與婦女問題

廣西改革開放以來加強對民族婚俗文化的扶持和發掘,壯族三月三歌節由“依歌擇配”的“歌墟”,發展成為享譽中外的國際民歌節;瑤族的達努節、苗族的跳月、仫佬族的走坡等與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緊密結合,成為經濟開發、旅游招商的品牌。在政治、經濟層面,民族文化上升到一定的高度;那么,在社區、家庭和個人方面,民族婚俗與婦女的聯系呈怎樣的狀態?在對民族婚俗的調查中,那坡縣城廂鎮龍華村、吞力屯與橫縣新福鎮三洲村、三陽村的問卷呈現鮮明的對比。婦女發展的命題,涉及到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包含著文化因素,民族婚俗文化是社會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繼承和改良的立場,直接導致社會文化對婦女發展的不同作用:婦女獲得“積極自尊”,還是被忽略、處于“消極自尊(低自尊)”之中?本文就廣西民族婚俗文化“依歌擇配”、“不落夫家”傳統的傳承與保護,從社會性別視角探討與婦女發展緊密相關的問題。

一、“依歌擇配”與男女平等

“依歌擇配”,即男女青年以對唱山歌的形式交往,從中選擇婚戀的對象。 “不落夫家”是指成親后,女方并不馬上到男方家落戶居住,仍回娘家,懷孕或第一個孩子快出生時,夫妻才正式同居,可從夫居也可從妻居。

以社會性別視角****這些傳統,深感其蘊涵尊重婦女的文明因素和性別平等的“積極自尊”,在當代社會發展進程中具有重要的承傳價值!

(一)女性的自主地位

“依歌擇配”、“不落夫家”的民族婚俗文化,對女性最根本的支撐是賦予女性與男性一樣具有對婚姻自我作主的權利。

縱觀我國幾千年的歷史,主流文化中婦女在社會進入父權時代就處于從屬的地位,被列入不具備自主權利的群體行列;當社會發展到形成“三從四德”的規范要求,更細致地達到對每個女性個體的一生禁錮,即置女性完全附屬于男性的地位,于是,基于性別的尊卑等級意識,就成為社會的主體觀念,并構建成世代相傳的婚姻制度,使得婚俗文化深刻地反映著社會對男女兩性角色的固有設定與安排。而位于社會邊緣的少數民族,婚俗文化中鮮明的印記卻是平等的互動與自由的交往。廣西各少數民族“趕歌墟”的歷史史實和現實的傳承,書寫出民族婚俗文化的獨特風情:以歌交往以歌傳情。男女兩性的婚配關系中,“歌墟”起著重要的媒介作用,“依歌擇配”演繹著與主流婚俗截然不同的意義。“依歌擇配”沒有性別先后和優劣的設定,更沒有性別貶損和排斥的尊卑主張;只有不斷變化的曲調,帶出不同的智慧、修養,反映著歌唱人的生活觀念、思想見解、勞動積累和情感心得。女性在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過程,通過“歌墟”提供的平臺,既可以等待對方的詢問歌聲,有選擇地回歌作答,也可以主動放歌拋問,聯絡上自己心目中的異性,約定交往,直至發展到婚配結合。

朱慧珍等學者著述的《融水苗族發展研究》指出:苗家兒女婚前社交比較自由,彼此屬意的男女通過各種方式增加接觸的機會,增進了解,相互認定可以寄托終身后,便互換信物,不必征詢家長的意見。當子女到結婚年齡,家長們都要征詢子女是否有屬意之人,并托人或親自出面謀合,使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婚約,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形式下進行。可見,這一民族婚俗給予婦女的自由交往和自主權利是彌足珍貴的。

婚后“不落夫家”,婦女從“為人女”到“為人妻”的人生轉折,是在娘家度過,比起夫家全新的人際關系,心境要寬松自在。同時,昔日女伴仍可密切來往,初為人婦的感受可以相互交流,豐富作為妻子角色的持家經驗。在夫家不熟悉別的女性,不好隨便訴說閨房秘密,避免了孤苦無助的彷徨。在生第一個孩子前,“為人妻”的心理逐漸成熟,身心健康得到保證,有利于婦女在處理家庭事務,尤其在撫養子女中,保持溫柔賢良的心態,建立和諧的人際環境。

在各種研究“不落夫家”婚俗的評論中,凸現婦女自主地位的論證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女性不受婚姻的禁錮,可以照常參加社交活動,如覃乃昌等學者的研究:妻子在“不落夫家”期間,社交活動仍與姑娘時一樣,跟男子對唱山歌、趕歌圩,社交仍是自由的。二是婦女有退婚的自由,如梁云躍等學者的論證:有了婚約的婦女,在“不落夫家”期間參加社交活動,遇到更合意的對象,或者了解到男方好吃懶做、不尊敬長輩和兄嫂,有不可原諒的過錯,就以歌退婚并退回彩禮,另行婚戀。德保八頭鄉等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村規民約均訂有“尊重婦女退婚意愿,男家不得強留”的條文。

盡管“不落夫家”是人類發展由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一種家庭婚姻形式,反映了歷史上母系氏族社會制度在遭遇沒落之時對父系氏族社會制度的頑強抗爭,而遺留下一縷微薄的民俗和邊緣的印記;但是,它所蘊涵的對婦女的尊重,維護婦女的自主權利,與今天提倡男女平等的時代精神是一致的,符合現代文明進步的社會發展需求。

(二)女性的社會支持

少數民族在其發展過程中,呈現獨特的社會性別制度,族群事務管理基本沿襲男性權威長者的掌控,在重大祭祀、決策統籌、沖突調解、外交應對、殯葬儀式等社會重要活動中,以男性為主導,女性協助與跟從,似與父權社會的性別等級化、男權中心沒有區別。但在民族婚俗文化中卻體現性別和諧、以人為本、護佑女性的支持體系。

在筆者走訪的瑤族、侗族、壯族村寨,評價婦女時幾乎是眾口一辭:“勤快”。女性的高矮胖瘦、皮膚黑白與否,并不影響人們對女性的看法;而勤快的婦女普遍獲得族群社會的贊揚。在這些民族的生活范圍,對女性贊頌和肯定的詞語隨處可聞。生育女兒的家庭,不會受到嘲笑;生育兒子的家庭也沒有必要神氣,族群中對男女的接納是平等的。有些民族對女性甚至還有特別的護佑。

當一個家庭的女兒到了“依歌擇配”的年齡,家庭會建立“女兒錢、女兒線、女兒田、女兒牛”的方便女兒住家理財的家庭制度。農冠品、傅慧明、顧風威等學者的研究都指出:廣西西部一帶的民族,無論貧富均有女兒獨自理財的制度,家庭分出田地給女兒耕種,作為她個人收入而不必充公承擔家庭的開支;女兒還可以通過喂養、編織、采摘山野等勞作,換取錢物,并在娘家準備好落夫家的用品,如納鞋、染布等。假如這個女兒一輩子“不落夫家”,理財制度則一輩子持續有效;當女兒要招婿上門,這個制度則擴展到家庭財產和田地的繼承分配權利。

根據《廣西婦女社會地位調查1990年~2000年》數據分析,對性別問題的態度和觀念,少數民族與漢族有明顯差異:例如對“男人以社會為主,女人以家庭為主”的性別隔離觀念,漢族女性贊同者達到58%,而壯族女性僅為45%;對貶低女性“沒有孩子的女人不是完整女人”的說法,漢族女性的認同者也比壯族女性高出5.3個百分點。由于對性別是平等接納的,沒有刻意進行貶損性對待與間隔,少數民族婚俗文化賦予女性的社會支持顯示出獨特的人文關懷,體現出民族社會的性別平等關系,性別差異的狀況與漢族有所不同。正像《廣西各民族經濟心理比較研究》中關于“廣西各民族幸福感的性別差異”顯示的那樣:在7個民族中,除了漢族的兩性差異達到顯著水平(a=0.004)以外,各少數民族的性別差異都不明顯,均未達到a=0.005的水平,更未達到本研究要求的a=0.01的顯著水平。

“依歌擇配”、“不落夫家”的民族婚俗文化,以對婦女的“積極自尊”,建立起兩性平等的情感環境和社會支持環境,這在當下婦女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依歌擇配”與婦女問題

廣西改革開放以來加強對民族婚俗文化的扶持和發掘,壯族三月三歌節由“依歌擇配”的“歌墟”,發展成為享譽中外的國際民歌節;瑤族的達努節、苗族的跳月、仫佬族的走坡等與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緊密結合,成為經濟開發、旅游招商的品牌。在政治、經濟層面,民族文化上升到一定的高度;那么,在社區、家庭和個人方面,民族婚俗與婦女的聯系呈怎樣的狀態?在對民族婚俗的調查中,那坡縣城廂鎮龍華村、吞力屯與橫縣新福鎮三洲村、三陽村的問卷呈現鮮明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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