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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文化轉型——論中國憲政文明建設的一種路徑選擇

劉俊祥

摘要:憲政,即憲法政治,是指堅持以人為本的、奉行憲法規則至上性的法治政治。從人類文明的發展來看,憲政的政治基礎應該是法治政治。這種法治政治觀對人的規則性和政治的法治性的倡導,實際上就是對政治的強力性和權治政治的否定。中西方政治文化在表面上是"人治"與"法治"之分,但從實質上來看,兩者應該是"權治政治"與"法治政治"的差別。正因為權治政治文化至今仍主導著中國社會,所以,法治政治與憲法政治才難以確立。因此,中國憲政文明建設首先需要憲政理念的轉換,這即是從權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文化轉型以及相應的制度建構。

關鍵詞:權治政治 法治政治 憲法政治 中國憲政理念轉換

憲政,也稱為"立憲政治"、"憲治政治"或"憲法政治"。國內學者對"憲政"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如民主政治說、分權限權說、法治統治說、國家權力合法性說、人權保障說、政治自由說和多元主義說等。具體分析,可以看到,這些"憲政"概念的觀點往往具有表象性和片面性。從憲政的構成要素來看,美國學者湯普森指出,"漢密爾頓是從政治方面看待憲政的典型,而布萊克斯通則是從法律方面看待憲政的典型。"1也就是說,憲政包括了政治與法律兩個方面。實際上,憲政應該由人、法律與政治三個要素所構成,首先,憲政具有人本性,體現人的政治主體性(人權、民主、自由),其次,憲政要堅持(公正的)法律規則(憲法規則)的至上性和權威性,即"憲政就是憲法政治,以憲法治理國家。"2最后,憲政應該是一種法治政治(而非權治政治)或者說憲法政治,即是說,它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3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憲政,就是指堅持以人為本的、奉行憲法規則至上性的法治政治。具體而言,憲政是"國家依據一部充分體現現代文明的憲法進行治理,以實現一系列民主原則與制度為主要內容,以厲行法治為基本保證,以充分實現最廣泛的人權為目的的一種政治制度。"4總之,憲政即是憲法政治,也就是以憲而治的法治政治,這種法治政治謀求人的主體性與政治的規則性的統一并最終體現在憲法規則之中。

從憲政的規則性來看,憲政的政治基礎應該是法律規則主治的法治政治,而非權力至上的權治政治。法治政治的法律規則性是以憲法為元規則的,即是說,憲政是以憲法為根本行為準則的法治政治,法治政治的最高形式是"憲法政治"。雖然不能將"法治政治"等同于"憲法政治",但是,"憲法政治"與"法治政治"在基本目標和本質屬性上卻是一致的。如果說法治政治是規則政治,以規則為本位,那么,憲法政治就是最高層次的規則政治。正如布倫南和布坎南所說,"我們始終把'憲法'視為一套規則,或一套社會制度,個人在其中從事活動和相互交往。把這些規則比作一種博弈規則可能是有用的。一場博弈可以通過其規則來加以描述--這些規則亦即該項博弈的憲法",5這種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元制度、元規則。6

這種規則至上的法治政治是西方憲政的文化傳統基礎。對于中國來說,憲政則是舶來品。雖然法治與憲政的推行已經走過一段路程,但是,中國的憲政理念、憲政實踐和憲政制度還非常落后,而且在憲政之路上還存在許多困難,其最大的阻礙在于,權治政治文化在中國至今仍然占據主導地位,還沒有確立法治政治的文化理念。因此,中國走向憲政文明的現實之路徑,就必然是推進從"權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文化轉型,同時,進行相應的憲政制度建設。

一、法治政治是對權治政治的否定

1.權治政治是權力至上的政治

以人的強力性(動物性)為本位的政治是強力政治,權治政治則是強力政治的重要表現形式,就是權力至上的政治,或者是權力本位的政治。薩托利認為,"政治現實主義是以被稱為純政治的特殊的政治和政策行為的形式來體現自身。在較晚近的時代,純政治又獲得了Machtpolitik(權力政治)的名稱。純政治或權力政治一般是指那種不管理想,只以權勢、欺詐的無情地運用權力為基礎的政治。人們普遍認為,這就是政治現實主義所提倡的政治和政策。"7

在權治政治學者看來,政治的本質與核心是強力或權力。一般認為,這種權治政治觀在西方開始于馬基雅維利,馬基雅維利第一次把政治問題看成是純粹的權力問題,他"把權力作為政治的核心,從而使政治學初具獨立性",8他反對古代思想家把道德的良善作為政治追求的目標,認為國家的根本問題就是統治權,政治就是權力,統治者應以奪取權力和保持權力為目的。可見,權治政治觀的核心,就是肯定并倡導政治的權力本質或政治的強力特性,認為權力與政治之間具有本質的相關性,權力是政治的,政治就是權力的。政治生活就是人類權力性的社會生存方式。這種權力至上的權治政治觀,是對人自身所作的動物式的強力本性的確認,同時,也是人類實際存在的權治政治現象的現實主義反映。

"權治政治"的思想不同于"政治權力"的思想,只有在人的強力性和權力現象的基礎上信仰強力的天然合理性,在價值上追求權治政治的,才是權治政治的思想。如在古希臘的智者學派中,有的智者把所謂的"自然"(或者人的本性)等同于弱肉強食的自然法則,強權即公理。9古羅馬的波利比認為,人類最初和禽獸一樣合聚在一起。這時,權力的限度完全由體力大小決定,體力強大和有勇氣的人自然地統率著體力弱小和膽怯的人,這種權力是專制主義的。后來隨著家庭觀念的形成和社會關系的發展,人們便產生了擁戴君主的心理和義務觀念,從而導致君主制的產生。君主為了保護其地位便憑借暴力,這就變成暴君政體。10 布丹從家庭的父權中引伸出國家的主權,并認為,國家象家庭一樣,依靠權力中心,才能運行不殆。這個權力中心或者是一個人,或者是一個集團,他們必須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個權力就是國家主權,父親在家庭中的絕對的支配地位和支配性權力,據此,他強調國家的形成過程主要是通過戰爭與征服而完成的,即他強調國家中的暴力的一面。11斯賓諾莎也主張"強權政治論",他認為,人的自然權利的大小和他的力量有關,人有多大的力量就能滿足多大的欲望,也就有多大的權利。即權力就是權利,或曰"強權就是公理"、"力之所及理之所致"。每個人有一定的權力來尋求他的個人利益,這些權力就是人的自然權利。即使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的文明社會的國家,也"必須借助人類的恐懼之心管理社會"。霍布斯認為,"人的權勢普遍講來就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因為人的"永無休止的權勢欲",人與人之間必然為生存而相互爭斗,彼此爭斗實際上已經成為人的天性。據此,他所建構的國家也是"偉大的利維坦(Leviathan)的誕生"12。尼采在"強力意志"(權力意志)基礎上對"超人"和"強權政治"的論述,更是明確地認為,權力意志是萬物的起源,是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發生作用的唯一動力,世界就是強者和弱者較量權力的斗爭,世界上萬事萬物都是各種能力和各種意志爭權奪勢的結果,強者永遠靠犧牲、鎮壓、兼并弱者而生存,因此,權力意志是"棄弱就強",少數強者應支配和統治多數弱者,而弱者理應俯首聽命于強者,這是生命意志的自然規律。如此等等,在這種權治政治或強權政治思想基礎的建立的政治體系,就是權治政治制度。

2.弱肉強食是權治政治的基本特性

綜觀權治政治的觀念,可以說,權治政治觀就是強力的政治觀,在他們看來,權力至上的權治政治,其本質特性就是強力性,這種強力對于人類政治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弱肉強食是人類政治生活的普遍準則。這種強力性,可以從權治政治信奉者的思想中看出來。

(1)人的強力本性源于動物的強力本能。強力特性不是人所獨有的,恰好相反,動物群體生活的方式就是"弱肉強食",動物群體依靠體力的強弱決定在群體中的地位和生存關系。動物暴力性在人類身上的遺留就是人的動物本性即強力性。托馬斯?莫爾說:"戰爭是唯一適宜于野獸的活動,然而任何一種野獸都不像人那樣頻繁地進行戰爭。"13"馬基雅維利曾經指出,解決人與人之間的沖突有兩種途徑,一是法律,二是暴力。前者是合乎人性的方法,后者則是獸性的體現。但是,馬基雅維利認為,在人的身上獸性的成分太多,因此,君主要獲得并維持自己的統治,便不能不同時具備狐貍的智慧和獅子的勇敢。"14可見,馬基雅維利肯定了暴力是人的動物本性,而且他更相信暴力的社會作用,把秩序更多地寄托于政治上的強力與權謀。因此,權治政治觀不僅相信動物的暴力性或強力本能以及人的權力特性,更在于他們相信暴力或權力作為人類政治生活準則的天然合理性,推崇權力至上的政治。

對于動物的暴力性或強力本能,以及動物群體內"強力政治"的情況,動物學家認為,動物的等級行為實際上就是動物群體社會關系的表現,是社會、政治地位確立的基本方式。動物的攻擊性即強力特性是確立動物"政治統治"地位的方式。"在對歐洲大陸的猴子進行研究之后,人類學家伍德·沃什伯恩和精神病學家戴維·漢伯格一致認為,在同一群猴子中,攻擊性在進食、繁殖及確定統治地位方面都起重要的作用。一個群體里最健壯、最富有攻擊性的雄性,最初通過顯示其攻擊性奪得統治地位。"根據動物心理學家伯尼·萊博尤夫的研究,"每年交配季節到來之前,一對對雄象海豹互相拉開架勢為爭奪統治地位而兇猛地血戰一場。最強壯、最富有攻擊性和最敏捷的雄性象海豹,在同伴中不僅居第一號統治地位,而且是頭號'交配者'。"15

人雖然是具有人性的高等動物,但人依然是動物,人是從動物進化而來,在進化過程中,人"繼承"了動物的強力性或強力基因,而且這種獸性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恩格斯在這方面有論述)。由此也可以說,人與其他動物一樣,都具有強力本性,必然以強力為中軸而過政治生活。這就是權治政治觀的邏輯。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埃利奧特·阿倫森,在《社會性動物》一書中,肯定了人類具有攻擊性。他說,"從廣義的范圍看,人類已顯示出自己是一種特別具有攻擊性的物種。"所謂攻擊性行為,是指"旨在導致他人身體上或心理上的痛苦的有意識行為。"16阿倫森最后說,"我們可以總結出,雖然攻擊的本能成分確實存在于人類身上,但是攻擊并不完全是由本能所致。許多例子清楚地表明,環境和社會事件能夠導致攻擊性行為。更重要的是,我們知道,在人類身上,這種攻擊性行為可以被環境和社會因素所改變。簡而言之,攻擊性行為是可能被減少的。"17人的暴力攻擊既源于本能(內因),但又需要外因的作用。人承繼了動物的強力本能,但人類卻發展的強力能力,人類越進化,人類的強力特性往往比動物表現更明顯,強力能力也比動物更為強大。

(2)權治政治的強力性本源于人的強力本性。根據權治政治觀,權力性是人的本質屬性,人的政治性就是人的權力(強力)特性,權治政治就是人的強力本性的邏輯生成和現實表現。馬克思指出,"馬基雅維利、康帕內拉等都已經用人的眼光來觀察國家了,他們都是從理性和經驗中而不是從神學中引出國家的自然規律。"18不過,馬基雅維利的"人"是權力人,具有強力本性的人。這種"權力人"的"人性分析模式"肯定,"人是權力的動物。人類社會無不貫穿著權力關系",19"追求權力是人類的本性之一",20而且,政治是強者(主體)強制、征服弱者(客體),弱者服從強者而形成的政治統治。因此,強力生成的政治,就是強力本位或權力至上的政治。強力政治論者在看到人所具有的動物性強力本能的同時,崇尚強力,認為強力是人類社會政治生成的當然方式與路徑,強調用強力來調整人類社會政治關系。從這里可以看到強力政治生成論者與規則政治生成論者的根本區別。強力人政治本體論的主要代表有君權神授論和父權論者如菲爾麥、暴力論者如杜林、強力意志論者如尼采和上述的沖突論者等。如狄驥所說,"在人類的一切大小社會中,我們如看到一個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強加于他人的一種強制權力,我們就應當說已有一種政治權力,一個國家存在了。"21具體地說,政治國家是社會"自然分化"的產物,因為,社會的事實是,一部分社會成員可以用物質的強制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其他的社會成員。發號施令的人便是統治者,而那些成為他們發號施令的對象并被迫服從一種強制權力的人就是被統治者。這種統治與被統治的分化就形成了政治權力。任何國家都是由強制權力構成的,只要證明某個共同體內存在一種強制的權力,就可以說已經有政治國家了。斯賓塞甚至把存在于生物界的生存競爭直接搬到了人類社會,他根據生存競爭原則,認為"生存競爭、適者生存"不僅在生物界,而且在人類社會中也起支配作用,同時,他把優勝劣汰、弱肉強食說成是進化的一條規律,他強調按照社會進化論即社會達爾文主義的觀點,他甚至主張對所謂無適應能力的人進行殘酷的鎮壓乃至戰爭,這是實現社會"自然選擇"的最好手段。

(3)政治應該是一種強力現象或權力活動。一般而論,"權治政治"學者都有意無意地認為,人類為了協調生存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就自然或本能地想到"權力",并通過權力構建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過社會和政治生活。因此可以說,在"權治政治"學者那里,"權力欲"是人的自然天性或本能欲望,有學人說,"什么使人與人相互'關聯'呢?除了天然的血緣和地緣之外,組成'社會'的基本紐帶是'權力'(power),權力左右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換言之,權力是社會的核心",并且,"權力源于社會,作用于社會,構成人類社會的基本紐帶。"22因此,"由權力來連接社會是天然和永恒的。沒有權力就沒有社會,沒有社會也就無所謂權力","凡群體生活的動物都構成社會,也都受權力關系的制約。"23由于"無政府的社會必然是弱肉強食的社會,是受叢林法則支配的社會。政府是人類闡明的曙光。在一定的地理和人群范圍內建立政府乃是人類文明的第一步。最初的人類文明意味著人們把使用暴力的權利轉讓給了政府,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暴力。"24正是如此,政治國家在本質上就是暴力,而非對暴力的規范或消除,另有學人說,"所以,從本質上說,國家不是以和平的形式消除暴力而是用暴力的形式消除暴力的一種政治組織形式。對于國家來說,它是依靠暴力來維持的一種政治組織,它的產生所真正體現的是利用暴力對暴力實行壟斷;而就此而論,國家是借助和平的方式消除暴力的手段這一論點,就只不過是社會契約論者虛幻的想像罷了。"25

3.法治政治則是法律主治的政治26

簡單地說,"法治政治"可以理解為法治下的政治或奉行法律至上的政治。具體而言,所謂法治政治,就是通過法律規則的選擇與運用以建立社會秩序,分配社會利益的公共治理活動。正如布坎南所說,"從某種意義上講,整個的社會相互作用的全部過程,包括經濟是當然具有'政治性的',因為所有的行為都被包圍著它的法律所制約,而法律本身又必須在政治行為中找到最終起源,或至少受到基本的強制力量的支持。......或許可以預料的是,政治和法律之間劃分的界線是難以維系的,不論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如此。"27根據這種"法治政治"觀念,法與政治具有內在的相關性,法(律)是一種社會規則性現象,是人類社會交往和社會活動的行為規范,而政治是一種社會規則性活動,是選擇和運用法律規則的活動。法治政治具有規則性,法治政治是以法律規則為本位的政治。同時,法治政治還內含了人本性。即是說,法治政治的規則性也就是法治政治的人本性,法治政治通過對規則性的確認與張揚,也就是對人的政治本性和人的政治主體性的肯定和推崇。因此,法治政治提供了政治人本性實現的平臺。法治政治所體現的"以人為本",具體表現為對自由、民主、人權、平等和公正等人的政治主體價值和主體利益的追求。

4.法治政治是對政治的強力性和權治政治的否定

法治政治觀對人的規則性和政治的法律規則性的倡導,實際上就是對政治的強力性和權治政治的否定。

仔細觀察,在西方政治文化中,"權治政治"和"法治政治"是相互對立的兩種政治思維方式和兩種政治治理形式。法治政治學者之所以認為人類需要法治政治,就是為了消除強力政治或權治政治給人類帶來的痛苦。因此,法治政治的對立面是權治政治,而不是人治。或者說,人治政治與權治政治,實際上就是以權力和權力的擁有者為本位的政治治理方式,其表現形式是"人治政治",但其實質則是"權治政治"。因此,法治政治在政治模式上是反對權治政治的。如果說強力是一種政治,那么這種政治是動物的政治,是獸性政治,而非人的政治,與此相反,人的政治應該是符合人性的規則政治。在古希臘人看來,"人的本質是理性的,人與人之間可以通過討論來達成一致與同意,威壓與暴力都不可能導致合理的政治,"28即強力或暴力,不能成為政治生活方式,因此,"奴役狀態,就是非自由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人無法展示其自由的本質,這是一種強制狀態,是一種非政治狀態。"在希臘人看來,"言說以及在言說中體現出來的人的理性,是人區別于動物的本質特征,也是希臘人區別于野蠻人的本質特征。'人'的交往,以言而不以力。政治是自由人的活動,它的本質在于以言作為本質的活動方式,而不是暴力。言說的方式在城邦政治中體現為廣場上的演說、法庭中的論辯、會飲時的明智的對話、投票、競技和悲劇競賽等這樣一些以公共規則為規范的競說、競賽等活動。在這些活動中,人體現了他的自由。政治就是讓人展現其自由本質的領域。"29可見,人的理性本質,在于人根據"公共規則"而活動,并以此展現其自由本質。因此,城邦政治就是實現人的理性的規則性活動。由此也奠定了西方法治政治的反強權、反暴政、反權治政治的文化傳統。近代啟蒙思想家基于自然法和契約論,更是堅定的法治政治論者并以此反對權治政治。洛克認為,通過赤裸裸的暴力建立的政權與國家的本質是相對立的。因此,只有在人民自由表達意志的基礎上,通過契約和協議建立的政權才是合法的政權。30盧梭提出,政治的形成不能源于強力而是人們的約定,他說,"既然任何人對于自己的同類都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既然強力并不能產生任何權利,于是便只剩下來約定才可以成為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31

當然,法治政治對權治政治的否定,并不意味著法治政治就忽視或否定權力的存在及其在政治中的作用,而是否定其作為政治現象對于以人為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對于權力,法治政治的基本態度是反對作為政治模式的"權治政治",同時,利用權力的功能,但這并不意味著相信權力和權力擁有者,更談不上崇拜或迷戀。因此,在法治政治下,強調對權力進行分解,并且對權力及其擁有者進行雙重制約,一是以權制權。二是依法制權,即法治政治強調權力配置和權力運行的規則性,主張依法制約政治權力、政治權威,推行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在權力與法律規則發生矛盾沖突時,強調法律規則的至上性。

法治政治之所以既要利用權力又要制約權力,是因為,法治政治學者也相信,人是自然屬性(動物性)與社會屬性(人類性)的統一體,人具有獸性(動物性)即強力本能與人性即規則理性雙重性。但同時又認為,人類文明的發展趨勢就是法治政治(規則本位的政治)不斷抵制和戰勝權治政治(權力本位的政治)的過程。法治政治首先是承認人的強力性并授予政治機關進行合法地利用。可以說,"在一定的地理和人群范圍內建立政府乃是人類文明的第一步。最初的人類文明意味著人們把使用暴力的權利轉讓給了政府,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暴力。"32而在法治政治下,權力必然是具有合法性的影響力即權威。這種"權威產生于規則(或產生于統治rule)。一個官方機構有權威,是因為它由一系列規則構成,而且這些規則使它的權力具體化。一個官方地位有權威,是因為它按規則占據了這個位置。"33因此,有學者認為,"法治的根本問題,在我看來,就是對公共(政治)權力的限制或者控制。這里的要害不是否認權力,權力始終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是承認權力,但是運用法律限制權力。"34因此,法治政治是一種"限權政治"。

二、權治政治是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

在中國,一般都將"人治"與"法治"作為一對概念來看待和使用,即認為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存在的理由是為了消除人治,35而且,認為中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別就是"人治"與"法治"的差別。但實際上,這只是形式上的表現。如上所述,法治政治與權治政治是相互對立的,因此,從實質上來看,中西方政治文化之間應該是"權治政治"與"法治政治"的差別,因為,"'人治國家'中的'人'并不是指民眾意義上的'人',而是擁有國家權力的人。人治國家實際上是在沒有法律約束下的'權治國家'。"36 權治政治作為一種文化觀念在我國的存在,可以從三個方面追述其原因。(1)中國古典政治思想的主流是王權主義的權治政治觀。在我國,自古形成的血族政治和權治政治的傳統根深蒂固,封建政治文化,在本質上是"官"本位文化,也就是"權"本位的文化。這是權治政治存在的文化根源。(2)從前蘇聯所引入的"列寧化"的馬克思主義政治思想,被片面的或僵化的理解為階級的、國家和革命的政治觀,將馬克思主義簡單地等同于階級斗爭和暴力革命的理論。這是權治政治存在的思想根源。(3)由于新中國是通過武裝斗爭和暴力奪權而建立的,這種革命時期的階級斗爭與暴力革命的成功經驗的延續,就成了權治政治存在的實踐根源。

正因為如此,我國的一些政治學者至今仍然有意無意地堅持和倡導權治政治觀,如有人對權治政治作了如下的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他說,"從政治與政治權力的關系來看,政治具有一種特殊的權力本質。政治狀態與非政治狀態的根本區別在于:政治狀態建立起了一種普遍的、正規的、用來對社會進行組織管理、調節控制的政治組織與設施──公共權力,而非政治狀態則完全沒有這樣的政治組織。政治狀態愈是成熟,公共權力便愈是發達,國家是最發達的公共權力,因而國家社會是最成熟的政治社會。公共權力不僅是政治狀態與自然狀態的根本區別之所在,而且是政治社會全部政治生活的核心。"37可以說,"權力是社會生活的普遍法則。權力是一種最普遍的社會現象,而且是一切形式的意志統一,社會結合、社會協作,社會的組織、管理等等社會事務的根本動因。正如物理現象背后總是隱藏著'力'的作用,總有某個'動力'一樣,社會現象的背后也總隱藏著權力的作用。"因此,"在政治世界中,離開了政治權力,簡直就無政治可言。因為政治是依靠公共權力對社會進行組織管理、調節控制的社會生活領域。不研究權力,不把握權力的實質,不了解權力運作的基本方式和基本規律,不了解政治世界最基本的權力關系,就不可能有科學的政治學。"38

與這種權治政治觀相共存的是在我國現今的政治社會存在的權治政治現象。如普遍存在的權力崇拜或強力崇拜;社會暴力行為的延展;社會關系的權力等級制;權本位的社會利益分配方式;權法關系上的權力至上;權力尋租與金權政治;經濟領域的"仕場經濟";文化領域的"權力決定真理";體育領域的"暴力足球"等等。在當下的中國社會,權治政治觀與權治政治行為互為因果,如果不作出理性的對策,是有走向霍布斯式的"人與人戰爭"的自然狀態或者動物式"弱肉強食"生存狀態的危險的,果真如此,那么,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法治與憲政。要避免這種權治政治的危險,可以說,法治政治與憲法政治是有效的政治藥方,而且,從權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政治轉型,正是現今中國走向憲政文明的必由之路。

三、從權治政治向法治政治轉型的中國之路

如果從推動政治發展的動力機制和發展重心來看,中國的政治發展經過了"暴力革命主導型政治發展"時期和"體制改革主導型政治發展"時期,現在正進入"制度建設主導型政治發展"時期。因此,以制度創新為導向的政治制度文明的建設反映了中國政治發展重心的戰略轉移,它實際上也是中國走向憲政文明,實現從權治政治向法治政治文化轉型的基本路徑。

所謂"暴力革命主導型政治發展",就是強調通過政治革命包括暴力革命、武裝斗爭推翻舊的政治結構,推動政治發展的方式。這種政治發展方式崇尚"槍桿子里面出政權",主要通過明確敵友的階級斗爭、大規模發動群眾的群眾運動、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等形式展開政治變革活動。這個時期著重爭奪國家政權并"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和政治制度。因此,健全的制度、規則和法治在這個時期的不適合的。所謂"體制改革主導型政治發展",則是用局部的、漸進的改革(或改良)的手段破除舊的體制、制度機制,以謀求政治發展的方式。改革對于政治制度、政治體制和政治機制應該是"破舊立新"的過程,它可以是法治的形式,也可以是通過人治和政策以及群眾自主實踐的形式。所謂"制度建設主導型政治發展",則是在已有的政治體系下,為了更好地進行政治治理而著重于新的制度建設,并通過制度創新形成新的秩序,以調整新的、多元化的利益關系。為此,就要強調法治國家和憲政建設,推行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設政治文明。當然,這三個發展時期的劃分不是絕對的,只具有相對的意義。政治發展的三個時期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制度問題,只不過各個時期的目標、任務和手段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才出現前后相繼的三個發展階段。

中國歷代政權的變更都是通過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和暴力革命實現的。近現代的中國史實際上就是一部革命史。中國共產黨在列寧的"階級政治"理論和"暴力革命"思想指導下,在"俄國十月革命"的影響下,經過長期的革命建立了新中國,推動了中國政治形態的發展。然而,在建立的新政權后,中國共產黨仍長期堅持抓革命促發展的思想,結果導致了"文化大革命"。

基于歷史的教訓,中國進入了體制改革時期。在政治改革方面,政治領導人已經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定、修改了新憲法,提出了民主與法制建設的要求,進行了行政體制和政府機構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等具有制度的改革。但改革在實際上往往偏重于"破舊",即主要致力于改變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高度集權的政治行政體制。不過,也就是在這個過程中,開始萌生了中國制度建設的思想。鄧小平在總結"文化大革命"的歷史教訓中肯定了制度對于政治生活所具有的全面性、決定性的意義,認為"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39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因此,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他還認為,"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如果不堅決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嚴重問題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現。"40所以,要"從制度上保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41從鄧小平以制度視角觀察、分析社會政治生活來看,可以說"他的政治理論是一種政治制度理論,其政治哲學也是一種政治制度哲學。"42在這種政治制度哲學指導下,提出了民主和法制建設的政治發展任務。特別是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的政治方略,要求將"發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緊密結合","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這標志著中國開始進入"制度建設主導型政治發展"的新時期。之后。江澤民也多次強調"制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因此,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要著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43中共"十六大"將"政治建設"與"政治體制改革"并列起來,這表明,黨不僅要改革僵化的、不合時宜的政治體制,而且,要著手進行新的政治體制和制度的建設。這是中國政治發展重心從"破舊"轉到"立新"的表現,這也是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一大進步。44

中國政治文明建設的制度取向,不僅是中國政治發展進程的必然趨勢,也是中國社會的迫切需要。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運行,要求一套法律制度的保障;民主政治建設必須法律化、制度化;中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必須搞法治、遵守規則;新的多元化利益關系的調整與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新規則體系;腐敗問題的預防和處置的更權威、有效的措施還是法治和制度;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日漸提高,法治觀念日漸增強,等等。這些因素都強烈地呼喚中國社會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政治綱領中也明確地提出了政黨政治基礎轉變的現實需要和執政方式轉變的迫切要求,這對于中國進入"制度建設主導型政治發展"的新時期具有直接的、決定性意義。首先,中國共產黨已經從"階級性政黨"轉變成"人民性政黨"。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要"通過鍥而不舍的努力,保證我們黨始終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始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國共產黨不僅是階級性政黨,更是人民性政黨。其次,中國共產黨已經從"革命性政黨"轉變為"執政性政黨"。中共"十六大"報告指出,"我們黨歷經革命、建設和改革,已經從領導人民為奪取全國政權而奮斗的黨,成為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并長期執政的黨;已經從受到外部封鎖和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成為對外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于是,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要求,要把制度建設貫穿在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整個工作中,因為,"制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而且,中共"十六大"順利完成了新老交替,推進了權力更迭的制度化水平,也開始了通過制度化的方式依法執政的政治實踐,如2004年的修憲對中國政治的憲政化就有重要意義。

雖然如此,也還不能說中國已經實現了從權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政治文化轉型,實際上,這只能說僅僅是一種開始。要真正摒棄權治政治,走向法治政治與憲法政治,還必須沿著此路徑作更多的努力,推進憲政理念創新和政治制度的建設,如(1)樹立法治政治與憲法政治的政治文化。從根本上拋棄權治政治的"權力至上"觀念與"弱肉強食"的行為方式,確立法治政治的"法律主治"的觀念與"公平分利"的行為方式。保障憲法的權威性和憲政的神圣性,完善憲法實施保障制度,增強人們的憲法和憲政意識。(2)在堅持中國共產黨執政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前提下推行"兩院制人大體制"。這有助于實現執政黨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轉變,實現"政治法治化",即實現執政理念、體制和方式的轉變,使中國共產黨真正能夠在法治政治和憲法政治下依法執政與依法治國。同時,這也有助于重新構建規范政治權力的憲政制度,健全對政治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機制。(3)構建憲政意義上的中國公務員制度。在現有《國家公務員法》的基礎上,從憲政的視角改進公務員的角色定位,健全公務員制度的政治功能與機制,強化公務員的權利保障與責任追究機制,劃分公務員的職責類型,確立業務類公務員的利益中立制度等。(4)確立"政治法"的法律部門,加強政治法律體系建設。一般而言,"政治法"包括政治主體法、政治關系法、政治行為法和政治程序法。45其中,政治法中最根本的就是憲法,憲法政治是以憲法為最根本行為規則的法治政治。按照詹寧斯的說法,作為"政治法"的"憲法所意指的是規定政府的主要機構的組成、權力和運作方式的規則以及政府機構與公民之間關系的一般原則的文件。"46可見,憲法是首要的政治法,在憲法之外還包括其它規范政治關系的法律。在中國,要推進法治政治和憲法政治,首先就有必要將"政治法"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進行理論研究與制度建設。同時,需要建立健全限制政治權力,保障個人權利的政治法律體系。并且,還要就政治主體、政治關系、政治行為和政治程序等方面制定或完善相應的法律規范。特別是《政黨法》、《執政法》、《新聞法》以及規范行政行為、政務信息公開和公民政治參與等方面的法律規范,有很多需要制訂或完善。(5)健全公民利益博弈的政治協調機制。在社會利益關系的協調方面,中國走過了"政治主導型利益博弈"和"政治參與型利益博弈"階段,現在需要實行"政治協調型利益博弈"的政治機制,以此推進人權與公民權利的切實保障和真實實現。這也是適應社會和諧所需要的政治建設工作。

注釋: 1 〔美〕肯尼思?W?湯普森編:《憲法的政治理論》,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導言"第1頁。 2 張慶福著:《憲法與憲政》,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頁。 3 李龍等著:《憲法學基本范疇論》,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6期。 4 李步云著:《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 5 〔澳〕布倫南、〔美〕布坎南著:《憲政經濟學》(《征稅權--財政憲法的分析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頁。 6 引自盛洪著《布坎南〈憲政經濟學〉中文版序》,《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3日《閱讀版》。 7 喬?薩托利著:《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2頁。 8 張桂林著:《西方政治哲學--從古希臘到當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9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頁。 10 徐大同主編:《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66頁。 11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頁。 12 霍布斯著:《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62、132頁。 13 托馬斯?莫爾著:《烏托邦》。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6頁。 14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頁。 15 埃利奧特·阿倫森著:《社會性動物》,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頁。 16 同上,第252、253頁。 17 同上,第258-259頁。 1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8頁。 19 呂元禮等著:《權力與個性》,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頁。 20 黎鳴著:《中國人性分析報告》,中國社會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頁。 21 狄驥著:《憲法論》(第1卷),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469頁。 22 潘維著:《法治與"民主迷信"--一個法治主義者眼中的中國現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47頁 23 同上,第348頁。 24 同上,第349頁。 25 歐陽英著:《論"主導力量"在國家起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兼評歷史上有關國家起源學說》,《對話中的政治哲學》,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頁。 26 對于法治政治及其規則性等方面的詳細論述,可以參見劉俊祥著《法治政治與規則政治》,《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年第4期。 27 〔美〕布坎南等著:《原則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視性民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頁。 28 浦興祖等:《西方政治學說史》,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頁 29 同上,第38頁。 30 馬嘯原著:《西方政治思想史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67頁。 31 盧梭著:《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4頁。 32 潘維著:《法治與"民主迷信"--一個法治主義者眼中的中國現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49頁。 33 李小兵著:《當代西方政治哲學主流》,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1年,第207頁。 34 吳玉章著:《法治的層次》,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頁。 35 20世紀80年代前期,中國學者在"人治"與"法治"的論爭時,也曾提到"法大還是權大"的問題。但遺憾的是沒有把討論繼續深入下去。如果我們透過現象追尋本質,從"人治"與"法治"分歧必然要進到"權治"與"法治"論爭,并邏輯地轉為"權治政治"與"法治政治"的討論。 36 卓澤淵著:《法治國家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頁 37 羅予超著:《政治哲學論綱》,《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第6期,第41頁。 38 同上,第42頁。 39 《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頁。 40 同上,第322、333頁。 41 同上,第336頁。 42 楊百成著:《鄧小平視野中的制度問題--一種社會政治分析框架》,《鄧小平理論》,2001年第5期,第35頁 43 參見江澤民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畢業典禮上的講話和中共"十六大"報告。 44 中共"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建設,表明"中國開始準備接受在國際社會具有普遍性治理的模式,因為文明是普適的。胡錦濤總書記的講話更加認識到國家靠人治不行了,靠偶然性、力量對比關系來治理不行了,要把國家治理納入制度框架。"參見《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的專家訪談《憲政之路:從尊重憲法開始》。 45 參見李元書主編《政治發展導論》,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161-162頁。 46 [英]W?lnor?詹寧斯著:《法與憲法》,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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