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明世宗對蒙“絕貢”政策與嘉靖年間的農牧文化沖突(之一)
未知
明朝曾采取允許周邊各少數民族首領定期朝貢、明廷給以豐厚的賞賜并可在會同館進行一定程度的互市貿易的政策,由此而形成明代的朝貢體制。但在嘉靖年間,明世宗頑固地拒絕和蒙古通貢互市,以至從嘉靖十一年(1532)以后,整個北邊防線戰爭不斷,終于釀成京城被圍的“庚戌之變”。明世宗對蒙“絕貢”政策是違背歷史大勢的非常有害的錯誤政策,它給明蒙雙方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制約了明代歷史的發展。 在明代歷史上,明廷和蒙古族的關系問題是關乎到明王朝治亂安危的大問題,而最高統治集團對蒙古族采取一種什么樣的政策和態度,則對明蒙關系有著直接的影響。明世宗嘉靖年間,蒙古族在其首領俺答汗的率領下頻繁入掠,給明王朝的北部邊防造成了巨大的壓力,進而釀成明代北邊危機的第二次高潮——庚戌之變,并且終嘉靖一朝,北部邊防一直處于刀光劍影的戰爭狀態。但是,穆宗隆慶帝即位僅僅5年,同樣是面對蒙古族的俺答汗,明蒙之間卻實現了歷史上傳為佳話的“俺答封貢”。仔細考察這段歷史不難發現,嘉靖年間北邊危機的出現,與明世宗對蒙古族尤其是俺答汗采取的“絕貢”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然而對于這樣一個重大的歷史問題,僅在20世紀80年代有寶音夫、洪俊的《論俺答求貢》、(注:《歷史教學》1982年第8期。) 烏云寶的《論“庚戌之變”發生的原因及其意義》(注:《內蒙古社會科學》1986年第4期。) 兩篇文章在論述“庚戌之變”時談到明廷對蒙古族的錯誤政策問題;90年代有任冠文的《俺答、張居正與蒙漢關系》,(注:《晉陽學刊》1993年第6期。) 所論不出前兩篇文章的范圍;而從1994年至今,這方面的研究竟付闕如。這說明學界尚少從明廷最高統治者的政策角度考察嘉靖年間的北部邊防問題,更少從農業文化與游牧文化的緊密聯系及相互依存、互補、融合的角度來分析論述明廷對蒙古族的政策。本文即擬對此做一探討,以便更深刻地了解嘉靖年間以北邊危機為表現形式的農牧文化沖突之癥結所在。
一
明王朝建立后,為了妥善處理與包括蒙古族在內的周邊少數民族的關系,采取了允許各少數民族首領定期入朝進貢、明廷給以豐厚的賞賜并可在會同館進行一定程度的互市貿易的政策,由此而形成周邊少數民族對明廷的朝貢關系。對于這種朝貢關系,《明會典》卷105—108禮部主客清吏司有系統的記述,計有東南夷上、下,北狄,東北夷,西戎上、下,土官,朝貢通例等內容。從這些記載中我們可以感受到:入貢、通貢乃是周邊各族(包括海外諸國)與明廷之間經常進行的交往,明廷為此而采取了一應制度化的措施,規定了各部不同的貢期、貢道、貢物,還規定了對入貢者給以優厚的賞賜、宴賚等。 《明會典》所記之朝貢體制下的“北狄”即蒙古,包括:迤北小王子,瓦剌三王,順義王,朵顏、福余、泰寧三衛等,即明代蒙古三大部的韃靼、瓦剌、兀良哈,只順義王是俺答受封以后才有的名號。其記述蒙古族的朝貢情況時說道:“北狄,韃靼最大,自胡元遁歸沙漠,其余孽世稱可汗。東兀良哈,西哈密,北瓦剌。瓦刺強,數敗韃靼。其后兀良哈、哈密皆內附,而兀良哈遂分為朵顏等三衛。瓦剌酋馬哈木封順寧王,韃靼酋阿魯臺乞降,封和寧王,皆遣使入貢。自后叛服不常,成化中小王子亦通貢,貢無常期。隆慶中,俺答封順義王,每歲貢馬互市,至今不絕。”(注:《明會典》卷107《禮部》65《朝貢三·北狄》,中華書局1989年影印本,第578頁。) 這是各部朝貢的總體概況,每部由于地理位置、與明廷關系等因素,又有細微的差別。如貢期,韃靼部是“歲或一貢,或再貢,以為常”。(注:《明史》卷327《韃靼傳》。) 瓦剌部是“歲一入貢”。(注:《明史》卷328《瓦剌傳》。) 兩部“貢道皆由大同入居庸”。所貢物品除了馬、駝等畜牧業產品外,還有貂鼠皮等狩獵產品和海青。兀良哈三部的貢期則為一年兩貢,貢道“由喜峰口入”。(注:《明會典》卷107《禮部·朝貢三·北狄》,第579頁。) 綜合分析《明會典》所記之朝貢體制,我們可以得到如下認識: 首先,蒙古族向明廷的朝貢是以政治上的臣服為前提,即各部要接受明廷的冊封,這是在成祖永樂年間確定的。如永樂七年(1409),成祖封瓦剌部首領馬哈木為順寧王、太平為賢義王、把禿孛羅為安樂王,“給賜誥印”。(注:《明太宗實錄》卷92,永樂七年五月乙未條。) 永樂十一年(1413)封韃靼部首領阿魯臺為和寧王,賜給金印,并封贈其母、妻,“俱賜誥命冠服”。(注:《明太宗實錄》卷141,永樂十一年七月戊寅條。) 其余兀良哈三部亦無不如此,只不過沒有封王而已。需要注意的是“世稱可汗”的元朝后裔沒有向明廷臣服討封,但仍與明廷保持朝貢的關系,如脫脫不花之向明廷的朝貢,天順、成化以至弘治年間不斷更立的小王子也是“頻年入貢”。這里的“誥”、“誥命”實際是委任的證書,用以作為入京朝貢及領朝廷賞賜的憑據;“印”是朝廷頒發給蒙古族首領由其行使管理權的象征,憑此可以對部下發號施令;“冠服”則是由朝廷按品級頒給的規定制服。接受了這些,就是接受了明王朝的統治,誠如鄭天挺先生所言:“所謂朝貢,就是臣屬關系的表現,就是統治與被統治、保護與被保護關系的確定。”(注:鄭天挺:《明代在東北黑龍江的地方行政組織——奴兒干都司》,《史學集刊》1982年第3期。) 其次,明廷對迤北蒙古族的朝貢特別重視。朝貢使臣一入明境,其衣食住行幾乎全由明廷包管了。“迤北小王子來貢,禮部差該司官一員前往大同,會同鎮巡等官,將差來使臣逐一譯審,分豁使臣若干,隨來男婦若干,赴京若干,存留若干,使臣自進并帶進某頭目下馬騾方物皮張數目,俱要辨別毛齒等第,編成字號,填寫勘合,用印鈐蓋,給付各使臣收照,仍著落山西行都司備造黃冊奏繳,青冊先行送部,以憑給賞。其在彼茶飯并沿途供應及榆河驛湯飯,一聽本官提督。”(注:《明會典》卷108《禮部·朝貢四·朝貢通例》。) 這里包括對使臣和隨行人員的統計造冊,一方面是保證其飲食起居,一方面是作為賞賜的依據;對所進和帶進的物品要區分等第、造冊蓋印、發給勘合,這也是為了按物給賞。 再次,明廷對于來朝貢的蒙古族有豐厚的賞賜、給賜、回賜物品。關于賞賜,如“永樂、宣德中,賜瓦剌順寧王綵段十表里,妃五表里;頭目一等者五表里,二等至四等者四表里。正統二年,賜韃靼虜王綵段十五表里,虎斑絹十匹,妃八表里;頭目一等八表里,二等六表里,三等五表里,四等四表里,外有加賜”。這反映出明廷對瓦剌順寧王等和蒙古族名譽上的最高統治者“虜王”是有區別的對待,以后由于也先勢力的強盛亦有變化,正統六年(1441)“賜迤北太師段絹與虜王同”。關于給賜,也分等第,“一等每人綵段八表里,二等六表里,三等三表里,四等二表里,內一等、二等緊要頭目,加賜織金綵段一表里。”關于回賜,“永樂九年,回賜順寧王,上等馬者各綵段十表里;海青一連,四表里;白狐皮二十七個,四表里。宣德間,回賜順寧王及使臣人等進馬,中等者每匹綵段二表里,折鈔絹二疋;下等者紵絲一疋,絹八疋,折鈔絹一疋;下下者絹六疋,折鈔絹一疋;駝每只三表里,折鈔絹十疋”。(注:《明會典》卷111《禮部·給賜二·外夷上》。) 其他各種皮毛無不有回賜。 復次,會同館開市。明廷規定,到京朝貢的“各處夷人朝貢領賞之后,許于會同館開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期限”。(注:《明會典》卷108《禮部·朝貢四·朝貢通例》。) 這種會同館開市的交易對于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來說是很具有吸引力的,他們在開市期間既可以出售自己所攜帶的馬匹、皮毛等畜牧業產品,也可以將進貢所換得的物品出賣。如明英宗時期瓦剌朝貢使團到京后,“順寧王脫歡使臣阿都赤以私馬求市,許之”。(注:《明英宗實錄》卷21,正統元年八月庚辰條。) 正統十年(1445)皮兒馬黑麻使團到京,“以瓦剌使臣貢物過多,命馬收其良者,青、銀鼠皮各收一萬,惟貂鼠皮全收之,余悉令其使臣自鬻”。(注:《明英宗實錄》卷136,正統十年十二月丙辰條。) 明廷賞賜、回賜、酬值給他們的段絹布匹,也“聽于街市與官員軍民人等兩平買賣”。(注:《明會典》卷111《禮部·給賜二·外夷上》。) 但是,不許交易違禁物品如兵器、銅鐵等物,不許與民間私相交易。 明代從成祖永樂以來所確立的與邊疆少數民族“朝貢體制”具有兩種社會功能:第一,邊疆少數民族對中央王朝的政治臣服、接受封號,構成當時歷史條件下中央與地方關系體制的特殊形態,即朝貢體制下的羈縻統治,這是邊疆少數民族高度自治情勢下對中央王朝的認同。第二,邊疆少數民族向中央王朝的進貢和中央王朝給予他們的賞賜、回賜物品以及會同館的交易,形成農業民族與游牧民族之間的雙邊經濟交流,即朝貢體制下的朝貢貿易,朝貢貿易的正常進行溝通了草原與內地的經濟聯系,彌補了游牧經濟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朝貢體制所表現的明廷與蒙古族之間的政治、經濟結構特征,本質上反映的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是蒙古族對中原王朝的向心力,是中華民族凝聚力的具體歷史表征。
二
在明武宗正德以前的幾個朝代,朝貢體制的運行基本上都比較順利。據學者們研究,從永樂元年(1403)到隆慶四年(1570)的160多年間, 蒙古封建主向明廷朝貢達800余次。(注:參見楊紹猷:《明代蒙古經濟述略》,《民族研究》1985年第5期;阿薩拉圖:《明代蒙古地區和中原間的貿易關系》,《民族團結》1964年第2—3期。) 如果再細加分析,從武宗即位后到隆慶四年(1570)的65年間,蒙古族的主體韃靼部和明廷在朝貢關系方面幾乎處于空白,則此前百余年明蒙之間在朝貢體制下所展開的雙邊關系,就更加值得我們分析和研究。綜觀這百余年明蒙朝貢體制的運行,我們可以看到,永樂、宣德時期是朝貢體制形成并展開的時期。到明英宗即位以后,瓦剌部打敗了韃靼部而成為蒙古高原的霸主,從脫歡到也先無不重視與明廷的朝貢關系,每年向明廷派出大批使者,且人數逐年增加,及至達到3000多人,由此而促成明英宗時期朝貢體制繁盛一時的局面。 整個明英宗時期,蒙古瓦剌部和明廷保持了一種良好的、繁榮的朝貢關系,29年的時間里朝貢達50余次,其間既有一年之中數次遣使朝貢的情況(最多達5次),也有一年一次入貢的情況,而這一年一次入貢大多是在也先勢力正處于強盛的時候。如土木之變前,瓦剌也先連年向明朝派出貢使,并且突破朝廷對貢使人數限額的規定,“利朝廷爵賞,歲增至二千余人”。(注:《明史》卷328《瓦剌傳》。) 正統十二年(1447)十一月,瓦剌來朝貢的使臣竟有皮兒馬黑麻等2472人,貢馬4172匹,貂鼠、銀鼠、青鼠皮12300張。(注:參見《明英宗實錄》卷160,正統十二年十一月甲辰條。) 正統十三年(1448)十二月,禮部奏報:“瓦剌脫脫不花王及也先使臣并買賣回回阿里鎖魯檀等共三千五百九十八名”,原應按照登記的名冊發給一應物品,可是經會同館一核實,“查得脫脫不花王使臣四百七十一名,止有四百一十四名;也先使臣二千二百五十七名,止有一千三百五十八名;買賣回回八百七十名,止有七百五十二名;共二千五百二十四名,比原來數通少一千七十四名”。(注:《明英宗實錄》卷173,正統十三年十二月庚申條。) 這顯然是為了多領朝廷的賞賜物品而虛報了一千多人,而明朝的邊關守臣又沒有認真核實的緣故。所以《明史》說:“瓦剌使來,更增至三千人,復虛其數以冒廩餼。禮部按實予之,所請又僅得五之一,也先大愧怒。”(注:《明史》卷328《瓦剌傳》。) 正是由于經濟需求受到了限制,請求通婚又未被準許,再加上也先已經統一了蒙古大部,覺得有力量向明朝發動進攻,于是才有當年八月的“土木之變”。 需要注意的是,在朝貢體制的運行中,“土木之變”僅僅是明廷由于宦官專權所造成的一個偶然事件,此后明朝和蒙古之間的朝貢關系并未受到影響,蒙古瓦剌部雖然強大一時,但仍要和明廷保持這種朝貢關系,韃靼部也是如此。史載:自英宗從蒙古回到京城后,“瓦剌歲來貢,上皇所亦別有所獻。于是(景泰)帝意欲絕瓦剌,不復遣使往”。(注:《明史》卷328《瓦剌傳》。) 蒙古各部名譽上的最高統治者脫脫不花在正統年間就“歲來朝貢,天子皆厚報之,比諸蕃有加,書稱之曰達達可汗,賜賚并及其妃”。因此脫脫不花對也先興兵入掠持反對態度,及至也先送回了英宗,“脫脫不花自上皇歸后,修貢益勤”。(注:《明史》卷327《韃靼傳》。) 也先攻殺了脫脫不花后,自立為可汗,不久就為部下阿剌知院所殺,瓦剌勢力頓衰,韃靼各部進入互爭雄長時期。首先興盛的韃靼部帥孛來,一方面不斷出入河套地區,襲擾明邊,另一方面又和明朝保持著通貢的關系。他在景泰六年(1455)曾遣使入貢,后來又連年“寇邊”,到天順五年(1461)秋,孛來又“三上書求款,廷議請遣使撫諭,乃命指揮詹升赍敕諭孛來”。(注:《武備志》卷225《占度載·四夷(三)·北虜考》,明刊本。) 當年冬天,孛來遣使納阿出隨詹升入朝,請求將貢道由大同改為陜西蘭縣,得到明廷準許,后來因其仍同毛里孩擾邊,英宗又“敕孛來使臣,仍從大同入貢”。在天順后期,“孛來等每歲入貢,數寇掠,往來塞下,以西攻瓦剌為辭,又數要劫三衛。七年冬,貢使及關,帝卻之,以大學士李賢言乃止”。(注:《明史》卷327《韃靼傳》。) 成化初年,毛里孩攻殺孛來,雄視諸部,他于成化三年(1467)春“乞通貢,制曰:‘無約而請和者,謀也。其令各邊謹備虜。’”及至“毛里孩再上書求貢,許之”。成化年間正是進入河套地區的蒙古各部以爭水草而不相下的時期,成化九年(1473)王越的搗巢使河套蒙古受到打擊而北徙,到成化“十一年秋,滿魯都、癿加思蘭并遣使貢。”(注:《武備志》卷225《占度載·四夷(三)·北虜考》,明刊本。) 孝宗即位后,“弘治元年夏,小王子奉書求貢,自稱大元大可汗。朝廷方務優容,許之。自是,與伯顏猛可王等屢入貢,漸往來套中,出沒為寇”。(注:《明史》卷327《韃靼傳》。) 弘治元年(1488)夏天小王子的朝貢,諸史所載大體相同,實錄稱:“巡撫大同都御史許進等奏:‘自古御夷之道,未嘗不以懷柔為上策。今小王子以皇上嗣統,感恩向化,遣使入貢,若不俯順其情,使之懷慚意沮,則外為強虜所脅,欲來不能,欲往不安,非大舉入寇,計無所出。今其來貢夷人一千五百三十九,馬騾四千九百三十,已暫驗入邊,安置大同館,其入貢人數乞為裁定。’”兵部經復議后同意入貢,孝宗批準其“使臣令五百人來京”。(注:《明孝宗實錄》卷15,弘治元年六月癸卯條。) 自此以后,明廷就將蒙古進京入貢的人數限定為五百人左右,其間亦有些變化,弘治三年(1490)定為“迤北(韃靼)許一千一百名入關,四百名入朝;瓦剌許四百名入關,一百五十名入朝”,這樣準許入京的人數合為五百五十人。(注:《明孝宗實錄》卷35,弘治三年二月癸巳條。) 弘治九年(1496)五月,“北虜遣使請入貢,引例欲偕三千人入京。大同守臣以聞,下廷臣議,止許納其一千人來”。(注:《明孝宗實錄》卷113,弘治九年五月己未條。) 這次入貢由于韃靼要回去襲擊瓦剌,決定到秋天再來,至于秋天是否再來,史書缺乏明確記載,但據弘治十三年(1500)底兵部的復奏:“往年小王子部落,冰凍則西入河套,河開則東過大同,或間來朝貢,或時有侵犯,未敢大肆猖獗。自弘治九年朝貢回,以賞薄生怨,頻來侵掠,今春遂入西路,大獲而歸,意猶未滿,冬初復來剽掠。”(注:《明孝宗實錄》卷169,弘治十三年十二月癸未條。) 觀此則知九年秋天小王子確曾朝貢,但對明廷之賞賜不滿意,因此頻繁擾邊。弘治十一年(1498)二月,“小王子久不貢,至是遣使臣人等六千人至邊,求入貢,許入關者二千人,入京者五百人”。(注:《明孝宗實錄》卷134,弘治十一年二月己巳條。) 到弘治十七年(1504),小王子派遣使臣阿黑麻率領六千人“赍書求貢,而番文年月稱號不類”,廷議將此下大同守臣勘報,要求使臣回去重新換一份文書,“阿黑麻不可,具言往年謀入貢,書已成,以事不果,番地紙難得,故仍舊書,無他意。守臣以聞,且言和好之利,用兵之害”。明廷又經過一番商議,準許按十一年之例,令二千人入關,“上從之,命大同、延綏、偏頭關三鎮移兵嚴備。”(注:《明孝宗實錄》卷209,弘治十七年三月壬午條。) 弘治年間也是明蒙之間朝貢體制運行得比較好的時期,守臣許進在邊治理有方,因而“大同士馬盛強,邊防修整。貢使每至關,率下馬脫弓矢入館,俯首聽命,無敢嘩者”。(注:《明史》卷186《許進傳》。) 以上是自永樂以來歷宣德、正統、景泰、天順、成化、弘治數朝明蒙間朝貢關系的情況,我們從中可以看到,明廷最高統治集團是比較好地處理了與蒙古族的通貢關系,從皇帝到內閣以至邊關督撫,都能正確對待蒙古族的入貢請求,因此朝貢體制也得以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