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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民間輿論如何看待秋瑾案——兼與李細珠先生商榷(之一)

馬自毅

【內容提要】《互動》對秋瑾案中“民間輿論”與“官府作為”及其互動提出很有見地的看法,也有嚴重失實之處。在君權大于法權的時代,“訊明口供后就地正法”并于事后上報,就是皇帝欽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輿論集矢于張曾以革命罪殺害從未革命的“弱女子”秋瑾,痛斥官府制造冤案。其原因既是清政府權威喪失,也與延續千年仍是當時社會主流意識的性別與社會角色觀念有關。1907年前后,“以立憲消弭外患”、“以立憲消除革命”,是清政府與民間輿論之間的“共識”,“預備立憲”是雙方都在利用的“話語資源”和攻擊對方的“武器”。且史料與學術規范等,似亦有可探討之處。

【摘 要 題】百家爭鳴

【關 鍵 詞】民間輿論/弱女子秋瑾/冤案/預備立憲/學術規范

【正 文】 近日拜讀了李細珠先生大作《清末民間輿論與官府作為之互動關系》,(注:李細珠:《清末民間輿論與官府作為之互動關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44頁。以下簡稱《互動》,僅注明刊于《近代史研究》的頁碼。) 頗有啟發,也有一點疑惑。先生大作多處引用近代史所所藏檔案,筆者心羨而難以企及,不敢置喙,僅就目力所及,就教于先生。

一民間輿論抨擊“就地正法”了嗎?

(注:近幾年,先后有數位學者對清代“就地正法”問題作專項研究,如邱遠猷《太平天國與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時何地開始實行“就地正法之制”》(《歷史檔案》2000年第3期);陶葆霖《論就地正法》(《法政雜志》第17期),李貴連《晚清‘就地正法’考論》(《近代中國的法制與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王瑞成《就地正法與清代刑事審判制度——從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爭論談起》(《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212—244頁)除對“就地正法”作更深入更廣泛的研究分析外,還指出前人論說的某些不足。拙稿不探究“就地正法”本身,僅討論《互動》的說法。) 《互動》“內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預備立憲的形勢下,浙江巡撫張曾將尚未舉事的革命黨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間輿論的一片嘩然。民間輿論堅持以憲政精神做思想武器,抨擊浙江官府處理秋瑾案的種種作為,使其窮于應付,狼狽不堪。”(注:《互動》,第1頁。) 顯然,這是對文章核心論點與基本內容的概括。正文中也一再強調:“(就地正法)這種僅憑口供判案并立即執行的司法行為,與近代法制觀念及其司法程序頗有距離,此舉在近代法制社會中確是過于輕率的舉措,頗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實行立憲的民間輿論對此大加非議,也就不足為怪了”;“張曾是一個較為守舊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在處理秋瑾案時堅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當時,正值清政府法制改革的過渡時期……,處理徐錫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舊制,其野蠻、落后之處便成為社會輿論攻擊的焦點”(注:《互動》第4、5—6、25—26頁。)。并于第一節末總結道:“應該說,張曾作為封疆大吏,實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沒有超出他的職權范圍。但問題是,秋瑾案發生在清廷預備立憲時代,張曾實行的‘就地正法’措施從根本上是與憲政精神相違背的。這正是當時輿論攻擊的焦點,也是清政府處境尷尬而難以應對的癥結所在。”(注:《互動》第6頁。) 對什么是“清末民間輿論”也界定:“《時報》、《申報》等上海報刊媒體表達的民間輿論,主要是反映立憲派尤其是江浙立憲派的聲音”、“反映江浙民間社會輿論的上海主要媒體《申報》、《時報》等報刊言論”(注:見《互動》第1—2頁“內容提要”、正文首段,以及第42頁。)。拙作即依照李先生的定義使用“民間輿論”一詞。 前輩史家再三強調,史學論著無一字無來歷。既然“就地正法從根本上違背憲政精神”,“江浙民間輿論一片嘩然”、“大加非議”,是“輿論攻擊的焦點”,那么,當時的報刊以此為主題的新聞、評論不說連篇累牘、觸目皆是,至少同一文論中將“就地正法”、“正法”與“立憲”、“憲政”密切相聯的關鍵詞應時時出現,原始資料應當非常多。然細讀《互動》,數萬字長文,除第一節論說“就地正法”外,其余四節僅兩處在行文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各一次,皆為對事件過程的客觀敘述,未有評說(注:一是《互動》第25—26頁,一是第32—33頁。),所引史料也與“就地正法”無關。第二節及其后幾節亦無任何對“就地正法”的評說。顯然,《互動》的核心論點之一:“浙江巡撫張曾將尚未舉事的革命黨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間輿論的一片嘩然”,僅在文章的第一節展開分析,因此需要對該節文本作進一步考察。 第一節很短,約占全文的十分之一。前27行敘述徐錫麟刺恩銘、紹興受牽連、秋瑾被捕、在軒亭口“就地正法”等事件過程;后57行考證晚清“就地正法”的起因、作用、發展脈絡,1906年前后朝廷對“就地正法”存廢問題的討論,以及張曾在法制改革方面保守態度。除一條20余字的“孫寶瑄日記”提“就地正法”四字外(注:《互動》第4頁。對該條“孫寶瑄日記”的分析見后。),通篇只有李先生本人的論述、分析和推理過程,不見任何形式“民間輿論以立憲精神非議、抨擊‘就地正法’”的原始資料,筆者始終沒有明白,事發當時“一片嘩然”、“大加非議”的“江浙民間輿論”,究竟有哪些言論顯示出時人已經意識到“清廷預備立憲時代,張曾實行的‘就地正法’措施從根本上是與憲政精神相違背的”(注:《互動》第6頁。),并將“就地正法”作為“輿論攻擊的焦點”? 《互動》引用的報刊資料中,《南方報》筆者未見,不敢亂下斷語,但《南方報》是影響面有限的小報,而李先生認定的“反映江浙民間社會輿論的上海主要媒體《申報》、《時報》”,皆當時大報;尤其是《申報》,19世紀后半期至1949年的確是當之無愧的中國民間輿論之驕子。筆者逐日、逐條細讀了與徐錫麟、秋瑾案有關的《申報》、《時報》,以及李先生未曾提及卻同樣能夠反映江浙士人心態的《東方雜志》、《中外日報》、《新聞報》和北方《大公報》。遺憾的是,自1907年7月7日刊出首條徐錫麟槍擊恩銘的報導、十天后秋瑾事見報,到8月下旬熱點漸次轉移的一個多月中,有除事發當時數篇新聞報道及公開刊布的官方文件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一詞外,其余數百條專電、緊要新聞、新聞,專欄性的匯誌、詳誌、、續誌、三誌,……十四誌,數十篇論說、時評,來稿,皆未見任何與“憲政”聯系在一起,對秋瑾就地正法“大加非議”的言辭(注:案:其中蔣藻女史《駁官場發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8日《時報》)一文提到“就地正法”,認為秋瑾案實際是文字獄,張撫卻“律以兵燹后治匪之條就地正法。……”但并未與“憲政”相連。)。當然,“非議”也有,不過主要不是抨擊“就地正法”,而是集矢于官府制造冤案(詳后)。《東方雜志》是月刊,遲至9月2日出版的第七期始有關于徐錫麟案株連秋瑾的簡要報道,(注:《各省軍事紀要·安徽》,《東方雜志》1907年第7期,82頁。) 第八期卷首還在歷來刊登世界各國帝后、中外名人照片的位置刊出了浙江巡撫張曾的照片。此后,除第十期有條30字的消息,記山陰縣令李鐘岳因秋瑾案自縊外,再不見任何與秋瑾或皖浙案相關的文字。以至《時報·時評》的作者喟嘆:“我于紹興一獄,竊痛心切齒于我奄奄無氣之國民。試問,茲事之起也,除一二報界中人奮其筆舌,以聲官吏之罪外”,紹紳、浙紳、各省之紳士“何乃無一人焉?……何平日言論風發,而今日噤若寒蟬耶?抑立憲國民之資格當如是耶?”(注:引文俱見《時評》,1907年7月29日《時報》。) 《大公報》設在天津,注重京津及周邊地區的情況,但對全國的經濟命脈以及開風氣之先的江浙、兩湖地區亦十分關注,它當然不及江浙“民間輿論”那么活躍,但也有貼近國家中樞、信息靈通的特點,有自己的視角、視野和主旨。該報對秋瑾案的報道很晚且十分簡略,至7月25日始見《皖亂匯志·記秋瑾女士株連被捕情形》,且系串連、壓縮《申報》、《時報》的報道而成,強調秋瑾無辜受累,此系冤案。又過五日,才有以預備立憲評說秋瑾案的“言論”。但并未非議“就地正法”,而是強調“秋瑾之株連被殺,……以一女子之身,有何能力、有何設施而謂為黨于革命,以猛獅搏兔之力擒之。似此種種野蠻手段,已不見直之于萬國……;況今以煌煌詔旨、三令五申預備立憲之時代乎?”(注:《黨禍株連實為促國之命脈》,1907年7月30日《大公報》。) “誠然,不能忽視的一點是,秋瑾是一位女性,這一點是她獲得輿論同情甚至贊美的一個重要因素。”(注:《互動》,第8頁。) 可是,同年“8月22日,江西官軍擊斃南贛教案匪首陳冼,并擒斬女匪羅嫗頭,亂勢稍殺。”(注:《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中國事記》,《東方雜志》1907年第9期,第22頁。) 女匪羅嫗擒獲后砍頭,可知“就地正法”并無男女之別;民眾既沒有因為羅嫗是女人而抗議,更不曾予以“同情甚至贊美”! 同理,既然“就地正法”違背憲政精神,且正如先生所說,“秋瑾案本是徐錫麟案之余波”(注:《互動》,第3頁。),徐錫麟“正法”時,行刑者“將徐帶至東轅門用刑,先剜心祭酒,再斬首級。”(注:《皖撫恩新帥被刺詳誌》,1907年7月12日《申報》。) 在生命仍存的情況下,先剜心、再處死的方式較之秋瑾直接被斬首,顯然更殘酷、更慘無人道,何況剜下的心肝還被恩銘的衛隊、仆夫煮熟后分食。民間輿論對“正案—主犯”徐錫麟“就地正法”又如何看待? 《時報》先后有數文提到徐錫麟獄,但都集矢于官吏大肆株連和剜心致祭,“以預備立憲之時代,而仍株守此野蠻之刑法,則前數日之諭旨煌煌,所謂官民各負責任,果何語乎?”此“足以揭政府立憲之假面具而使薄海人士咸為寒心”(注:《時評》,1907年7月17日《時報》;天池:《論辦理徐錫麟案之與立憲相反》,1907年7月19“社論”。)。《申報》、《東方雜志》等不僅無一字為徐鳴不平,更不用說以“憲政精神”、“法制”抨擊“就地正法”了,反倒是時有“徐匪”、“金華匪徒”、“武義會匪”、“萍鄉匪黨”之類的字樣,至多說辦理此事的官吏太野蠻。如何解釋同一報刊報道同一事件,差別如此之大? 《互動》評說“就地正法”惟一直接引用的史料是孫寶瑄《忘山廬日記》。且不說未曾公開的私人日記能否算作“民間輿論”,僅就事論事。農歷五月二十六日徐錫麟刺恩銘,兩天后孫寶瑄記:“聞安徽巡撫恩銘被刺而死,兇手何人,即巡警局會辦徐錫林也。……徐當場即被擒,自稱革命黨,訊實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銘)焉。”(注:孫寶瑄:《忘山廬日記》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6頁。) 并無一字褒貶,只對事件本身作客觀記述。孫寶瑄是清末駐德公使孫寶琦的弟弟、李瀚章的女婿,家世顯赫,思想卻相當趨新,新書新報彌不瀏覽,所交皆一時豪俊。梁啟超辦《時務報》,他是主要撰稿人之一;譚嗣同等六君子就義,作詩哭悼,寄沉痛佩愛之情。日記中常有讀《天演論》、《群學肄言》、《新民叢報》、《黑奴吁天錄》等書的記載,大段摘錄笛卡爾、康德、孟德斯鳩、盧騷、培根等思想家的論述,評說立憲、議會、公理、自由、民權、進化、富強……;還曾就職于主管司法審判的大理院,自應了解清末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可通讀已刊的《忘山廬日記》,上下兩冊,數十萬字,僅上述一處有“就地正法”四字,此后再未言及,更不見一丁點以“憲政精神”抨擊“就地正法”的言辭。顯然孫氏從未將二者聯系在一起,當然更不會有李先生想象中的“任何驚詫”!(注:《互動》,第4頁。) 倒是筆者有點不明白,如果影印的報刊資料字跡缺損不清,難免引用錯誤(注:如《互動》第12頁注3引文“某四女士”,應是“某西女士”。),《忘山廬日記》是排印本,字字明晰,何以短短二十余字,錯了兩處,還漏了十分重要的“自稱革命黨”五字? 按照常理,但凡稱之為“輿論”,總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面,有形成、發展的過程,決不會突然冒出來,更不會僅僅針對秋瑾案。李先生也的確將“就地正法”的考察從個案(徐錫麟、秋瑾)上升到一般:“法制改革終清之世未能完成,但一些近代法制觀念已被不少先進人士所接受。清政府處理徐錫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舊制,其野蠻、落后之處便成為社會輿論攻擊的焦點”;“這種僅憑口供判案并立即執行的司法行為,與近代法制觀念及其司法程序頗有距離,此舉在近代法制社會中確是過于輕率的舉措,頗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實行立憲的民間輿論對此大加非議,也就不足為怪了。”(注:《互動》,第25—26頁,第4頁。) 所以,需要擴大考察范圍。 就地正法“是清代刑事審判制度的組成部分。……主要適用于緊急情況下,從重從快處理謀反、叛亂和聚眾抗官等嚴重危及統治秩序的案件。”(注:王瑞成:《就地正法與清代刑事審判制度》“內容提要”,《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2頁。) 雖然有關“就地正法”存廢的爭論時斷時續,試圖加強對督撫權力的約束,但直至清亡未能終止。晚清天下大亂,民變“無時不有,無地不有”(注:參見拙稿:《前所未有的民變高峰》,《上海交通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年第5期。),“就地正法”者動輒成百上千(注:如1903—1905年僅廣東一地就拿獲近萬名“匪徒”;1906—1908年廣西“先后擒獲懲辦之匪六千數百名,……匪股較巨黨羽在數百人以上者,得一十六起”;東北地區“除北洋駐奉陸軍所辦匪案不計外,……奉軍各路先后奏報剿辦大小匪案不下百余起,擊斃傷亡及擒獲正法之匪不下千數百名。”署兩廣總督岑春煊《奏廣東歷年辦理清鄉情形折》,廣西巡撫張鳴岐《奏歷年剿辦各屬起事情形折》,《盛京將軍趙爾巽奏遵旨匯保各路攻剿尤為出力文武員弁折》,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等選編:《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民變檔案史料》(以下簡稱《民變檔案》),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453、619、98頁,等等。),報刊中此類新聞比比皆是。被“正法”者包括盜匪、土匪、會黨、海盜、康黨、革黨、蒙、藏、回少數民族,乃至饑餓難耐或雇主拖欠工資、不得不搶米索物的雇工、饑民、貧民等。 即以1907年為例,除去各類因捐稅、災荒、搶米(如長沙)等地方性、突發性的民變外,辛亥革命史通稱的革命黨人十次武裝反清就有三次發生于該年:黃崗、欽廉防城和徐錫麟、秋瑾領導的皖浙起事。刊載徐錫麟、秋瑾案的上海各報,在同一時期甚至同一版面登出《金華剿匪電文匯錄》、《武義縣會營通稟匪亂原因》、《(金華)會匪正法記數》等新聞和地方官匯報“剿匪”情況的奏折:“半月以內陸續正法者,武義二十八人,永康三十人,金華四人,蘭溪一人,記已六十三人。尚有頭目十五人、大頭目三人行文懸賞,未經緝獲。”(注:《(金華)會匪正法記數》,1907年9月1日《中外日報》。) “金華府屬土匪滋擾,業已拿獲著匪正法……。聞有匪首周某曾在紹興糾合黨羽,有交給□□學堂裝運軍火情事。”“聶李唐供稱……,將該三犯于二十五日辰刻即請軍令,就地正法。”(注:《金華匪亂近耗》、《金華武義縣稟浙撫文》,1907年7月18日《時報》。) “武義縣境九龍會匪起事……。于五月下旬拿獲匪黨聶李唐、梅金桂暨搶米犯臧水王、麻見如等四名。訊取確供,即將李、梅、臧三犯先行正法,麻俟復訊詳辦。”(注:見《東方雜志》1907年第7期《軍事》、《各省軍事紀要·浙江》欄。) 這顯然就是秋瑾等人籌備許久的浙江會黨起事了,戰友聶李唐、梅金桂等“三犯先行正法”,而“□□學堂”當指秋瑾所在的大通學堂。 這些都不是藏于深宮的“密檔”,而是公開見諸報端者,每個讀報人都能見到。遠至東北、蒙、藏、陜甘、云貴、湖廣、兩廣,近在上海城內,各地被“就地正法”者,動輒數十、數百乃至上千人,其中許多是與秋瑾、徐錫麟同樣的革命黨人,“民間輿論”并無任何評說,更無庸談“以憲政精神抨擊”云云了;相反卻是“徐錫麟越墻遁后,重賞萬金就擒”(注:《各省軍事紀要·安徽》,《東方雜志》1907年第7期,82頁。);“秋瑾……俯首就刑,觀者如堵。親屬不敢來,故由同善局備棺收斂”(注:《要聞匯誌》,1907年7月21日《時報》。);“觀者萬余人,無不同聲稱快”(注:《升任直隸總督袁前山東巡撫楊會奏曹匪肅清保獎出力人員折》,《東方雜志》1907年第10期,第100—101頁。)。此語或有夸張,但內中透出的“看客”心態與國民素質,正是魯迅后來寫夏瑜、寫“人血饅頭”的直接動因。 張曾也絕非只“正法”了秋瑾一人,早就是殺人老手。任山西巡撫期間,先后將“會匪頭目楊彥彪等二十六名,絳案匪犯童志修等十六名,茅津案內匪犯皇甫世英等三十名”,“批飭正法”;調任浙撫后,先后拿獲了“聚千數百人”、要求漲工資的寧郡米鋪春米短班米工葉昌才等,以及新城縣因饑搶米的貧民史炳生等多人,皆“訊明正法”,“即行正法”。(注:見《山西巡撫張曾奏拿辦晉省南路會黨嘩勇折》、《浙江巡撫張曾奏寧郡短班米工頁昌才聚眾停工歐官片》、《浙江巡撫張曾為米貴民饑史炳生等乘機滋事致軍機處電》,《民變檔案》上,第136、370、371頁。) 核查當時報紙,杳無聲息。 由此可見,如果確如李先生所說,當時的“民間輿論”的確基于“法制社會、要求實現立憲”、“以憲政精神抨擊就地正法”、“對‘就地正法’大加非議”的話,何以不見對眾多革命黨人以及成千上萬反清會黨乃至貧民百姓的“就地正法”有任何議論?!如果說“張曾是一個較為守舊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注:引文見《互動》,第5—6頁。),那么,以法律改革不合禮教、比張曾更強烈反對司法改革、“力爭地方督撫的‘就地正法’大權”(注:李細珠:《張之洞與清末新政研究》,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19頁。)、有禮教派首領之稱的張之洞,是更為守舊的官僚? 再者,1907年立憲剛剛起步,此后數年,一方面憲政和司法改革不斷深入,另一方面,“疆臣樂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國變,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改”(注:趙爾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冊《志·刑法(二)》,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頁。),被正法者只增不減,可謂殺人如麻、血流成河。其中紹興府正法“革黨趙光潮”案的審理、上報、批飭程序與秋瑾案完全一致(注:見《浙江巡撫增韞等奏嵊縣拿獲革黨趙光潮等分別懲辦折》,《民變檔案》上,第382—383頁。),但愈益發達的“民間輿論”未有絲毫聲息,更不曾因為此種行為有悖“憲政精神”、“違反司法程序”而抗議。 究其原因,其實非常簡單。在君權大于法權、諭旨就是法令的時代,“訊明口供后,就地正法”(注:詳見邱遠猷《太平天國與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時何地開始實行“就地正法之制”》(《歷史檔案》2000年第3期)等研究。),并于事后上報,就是皇帝欽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筆者所見晚清平亂后匯報情況的各類奏折,除了兩軍交戰、戰場上格殺武裝反清的“現行罪”罪犯外,但凡涉及“就地正法”的案件(哪怕是戰場上捕獲的俘虜),均有“訊據……不諱,均即就地正法”、“迅據……供稱,……會訊明確,批飭就地正法”、“提訊供詞無異,即將鐘增輝正法”(注:引文見《民變檔案》上,第16、272、319頁。) 等字樣。當然,不排除這其中有許多僅為形式、甚至是栽贓,但奏報皇帝時,即便是手握重權、操生殺之柄的地方督撫皆注重并至少在形式上都遵循了“司法程序”,并都得到皇帝的認可和批準。 張曾同樣清楚“訊明口供”的意義。朝廷討論法律改革時,即已強調證據、口供在審訊案件時的重要性;(注:《浙撫張曾議論復刑事民事訴訟法清單》,1907年7月5、7—8日《申報》連載。) 奏報秋瑾案也遵守了該司法程序,一再稱搜查大通學堂時“起出后膛槍三十枝,子彈數千粒。訊據秋瑾供認不諱,并查有親筆悖逆字據。匪黨程毅亦供出秋瑾為首,余系脅從等語。……飭將秋瑾正法。”“秋瑾供不吐實,查有親筆悖逆字據,……已電飭將秋瑾正法。”“秋瑾供認蓄意革命不諱,即經電稟請示,奉飭先行正法。”(注:見《浙撫致軍機處電》,《浙江辦理秋瑾革命全案·電奏稿》,《紹興府暨山、會兩縣會稟各憲文·為會營拿獲大通學堂附設體育會程毅等供詞開折擬議請示遵辦事》,《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三),第94、188—189、86—90頁。) 各折雖有“供認不諱”、“供不吐實”、“供認蓄意革命不諱”的差異,但都有“供”,且有“供認不諱”、“供認蓄意革命不諱”的明確表示,加上查獲的槍支彈藥、“親筆悖逆字據”等反清革命直接“罪證”,以及“匪黨程毅亦供出秋瑾為首,余系脅從”等旁證,然后飭令“就地正法”,不僅適用《大清律》的“謀反罪”,也符合“訊明口供后就地正法”的司法程序,只不過社會不認可。 秋瑾案中,“民間輿論”之所以一再強調張曾、貴富“無口供,無見證,無實據”(注:胡馬:《浙撫安民告示駁議》,1907年7月27日《時報》。) 殺人,就是為了突顯省、府大吏公然違抗圣旨、制造冤案的“罪行”;倘若直接抨擊“就地正法”,反倒是主筆、報人、投稿者違抗圣旨,犯上作亂,給官府以封報抓人的口實。這也就是“民間輿論”不可能、事實上也絲毫沒有抨擊“就地正法”的根本原因。李先生何能按己所需,在“看不出有任何驚詫”處,想象并洋洋灑灑編織了“民間輿論堅持以憲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將“就地正法”作為“秋瑾案激變之肇因”(注:《互動》第一節標題。) 和“當時輿論攻擊的焦點”?倘若“一片嘩然”、“攻擊焦點”皆系子虛烏有,又何來這“也是清政府處境尷尬而難以應對的癥結所在”?

二民間輿論同情秋瑾是同情“革命”、代表立憲派的聲音嗎?

《互動》第二節論述“民間輿論攻擊之要點及其壓力”(注:該節開篇稱:“秋瑾案被輿論攻擊的主要問題有二:一是案件的性質問題;……二是案件的程序問題。”“性質”、“程序”是時人觀念中絕無、報刊上也從未出現過的現代詞匯,何能直接稱為“輿論攻擊的要點”?再,“程序”與“法制”、“法制”與“法治”不等同,“官府在沒有確實口供和證據的前提下處死秋瑾”,究竟是不合“程序”,還是不合“法制”?論述中不能偷換概念。因非拙稿主旨,不展開。)。 清末民間輿論抨擊清政府、為秋瑾辯的“要點”究竟是什么?是明知秋瑾革命,為之辯;還是竭力否認秋瑾革命,抨擊政府濫殺無辜,為并未革命、也不可能革命的弱女子被冤殺辯,這是觀察、分析秋瑾案中“清末民間輿論”抨擊“官府作為”及其與“官府作為互動”的基礎和關鍵點。也即李先生一再強調的“官府與民間關于秋瑾案性質的分歧,主要是因為雙方對秋瑾身份認定的歧異”;“秋瑾是否革命黨的問題,是民間輿論與官府分歧的關鍵。”(注:《互動》,第6頁,第9頁。) 《互動》第一節首句指出:“1907年,光復會首領秋瑾、徐錫麟分別在浙江、安徽加緊革命活動,密謀聯合發動浙、皖起義。……秋瑾案發生,全國尤其是江浙地區輿論嘩然,矛頭直指官府。”第二節開篇再次強調:“秋瑾尚未舉事,因而官府以謀亂或通匪罪處死秋瑾便是一樁冤案。”第42頁的論述更為明確:“秋瑾案的實質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憲派聲音的江浙民間輿論卻同情秋瑾,而攻擊清朝官府。”該論點還作為文章的關鍵概括進《內容提要》(注:《互動·內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預備立憲的形勢下,浙江巡撫張曾將尚未舉事的革命黨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間輿論的一片嘩然。”)。其所述確實是當時的歷史場景,然而,如不對場景中錯綜復雜的人物、事件進行適當的界定和解析,就接著往下講,實際便設置了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反映立憲派聲音的江浙民間輿論知曉秋瑾的身份——“光復會首領”、“革命黨人”以及他們“在浙江、安徽加緊革命活動,密謀聯合發動浙、皖起義”,但“尚未舉事”就被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間輿論的一片嘩然”。《互動》的諸多論說也確實在此基礎上展開。 通觀當時報刊,的確因為秋瑾被殺一片嘩然,但理由卻絕非李先生所說的“秋瑾尚未舉事,因而官府以謀亂或通匪罪處死秋瑾便是一樁冤案”,而是為不可能、也沒有能力革命的“娟娟弱女”鳴冤叫屈。 《申報》、《時報》、《中外日報》、《新聞報》、《大公報》等,除兩三篇文章在承認秋瑾革命或者“尚未舉事”的前提下為秋瑾辯(詳后)外,占總數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聞、社論、時評、論說、來稿、閑評、詩詞,皆認定秋瑾只是弱女子,其所謂“革命”,至多是家庭內平和的“男女革命”,而非耍刀弄槍、血流成河的種族革命!告密者“賣弱女以求免”,“當道人為希恩圖寵、邀名獲譽”,在無供無證的情況下,以種族革命罪“妄殺秋女士”,制造了“莫須有之冤案”(注:見佛奴、志群、夢秋:《秋女士被害始末》(《神州女報》第1卷第1號,1907年12月);來稿:《對于秋瑾被殺之意見書》,1907年9月3日《時報》,等等。案:筆者另有專文《冤哉,秋瑾女士》評說事發當時報刊輿論異口同聲否認秋瑾革命、為其鳴冤的社會現象,探究其內在原因。(《冤哉,秋瑾女士》,《安徽史學》2005年第2期)。)。 面對報刊輿論以及四民之首——士紳們紛至沓來的責難質疑,當時的大吏尚不敢漠視懈怠,或以“泄露朝廷機密罪”封報館、殺主筆,而是以電報、信函、文告等方式一一回復,詳細解釋事件的來龍去脈,竭力證明秋瑾不僅與金華、武義的“會匪”確有“聯合謀反”的意圖和準備,且系該次“匪亂”的大頭領,在官軍搜查時“竟敢開槍拒捕,又在學堂內搜出九響快槍四十余枝;……又有悖逆論說,及偽造軍制單字據;……徐錫麟之弟徐偉供徐錫麟與秋競同主革命。可見競圖謀不軌,在在確有證據,此次正法并無冤枉。”(注:《紹興府安慰民心之示諭》,1907年7月31日《申報》。) 還通過報紙及在通衢大道大張貼數千張告示等方式,全文公布秋瑾與浙案的“罪證”(注:見《紹獄供詞匯錄》、《紹興府貴壽鋆宣布秋瑾罪案》、《補錄浙省羅織黨案往來電文》、《浙撫安民告示》、《浙撫通飭影印大通學堂全案并嚴拿余匪公文》、《紹興府貴守呈報秋瑾女士口供》、《官方發表之秋瑾罪案》、《浙撫致軍機處電為紹案事》等,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報》;7月16日、9月27日、8月20日《時報》,7月28日《中外日報》。),藉以安定人心,平息沸沸揚揚的物議。 事發當時的上海各報也有許多與皖浙案直接關聯的“匪亂”新聞和官員們稟報“剿匪”的奏折:“此次金(華)郡匪徒頭目、首要多系文武生員,冒穿學堂體操黑衣,綴有‘漢’字為號;竟有革命黨潛入其中,為之主持。其黨羽眾多,蔓延臺、嚴、處及紹興等府,約期起事。幸撲滅迅速,否則不堪設想。”(注:《浙江匪亂近耗》,1907年7月27日《時報》;《武義縣匪亂警報》,1907年7月11日《中外日報》,等。) 《金華武義縣會同沈統領通稟平匪文》不僅一再強調“迭獲匪類多名,……先后軍前正法”,還提到“劉耀勛供認,……待學生齊集,再糾合紹興學堂之縉云人趙宏甫,即趙卓齋圖起事。”(注:《金華武義縣會同沈統領通稟平匪文》,1907年8月5日《時報》。) 編輯在“紹興學堂”四字下加了重點號,顯然有所指。 吊詭的是,時人一方面肯定、贊揚官方剿匪“勝利”,另一方面則徹底否認省、府有關浙案文件的真實性,全然不信官宦眷屬、自幼纏足的弱女子秋瑾,會與這些“土匪”有什么牽連;異口同聲地斥責政府妄殺秋女士,制造冤獄。其言論之大膽尖銳,抨擊之猛烈直白,遠超出今人的想象和臆測。 《時報》接連發表《浙撫安民告示駁議》、《浙撫電奏駁議論》等社論,義正詞嚴地否定弱女子有革命能力(注:胡馬:《浙撫安民告示駁議》、《浙撫電奏駁議》,1907年7月27日、8月1日《時報》。),《申報》接連刊載《論紹興冤獄》、《駁浙吏對于秋瑾之批諭》等文章,逐條駁斥父母官的辯解(注:《論紹興冤獄》、《駁浙吏對于秋瑾之批諭》,1907年7月23日、8月1日《申報》。),江蘇教育總會分別致函蘇撫及浙省議長、議紳,強調“庶政公諸輿論”,“凡諸陳說,非為一人,為全體也;非為浙江,為天下也。”(注:《江蘇教育總會為請辦誣告反坐事上蘇撫陳筱帥書》,1907年9月1日《中外日報》,次日《申報》、《時報》皆刊登;《江蘇省教育總會致浙省議長議紳諮議官學界諸君詢問紹案公論書》,1907年8月5日《申報》。《時報》等也刊。) 社會人士也紛紛投書報刊,逐條駁斥官方指控的秋瑾罪狀。(注:如蔣藻女史《駁官場發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6、27日《時報》連載;柳留愚人《蘸言》,9月3日《時報》,等。) 留日女學生致函《時報》,亦堅決否認秋瑾與革命、與會黨有關聯。(注:留東女界來稿:《對秋瑾被殺之意見書》,1907年8月31日—9月1日《時報》連載。) 其表達形式雖有義正詞嚴、嬉笑怒罵、譏諷詼諧的差別,但正如時人所說:“上海各報,平昔宗旨每每不能齊一,而獨對此案,則指斥之論如出一轍,此亦足見公是公非之所在矣!”(注:《安徽旅滬學界公啟》,1907年8月7日《中外日報》。案:以報紙原始資料核對《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續輯》(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版)所收“安徽旅滬學界同人《論浙獄公啟》”,字句有誤。) 漸次問世的史學、文學著述,依舊“冤聲”不斷(注:如,滄桑客《秋女俠冤獄匯案》(廣東鉛字排印本,1907年),古越贏宗季女《六月霜傳奇》(1907年上海新小說社),哀民《軒亭恨》(1908年通智社),悲秋散人《秋海棠雜劇》(上海改良小說社,1911年刊),等等。詳見拙稿《冤哉,秋瑾女士》的相關分析。)。 可見,在“反清革命”必定殺頭,至少也是受盡酷刑、終身監禁的年代,“秋瑾是否是革命黨的問題”絕非“已不重要”(注:見《互動》第9頁。),這不僅是民間輿論竭力為“弱女子”秋瑾辯護、痛斥官府制造“冤案”的關鍵點,也是清政府不能以“鼓吹、同情革命”的理由蕩平報館,關押主筆、報人乃至投稿者的原因之一。吳芝瑛為秋瑾營葬,遭御史指名彈劾,差點系獄,即為一例。 當然,也有人對諸多報刊“誤解”秋瑾、連篇累牘為之呼冤的現象深表不滿。 《敬告為秋女士呼冤者》是當時文論中少有的直認秋瑾“革命”,并以之向否定秋瑾革命的“民間輿論”辯駁者。其首句即言:“女士之死,海內冤之。哭以詩者有人,弔以文者有人,傳其遺事者有人,刊其著述者有人;知其冤而對浙中大吏筆伐口誅者有人,問其冤而向浙中士紳致函詰責者有人。嗚呼,此遂足以對我同胞之秋女士而無愧乎?”“今日秋女士之獄宜截為二。夫女士之主張革命,固不能為女士諱,而亦不必為[女]士諱也。今國家雖預備立憲,而新律未編,女士果起革命軍矣,固不能如文明國處以國事犯相當之罪,勢必難逃一死;若革命未見實行,罪名未兇[見]宣布,而遽以‘秋雨秋風’七字定讞,則是官吏蔑視法律,魚肉我同胞。故今日之爭,不必問秋女士之革命真與不真,但當問官吏之殺我同胞當與不當。女士當殺,殺之宜矣;乃殺之而于法律未當,是不啻殺我無罪之同胞矣!”(注:來稿:《敬告為秋女士鳴冤者》,《新聞報》1907年8月24日“論說”。) 可以說,該文超越了冤與不冤的表相,將問題提到更高、更深的層面——法治與政府守法的普遍原則,這正是立憲、憲政的本質!百年后讀來,仍是鏗鏘有力。 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強調秋瑾之死對國家、民族、女界的意義:“以國民之權利、民族之思想,犧牲其性命而為民流血者,求之吾國四千年之女界,秋瑾殆為第一人焉。則秋瑾之死,為歷史上放光明者,良非淺尠。……蓋秋瑾之革命雖未見實行,而政府殺之也以革命故,則秋瑾即非革命黨而亦不得不革命。……是不啻殺一秋瑾而適以生千百秋瑾,……秋瑾雖死猶生。”(注: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1907年8月10日《時報》。) 遠在海外的革命同志對國內眾口一詞為秋瑾鳴冤的現象更是不滿,直言不諱地表彰:“瑾之志固在革命”,“遂集同志于浙江,欲舉大事”;“其所昌革命,則種族革命也,不得以男女革命相飾”;秋瑾之死,將“激發數千百人之革命”,其作用偉哉!革命乃天經地義的神圣事業,秋瑾是為革命犧牲的烈士,國內報刊曲意回護,“以非革命誣瑾”,使其革命事跡“湮沒不傳”,適成“瑾之大冤”、“秋瑾之奇冤”。(注:志達:《秋瑾死后之冤》,《天義》第15卷“時評”,1908年1月。) 這幾篇文章同樣刊登于《申報》、《時報》以及今日可以查閱的革命刊物上,雖然在鋪天蓋地為秋瑾呼冤的論著中屬鳳毛麟角,但視角、眼界、胸懷都遠高于一般人,反對“輿論”扭曲秋瑾后再為其呼冤的狀況。1930年代葉頌清仍批評陳去病的《鑒湖女俠秋瑾傳》“隱約其辭”,“曰屈殺、曰鋒芒未斂,失先烈意矣”(注:葉頌清:《讀陳去病〈鑒湖女俠秋瑾傳〉書后》,郭延禮編:《秋瑾研究資料》,山東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80—82頁。)。 以百年后的后見之明,我們知曉20世紀中國與世界天翻地覆、波譎云詭的一系列變幻,知道秋瑾是“種族革命”的勇士,并為此犧牲;大通學堂及秋瑾家中也確實藏有為反清起義準備的槍彈文件,前者已被查抄,作為“罪證”;后者搜查時“僥天之幸,均未敗露”(注:秋宗章:《六六私乘》,《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9頁。);知道皖浙案之后僅僅四年,清王朝垮臺,民國肇興,反清成為“革命義舉”,秋瑾以及所有因反清而遭關押、判刑、處死者被平反,尊之為“志士”、“先烈”、“烈士”。隨著故宮、浙江省、紹興府中相關檔案以及秋瑾親屬、同志、友人記述其生平、事跡、英勇就義的各類回憶、紀念詩文陸續面世,研究皖浙起事以及徐錫麟、秋瑾生平與思想的資料愈益增多,各種辛亥革命史及有關皖浙案的專題論文、傳記、史著等研究成果也相當豐富。近幾年,學者們開掘、利用了事發當時的報刊資料,借鑒其它學科的理論、方法,從女性、女權、性別等視角,進一步拓展了皖浙案、尤其是秋瑾研究的深廣度。這與百年前革命黨處于秘密狀態、大量情況(包括秋瑾的真實身份)不為社會了解,以及在朝廷淫威下報刊主筆、文論作者不得不掐著喉嚨說話的狀況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實事求是地看1907年的浙案,逐字逐句將辛亥革命后陸續公布的各類公私檔案(包括中國史學會主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與報紙刊布的官方文件(注:如《紹獄供詞匯錄》、《紹興府貴壽愷宣布秋瑾罪案》、《補錄浙省羅織黨案往來電文》、《浙撫通飭影印大通學堂全案并嚴拿余匪公文》(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報》;1907年7月16日、8月20日《時報》)等。再:朱馥生先生《〈張公飭斬秋瑾全案〉的發現及其史料價值》(2001年第5期《檔案與史學》)一文介紹并考訂了浙江省圖書館發現的題為《張公飭斬秋瑾全案》的報紙剪貼簿的內容。朱先生的論說有其意義,但考證、推理過程卻有諸多漏洞和錯誤。筆者另文商榷。) 核對,除個別無礙文意的字詞(如“但期”、“但欲”;“除暴安良”、“戢暴安良”;“滿奴之族”、“滿奴之種”,等)外,基本一致,不得不承認,張曾、貴福等官吏所說的案件概況及刊布的文件基本屬實,清政府說的是“真話”。今日史書所描述的1907年徐錫麟、秋瑾聯系武義、金華會黨,發動皖浙起義,徐錫麟刺恩銘、大通學堂被抄、秋瑾就義等事件經過,亦未出此范圍。 顯然,事發當時的民間輿論反倒是“誤讀”、“誤解”了秋瑾。在腥風血雨、斧鉞牢獄的威逼下,報館主筆、記者、地方士紳、秋瑾友朋絕不匍匐在地,賣友求榮,而是不屈不撓地為秋瑾辯駁,指名道姓地抨擊官員和政府;雖連坐明確為法定刑,仍大義凜然,以身家性命保秋氏家族,其精神、其人格、其勇氣,與日月同光,可敬可佩,亦永遠令后人景仰尊重。但從史學研究的角度看,在肯定上述前提時,還應揭示、探究、分析事發當時的“民間輿論”——報刊、報人,投稿者,乃至秋瑾摯友吳芝瑛、徐自華,為什么不僅不相信清政府的“真話”,反而義正詞嚴地以南轅北轍的“誤讀”“誤解”抨擊清政府,為弱女子秋瑾辯護;除了清政府威望喪失殆盡,即便講“真話”也無人相信外,是否還有其它原因?時人為秋瑾辯駁的主題是什么?從這些“誤讀”、“誤解”中又能看到晚清社會的哪些特點和變化。 李先生提出一個非常有見地的論點和問題:“秋瑾案的實質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憲派聲音的江浙民間輿論卻同情秋瑾,而攻擊清朝官府,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立憲派與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注:《互動》第42頁。“立憲派與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涉及面太廣,且非拙稿主題,因而只討論李先生指出的這個現象。) 但他的先在“預設”卻遮蔽了問題的關鍵和前提:“反映立憲派聲音的江浙民間輿論”究竟是在知道秋瑾革命的情況下“同情秋瑾而攻擊清朝官府”,還是在否定秋瑾是革命黨、此案是冤案的情況下“攻擊清朝官府”?若是前者,他們的信息渠道是什么?當“反清革命”盡人皆知時,清政府還能坐視不管,聽之任之嗎?若是后者,民間輿論為什么會“誤讀”?“誤讀”了什么?對秋瑾戰友批評報刊言論“失先烈意”的論說也視而不見,完全忽略“民間輿論”也有另一種聲音。 《互動》第二節大段引用《論紹興冤獄》、《駁浙吏對于秋瑾之批諭》、《浙撫安民告示駁議》等史料,對民間輿論駁斥的基礎——秋瑾是弱女子、完全沒有能力革命等關鍵處一筆帶過,突顯并再三強調:“據各報披露,秋瑾被害一案并無確實的口供和令人信服的證據,這是民間輿論敢于大膽攻擊官府的要害之處”;“輿論還揭露,浙省大吏為了證實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羅織罪證”;“民間輿論對于浙江官府制造的秋瑾案,從證據到性質,都進行了根本的否定:一方面認為秋瑾是一個學界愛國新女性,另一方面認為浙江官府關于秋瑾案的各種證據都是憑空捏造的誣陷之詞,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樁典型冤案的結論。”(注:《互動》,第10頁,第16頁,第20頁,等。) 引用《敬告女界同胞》、《敬告為秋女士呼冤者》時,則略去或消解原作者在承認秋瑾革命的前提下為之辯的基點,強調“秋瑾是否屬革命黨已不重要”,突顯“秋瑾是一位女性,這一點是她獲得輿論同情甚至贊美的一個重要因素”(注:《互動》,第8—9頁,第20頁。)。并將上述兩種相互矛盾、甚至對立的觀點一鍋煮,完全扭曲了作者的本意。且無論是正文還是注釋,都沒有說明、更沒有分析“據各報披露”、“輿論還揭露”、“浙省大吏為了證實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羅織罪證”、“浙江官府關于秋瑾案的各種證據都是憑空捏造的誣陷之詞”等內容是否屬實;秋瑾案是否是浙江官府“制造”的、是否有供有證;抑或包括中國近代史資料《辛亥革命》刊布的《浙江辦理秋瑾革命全案》、陶成章《浙案記略》相關記載、秋瑾《革命軍制》(注:事發當時,各報所登官方公布的秋瑾“罪案”時作《偽軍制論》(《時報》1907年8月16日,《申報》8月7日)。秋瑾女兒王燦芝編《秋瑾女俠遺集》(1929年中華書局出版)時改題《革命軍制論》。) 及反清文稿、程毅口供等,都是貴福、張曾偽造的?秋瑾的確沒有革命,此案確實是冤案……?在沒有研究民間輿論為什么不相信官方的真話,是否收到了“官府的要害之處”,或者“官府的要害之處”說究竟是什么等關鍵問題時,便匆忙得出“這對于在標榜預備立憲的清政府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擊”,“對此,浙江官府表現得處處被動,只有招架之功,沒有還手之力”;“浙江官府在秋瑾案上處處受到民間輿論的攻擊,幾乎沒有還手之力。輿論之所以能夠大膽攻擊官府,是因為當時的清政府已經公開標榜預備立憲”(注:《互動》,第10頁、第10頁、第19頁。) 等的結論。看似高揚正義,實為荒唐。在雙方的論辯、“互動”中,一方不按規則出牌,或者故意違規,抹殺事實,另一方自然無法應對。雖然清政府不值得同情,但嚴肅的研究者在指出這種現象后,應研究、分析其背后的因素,而不能以這種不明真相、甚至故意胡攪蠻纏的表象為依據,做出結論。當史實與論說出現差距,無法調和二者的內在矛盾時,或斷章取義,揀選論點所需的史料;或游移于正說和反說之間,既肯定秋瑾是反清革命黨、高揚其革命精神,猛烈抨擊清政府殺害革命黨的罪惡;又以民間的誤讀為基礎,評判清政府與民間輿論的互動,彰顯“民間輿論在否認秋瑾的革命者身份的同時,嚴厲痛斥了浙江官府殘害秋瑾、鎮壓革命的暴行”,“民間輿論從立憲的角度攻擊官府,正刺到清政府的痛處,可謂擊中要害”(注:《互動》,第9頁,第28頁等。) 的正義大膽;貶斥“日暮途窮的清政府”以及大小官吏“處境尷尬而難以應對”、“表現得處處被動,只有招架之功,沒有還手之力”、“窮于應付,狼狽不堪”、“幾乎沒有還手之力”(注:《互動》,第20頁,第6頁,第10頁,第42頁,第19頁。) 的無奈無能。進而徹底消解問題:“在這里,秋瑾是否屬革命黨的問題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當代愛國新女性的代表人物”;“在此民間輿論的立足點已經超越秋瑾革命與否的界限,而充分關注了憲政題中應有之義的法制問題。”(注:《互動》,第8頁,第20頁。) 史實并非如此。如前所述,不僅秋瑾“革命與否”是清政府和民間輿論共守的底線,即便今日歐美國家,以暴力推翻現政府的行為也是要判終身監禁甚至死刑的重罪,專制暴政下的民間輿論若能公開褒揚反清革命者秋瑾,為其被殺鳴冤,報刊的基本立場明顯支持革命和革命黨人,反對清王朝;朝廷也有如此雅量,容忍其存在,顯然,革命黨人再不必流亡海外,辦在海外的革命報刊也都可以遷回國內了。 其次,倘若民間輿論在“否認秋瑾的革命者身份”、認定“浙江官府關于秋瑾案的各種證據都是憑空捏造的誣陷之詞,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樁典型冤案的結論”的同時,又“嚴厲痛斥了浙江官府殘害秋瑾、鎮壓革命的暴行”(注:《互動》,第20頁。),該“痛斥”豈非是向風車作戰? 其三,如果說江浙民間輿論的確“堅持以立憲精神做思想武器,抨擊浙江官府處理秋瑾案的種種作為”,“反映立憲派尤其是江浙立憲派的聲音”(注:《互動》“內容提要”。),何以解釋遭報刊點名斥責的告密者胡道南、湯壽潛、袁翼等人都是新派,都是晚清改革、憲政的倡導者和積極參與者。胡、袁曾留學日本,回國后或任山陰勸學所總董,或為紹郡中學堂監督。在浙江紳學界聯名請求保釋在押的徐錫麟父親時,胡道南、袁翼皆在其列;(注:《補錄越郡紳學界上紹興府公稟》,1907年8月2日《申報》。) 秋瑾案發,張曾派軍隊查抄紹興同仁學堂,二十四位紳士“電稟撫憲”抗議,胡道南是領銜者,袁翼也名列其中。(注:《徐黨株連案要聞匯志》,1907年7月25日《時報》。) 湯壽潛是“東南互保”的首倡者,創辦實業,革新教育,修建鐵路,力主改革,與張謇同為江浙地區著名紳士和立憲派首領,其《危言》名躁一時;浙路風潮中是保路派的靈魂,社會聲望也進一步提升,成為許多人心中“為國為民不惜以身殉路的英雄”。(注:參見章開沅:《張湯交誼與辛亥革命》,《歷史研究》2002年第1期。) 但在秋瑾案中,據說張曾,曾找湯壽潛了解情況,湯“其實并不知道秋瑾搞革命的事,只認為秋瑾經常穿了日本學生裝,騎了馬在街上跑,太隨便,不正派,因此說了一句‘這個女人死有余辜’”(注:周建人:《秋瑾的犧牲》,郭延禮編:《秋瑾研究資料》,第241頁。);促使浙撫下決心,為此遭秋瑾戰友的口誅筆伐,甚至一度成為暗殺的目標。顯然,湯氏的這兩種形象是截然對立的。 不僅湯壽潛,事發當時,除報刊主筆、記者及部分秋瑾友人大聲疾呼外,絕大多數鼓吹、參與立憲的江浙士紳都緘默無言,以至仗義執言的“輿論”不僅因為官吏制造冤案、濫殺無辜而抗議,也一再因為這些鼓吹立憲的士紳不僅不為秋瑾案抗辯、甚至參與制造冤案而長嘆不已;指斥畏葸冷漠的紳商學界何以符合立憲國民之資格。 “紹興殘殺之慘劇,起于貴守,成于張撫。……欺罔天威,草菅民命,肆無忌憚,虛無荒謬,聞者發指。而上自朝廷,下逮全浙之父老紳民,莫肯有一言發其疑問者。嗚呼,立憲國之人命乃更賤于專制國耶?”“方今預備立憲時代,……至非常之禍見,黑焰熏天,山河異色,霜鋒倏至、生命摧殘之際,猶不知挺身救難、據理力爭者,若是者,尚可以士紳自居乎?”(注:傷時子來稿:《浙紳之對于黨獄》,1907年8月20日《時報》。) “中國為素有文教之國,且今當預備立憲之時,人民生命財產之自由權,斷不容非法定之裁判官妄逞其威權而加以侵害;又以去秋朝旨,明許庶政公諸輿論。今浙省士紳對于紹郡慘毒之案,其賢者畏葸緘口,事前既無正理之抗爭,事后又無糾彈之舉動;其不肖者甚至乘機告密,盡力贊助,藉以泄私忿而釋嫌疑。……故核實以言,惟浙省士紳不知力爭權利,而后浙省官吏始敢縱恣為惡。”“夫秋瑾之死不足惜,而當在預備立憲之時代,竟聽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政府不派大員為之調查,以敗壞預備立憲之基礎,為足惜;秋瑾之死無足異,而當在預備立憲之時代,竟聽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地方之紳商學界竟不發一言,以訟其誣,致敗壞預備立憲之基礎,為足異。”(注:胡馬:《浙撫電奏駁議》,1907年8月1日《時報》;《謹告浙省士紳》,1907年8月1日《中外日報》;《駁浙吏對于秋瑾之批諭》,1907年8月1日《申報》。) “憂時子”為家鄉紳商學界人士、尤其是久負盛名的“紹興師爺”袖手旁觀,無一人公開上法庭為秋瑾女士訟冤昭雪而痛心疾首:“我紹郡慘殺秋女士一案,為數千年來所未有之創聞,全球之人莫不知其冤,抑萬口同聲,神人共憤。我郡紳商學界之外,尤多讀律諸君,乃竟無一人出而訟冤、為女士昭雪地步。嗚呼!當此預備立憲時代,以一郡之大,致無一人有自治獨立之資格,自甘任人唾罵,貽笑全球,又安望其擔負立憲之責任哉。”(注:《輿論》,1907年9月2日《申報》。) 俠骨義膽的吳芝瑛也對江浙士紳陷害、秋瑾家屬膽怯避禍,不為烈士伸冤而深為感慨。(注:吳芝瑛:《論秋瑾獄與黃厓獄之比較》,1907年11月22日《時報》。) 不難看出,此處各位也以“預備立憲”、“自治獨立”說事,但所“嗚呼”、所感嘆、所憤慨的卻是日日講立憲卻在秋瑾案中噤若寒蟬、“無所表見,不發一言”,甚至助紂為虐的江浙士紳;他們的不作為是冤獄成立的原因之一,故而“浙撫與浙紳之罪狀又何以異”!(注:《從刑法上論浙撫與浙紳之罪狀》,1907年8月7日《中外日報》。) 顯然,這是士紳內部的分裂,而不是“預備立憲之初立憲派與清政府之間便已時顯貌合神離之象”;(注:見《互動》“內容提要”與第43頁末段首句。) 由此也可看出,“上海主要媒體《申報》、《時報》等報刊言論”并不完全如李先生所定義的那樣“反映江浙民間社會輿論”。排除占人口一大半的文盲與半文盲,“報刊言論”對秋瑾案的評說,可能也只表達部分“江浙立憲派”的觀點,多數士紳緘默無言。 這種看似分裂的行為方式與判斷準則在本質上是統一的、非政治的,即性別與社會角色必須匹配。在綱常倫理、三從四德籠罩一切的時代,男人堅強勇毅,以天下為己任,關心并積極參與國家立憲、改革等大事;女人以家庭為中心,相夫教子,貞潔嫻雅,柔婉溫順;恪守笑不露齒、行不動裙、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閨范”;宋以后的纏足,更將以柔弱為美的審美觀推到極致,也進一步將女性束縛于家庭。即便20世紀“文明時代”,男女依然有各自的社會定位與社會角色:“文明初桄,嘗構之以鐵血。鐵血者,男子之事業,文明之導線也。然鐵血主義可出野蠻之域、入文明之世界,而教育完善,社會美備,風俗純良,則不能專恃鐵血之男子,而女子與有責焉。”(注:《論文明先女子》,《東方雜志》1907年第10期。) 騎馬、著男裝,撇下丈夫孩子拋頭露面在外亂跑,顯然不合千百年傳承的“婦道”、“母儀”和20世紀初新興的“國民之母”的形象與要求。所以,湯壽潛等紳士積極參與“東南互保”、預備立憲、自辦鐵路、與洋人競爭等國家和地方事務,是士大夫份內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但閨秀絕不可以,“牝雞司晨,惟家之索”。 報刊、報人、秋瑾友朋也有意無意地流露出這種心態。秋瑾案中,相當一部分民間輿論的確“以憲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可他們的立論基點和評說內容卻是“傳統”的:女人是“弱者”,纏足女人更是一步三搖,不可能、也沒有能力“革命”!百姓俗語尚謂“好男不與女斗”,堂堂政府卻連無辜的“弱女子”也要殺,而且在歷來殺強盜的軒亭口公開斬首,當然是濫殺無辜,當然是違背“憲政精神”,也更顯其無能。由此,民間輿論才指名道姓地抨擊省、府大吏“欺罔天威,草菅人命,肆無忌憚”,“以弱女子之血,為人希恩固寵、邀名獵譽之資料”;誣秋瑾為革命黨,因為“殺革命黨者,升官之捷徑”,“以殺革命黨為言,則任殺百數十無辜之人,而人莫敢訟冤,以訟冤者亦可指為革命黨也”;詛咒制造冤獄的“首禍之官,雖復赤其宗支、夷其齠齔”,滿門抄斬,不足“酬死者之冤于萬一”。(注:引文俱見前注。) 還有不少新聞報道關注甚至編造了秋瑾被捕時遭受了性侵犯、性侮辱的情節。“秋女士聞警時,即躲避該校柴房中,旋被搜獲,竟將衣服拉破,肆意毆打。……某兵將有手煙[槍]二支,擲于道旁,遂指為由女子褲中落下”(注:《新軍騷擾學堂之罪狀》,1907年7月22日《申報》。);“官兵即將秋褲扯落,以便搜查”(注:《來函述紹興黑暗余聞》,1907年8月12日《中外日報》。)。幾經輾轉,《大公報》的消息更添了幾分細節:“秋女士見兵來,匿于空屋中。兵丁即將其搜出,肆行牽拉,幾將身上衣服脫盡。并有手槍二支,亦為兵丁所得,乃即堅稱由秋女士褲中搜得。……貴(福)即飭問:‘爾素與徐錫麟相識否?’答以‘曾經相識,但此次皖變實不知情。余之所主張者系男女革命,而非滿漢革命。’……聞官中又誣女士與大通學堂學生錢姓有暗昧情事,又言醫生某人……”(注:《皖亂匯志·記秋瑾女士株連被捕情形》,1907年7月25日《大公報》。) 不難看出,該報道雖也提到秋瑾說“余之所主張者系男女革命,而非滿漢革命”一句,但突出的卻是當時社會衡量女子德行的基本準則:秋瑾遵從閨訓,回避生人、見兵來躲入空房的幽靜貞潔形象;而“官兵即將秋褲扯落”,“肆行牽拉、幾將身上衣服脫盡”、“從褲中搜得手槍”等行為,已屬性侵犯,官中又誣以曖昧情事云云。堂堂官宦女眷、才華出眾的歸國女留學生,一個有身份的女人遭受此等奇恥大辱,這是社會輿論、尤其是普通民眾同情秋瑾的根本原因。 其實,李先生所說的“一般民間輿論多以之為愛國新女性,因被徐錫麟案株連而慘死”、“民間輿論在否認秋瑾的革命者身份的同時,嚴厲痛斥了浙江官府殘害秋瑾的暴行”等論點,的確揭示了當時報刊言論的某些真相,只是解說完全顛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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