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社會主義權力監督體制的思考
戚建華
0 引言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為人民謀利益。”當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重點是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建立權力運行制約機制。
1 加強社會主義權力監督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1 監督和制約權力是權力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權力的實質是權力主體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對權力客體實施指揮、命令、支配。由于權力主體享有公共事務的管理權,可以依據法律的一般規定,直接參與分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資源利益。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權力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社會價值的分配過程,權力在運行過程中能夠給權力主體帶來地位、榮譽、利益,因而對權力行使者來說具有一定的腐蝕作用。
1.2 只有完善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機制才能避免專制與腐敗。腐敗的產生主要是權力機制的缺陷導致的,主要表現在權力分工制度的不合理,對權力缺乏制約;權力監督制度的不健全,對權力缺乏監督。腐敗是對政治權力和行政權力的濫用,而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推行廉潔的政治,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專制和腐敗,這已是古今中外歷史所反復證明的一條鐵的規律。
2 我國當前權力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權力監督是指享有行政監督權力的法定監督主體,依法對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過程中是否堅持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所實施的監察和領導。權力監督機制是指權力監督體制方面的各種相互聯系與制約的關系及其運作狀態。目前我國權力監督機制還存在著虛督、失督和弱督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權力監督機構缺乏應有的地位和獨立性。我國權力監督機制實行雙重領導體制,既受同級黨委或政府的領導,又受上級監督機關的領導。而在實際運行中,往往起作用的是同級黨委或政府的領導,監督機關成了同級黨委或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執行機關;其權力來源由同級黨政機關掌管,其經濟來源也要靠同級黨委和政府解決,這就使監督機關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同級黨委和政府,使得監督主體的獨立性很難有效發揮,監督權力相對減弱。由此,監督機關難以監督同級黨政機關,而只在對下級黨政機關的監督中發揮作用;監督權力的指向只能向下,而較難發揮水平作用去監督和制約與之平行的黨政機關。正是由于這一原因,一些涉及主要領導干部或為地方保護主義庇護的違紀案件就很難查處,使監督出現“氣不足,力不夠”,“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的疲軟狀態。
2.2 民主監督的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當前,我國民主監督體系比較完善,它包括人大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民主監督的過程、環節、機制紊亂無序,不受制約;二是民主監督組織行使職權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以及與廣大公民的監督權力相配套的選舉、罷免、申訴、控告和國家賠償制度等程序性規則不完善,使民主監督缺乏有效的針對性和操作性,缺乏權威和效力。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國家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等一切權力由它派生并受其監督,它是以人民意志和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最高層次的監督。目前人大沒有專門的監督常設機構且諸多關系沒有理順,人大在理論上應有的權力與現實中實有的權力相差甚大,特別是實踐中,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大大低于行政權,致使人大反映民意、聯系群眾、解決矛盾的監督職能不能有效發揮出來。
2.3 權力監督機制運行方式簡單且功能不全計劃經濟條件下,權力監督實行自上而下的領導,有效而得力,上級監督下級順理成章。但市場經濟講究平衡配置,公平競爭,哪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影響整個機制的正常運轉。在我國目前是實際政治生活中,比較有力的只有一種方式,即自上而下的監督;而自下而上的上行監督卻相對困難。這是因為自上而下的監督構成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由于我國目前選用干部仍以委任制為主,下級干部的命運掌握在上級手里,因而這種監督顯得強而有力易于操作。在我國權力監督機制內,自上而下的監督仍代替或半代替著平行制約的監督和自而上的監督,造成不少監督環節的空檔和誤區。
2.4 權力監督環節存在著不到位的“真空”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一直把監督的重點放在“查錯糾偏”上,偏重于追懲性的事后監督,而忽視權力運行前的預防性監督,這不僅使權力監督機構陷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被動局面,而且造成權力運行前和運行中監督的“真空”環節。領導干部掌權在位之日,正是需要監督之時。而恰恰在這個時期,有的領導干部行使權力幾乎處于“天馬行空”的狀態,不受任何約束,一句話就能決定單位職工的升降榮辱,一支筆就可開支國家的巨額資金。
3 完善權力監督機制的基本對策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為人民謀利益。這為我們改革和完善現代政治文明條件下的權力監督機制確立了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改革和完善中國特色的權力監督機制。
3.1 轉變傳統的權力監督理念。以往我們所講的監督,往往是偏重對人的監督,如監督的重點是領導干部,領導班子內部的監督主要是對“一把手”的監督。這種監督實際上只強調對干部行為的監督,忽視了對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因而不是科學的監督。健全和完善公共權力監督機制,首先必須在監督理念上有一個根本轉變,即從過去所強調的對人的監督轉變為注重對權力的監督。對權力的監督是指按照權力運行規律,從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上健全制度,完善施,如推行政務公開,完善審批制度,簡化辦事程序,建立領導干部重大活動報告制度、財產收入申報制度,重點加強對決策、執行以及人財物使用和管理環節的監督等等。注重對權力及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是監督方式的一個根本性的轉變。
3.2 建立權力監督體系的整合機制。建立權力監督體系的協調機制,一是通過制定有關監督法律法規,對各監督主體規范其地位、職責、權限,規定其監督活動的范圍、方式和程序,使監督主體明確各自的具體工作目標。在具體工作中,要切實加強人大、政協尤其是人大對黨政機關的監督。健全民主集中制,強化內部的監督制約,改變班子成員之間的監督制約流于形式和個人說了算、“一言堂”的狀況。二是各監督部門建立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的聯系制度,進行綜合指導和協調,加強各監督主體的整合力量。三是在權力監督體系中建立一條信息調整通道,形成一個全方位、多層次、強有力的監督體系網絡,形成有利于發揮權力監督體系整體功能的協調機制。
3.3 加強權力監督機制立法工作。首先,通過立法,健全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憲法監督制度,包括建立專門監督機構,明確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效力等等,并且要行之有效,要有可操作性。其次,要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訴訟制度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的重要機制,它可以運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所賦予的特定權力,監督國家權力的運行,對違憲行為進行審查、裁判、制裁,制約國家權力,嚴格按照憲法規定的軌道有序地運轉。最后,以法律為依據,進一步加強規范權力運行的法律法規建設,從而保證權力監督依法進行。權力監督中有一個對監督權本身進行監督的問題。監督權要依法履行,就必須保證監督工作依法進行,不能逾越法律授權的范圍,同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3.4 構建多元、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二是輿論監督。三是群眾監督。總之,要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必須在充分發揮各種監督形式優勢的基礎上,使各方面的監督相互支持,互相補充,協調作戰,形成一個系統、嚴密、立體式的監督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