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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縱向差序格局——社會文化發展水平角度

佚名

【摘 要】法治建設進程中存在并將長期存在法治建設的差異性,文章稱之為“差序格局”。其分為縱的方向和橫的方向兩方面。作為基礎性的階段思考,本文著重從文化水平角度探討了法治建設進程中縱向的差序格局,認為人口的文化素質、大眾媒介、法治建設的文化土壤是形成這種差序格局的文化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努力的方向。

【關鍵詞】法治 差序格局 人口的文化素質 大眾媒介

一、提出

考察中國二十多年發展的,不難看出,這二十多年,歷經了從“法制”到“法治”的過程。

1978年,中國開始了法制的重建。當時,鄧小平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就社會主義法制發表講話時曾明確指出,中國需要一大批具有權威、真正得到執行的法律。此后,中國進入了所謂的“立法爆炸”時期,大量的法律、法規、條例被制定。到1992年中國明確提出改革和建設的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之后,立法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幾乎涉及到所有的法律部門。簡而言之,中國已經基本實現了“法制”,可以稱為“法制國家”。[1]

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及與時俱進的務實精神的正確指引下,黨的十五大上,中共中央又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并隨后將其寫進了憲法。這標志著建設法治國家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主義化的目標之一。中國適時地開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邁進。

從“法制”到“法治”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法制與法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替代,但關系密切。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們活動的規范或秩序系統;法治以法制為基礎,沒有法制的法治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法制卻未必有法治。法制強調實存的規范、秩序;法治則是對法制的價值要求,它要求法制貫徹自由、平等、人權等基本價值,同時要求法制在程序上、形式上也應當是公正的,例如明確性、平等性、公平性等。[2] 由此可見,實現“法制”易,要“法治”則非一件易事。尤其是在我國的轉型時期,法治建設剛剛開始步入軌道,千頭萬緒交織其中,“依法治國”雖在層面上已經被確立,但實際上對于具體的含義還沒有達成共識,發展的方向還沒有完全的清晰和明確,等等。但可以肯定的是,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設也一樣,“法治形成,是一個社會過程,它需要的是一個時間區間,而不是一個簡單的時間點”。[3] 通往法治國家的道路注定漫長而艱難,充滿了危險、失誤和幻想。[4] 鑒于此,筆者認同這樣一種觀點:“我們對法治的感受存在于對法治的追求過程當中,它好比絕對真理一樣或許永遠無法被完全地實現,但是我們總是在無限地接近它,并且與此同時獲得一個又一個的相對法治。”[5]

進而,我在思考中國的法治建設時,發現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存在并將長期存在法治建設的差異性,為便于,我將這種差異性稱之為“差序格局”。[6]這種差序格局可分為縱的方向和橫的方向兩方面。縱向的差序格局是指大城市、中小城市、地區三個地理空間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會呈現出一定的差異性;橫向的差序格局是指港澳臺地區、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三個地理空間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也會呈現一定的差異性。形成這種差序格局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作為基礎性的階段性思考,同時為將問題說透徹,本文試圖從社會文化發展水平角度談一談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縱向的差序格局。

二、大城市、中小城市、農村地區之劃分。[7]

從研究法治建設進程中之差異性的角度出發,中國現行的行政區劃設置,我從縱向的角度劃分出三片區域來:大城市、中小城市、農村地區。

在傳統研究社會問題的路徑里,從縱的方向一般分為城市和農村,簡稱“城鄉”。這種劃分源于城市和農村存在的巨大差別,具有一定合理性。在我看來,這種劃分是粗糙的。它抹殺了大城市與中小城市顯著而重要的區別。大城市與中小城市雖同為城市,但在市民素養、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諸多方面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這種差異足以到我們社會的進步、法治的建設。其次,至2001年底,全國地級區劃數332個,其中地級市265個;縣級區劃數2053個,其中縣級市293個;地縣級市658個,市轄區808個。[8]依據本文下面談到大城市的劃分方法,減去34個省級行政區的省會城市和直轄市,余下的皆為中小城市,可見中小城市數量之多。這也要求我們必須得“善待”中小城市。

本文所指的大城市,從行政區劃上來說,包括兩類。一是省級行政區劃的直轄市;一是各個省會城市。這兩類城市具有如下特點:人口已遠遠超過百萬,有的甚至已經超過千萬;是一個省級行政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有的甚至還是全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最早實現四個現代化,且已經成為引導中國社會發展的方向標。

本文所稱的中小城市,也包括兩類。一是中等城市,一是小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級別上來說,為地廳級;中等城市一般都有一個以上的市轄區,但所轄區的規模都不大,城市規模上遠小于省會城市。小城市主要包括不設區的市的城區,縣城的城區等,行政級別為縣級區劃,規模僅一個城區而已,住著密度相對較高的人口。之所以將兩者放在一起,合稱“中小城市”,是因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在城市規模上相差不大,許多中等城市都是由小城市升格而成,在市民素養、居民收入、城市文化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同構性,差異較小。

小城市、縣與大城市、中等城市在行政上有隸屬關系,因此,本文所指的市轄區一般都歸屬于大城市、中等城市的范圍;非市轄區的縣級城市和小縣城都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以陜西省的西安市、咸陽市、韓城市為例。雁塔區、新城區歸屬于西安這個大城市的范圍,而周至、戶縣等縣的城區則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咸陽是中等城市,秦都區、渭城區等屬于咸陽這個中等城市的范圍,其它的縣的城區則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韓城市屬于縣級市,也是本文所指的“小城市”。

除城市以外的地區,都是本文所指的“農村地區”。

為便于觀察,制圖如下:

農村地區

城區X

市轄區A、B、C…

城區Y

三、從文化水平角度試論法治建設進程中縱向的差序格局

郝鐵川教授在《中國依法治國的漸進性》一文中認為,法治需要較高的文化水平的支持,偏激一點說“愚昧無法治”。[9]對此,有學者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將法治視為與文化素質水平有著前后相承的時間關系,文化素質水平的提高被認為是外生于法治的異物并且是先于法治的,于是借口文化素質水平的先行來否定法治或借口文化素質水平的落后來拖延法治進程就會成為邏輯與實踐的高概率發展方向,法治有可能在文化素質的祭壇上犧牲自己的存在。進而認為,文化素質的高低并不是法治秩序的決定性因素,相反,法治秩序可以通過合理設置制度結構來引導幫助人們文化素質的提高。[10]對于這種建設性意見,我是認同的,并且認為郝鐵川教授文中的“社會文化水平的制約”部分僅談“人口的文化素質”是較為狹窄的。社會文化水平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不是一個人口文化素質所能涵蓋。本部分擬從人口的文化素質、大眾媒介、法治建設的文化土壤三方面探討此。

(一) 人口的文化素質

郝鐵川教授在《中國依法治國的漸進性》一文中,詳談了領導層(掌握不同決策權力的人口,即政策、的實際創意者、決策者)、執行層(在各級政府、團體中具體貫徹、實施政策和法律的工作人員的人口)、承受層(社會一般大眾人口)的人口的文化素質,這種分類模型頗值借鑒。本文擬借用這種分類模型探討大城市、中小城市、地區三個地理空間內人口的文化素質。

在大城市,領導層、執行層人口的文化素質最高。這種“高”表現在具有很高的學歷,大多都是大專以上學歷。承受層人口的文化素質則存在分化現象。既有較高文化素質的人口,如公私的白領及以上階層、事業單位里的高級雇員等;也有低文化素質的人口,如由村民轉化為市民的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口、常年在城市打工并已經取得城市戶口的“農民工”,這幾類人口的文化素質較前一類人口的文化素質要低,但大多也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與大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領導層、執行層人口的文化素質次之。承受層人口的文化素質與大城市沒有多大差距,也存在一定的分化,分化的類型也與大城市相似。

農村地區的領導層、執行層人口的文化素質最低。近年來,國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來解決這種狀況,如“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大學生畢業參加工作必須到基層去鍛煉兩年等。本來就是城市人口或已經完全“城市化”的大學生之所以到農村地區去,很大程度上是想賺取一種“資本”,他們在農村不會干長久,時間到了,最終還是要回到城市去。農村地區的承受層人口的文化素質最低,大多數農民最高學歷都是初中,稍高一點的學歷(中專、高中)的農民大多都會想法設法跳出“農門”,到城市去謀一份職業,創一番天地。

人口的文化素質之高低主要是以學歷作為衡量標準,可以說明的問題是,對于當代日益專門化、復雜化的法律的執行,大城市效率最高,中小城市次之,農村地區最小。想使法律在農村地區得到較為理想的實施、執行,就得靠農村地區的干部(政府機關、司法機關)的“解說”了。在某種程度上,農村地區的干部在這里充當了一個法律實施的“轉化器”。由于他們本身的文化素質就存在問題,在實施、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必然會有這樣那樣的出入。既有可能借國家名義進行“權力尋租”,也有可能加重農民負擔,還有可能保護國家的利益等。實施、執行法律的過程所形成的知識不僅是地方性的,而且是非常個人化的,是難登大雅之堂、交流起來不的知識。因此也是不值得大規模生產即進入書本的知識。[11]但當事人雙方“心知肚明”,最終形成的書面文件卻是符合既定法律形式的。

人口的文化素質之高低不能完全說明的問題是,農村的人就一定比中小城市和大城市的人不遵守法律(殊不知,許多貪污案、玩忽職守的大案都發生在城市;殊不知,“包二奶”往往是學歷高的城市人所為)。但受過高學歷的人口一般都接受過比較正式的法律教育(如非法律院校的《法律基礎課》),而其他的人口則不具有這種教育經歷。因此,從一般意義上來說,人口的文化素質的差異必然會使大城市、中小城市、農村地區之間的法治建設呈現一定的差異性。

(二)大眾媒介

在現代社會,文化的主要形態為大眾文化,大眾媒介是大眾文化的最佳載體。社會文化發展水平必須得思考大眾媒介。

在中國,大眾媒介習慣上只包括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是繼報紙、廣播、電視之后的第四媒體,本文所指的大眾媒介包括報紙、廣播、電視及互聯網四種。[12]

大眾媒介的具有很強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現在四方面。首先,維護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大眾媒介維護政治權力合法性的主要手段是,傳播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從古到今,任何一個社會里,占統治地位的思想始終是統治階級的思想,掌握著生產資料的階級必須以控制社會的思想來保證自己對社會的統治。任何一個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統治,除依靠暴力鎮壓一切反抗,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制裁一切有害于他們統治的行為外,還必須把自己的思想推廣到全社會去,被其他階級的人所接受,大眾媒介恰恰就扮演著這樣的角色。其次,參與政治決策。政治參與就是公民或公民團體影響政府活動的行為。政治參與的主體是公民或公民團體即非專業的政治從業者。政治參與的方式可分為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兩種,大眾媒介是間接參與的一種非常重要的中介機構。比如,公民個人可以在大眾媒介上發表對當前政局的看法,并提出相應的建議;公民團體也可以通過大眾媒介宣傳自己的主張,呼吁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政策。再次,塑造政治文化。大眾媒介對政治的影響力相當程度上是通過塑造政治文化實行的。它不斷地闡述一個國家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澄清一個國家的政治目標,鼓勵大眾參政議政,喚起大眾意識和政治熱情。最后,進行輿論監督。在大眾媒介產生的初級階段,媒介常常以公眾輿論代表的身份出現的。它將公眾的監督傳達給政府,同時也將政府的所作所為呈現給公眾,以使政府接受公眾的監督。[13]

此外。大眾媒介的媒介形態還與民主狀況密切相關,大眾媒介的不斷更新,大大促進了民主的發展,媒介發展和民主進程是同步進行的。[14]

法律作為政治的兄弟、社會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也必然和大眾媒介的關系十分密切。進而言之,在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大眾媒介已經發生并將必然發揮巨大的作用。

第一,大眾媒介是最佳的法制宣傳工具。當下的許多非法制類報刊(無論專業類還是綜合類)都開設了法制(治)類欄目;電視、廣播也開設了許多法制(治)節目;互聯網上更有數不清的法制(治)網站。這些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以報道法律新聞、典型案件、邀請法律專家現場點評等為主要節目,對于受眾而言,就是一場典型的法制宣傳講座。這種法制宣傳具有傳播面廣、及時、成本低的優點。第二,大眾媒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個案正義”。在當代中國,許多冤假錯案,一旦媒體介入予以曝光之后,問題就會起戲劇性的變化,相關部門就會予以解決,最終使當事人得以昭雪。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2002年8月發生在延安寶塔區的“黃碟案”,經《華商報》報道之后,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經過了種種曲折,在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從媒體到學界的巨大壓力下,盡管寶塔分局警方試圖以各種方式抵抗,但最終以其全面失敗而告終。[15]第三,大眾媒介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許多法制(治)類報刊都設置有“讀者來信”,書面回答讀者提出的法律問題,并將其中的典型案件及專家意見予以刊登,在解答該讀者問題的同時,對于遭遇相似案件的讀者來說也是一種幫助。許多法制(治)類廣播和電視節目也設置有“群眾熱線”,通過邀請法學專家、律師在線解答民眾提出的法律問題。法律網站上的各種法律解答、法律法規檢索更是方便。第四,大眾媒介在特殊時期還能促進立法的進程。2003年的“孫志剛案”由媒體曝光后,引起輿論的強烈關注。許多民眾通過對孫志剛案件發表自己的意見,對不法者、惡制度強烈譴責。法學界精英也紛紛走出書齋,身體力行,踐行公平、正義。三位法學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四位知名法學家緊隨其后,推波助瀾,把公眾參與推向高潮。民眾對孫志剛案件的抨擊、呼吁得到了新一屆政府的及時回應。2003年6月18日,國務院宣布廢止實行了21年的“惡法”——《收容遣送辦法》。[16]最后,大眾媒介還能促進法學研究的發展。在大眾媒介的積極互動下,一些新的法律問題浮出水面,變成了熱門的話題,為法學家進行學術研究提供了素材,擴展了視野。2001年發生在山東的“齊玉苓案”,經媒體曝光后,引起了學界關于“憲法司法化”的大討論。這個案件也成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的典型案例,在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具有里程碑意義,它對我國憲法的一些傳統觀念提出了挑戰,為憲法司法化開辟了一條道路,是憲法實施的一種新探索。[17]

大眾媒介對法治建設的作用如此巨大,[18]那么,中國的大眾媒介發展狀況又怎么樣呢?

相比較言,大城市的大眾媒介發展水平最高。大城市是現代大眾媒介的發源地,這里是許多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及網絡公司的所在地。讀報成了許多城市居民每天“必修課”;廣播、電視自不待言;網絡媒介已經相當普及。大眾媒介的發達,使得城市居民獲取信息的渠道廣泛,速度快捷,內容豐富,市內、省內、國內、國外,無所不包。

中小城市的大眾媒介發展水平次之。報紙較為常見,全國知名的有影響力的報刊在中小城市都可以買到;當地政府也辦有機關報刊,但多在體制內流通,民間的報刊幾乎沒有。許多中小城市都建立有廣播電臺、電視臺,但節目質量卻要大打折扣,在宣傳政府政策方面表現不錯,在輿論監督方面則成了“啞巴”。互聯網開始走入百姓生活。

農村地區的大眾媒介發展水平最低,廣播、電視是農民了解外面社會的主要媒介;報紙十分少見,僅有的也是一些村干部訂閱的機關報刊;互聯網在許多農村地區還是個新生事物。農民對自己周圍“新聞”的了解,主要通過“口口相傳”,這種方式誤差較大,且范圍有限,僅僅局限于一個村民小組或一個村莊。

由這種梳理可見,大城市、中小城市、農村地區三個地理空間的大眾媒介發展狀況極不平衡。大眾媒介發展的不平衡,產生的結果有三。(1)國家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在某些農村地區難以獲得較高的認同。大眾媒介在維護政治權力的合法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農村地區的大眾媒介發展水平十分低;加之農民文化素質的低下,對于廣播、電視里傳播的東西常常漠不關心,或認為這是“另一個世界”的東西,與自己無關。進而,對于國家的政策法律不夠了解,對國家政治權力的認同度就低。這種認同度低的具體表現是作為國家權力載體的法律難以得到有效執行。(2)公民參與政治決策的機會、程度存在差異。大眾媒介是公民參與政治決策的重要載體,大城市大眾媒介發達,城市居民參與政治決策的機會、程度遠遠高于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居民。例如,對于一項法律草案意見的征集,雖面向全民,但參與者往往是城市居民尤其以大城市居民為主。(3)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的監督有差異。一般說來,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監督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內部監督,一種是外部監督。屢屢發生的腐敗案件說明內部監督往往效率不高,在此情況下,外部監督就顯的頗為重要。輿論監督是外部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中小城市、農村地區的大眾媒介往往為政府控制或尚未發展起來,因此這些地區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更易于濫用權力。政界有句俗話“小地方干‘大事’,大地方干‘小事’”,說的就是這個理。

由這種結果,我們可以看出,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大城市、中小城市、農村地區三個地理空間之間存在并將長期存在法治建設的差異。

(三)法治建設的文化土壤

有學者考察了城市化與法制現代化的關系,認為城市化是現代化的重要內容,現代城市產生了一種新的與農村和早期城市、中古城市不相同的生存方式,這種新的城市生存方式對法制現代化有著巨大的影響,有力地促進了法制現代化的進程。爾后,從農村和城市對比的角度出了這種新的生存方式的特點:集中性、流動性、專業化和異質性等。[19]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這種新的生存方式就是法治建設十分重要的文化土壤。但在我看來,這種生存方式更適宜大城市。換句話(更準確地)說,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在生存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程度上則存在很大差異,尤表現在小城市,小城市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個熟人社會。對此,蘇力教授有一段形象的描述:“在這樣的縣城里,幾乎每個人都是熟人或熟人的熟人,‘都能搭上話’;加上絕大多數基層法官都是本地人,土生土長,鄉里鄉親,再加上工作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部門間關系和上下級關系,以及關系的關系,可以說千絲萬縷。”[20]這種大城市同中小城市的差異必然會使中國的法治建設呈現一定的差異。

本部分關鍵探討農村地區的問題。農村地區不具有這種新的生存方式,那么,當下農村地區的文化形態如何?有無適宜法治建設的文化土壤?

當代的中國,正處于一個前所未有的轉型階段,此階段最鮮明也是最致命的問題是,舊的傳統、體制被打破,而新的傳統、體制還尚未建立或建立起來但還處于動蕩階段,因此這一階段的問題最復雜,當代的農村地區就具有這種特點。

在農村地區,傳統的農業文化在商品經濟和主流意識形態的沖擊下,正在一步步趨于瓦解和消失,取而代之的將是一種新的文化。這種文化產生的背景在于當代農村經濟形式的多元化。多元化的經濟形式使農民的收入也多元化,既有種地賣糧得來的基本收入,又有外出打工掙來的勞務收入,還有各種財產(如農業機械設備)的增值收入。經濟關系決定人的價值取向,一定的文化形態總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關系之上。在多種收入的支配下,農村地區的文化也呈現出了一定的多元性。傳統與現代、理想與現實重重交織在一起,文化的內涵變的異常豐富。此種情況下,農民對法律有希冀,也有排斥。希冀表現在:(1)外出打工的農民來到城市這個陌生人社會里,要生存,必然會一些城市的處事方式,包括用法律規則辦事。(2)當農民工遇到勞資糾紛,動用各種人情關系仍然解決不了問題時,會“迫不得已”運用法律武器進行法律救濟等。排斥表現在:(1)由于中國封建傳統文化和固有思維中,缺乏對法的信仰,使得中國民眾對國家法的形象歷來不佳,“法就是刑”、“法就是罰”的觀念深入人心。農民的這種觀念尤甚。(2)現代社會的法律救濟是一種成本非常高昂的方式,農民沒有過多的財資去請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3)法律救濟十分講究證據,農民由于能力或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疏于注意這些,在訴訟活動中也多處于不利的地位,從而使農民認為“法律是替有錢人說話的”。

而城市居民則少甚或無這樣的希冀和排斥,此種“城鄉差異”也會使中國的法治建設呈現一定的差異。

四、努力的方向

由于文化水平的不平衡,法治建設進程中的差序格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可避免,關鍵是千方百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這種差異降到最小程度。筆者以為,我們宜在如下幾個方向多多努力。

(一)大力發展,尤其是地區的教育。

教育是啟蒙的最佳手段,當前一些農村地區的落后,主要是教育的落后。農村人口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標志著一個國家的文化教育普及的程度,也是一個國家農村和社會發展程度的反映。通過施行教育,尤其是中等及以上學歷的教育,提高廣大農民的文化素質,培養他們的權利意識、參政意識等。為我們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設尋求一種知識支撐。

(二)大力發展大眾媒介,充分發揮大眾媒介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

大眾媒介一直是政府嚴加控制的領域,因此,總體來說,大眾媒介的發展水平比較低下,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表現尤甚。大力發展大眾媒介,尤其是民間資本經營的大眾媒介勢在必行。其次,具體到法制(治)類大眾媒介。與其它領域(如經濟)相比,中國的法制(治)類大眾媒介發展更是不盡如人意,尤表現在報刊方面。法制類報刊都是由司法行政機關主辦的機關刊物,多在體制內流通,普通報刊亭基本見不到。因此,十分有必要創辦幾份適應不同文化素質人口的大眾類法制類報刊,為法治建設制造輿論、吶喊助威!

(三)國家司法資源的分配應充分考慮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力爭實現司法資源的按比例協調分布。

當前的法制宣傳,主要針對城市居民,尤其是大城市的居民。這里面固然有經濟的考慮——到農村地區進行法制宣傳需要付出經濟成本;也有“地利”的考慮——大城市是司法機關的所在地,也往往有許多律師事務所和院校。但我們不應忘記:當代中國的主要是農村的問題,中國法治建設的問題已經是并將長期是農村的問題,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關乎中國法治建設能否取得實質性進展。農村地區“蜓蜻點水”式的法制宣傳發揮的太小、作用太微。十分有必要將農村地區的法制宣傳作為今后中國法制宣傳的重中之重。

同樣,中國的法律援助機構主要設立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21]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名存實亡、或根本沒有、或因為資金問題而運轉困難,要使前述農民對法律的“排斥”降到最底限度甚或根本消除,在農村地區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刻不容緩。

(四)法學界應注重在具體語境下探討中國的法治建設問題,尤其多做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法治建設的實證。

在寫這篇文章前,我試圖查找一些關于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法治建設的實證研究文章,但是,十分遺憾,這方面的文章十分地少。另外,據我的觀察,在關于基層社會的研究中,起主導者往往是社會學者,我們的法律學人存在程度不小的缺席現象。蘇力教授曾經針對這一現象呼吁過,但變化不大。因此,我斗膽在這里轉引蘇力老師的話再呼吁一次:“中國的法學界應當在追求的同時,更多地務實,從中國當代的社會變革和法治建設的實踐中獲得更多滋養,這是我們的根,是最貼近、最可及也最為豐富、獨特的本土資源”。[22]

[1] 【法】米海依·戴爾馬斯—瑪蒂:《當代中國的依法治國進程:進展與阻力》,石佳友譯,《中外法學》2003年第2期。

[2] 周永坤:《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548—549頁。

[3] 卓澤淵:《法治國家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頁。

[4] 【俄】B.B拉扎列夫:《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王哲等譯,法律出版社版1999年版,第357頁。

[5] 李龍,黃锫:《正確的觀點、缺憾的論證——評郝鐵川先生〈中國依法治國的漸進性〉一文》,《河北法學》2004年第9期。

[6] “差序格局”一說最早見諸于費效通先生的《鄉土中國》一書,見費效通:《鄉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頁。依據我掌握的資料,首先將其引入法學研究領域是郝鐵川教授,見郝鐵川:《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中國社會》2002年第5期。

[7] 此一部分的出現,連同前面“冗長”的“提出問題”,可能會使文章看起來結構不嚴謹,但這個背景必須交代,這是下一步的前提。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年鑒社2002年版,第1119頁。

[9] 郝鐵川:《中國依法治國的漸進性》,《法學研究》2003年第6期。

[10] 同注5。

[11] 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頁。

[12] 李良榮:《新聞學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67、354頁。

[13] 同注12,第143—146頁。

[14] 李良榮:《新聞學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頁。

[15] 蘇力:《當代中國法理知識的譜系及其缺陷——從“黃碟案”透視》,《中外法學》2003年第3期。

[16] 陳云良:《法治中國 可以期待》,《社會科學論壇》2004年第3期。

[17] 王磊:《選擇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頁。

[18] 大眾媒介在有些時候也會制造輿論,難免形成對法治建設的不利影響,這是個需要另文詳述的復雜問題。

[19] 潘麗華:《城市化與法制化》,《法律科學》2004年第6期。

[20] 同注11,第121頁。

[21] 至2001年9月底,全國共建立法律援助機構2207個。其中省級地方全部建立了機構,副省級和地市級地方有84%建立了機構,縣區級地方有近67%建立了機構。此外,工、青、婦、殘聯、老齡委、法律院校等社會團體在省級地方和相當數量的大中城市建立了法律援助組織,成為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下的重要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同注8,第237頁。

[22] 同注11,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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