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家庭暴力及預防
佚名
[論文摘要] 家庭暴力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并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從廣義上講,家庭暴力既包括應受刑法懲罰的暴力犯罪行為,也包括應受治安管理條例處罰的違法行為,還包括應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傳統封建思想觀念的,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新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而是使其法治化,實現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階段,家庭暴力不應再是“難言之隱”而“清官也可斷家務事”了。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復雜性,新婚姻法對此還是存在著部分缺陷。為了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勇敢地運用武器,捍衛法律賦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社會各階層、執法機關要改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漠視態度,對于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關鍵詞 ] 家庭暴力 現狀 原因 對策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因為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的案件不斷增多。據資料顯示,1999年我國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訪數量占各地婦聯婚姻家庭類信訪數量的六分之一。[1]而據全國婦聯的調查表明,我國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絕大部分是丈夫對妻子施暴。[2]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來越殘忍,煙頭燙,柴油燒,潑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發的情殺、重傷害等惡性案件逐漸增多。可見,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脅。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成為了當前各國都關注的社會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及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并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與其他暴力行為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1、身份的特定性。發生于家庭內部,比一般的虐待行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者有恃無恐,氣焰更為囂張;家庭暴力由于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因此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系。如婚姻主體間存在的夫妻關系,據我院三年來審理此類案件調查統計,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為丈夫。 2、時間的連續性,傳統文化因素。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為封建文化的指導思想,三綱不僅成為封建階級進行統治的工具,經過統治者的宣傳,還成為人們頭腦里根深蒂固的觀念。盡管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在確立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的權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規定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工作崗位上提拔和任用婦女干部。但是,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領域。在人們的頭腦意識中,父權和夫權的思想還有很大的市場。家庭暴力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施暴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調查的數據表明,家庭暴力在經濟地位較低的家庭更為普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家庭暴力僅局限于經濟地位低的家庭。實際上,所有的經濟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問題。 3、行為的隱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數都發生在特定的場所,即多數發生在施暴者與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的家庭隱私。“家丑不可外揚”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不向外張揚,更談不上要通過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由此導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讓外人知曉,隱蔽性很強。 4、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體上的傷害,[3]例如毆打、體罰、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甚至還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嚴重的,不僅造成受害者身體、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壓抑,還威脅到家庭的和睦與穩定,甚至會涉家庭暴力導致惡性案件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家庭暴力的特點決定了其對婚姻家庭幸福有相當大的破壞力,是不容忽視的。 二、家庭暴力的社會現狀及危害 從廣義上講,家庭暴力既包括應受刑法懲罰的暴力犯罪行為,也包括應受治安管理條例處罰的違法行為,還包括應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從實踐中看,構成犯罪應受刑法懲罰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左右,但卻屬惡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極大,能被社會所關注和對施暴者給予應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為雖然也具有違法性,應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卻被視為家庭內部矛盾而忽視了它的危害性,客觀上起到了縱容暴力行為的后果。由于長期放縱這類暴力行為,導致了家庭暴力行為的升級。近些年來,在婚姻家庭領域,家庭暴力問題比較突出。一項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在北京市去年調解處理的12.7萬余件各類糾紛中,因家庭糾紛就占 22000余件,中國社會院的全國調查發現,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國外家庭暴力狀況也較嚴重。英國近期的一些成果顯示,在倫敦北部,有30%的婦女遭受過家庭暴力;12%的婦女在過去的一年報告過家庭暴力。據美國司法部估計,美國每年要發生420萬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 95%的受害者都是婦女。家庭暴力已經成為影響美國婦女兒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據調查, 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曾受到過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國家,這個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會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和。有多少觸目驚心的家庭惡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實施的極端報復行為。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減少和消除。懲治家庭暴力,是實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三、家庭暴力存在與加劇的原因 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傳統封建思想觀念的影響,也有經濟、社會制度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較多的落后地區,不少家庭還受“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認為父母對子女、丈夫對妻子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因此,打罵也是天經地義的。 2、家庭婚姻“腐敗”現象誘發家庭暴力的發生。廣西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英忠教授指出,引發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權思想作怪,轉化為家庭婚姻“腐敗”現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而失去道德倫理,貪圖享樂,追求金錢和美色,在外包“二奶”、養情人,對婚姻和家庭毫無責任感。這種現象稱之為家庭婚姻“腐敗”現象,最終導致夫妻關系惡化。這是家庭暴力發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變的原因,又成為施暴者達到離婚目的的手段。 3、社會變遷所產生的社會壓力因素。根據暴力發生的“壓抑--誘發”模式,種種因素造成了個體需要的壓抑,從而產生嚴重的心理沖突,當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為攻擊性的行為。中國在近二十年經歷了巨大的社會變革。社會變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們的生活競爭壓力。當生活的壓力積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4、家庭暴力與施暴者的水平有著直接的聯系。《中國婦女報》對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調查,55%的調查對象歸因于男性的素質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層社會防范控制乏力。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預也難以解決,即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 在我國近年來家庭暴力愈顯突出的情況下,卻出現了全國審判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廖廖無幾,穩中有降,甚至各地專門為家庭暴力受害者開設的“家庭暴力傷害鑒定”機構備受冷落的這些令人費解的現象。這是由于: 1.在過去的立法對“家庭暴力”的重視不夠,經常提起的是“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構得上“虐待罪”的案件并不多。所以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達到規定的傷害程度而不被處理,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成為了家庭暴力事件繁衍的溫床。 2.我國對懲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規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實上,我國對于家庭暴力并非“無法可依”。我國的刑法、民法、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條例等對此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著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這些都成為了家庭暴力滋長的原因。 3.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另一個方面:“兩口子打架不記仇”,“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也使執法人員對家庭暴力問題不愿介入,重視不夠,多是進行調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處罰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