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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從訴訟離婚原因看家庭暴力病癥

佚名

一、 訴訟離婚產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既有婚姻當事人自身原因,也有與環境等外界原因,還有職能部門及相關制度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婚姻基礎較差?;橐霎斒氯嘶榍罢J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草率結婚致使婚后夫妻間缺乏溝通和交流,當在日常生活中出現或大或小的矛盾,雙方便會失去應有的理性認識和法律意識,出現傷害對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雙方為達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極端的態度和方式來對待彼此,導致暴力行為發生和升級。如王某某與周某某離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認識不到二個月便進行了婚姻登記,由于相處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婚后,各自缺點逐漸暴露,并缺乏溝通交流,為此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后來發展到王某某稍不如意便對周某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周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結束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

2、男權思想較重。男權思想在文明社會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態,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為就會換來毆打,作為弱勢群體的妻子則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敢聲張,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長了丈夫的“勢氣”,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也更為頻繁。如楊某與張某離婚案,楊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隨意辱罵女方,多次毆傷女方住院,甚至威脅、恐嚇張及其家人。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張某起訴,要求解除與楊某的婚姻關系。

3、法制意識淡薄。改革開放以來,女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隨著普法的開展,要求同男性處于平等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樣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禁止家庭暴力”載入新婚姻法后,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婦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過合法途徑結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筆者所在法院三年審結的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性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

(二)外界原因

1、經濟發展的是導致暴力引發離婚案件產生的重要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處于經濟和社會地位強勢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于他們,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對象,且大都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李某某與陳某某離婚案,李某某經商致富后,對與之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妻子陳某某產生厭倦之意,在外拈花惹草,妻子試圖想改變現狀,恢復溫馨的三口之家,但李某某不僅沒有悔改,反而限制沒有經濟來源的陳某某的生活開支,并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該案經法院審理調解未果判離,并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歸陳某某所有,李某某給予陳某某經濟幫助費30000元。原、被告雙方均服判。

2、社會不良風氣是導致暴力引發離婚案件的外因。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腐朽思想與陋習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婚姻和家庭。債臺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養二奶等社會丑陋現象的存在引發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為達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如鄭某某與韓某某離婚案,平時韓某某與鄭某某夫妻感情一般,但好酒的韓某某喝醉后,便失去理智,輕則對鄭某某呵斥,重則拳腳相加,常常打得鄭某某臥床不起。酒醒后,韓某某為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甚至跪地乞求鄭某某原諒并保證不再觸酒。數次的毀約,屢次的被打經歷讓鄭某某心驚膽顫,不知下次何時又會遭到丈夫的毒打,為了結束這身心恐懼的生活,鄭某某訴至法院,堅決要求離婚。再如代某某訴劉某某離婚案,劉某某入贅到代某某家,婚后不但缺乏家庭責任感,而且與一女子以夫妻名義在外租房同居并生一子。為了達到與該女子結婚的目的,劉某某一回到家中便對妻子代某某實施家庭暴力,并揚言要么離婚,要么就置于死地。代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某離婚,該案經法院審理調解離婚,劉某某給予代某某經濟賠償。

3、職能部門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其隱蔽性決定了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讓其成了相關部門不管不問的真空地帶。再則有相當部分執法人員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間的私事,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難以尋求有效的保護,即使通過相關部門解決,也只能解決一時的,畢竟家庭生活是長期的,而且暴力行為的發生具有隱蔽性和時間的不確定性,有些部門想管也有心無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讓相關部門對施暴者無計可施。另外,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并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與其他暴力行為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一)身份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由于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因此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系。如婚姻主體間存在的夫妻關系,據我院三年來審理此類案件調查統計,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為丈夫。

(二)時間的連續性

家庭暴力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施暴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三)行為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數都發生在特定的場所,即多數發生在施暴者與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的家庭隱私。“家丑不可外揚”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不向外張揚,更談不上要通過程序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由此導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讓外人知曉,隱蔽性很強。

(四)手段的多樣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甚至還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嚴重的,不僅造成受害者身體、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壓抑,還威脅到家庭的和睦與穩定,甚至導致惡性案件發生,成為影響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預防家庭暴力的幾點思考

要預防、減少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首先就應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轉變觀念,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緣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徹底改變這種狀況。作為女性,一是應樹立“自尊、自強、自信、自立”的觀念,提高自身素質,消除封建殘余思想,要認識到自己與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與尊嚴,保護自身不受傷害。二是正確處理好戀愛、婚姻和家庭的關系,不要在無感情基礎情況下草率結婚?;橐錾钪?,雙方多進行溝通與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要共同理性地面對并心平氣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與意見,不能動輒就進行人身攻擊,以免事態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三是受虐待婦女應具備自我保護意識和防暴抗暴意識。如在面對極其殘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現被殺或嚴重傷害的情況下,要盡快離開家庭到住所地的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派出所求救,或請求相關部門如婦聯、工會以及各種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等的介入,必要時還可尋求法律的保護,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以達到保護自身安危,震懾與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二)強化素質,提高法律意識

全民綜合素質與法制道德意識應該得到增強與提高,這不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養,更需要國家加大宣傳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對社會上存在的陋習與丑惡現象,應當加大打擊力度,純凈社會環境,讓家庭暴力沒有生長的土壤。司法機關要加強普法宣傳,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斗爭性。

(三)構建體系,發揮職能作用

政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導作用。要通過明確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地位,增強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并將其納入鄉、村兩級矛盾糾紛調處、社會綜合治理的考核范圍。報刊、電視、廣播等社會媒介和輿論監督也要及時地曝光和譴責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行為。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達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目的。

(四)加強司法援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救助和保護受害者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發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撫慰受害者。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婦聯等要重視給受害者精神上的撫慰,及時解決他們的困難。相關部門還應開辟婦女熱線電話,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詢,設立婦女庇護所、家庭事務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五)公正執法,強化司法機關

為了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司法機關要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要重視和加強對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要使施暴者有所顧忌,讓婦女權益切實得到保護。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應轉變家庭暴力行為系夫妻間私事的觀念,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和維護法律尊嚴。必要時,審判機關可設立專門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時懲治施暴者,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并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應的賠償。

(六)構建制度,完善執法體系

為此,應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國家應盡快出臺可操作性強、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其中應包括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員樹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七)嚴格界定“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這要求在審理這類離婚案件過程中把好“家庭暴力”這個關,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應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結婚時間、婚后關系,實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危害程度等來認定,同時,對涉及家庭暴力離婚的過錯方實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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