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當前家庭暴力
佚名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 家庭是成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細胞組織,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與安寧,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國卻較為普遍存在著。近年來,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數量明顯增多。據全國婦聯統計,2004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又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全國婦聯權益部門的統計,我國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施暴者多為男性。我國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訟,導致夫妻離異的占絕大多數,由此表明婦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體。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筆者在此就其現狀、成因及對策等,談點膚淺的認識,以達拋磚引玉之效果。 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關鍵詞: 家庭暴力 危害 原因 對策 婦女權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當家庭關系還沒有破裂時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觀念又為這種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線。因此要對家庭暴力精確統計幾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幾個區域性的調查和婦聯系統信訪收集的資料進行說明。這些區域性調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揚”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報喜多報憂少。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統計在紙上的多。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 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 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近幾年來,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趨勢。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當事人揚言或有一定行為的傷害、兇殺和自殺的達800多件。 市婦女權益保護委員會統計,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 件, 其中發生在夫妻之間的2398件,占61.5%。從對向市婦聯求救的348個受害婦女遭遇來看,她們中輕者被打得鼻青眼腫,身上多處肌肉挫傷;重者腎臟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斷裂;還有個別的則是頭皮拉掉,眼睛摳瞎或留下終身殘疾。有一個被打婦女自己曾作過一個粗略統計,一年中被丈夫打過98次,其中有一星期內被丈夫用皮鞭抽打過3次的紀錄。婦女報“家庭暴力公眾調查”顯示有11.2%的女性曾經挨過丈夫的打,這與14.6%的男性承認打過妻子大體一致。不過有44.9%男性認為妻子挨打總有其自身原因。從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為是受隱型觀念支配的。全國婦聯信訪處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護婦女權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類來訪1600人次。在這些數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東、湖南、吉林、四川等地為甚。湖南各級婦聯近年接待的信訪中,狀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區高達50%。長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 有登記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毆打、虐待妻子。婁底地區兩年來有20多名婦女慘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傷,有的還落下終身殘疾。雙峰縣去年調查的1421戶家庭中,有82戶發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 名婦女被殺或被迫自殺,7名重傷,13名輕傷。湖南每年約有2萬個家庭解體,其中有1/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中國婦女報何力記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區婦聯采訪時了解到,自1993年以來,在各級婦聯接待的來信來訪中,婚姻家庭類占70%~80%,而其中屬于家庭暴力的案件達40%左右,個別地方達70%之多。這些采訪記錄,每一個家庭暴力案件都滲透著女性的血淚和呻吟,每一位來到婦聯訴苦的女性都臉上尚淚心里流血。吉林黎樹縣北老壕鄉的一名農婦,如今已當上了奶奶,卻仍擺脫不了丈夫的打罵,結婚30年,挨打30載。馬鞍山市婦聯統計,1995年接待來訪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總件數的45.1%。其中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暴力24件,占總數的58.5%;離婚訴訟期間的家庭暴力2件,占總數的4.8%;離婚后婦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總數的19.5%;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7件,占總數的17.1%。可見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夫妻之間,受害者主要是婦女。 上述點滴統計資料反映了丈夫對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許能增加人們感性認識或視覺效果,它會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國社會夫對妻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就在中國第一個國際家庭日(1994.5.5)到來前夕,重慶市李億琴被丈夫張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驚山城,轟動全國;北京順義縣賈艷榮被丈夫黃云明砍斷雙腿跟踺、挖掉雙眼,給即將召開的’95世婦會一個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婦會余波未逝,長沙市37 歲的姚億召被丈夫譚自忠從六樓陽臺拋出當即摔死的“高樓拋妻”事件(1996.1.4)震驚中外,輿論嘩然;重慶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長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給世婦會唱了一個反調。我們還不能忘記:北京女經理連華被丈夫毀容(1994.3.18);沈陽惡人張偉將妻子嚴重燒傷致殘(1994.3.18);廣東一稅管員、 先進工作者朱喬被丈夫廖某火燒致死(1994.4.13); 北京姑娘仇芳被戀愛不成的劉洪啟毀容(1994.5.2);江西宜豐縣違反計劃生育的盧潤民虐妻熊秋蘭致死(1994.5.2);湖北仙桃農民鄭水才只因片言只語不對勁狠心燒妻楊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陽縣侯發隨囚禁妻子呂貴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半年之久(1995.3.30);河南泌陽縣農民曹炳建婚內強奸不成對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更為突出,因為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的案件不斷增多。據全國婦聯統計,2004年共接到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總數31萬多件,有關婚姻家庭權益的占到總數的52.4%。其中有關家庭暴力的投訴又占到婚姻家庭類總數的22.5%。絕大部分是丈夫對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來越殘忍,煙頭燙,柴油燒,潑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發的情殺、重傷害等惡性案件逐漸增多。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僅僅因為生理上的弱者嗎?不!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層原因。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 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并且大都表現出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2. 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存在著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3. 司法的漠然態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中國有兩句古話:一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揚”。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較模糊、曖昧的態度;同時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屬于‘家丑’,不足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斷升級,因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員認為“清官難官家務事”,他們怕自己正兒八斤的去處理了,可當事人之間馬上又和好了,反過來還怪自己多管閑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 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文化根源。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我國古代封建禮教所宣揚的"三從"思想更是其極端表現。 “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當代中國家庭。 5. 社會整體環境的影響。一方面,社會對酗酒、吸毒、重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