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發展探究
佚名
論文摘要:家庭養老是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主要形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出現了老****威危機、保障主體缺位、交換互惠不對等、代際傾斜嚴重等問題。傳統文化的約束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使得家庭養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農村家庭養老的傳承和發展應從法律規范化、政府支持、文化支撐等方面加以引導。
論文關鍵詞:農村;家庭養老;養老保障;崇老文化
家庭是人類社會的基本細胞,自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以后,家庭就成為相對穩定的基本社會單位,承擔了繁衍后代的職能、生產職能、教育職能以及老、弱、病、殘人員的保護職能。在中國,家庭養老一直在農村的養老保障中起著主導作用。以家庭養老為支柱,其存在基礎可從經濟和社會兩個層面來認識。經濟基礎主要表現在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農村老年人的經濟來源主要是子女。同時,農村社會福利差、醫療水平低等社會基礎造成了養老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為此,筆者將在分析農村養老變遷的基礎上,提出農村養老保障未來的發展展道路。
一、農村家庭養老歷史變遷
建國前后,農村家庭養老經歷了一個從絕對主體到相對主體的轉變。建國前,受著小農經濟基礎和傳統美德文化及家國同構思想的約束,家庭養老處于絕對主導地位。建國后,家庭養老一度被集體養老所取代,但這種取代只是物質上的,老人的生活照料依然是由家庭承擔。改革開放初期,農村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承包給家庭,于是家庭成了最基本的生產單位,家庭成員因此聯結在了一起。長輩們在耕種經驗與勞動能力上的權威自然形成了他在整個家庭中的權威,這種權威對他們老年得到贍養與照顧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轉向非農產業,傳統的生存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土地不再是農民的唯一生存來源,他們完全可以離開土地謀生。這種生存方式的可選擇性,使得原本的耕作經驗和方式漸漸被淡化,許多年輕農民完全靠非農職業獲取自己的生活來源。父輩們的祖業對他們來說已經不重要了,他們能夠離開父輩們的傳統生活而獨立地生活。這種純農到非農的轉換,無形中弱化了老一輩的傳統家長權威性,同時無形中影響著他們老年生活的質量。從改革開放后的變化來看,農村養老承襲的依然是家庭養老,但其形式和內容與傳統的家庭養老有所不同了。傳統的家庭養老一般以大家庭或家族的形式出現,家庭養老在那時基本等同于居家養老,即老人和后輩們共居一家,由子女們供養著。而現階段由于社會、經濟還有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原因,家庭結構發生了變化,但家庭養老這一養老模式的主體地位還沒有變,只是它的內涵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充實。
二、農村家庭養老現狀分析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發展,社會經濟現代化的加速,社會分工的細化,農村大量勞動力涌入城市。在這樣一個大的社會政治背景下,中國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由此也開始面臨著一些非傳統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權威危機 小農經濟生產的特性主要表現為生產經驗和社會經驗,生產和社會經驗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長。因此,在小農經濟社會,傳統家庭的家長的生產和社會經驗方面在家庭中有著絕對的權威性。但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大量青壯年農民完全可以離開土地而獲取非農的直接貨幣收入,即經濟基礎有了可替代性,這顯然會導致傳統的勞動和生活經驗積累的貶值,從而直接影響著傳統家庭的老人在家庭生產中的權威性。這種權威的喪失直接影響到老人享受家庭養老的質量,因而可以說家庭養老已受到經濟基礎多元化的挑戰。
(二)主體缺位 家庭養老主體缺位主要是由于現代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從而導致家庭功能弱化。現在農村家庭存在分家的習俗。一項調查表明,農村青年婚后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而老人也有個圖清靜、少麻煩的想法。
另外,家庭人口外流或外遷因素,子女在外地學習或工作,兩代人只好分居兩地。顯然,作為家庭養老,無論是傳統模式或現代模式,都有兩個基本因素決定家庭養老的質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關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經濟實力、健康狀況、人際關系等。
(二)農村家庭養老的發展 盡管最近幾年一些學者指出家庭養老的功能受到一些非傳統的沖擊,但中國傳統的民族文化以及現實國情的特殊性,決定了家庭養老在中國農村養老方式中主體地位的不可替代性。無論是新加坡、日本、韓國等東方儒家文化國家家庭養老的成功示范,還是西方發達國家社會養老重歸家庭趨勢的明證,都清楚地向我們展現出了家庭養老的強大生命力。為適應現代化進程的發展,滿足農村老年人的需要,實現“老有所養”,同時兼顧中國農村的現實狀況,家庭養老傳承與發展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引導:
1.法律化、規范化。家庭養老的法律化、規范化是強化家庭養老功能的重要保障。目前,關于保護老年****益的法律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益保障法。這些法律法規對家庭養老的規定原則性強,規定了子女有養老的義務,但對子女承擔的具體責任以及不承擔責任的具體處罰措施沒有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差。對此我們可以借鑒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1994年l1月頒布的《贍養父母法》規定:子女必須照顧和贍養年老的父母,否則將被罰款或判刑。根據中國家庭養老的現實問題,也應制定詳細的可操作的法律條文。另外,由于中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因此應強化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律意識,具體可以通過三種措施:一是把家庭養老納入鄉規民俗;二是簽訂《贍養老人協議書》;三是對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集中學習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完善和法律意識的提高,使家庭養老逐步實現規范化、法制化。
2.政府支持。養老是一個經濟問題。在農村經濟發達的地區,隨著其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子女數量的減少,家庭結構和家庭價值觀都在發生變化,家庭的養老功能受到挑戰。在農村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子女收入水平也低,家庭養老給他們造成一定的經濟負擔,尤其是那些老人患病和體弱的子女負擔更重。養老是一個社會問題,社會應對曾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老人承擔供養責任。但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在農村養老上是缺位的。老人的子女部分地承擔了本應由社會承擔的責任。因此政府對承擔養老的家庭給予補貼或獎勵不但是一種激勵措施,也是對老人的子女替政府承擔社會責任的補償,更是對老年人生活的一種保障。比如在比利時,接養老人的家庭每日可收取1歐元的寄養費;日本政府很早就對與父母同住者和贍養父母者給予稅收上的優惠或住房上的補貼。根據中國農村現狀,政府應從物質上對農村家庭養老給予補助,為照顧老人的家庭提供資助和便利,為贍養老人的低收入家庭給予適當生活補助。同時,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應為家庭養老提供制度支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正逐漸向多元化的現代家庭養老模式轉化,具體的養老方式多種多樣,有保障主體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形式,也有保障主體與尚能生活自理的老人分居、定期提供錢糧的形式,還有由敬老院或老年公寓為喪失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保障主體承擔全部費用的形式。農村基層組織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多種形式的制度支持。如對與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給予各類收費的減免,以鼓勵子女與老人共同居住,對尚能生活自理且與子女分居的老人,提供各種有償的上門助老服務,對子女在城市工作或因其他原因與子女分居并且已經不能自主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可以從農村公共收入、鄉鎮企業收益和土地資本增值等公共積累中拿出一部分興辦農村的養老院和老年公寓等社會服務事業,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務,其費用由子女負擔。
3.文化支撐。家庭養老不僅是涉及養不養老的行為問題,還是一種文化模式,需要以一定的文化作為依托。孔儒文化弘揚以人倫為基礎,以情感、情理為法則的人情主義倫理價值觀,也制約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變遷的發生。“養兒防老”是農村固有的觀念,可以說已發展成為了一種習俗。農村家庭養老是家庭資源在代際之間從有生產能力的中年家庭成員向老年人轉移。通過這種家庭資源轉移與分配,將促進家庭成員在不同生命周期的平衡消費,它受制于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并深深根植于特定的社會文化結構中,主要表現為以情感為主體,以血緣為基礎的人倫本位。因此中國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更注重家庭養老。文化依托是保持中國家庭養老功能的重要因素,離開了文化的向導、監控和強化,家庭養老也就很難維系。縱然維系了,也很難確保老年人擁有一個高質量的晚年生活。因此,我們既要汲取傳統崇老文化的合理內涵,弘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又要反映中國當前社會主義的實踐,體現時代特點,積極構建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社會新觀念,營造一個全社會都能認同的養老文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