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變遷、績效及政策涵義[*]
佚名
論文導讀::兵團成立以來,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團場經營體制改革后,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出現了一些問題,表現為非團場正式職工保障問題嚴峻、資金供給嚴重不足和“啃老族”的出現,對兵團農牧團場的穩定發展和邊疆的安全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根植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體制。當前,推進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建設可以從轉變農牧團場產業結構、增加向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賦予兵團政府稅收權和調整社會保障供給水平等方面進行。 論文關鍵詞: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 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作為地方公共品,對于保障農牧團場居民基本生存權、實現兵團屯墾戍邊的使命和國家邊疆安全具有重大的意義。改革開放以來,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了一些問題,表現為非團場正式職工保障問題嚴峻、資金供給嚴重不足和“啃老族”的出現,對團場的穩定發展和邊疆的安全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作為一種政府強制實施和壟斷供給的公共品,其在多大程度上能高效地滿足需求者的需求取決于其政府供給制度的有效性。因此,從供給制度的角度研究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制度,意義重大。 一、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的變遷 社會保障供給制度是指提供社會保障所需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是順暢提供社會保障的制度保證,其中包括資金供給主體的選擇、決策機制、籌資機制和供給方式。供給制度“并非一個單一的制度,實際上是多種具有關聯性的規則制度所構成的一個組合或體系,這個體系的每一個組成部分有不同的選擇,每一種不同的選擇構成了一種新的供給制度”(張軍、蔣琳琦,1997)。 兵團成立以來,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54年--1992年,即計劃經濟背景下的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第二個階段是1992年我國確立市場經濟以來,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進入到了市場經濟背景下的供給制度階段。 (一)計劃經濟時期的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 兵團建立之初,面對惡劣的自然環境和落后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為了穩定轉業留守在兵團農牧團場的職工情緒,通過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在兵團農牧團場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備的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由于我國當時實行的是計劃經濟,生產資料完全歸國家所有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國家作為資源的唯一分配者通過制度的設計和指令決定經濟資源的數量和流向,所以作為一種再分配的制度---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也不例外,它以國家為分配主體,并以國家在兵團的目標為自己的目標核心期刊目錄。具體從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的設計來說,就是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國家在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資金供給中承擔著主要的責任;為了保證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服務于兵團維穩的目標,作為國家最終代理者的中央政府完全掌握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的決策權,并通過“自上而下”的決策方式不斷加強中央政府對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制度的控制;在兵團農牧團場人口年齡較小的情況下,國家為了減少供給社會保障的資金成本,增加原始生產資本的積累,選擇了現收現付制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建立初期,團場就業者幾乎都為團場正式職工,國家采取了只向團場正式職工供給的單一的、高水平的供給方式,并配合“統招統配”的勞動用工制度將團場正式職工固定在團場,剝奪了其選擇的權利,為穩定職工隊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二)市場經濟時期的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 理論上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確立是在1992年,但實際上早在1984年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就已經確立了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目標,并逐步開始在經濟領域進行改革。隨著1984年團場經營體制改革的實施,一定程度上動搖了兵團農牧團場計劃經濟的體制。此時國家不再是唯一的資源分配者,團場和團場職工因為體制的改革獲得一定的生產資料的產權,他們通過對自己所擁有產權的行使參與到資源的分配活動之中,此時傳統的依靠國家行政命令、強制性的制度設計分配資源的方式開始失靈,國家在兵團農牧團場供給社會保障的交易費用急劇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在參照我國城鎮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的前提下,首先對社會保障資金供給制度進行了改革,改革以前國家作為資金供給主體的制度,組建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組成的資金供給主體。與此同時,國家逐漸將兵團農牧社會保障供給的部分決策權下放,給予兵團政府在兵團社會保障供給中的一些事務自主決策的權利。其次,為了緩解人口老齡化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沖擊,我國政府改革以前現收現付制的籌資模式為部分基金累積制,兵團在國家相關文件的指導下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模式也進行了改革,確立了部分累積制的籌資模式。最后,隨著非團場正式職工數量的增多和團場非國有經濟比重的不斷增加,非團場正式職工社會保障問題漸漸引起兵團的重視。為此,兵團政府在中央政府相關文件的指導下對于社會保障的供給方式進行了改革,與1998年頒發了關于團場個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辦法,并與1999年實行。 三、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的績效分析 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自建立以來,經過50多年的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截止2009年底,社會保障平均覆蓋率超過了團場總人口的25%,其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508217人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單位和個人繳納基金總數為180578萬元,實發養老金516353萬元;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782785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金總數為65762.99萬元,實發醫療保險金77423.02萬元;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為447922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金總數為10606.97萬元,實發醫療保險金6895.76萬元;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為447584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金總數為3723.00萬元,實發醫療保險金3701.49萬元;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為448442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金總數為1570萬元,實發醫療保險金1239萬元[?]。 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快速發展,穩定了團場職工隊伍,激發了廣大團場職工生產積極性。兵團團場職工總數從1954年的105546人增加到1871454人,土地面積從115.89萬畝增加到1566.7萬畝,農業生產總值也呈快速增長的趨勢。兵團團場土地面積的增加和職工人數的增長不僅為新疆的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而且壯大了保衛邊疆、反對民族分裂、防范非法宗教和恐怖的力量,有力的支持了兵團屯墾戍邊事業,為維護我國邊疆穩定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總的來說,團場經營體制改革以前,根植于計劃經濟的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是高效率的。國家作為資金供給主體,在兵團政企不分的特殊體制下,實質上在社會保障領域實質上形成了國家包單位,單位包職工的垂直管理體系。在這種“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體系之下,國家通過“統招統配”的勞動用工制度將團場職工固定在團場,剝奪了團場職工選擇的權利,為穩定職工隊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與此同時,國家作為決策主體通過財政“兜底”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的方式不僅是對其決策后果的承擔,同時對其決策行為也形成了軟約束,有利于提高其決策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另外,高水平的社會保障供給體現了兵團的優越性,吸引了大批的內地人口來到團場并投身于團場的建設事業核心期刊目錄。 團場經營體制改革以后,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所處的基本制度環境發生了變化,為了保證社會保障供給制度的高效率,國家按照市場經濟的思路對其進行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首先,由國家、團場和個人三方組成的資金供給主體雖然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的負擔,突出了社會保障供給中責任與權利對等的原則,激發了個人繳納基金的積極性,提高了社會保障的資金供給效率,但由于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制度這種類似于城鎮社會保障的供給制度是建立在農業經濟基礎之上,必然面領著自身資金供給不足的問題。計劃經濟時期現代企業管理論文,國家為了強制性的推動制度變遷,直接作為資金供給主體,化解社會保障制度與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國家參照對國有企業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將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資金供給責任在國家、團場和個人之間進行了劃分,這一改革雖然提高了資金供給的效率,但忽視了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與國有企業社會保障在經濟基礎方面的不同,其結果是將由于經濟基礎的特殊性導致的資金收支壓力在國家、團場和個人三者之間進行了分配,給團場和個人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其次,在資金供給主體改革之后,國家考慮到兵團在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特殊性,給予兵團在一些領域進行自主決策的權利,但由于兵團政府沒有獨立財政,缺乏與其決策權相匹配的財力,是一種不完全的決策權,所以造成了兵團一些涉及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特殊性的決策沒有資金的支持而無法實施,使改革的措施沒有落到實處。再者,面對非團場正式職工嚴重的保障問題,兵團雖然對其供給方式進行了改革,但作為企業性質的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來說,非團場職工并不在其保障對象的范圍之內,同時,兵團政府由于沒有財政也是無能為力,只能依靠中央的財政轉移。然而這種情況在全國和兵團社會保障資金嚴重不足的狀況下,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只能首先解決團場正式職工保障資金短缺問題。實際上,即使兵團正式職工的保障資金也一直處于嚴重的赤字狀態,所以非團場正式職工的保障資金根本無從談起,只能停留在政策層面。第四,為了在社會保障的供給中體現效率原則和緩解老齡化對社會保障的沖擊,兵團按照國家文件的指示對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籌資模式也進行了改革,但由于在改革的過程中國家沒有承擔相應的轉制成本,造成對籌資模式的改革只是流于形式,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隨著兵團農牧團場人口老齡化的加重,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矛盾將會更加尖銳,不利于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持續發展。最后,計劃經濟時期高水平的社會保障供給為壯大兵團農牧團場職工隊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團場經濟和社會的蓬勃發展,高水平社會保障吸引人口的作用在逐漸減弱,且在社會保障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這種高水平的社會保障供給顯然與我國社會保障“量力而為,維持適度待遇水平”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不僅給各資金供給主體帶來了沉重的負擔,還造成了社會保障資金的嚴重浪費,其中團場之中“啃老族”的普遍存在就是上述問題導致的間接結果。 四、政策涵義 從制度的變遷來看,根植于計劃經濟時期的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在計劃經濟時期由于與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所以很好地實現了國家在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中的目標。之后隨著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改革,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雖然也相應地進行了調整,但由于沒有協調好供給制度與基本經濟制度之間的矛盾而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影響了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有效供給。因此,為了提高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制度的供給效率,就必須對其進行改革。改革可以從以下的幾個方面進行。 首先,社會保障支出之所以成為當前兵團農牧團場沉重的負擔,是由于其經濟基礎的特殊性造成的,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在兵團強制性地推動制度變遷,在農業經濟基礎之上建立城鎮化的社會保障,雖然面臨著社會保障資金無法自給的問題,但由于國家作為資金供給主體,并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然而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的確立,國家按照國有企業社會保障資金供給主體的改革,將社會保障資金供給的責任在國家、團場和個人之間進行了劃分,兵團農牧團場代替國家作為主要的資金供給主體。雖然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以農業為主要產業的團場本身收入不高,在團場人口老齡化程度遠遠高于全國的情況下,團場根本無法應對供給水平與經濟基礎之間的矛盾和人口老齡化的沖擊。由此可以看出,團場負擔問題主要是由經濟基礎的特殊性導致的,所以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從轉變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經濟基礎入手,通過產業結構升級提高農牧團場中二產和三產的比重,提高團場整體的收入水平,提高團場的資金供給能力。 其次,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的決策制度經過改革之后,雖然兵團政府獲得了一些決策權,但由于兵團政府沒有稅收的權力,缺乏穩定的收入,致使兵團政府的決策因沒有財力支持而無法獨立實施,最終還是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失去了決策的獨立性,是不完全的決策權,無法為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發揮有效的作用核心期刊目錄。為此,就需要給予兵團政府一定的稅收權利,通過稅收獲取穩定的收入,為兵團在社會保障中的各種決策提供財力的支持。 再者,由于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是一種企業性質的社會保障,所以長期以來非團場正式職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隨著團場非正式職工人數的增多現代企業管理論文,這部分人的保障問題必須得到解決。考慮到非團場正式職工他們居住在農牧團場,大多從事與農業相關的職業,與我國農村的農民相似,所以可以參照農村新農合的制度設計解決他們的保障問題。當然,由于兵團政府與其他地方政府相比沒有稅收權,所以就需要中央政府在非團場正式職工的資金供給中承擔更多的責任。 另外,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改革之所以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主要是巨大的轉制成本無法消化,國家作為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供給制度改革的推動者,轉制成本理所當然的就應該由國家來承擔。只有國家承擔了改革的轉制成本以后,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差額才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最后,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的高水平供給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為穩定和壯大屯墾戍邊的力量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具有歷史合理性。市場經濟在我國確立以后,一方面,隨著兵團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這種高水平社會保障在穩定和壯大職工隊伍方面的作用有所減弱;另一方面,在兵團農牧團場社會保障資金嚴重不足的現狀下,這種高水平供給不僅滋生了一批“啃老族”,造成了社會保障資金的浪費,還違背了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因此就需要改革這種高水平社會保障,根據地區經濟的差異和物價水平適時的調整期供給水平,使其朝著“普救式”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