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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農村建設中對農民公民意識的培養

郭珉媛

[論文關鍵詞]公民意識 新農村建設 培養

[論文摘要]公民意識具有復雜的內涵體系,其基本內涵包括權利意識、責任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等。對農民進行公民意識的培養,有利于發揮農民作為新農村建設的主體力量,有利于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有利于農村基層民主的進步。應一如既往地重視農村經濟發展,鞏固公民意識在農村得以樹立的基礎;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民的文化教育和觀念灌輸;將公民意識的培養落實到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和農村發生了歷史性的深刻變革,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公認的偉大成就。但一段時期以來,農業與農村發展出現“瓶頸”,城鄉差距拉大,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滯后的局面沒有根本改變。我們黨在深刻分析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全面把握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征的基礎上,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重大歷史任務。新農村建設就是要統籌城鄉發展,解決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妥善處理工農關系,使我國農村整體面貌發生根本改變。變革是新農村建設的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能不能成功,關鍵看我們在一些根本性問題上的變革到不到位。“巨大的變革不是由觀念單獨引起的,但是沒有觀念就不會發生變革。”[1]同樣,新農村建設的順利推進,必須依靠相應的思想認識來支撐;其中,對農民進行公民意識的教育和培養,具有相當關鍵的意義。 一、公民意識及其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內涵 公民意識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公民意識首先是一種法律意識,因為“公民”首先是一個法律概念。所謂公民,就是“具有某國國籍,并依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2]因此法律范疇里的公民意識是指一個人對于自己作為國家公民這一身份的認定,以及在這種身份認定基礎上產生的、對自身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自覺,并能通過個人行為將法律規定兌現的自覺。公民意識又是一種政治意識,并且是一種現代政治意識,其實質是對國家和個人之間關系的一種反映。公民意識是在民主社會中,公民對自身的社會地位、社會權利、社會責任、社會基本規范的自我認識;他將自己和他人視為平等的、有尊嚴、有價值的人,他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感來源于對自身享有權利的要求。作為社會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意識“集中體現了公民對于社會政治系統以及各種政治問題的態度、傾向、情感和價值觀。”[3]然而我們都知道,像公民意識這樣具有指導性、氣質性的思想,它不可能僅僅體現在一個人的法律活動和政治活動當中,而是必然滲透到一個人社會生活的全部。公民意識與其它意識相互作用,共同影響人的行為。因此,公民意識既可能來自直接的法律、政治實踐,也可能來自于對各種社會現象的關注,還可能來自于一個人在參加其它活動時所帶的思想觀念。從這樣的意義上判斷,公民意識還具有社會倫理意識或道德意識的特征。 不同角度賦予了公民意識多重、豐富的內涵。這些內涵又相互聯系,形成一個具有層次分化、自成體系的內涵系統;公民意識的內涵系統具有生長性,隨著實踐的進步不斷演化。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應當提倡的公民意識,其基本內涵應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一)權利意識。所謂權利意識,就是一個人能夠意識到自己作為國家的公民,所應當享受的各項權利,并且具有將法定權利轉變為現實權利的意識和能力。在新農村建設中,權利意識應當成為農民兄弟所樹立起來的第一意識,因為,權利體現地位。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只能通過人民享有的權利來得到體現。我國農民缺乏權利意識,并不是指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沒有為農民留下位置,而是指農民還不能完全自覺地認識到自己是國家權利主體的一部分。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與農民自身的法律、政治、文化素質不高有關;另一方面,更在于過去幾十年中,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對農村社會的管理方式扼殺了農民權利意識養成的機會。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民的生產和生活被“包辦”,相關權利被架空;他們的民主政治權利更是在集體主義的名義下被掩蓋起來。盡管現在政府對農村的管理已不再像人民公社那樣層層控制,但農民依然被當作管理、控制的對象,其權利不受重視。長時間遭受冷漠對待,使得農民對自己的權利因麻木而淡漠。馬克思說過“意識在任何時候都只能是被意識到了的存在。”[4]不被意識到的權利,無助于農民實現當家作主。可見,權利意識是農民主人翁精神產生的最基本的基礎。權利意識是提高農民對新農村建設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第一動力。 (二)責任意識。所謂責任意識,就是一個公民在享受了公民權利基礎上,清楚了解自身對社會、國家、他人所應負有的職責,以及在未能履行好職責時所將承受的譴責和制裁。這種職責在有些情況下是法律上的,在有些情況下是道義上的,因此可以將責任意識近似的理解為義務意識。公民責任是公民對于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關系的理性自律,公民在公共利益有可能受到自身或本集團利益“冒犯”時,應自覺維護公共利益。在新農村建設中,在公民意識里明確責任意識,其意義在于向農民表明,他們有責任、有義務積極參與與本村有關的公共服務、共同事務的管理、建設。這在當前我國農村公共事業還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對于吸引、鼓勵農民參與集體事務建設,如修建村級公路、維護灌溉設施、改變村容村貌等,積極投工投勞,將起到思想準備的作用。不僅如此,農民還是對農村公共權力機關進行認可、授權、監督的實際主體。責任意識還意味著,一旦發現本基層組織或個人不能很好的行使權力,或權力被濫用時,農民有責任通過合法手段和程序,對錯誤行為進行糾正,對領導干部進行重新推選;并且能夠意識到,如果不這樣做,本村公共利益就可能受到損害。公民責任同公民權利一樣,具有不可剝奪、不可回避、不可轉讓的性質[5](72)。 (三)民主意識。民主最核心的意義就是少數服從多數。所謂民主意識,就是一個公民在處理與自身有關的公共事務時,在表達自己的意見之后,一定要聽取其他人的意見;并能夠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真心實意地尊重、認同并執行多數人所作的選擇,而不論這個選擇與自己的最初意見是否一致。民主是現代政治最基礎的理念內核之一,但不應認為它僅僅與政治相關,而應將民主的觀念納入人們共同的行為方式之中。民主意識的具備是社會走向現代的重要標志。新農村建設對民主意識中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使農民認識到,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們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對村務公共事宜能夠自由發表意見;這種平等的權利不受到年齡、性別、輩分、收入、職業、社會地位等差別的影響。民主意識的普遍樹立,就是要將更多的人吸納到新農村建設中來,改變一部分農民認為的,整個農村的發展、農業的進步只是村里領導或一兩個“能人”的事的錯誤思想和惰性;使他們真正認識到,全村百姓的事要全村百姓來管,并吸引他們真正行動起來。 (四)法律意識。法律意識一方面意味著,公民能夠發自內心的認同和尊重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并以之為自己行為的準則,自覺遵守法律;一方面還意味著,公民能從平等的觀念出發,要求他人和各類公共機關也遵守法律的共同約定,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事。法律意識的具備表明一個公民在正確處理自身與社會關系上的成熟。法律是現代社會一切正常生活的基礎,法律意識是農村法制秩序建立的基礎。農民在日常生活中大都能夠守法,不犯法,但鄉風鄉俗依然影響著農民認識問題的角度和行為方式的選擇;農民缺乏法律意識,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表現在,當鄉風鄉俗與現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時,多數農民就會將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這是傳統問題,也是意識問題。這是我國某些農村在宅基地劃分、土地使用權分配等問題上長期存在糾紛的重要根源。在這些問題上,即使國家權力機構介入此類問題后,也面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捍衛國家法律尊嚴的兩難境地。對此,應當看到,法治是我國社會生活的走向。新農村建設就是要打破城鄉分化,帶動農村走入現代社會,法律取代傳統成為農民的行為準則是大勢所趨。法律意識的樹立有利于農村社會的整體趨穩、有利于農民群眾更好更快的步入現代社會大潮,同時這也是現代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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