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法的關系
佚名
馬克思主義學的認為,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關系又反過來促進或阻礙生產力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之間又統一又斗爭,構成了生產方式內部的矛盾運動。在本章的前三節中,我們基本上就是在闡述這一對矛盾范疇在經濟實踐中的作用與反作用的運動過程。同時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還將同生產力一定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的總和稱為經濟基礎,將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意識形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治、等制度稱為上層建筑,并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經典作家利用這一基本理論對上的所有社會現象進行剖析,最終建立起完整的理論體系。那么在這一理論構架中,經濟法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它與經濟體制之間的關系從本質上講又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
在一些著作中,經濟體制往往被歸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這是不對的。所謂經濟體制是指一國經濟結構和組織管理經濟活動的方式、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的總稱。在我國主要包括所有制結構的形式、經濟運行調節機制、價格體制、勞動工資體制、商業體制、體制等。 我們認為,根據前述理論,經濟體制實際上屬于生產關系的范疇。因為所謂的生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物質資料生產、分配、交換、消費諸過程中相互結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1)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2)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或如馬克思所說的,“互相交換其活動”;(3)產品分配形式。 可見,所謂的經濟體制實際上就是抽象意義上的生產關系,而一定歷史階段的經濟體制的總和也就是所謂的經濟基礎。經濟體制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從本質上講是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關系。
在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運動中,經濟基礎屬于決定性因素,隨著經濟基礎的發展與變革,上層建筑也必然或遲或早地隨之變革,這一論斷早已為長期的歷史實踐所證明。但是經濟基礎的決定性作用常常為某些理論家所無限夸大,從而忽略了上層建筑的反作用力量。實際上這一對矛盾范疇中,經濟基礎是抽象性因素,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它對于人類而言主要存在于認識論上的意義之中。我們的真正力量基本上體現在對上層建筑的改造上。對于這一點,經典作家也有所闡述,他們認為,上層建筑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并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在一定條件下,甚至起主要的決定的作用,推動或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在經濟體制與經濟法的關系中,我們所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因素應該是后者。當歷經多年的摸索終于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模式后,我們每天都在談論著體制改革的話題,但是當我們要從紙上談兵的理論層面進入細致現實的操作層面之時,我們中的大多數人迷失了著力點,因為他們并不知道,所謂的經濟體制改革在可操作性意義上就是經濟制度的改革,是經濟法的改革。經濟體制改革前進的每一個步伐,都應該在制度與法律的備忘錄中印刻下足跡,否則散漫的創新激情在稚嫩的市場肌體上的肆虐很可能只是倍增市場的無序與理性的紊亂,從而導致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實現不能。
二、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法之間關系的經濟學解說
在討論中國近代以來的落后時,人們往往將結論落腳在西方的十八世紀的革命,而工業革命的發端又是因為蒸汽機的發明,似乎一切的差距都起源于蒸汽機的發明這一偶然性因素。但是早在托勒密的埃及,人們就已經了解了水蒸汽的力量,但卻僅僅被用于娛樂上。同樣的蒸汽機,在市場經濟的英國引起了轟轟烈烈的工業革命,在農奴制度下的俄國卻歸于岑寂。進一步的告訴我們,工業革命不過是近代西方國家經濟發展的結果,而不是經濟發展的原因。美國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諾思在其著作《西方世界的興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產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產權,以便對人的經濟活動造成一種激勵效應,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實現經濟增長,是因為該社會沒有為經濟方面的創新活動提供激勵,也就是說沒有從制度方面去保證創新活動主體應該得到的最低限度的報償。諾斯比較了西歐各國近代以來的經濟增長經驗后指出,十七世紀的荷蘭尼德蘭和英國英格蘭最早進行了產權方面的變革,在要素和產品市場方面建立了一套更有效的私有權制度,從而從制度上激發和保護了經濟領域內的創新活動,使這兩個國家首先在西方世界興起。他指出,“在兩個成功的國家里,所建立的產權制度激勵人們更有效地使用資源,并把資源投入發明和創新活動之中,而在其他國家里,稅收的絕對量和取得財政收入的具體形式刺激個人做相反的事情?!?/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