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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關于日本的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的學術史回顧

高壽仙

對于明清時代的歷史,日本學者雖然早就予以注意,但總體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明清史(特別是明史)研究是日本東洋史學中最落后的領域之一。戰后,出于理解中國革命和現實的需要,日本學者對于中國近現代史的研究興趣大為增強,明清時代作為中國近代史的“前史”,也受到學術界越來越多的關注,投身于這一研究領域的學者不斷增多,研究水平不斷提高。迄今為止,日本已在明清史研究領域積累了相當可觀的學術成果,其中在社會經濟史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尤為引人注目。日本學者在研究某一課題時,一般都很注重廣泛搜集資料,對史料的考證和分析細致入微,不憚繁瑣;同時,日本學者也具備較強的問題意識,很重視對相關理論模式的審視、辨析和修正,這使得他們的研究具有較高的內在連續性,可以層層推進,不斷深入。由于文獻繁富,觀點龐雜,要對日本的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作出全面介紹是很困難的。本文擬以歷史觀和方法論的變化為中心,對日本在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中產生的理論模式進行粗略概述。希望這一概述對于中國的學術研究能有一定的借鑒作用,也希望方家對文中的疏漏和訛誤之處提出批評指正。

一、20世紀40年代后期至50年代:商品經濟論·地主制論

把包括中國在內的亞洲看作是沒有發展的簡單循環的社會的“亞細亞社會停滯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日本思想理論界占據著主導地位。當然,這一理論模式并不是日本獨創和獨有的,它與當時中國和蘇聯出于現實政治目的所進行的相關討論是交互影響的[1]。不過,由于當時日本自認為已“脫亞”成為先進國家,“亞細亞社會停滯論”大為泛濫,并成為對侵略亞洲鄰邦的惡劣行徑進行正當性、合理性辯護的意識形態工具。披上馬克思主義外衣的秋澤修二就是一位代表性人物。他反復強調“中國社會之亞細亞的停滯性”,把“農村共同體的存續、殘存”看作是中國社會“基本經濟要素的結構”,認為它規定著中國社會父家長的專制主義,同時也是中國中央集權專制主義的基礎;他斷言中國社會的根本性格是停滯的、循環的、倒退的,鴉片戰爭的爆發才創造出“中國經濟的近代化過程的轉機”,并由此引申出日本侵略中國的武力乃是打破中國社會停滯、促使中國社會前進的主要動力[2]。

當然,也應看到,在“停滯論”空前盛行之時,日本學者中仍有人或明或暗地試圖通過對廣泛史料的探求和嚴密的理論結構對“停滯論”提出反駁,“主張中國社會的自我發展可以用衡量西方社會近代發展的相同尺度進行比較,即可以在人類社會普遍發展階段中規定中國社會與文化地位”[3]?!岸稹苯Y束后,日本學者比較系統地反省了戰前的中國史研究,“停滯論”遭到廣泛懷疑和批判。不少學者直接或間接地受到馬克思主義歷史觀的影響,認為由原始共產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這一所謂的世界史基本法則也同樣適用于中國史,于是按發展階段論式的標準來解釋和評價中國歷史便成為占支配地位的理論模式。在這種思想背景下,原來較受忽視的明清時代,尤其是明末清初時期,因被認為是由前近代向近代演變的重要歷史階段,開始成為日本的中國史研究的重點之一。其時的研究課題,主要是圍繞商品經濟和地主制兩個有內在關聯的方面展開[4]。

在商品經濟研究方面,作出劃時代貢獻的學者首推西嶋定生,他指明了明清社會經濟史的基本問題所在和解決這些問題的線索。西嶋以西歐經濟史上的“農村工業”這一歷史范疇為線索,對明末的棉紡織業進行了細密的實證研究,涉及到棉花普及的過程、棉花生產的地理分布狀況、農業結構的變化及其地域差異、農村工業發達的起因、市場的擴大和商人活動、土地制度及國家權力的政策規定、農村工業與都市工業的關系等問題。在他看來,自唐末以來,農業生產的各種關系出現了結構性變化,從而使商業資本輸入農村,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分解,作為自給自足性完成體的農村社會走上了崩潰的道路,農村手工業的商品生產性質也從此強化起來。西嶋明確指出,他提出的問題“對于認為中國社會在古代就已固定了的所謂停滯性理論具有反命題的意義”,但他同時也很強調要顧及到中國農村工業“歷史性發展的界限”。根據他的考察,明末以松江府為中心展開的農村棉紡織業,雖然已是純粹的商品生產,并形成了廣泛的全國性市場,但卻是以因過重田賦而零碎細小化了的農村為母胎而誕生的,“這種農村手工業,因為不會從土地制度下解放出來,所以始終是個體小農的簡單再生產,不會再向前發展了”,也就是說,“好容易自己萌芽出來的農村工業的新形式,又在其內部各種制約下,具有如上的限度,因此,再一次阻止了歷史的發展——走向近代化之途”。[5]

西嶋的研究發表后,波多野善大、里井彥七郎、佐伯有一、田中正俊、寺田隆信、藤井宏、橫山英等多位學者圍繞他提出的問題展開批評和再探討,他們分別對鹽業、礦業、茶業、窯業、棉業、絲織業、商業等部門進行了實證研究,重點考察了各行業中包買商對生產的支配問題,認為前期的商業資本弱化了封建的支配體制,在客觀上起到了準備向資本主義生產關系過渡的作用;不過,這些學者雖然證實了西嶋予以否認的包買商對生產的支配,并把包買商支配下的生產本身視為封建諸關系解體的表現,但卻很少有人把它看作是資本主義發展的起點,大多數人像西嶋一樣,對中國社會向近代化發展的積極前景持有保留態度,有些人甚至還從根本上否定了這一方向[6]。

關于地主制的研究,主要是在設想其與商品生產的展開具有緊密關系的前提下,考察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態和變動。在這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有北村敬直、古島和雄、小山正明等人[7]。北村考察了明末清初地主的存在狀態,認為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明初以來以自耕農為主體的體制趨于解體,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發展起來,出現了從“鄉居地主”向“城居地主”的變動。他將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理解為在從“中世的封建的社會構成”向“近代的資本主義的社會構成”的過渡期間,資本對土地的掌握,亦即具有商人地主的性質,并通過與日本近世地主的對比考察,肯定了明末清初出現的城居地主的重要歷史意義。但是,他同時又否認當時出現了地主向富農化方向的轉化。[8]古島對北村的“明初自耕農體制論”提出批評,認為應從在村地主層中尋求里甲制的基礎,在村地主層的經營是由家族關系制約下的奴婢(家人、家仆、家丁、家奴)作為主要勞動力,到明代中期以后轉變到以“傭工”作為主要勞動力,造成了當地權力關系的變質;他還指出明中期以后商品生產的迅速發展,一方面帶來了土地所有權的集中,在城市形成了巨大的商人地主階層,另一方面又產生了從屬于商業資本的地主經營;他認為當時的農家經營雖仍以自給為主,但已受到貨幣經濟的影響,出現了日趨加深的從屬于商業資本的傾向,但上述分化的地主制以及對商業資本的依附又堵塞了富農化的道路[9]。另外,仁井田陞通過對“主仆之分”的考察,指出南宋以后,理學家們為“主仆之分”這樣的地主同農奴(佃戶)之間的倫理規范奠定了宇宙論基礎,地主在法律上所占的優越地位更加明確化,農奴和雇工在法律上陷入最為低劣的處境,但到明末清初,地主在法律上的優越地位趨于消亡,作為當時基本的生產關系的地主—佃戶之間,在法律身份上已經不存在“主仆之分”那樣的隸屬關系[10]。

總得看來,上述學者在研究課題和具體觀點方面雖有種種差異,但在基本認識方面卻十分相似:一方面,他們都承認明末清初以農村手工業為中心的單純商品生產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西歐勢力侵入前中國社會已出現解體現象;另一方面,他們又對發展的界限進行了限定,否定中國社會業已出現了近代化的契機。這些觀點,共同構成了明清時代是封建制的解體時期這一規范性認識,成為日本史學界理解前近代向近代過渡問題的理論基礎。

小山正明的研究雖是出于與北村、古島等共同的問題意識,但他對問題的切入角度和分析方式卻很獨特,形成了別居一格的學術理論。他試圖綜合馬克思的“亞細亞共同體論”和封建制論,從封建性的自耕農民的形成(小農經營的確立)的視角考察社會形態發展問題。在他看來,宋代的主客戶制、戶等制以及明代的里甲制,都是用以增強地主統治的機構。明末以前的小農經營,包括自耕農在內,都不是獨立的,里甲體制下地主的自營地和出租地,都是以隸屬于擬制的家族關系之下的奴隸為主要勞動力的父家長式的奴隸制經營,鄉居地主階層為了各經營體的再生產掌握著共同體規制。到明末清初期,由于商品生產的發展,佃戶獲得了依靠自己的經營就能夠進行自立再生產的條件,從而可以脫離地主的控制,形成了以佃戶作為自立成員的地域性共同體。這樣,便實現了從奴隸制到農奴制的過渡,中國的封建制得以成立。小山還斷言,商品生產的發展雖然產生了自立的佃戶,但由于佃戶一直局限于簡單再生產,因而很難找到直接生產者階層上升為富農這種形式的資本主義發展的契機。[11]

小山的學說,因與把明末清初的商品生產視為封建社會解體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的通常看法大相徑庭,受到其他學者的嚴厲批判。但是,在這兩種互不相容的觀點之間,卻并沒有形成真正的思想交鋒。據足立啟二分析,造成這種現象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這兩種學說雖然表面看來是水火不相容的,但它們對于社會構成基礎的理解卻幾乎沒有什么差異。雙方都認為宋代以降的農業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經營形態上幾乎沒有什么發展,商品生產是分散的、窘迫的,被商業資本剝削去了全部剩余。而對于與小農經營有關的具體狀況,雙方又都不甚了然。[12]不過,盡管對其封建制成立論持贊同態度的人很少,但小山的各種具體看法對嗣后日本的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實際上有很大影響。 二、20世紀60至70年代:鄉紳論·國家論·共同體論

從20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日本的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發生了明顯變化,逐步形成了新的學術潮流。由于從商品生產中未能找到向近代過渡的契機,學者們雖然承襲了由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的總體認識框架,但對社會形態和社會分期一類的綜合性問題的關心程度大為降低。在這一時期,日本的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范圍不斷擴展,除與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這一中心概念直接關連的手工業和農業領域外,其他相關領域也受到關注,學者們尤其重視探究經濟史與政治史、社會史之間的關系[13]。盡管研究的課題比較分散,總得看來,鄉紳論、國家論、共同體論這幾個緊密相關的問題構成其時占據中心地位的理論熱點。

關于鄉紳的問題,在20世紀40年代后期就曾引起一些學者關注。當時處于主流地位的認識,是認為中國的國家與社會是分離的,國家在租稅征收和治安維持以外,與民生的關系很少,國家對于其權力支配所不及的基層社會,依靠民間的中間諸團體的自治機能進行統治,鄉紳就是處于官民之間發揮著官民聯絡作用的媒介者。不過,在具體判定鄉紳的地位和功能時,學者們的意見卻頗不一致,如根岸佶等把鄉紳當作在野的中間諸團體的統率者而將其屬于“社會”一邊[14],而佐野學等則將鄉紳當作支配者而包含在“國家”一邊[15]。松本善海不滿意于國家與社會的游離論,主張應將國家與社會作為政治過程與基礎過程的問題,統一地予以把握。他特別強調國家權力對社會的滲透,將國家與社會的統一性理解為國家權力的優越性以及由階級支配關系而來的相對獨立性。[16]在這種按照專制政治概念構筑的理論框架中,鄉紳必然被看作是官僚制的產物,也就是被視為準官僚,這一觀點與佐野的見解實際上是相近的。[17]

從50年代后期開始,日本一些學者致力于從土地關系的角度研究鄉紳,鄉紳被與明末清初這一特定歷史時期聯系在一起[18]。佐伯有一在分析萬歷年間湖州府民變時,提出“形成明清時代大土地所有條件的官紳(特權)土地所有的特殊重要意義”的問題[19],對促動學術思潮的轉變發揮了積極作用。田中正俊在鄉紳的意義上理解北村敬直提出的“城居地主”形態,主張鄉紳的興起和里甲制的瓦解是互為表里的關系,認為在明中期以后生產力發展和商品流通發達的基礎上,商業資本、地主、官僚形成三位一體,形成了從農村社會的再生產過程中游離出來的鄉紳階層,這一階層基于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肆行超經濟的掠奪,同時其內部也產生了進一步的階層分化[20]。安野省三從正面對大土地所有問題進行了具體考察,他把北村敬直提出的“從鄉居地主向城居地主”的演變圖式修改為“從鄉居地主向鄉紳地主”的演變圖式,將明末大土地所有的發展定義為“藉由鄉紳層的大土地所有的概括性成立”,認為這是由里甲制下的鄉居地主向里甲制崩潰后的鄉紳地主的轉換,當時的農村社會已極化為城居的鄉紳地主和居住于鄉村的佃戶階層[21]。小山正明首先明確采用了“鄉紳的土地所有”的概念,并通過對“十段錦”賦役改革的研究,將這種土地所有形態的成立時期追溯到嘉靖年間。在他看來,由于作為官僚任用制度的科舉的社會機能在明代發生了變化,舉人、監生、生員都成了終身資格,與官僚同樣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權,到明末以降,他們對地方政治的發言權明顯強化,確立了與其他庶民有別的具有支配身份的社會地位,形成了鄉紳的土地所有。構成這種土地所有之主體的鄉紳,可以分為上層和下層:前者主要由官僚、舉人組成,他們是地方政治的實力者,居住于都市,與商業高利貸資本緊密粘連在一起,聚集了大量分散存在的零細地塊,從佃戶那里榨取租米;后者主要由生員層構成,他們居住于村落,是村落的領導者,其經營方式往往是將一部分土地出租給佃戶,并留一部分土地依靠雇工自營[22]。在上述學者的影響下,“鄉紳的土地所有”論一時成為日本明清史研究的主流。

“鄉紳的土地所有”論將考察的焦點放在地主—佃戶的兩極對立的關系上,忽視了在社會經濟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自耕農的存在狀態,也忽視了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中所發揮的作用。為了糾正其偏失,從60年代后期開始,一些學者力倡研究國家權力與地方社會的關系問題,形成了與“鄉紳論”緊密相連的“國家論”。

最早從正面提出這一問題的是森正夫,他不但從政治關系而且也從生產關系方面審視在江南地區國家權力與包括佃戶在內的直接生產者農民的關系,認為明朝國家權力依據地方的政治權力力圖把農民家族作為勞動力本身來直接掌握,但到15世紀前半期,擁有大規模土地的地主階層再度興起,納糧戶中的大戶階層與小民階層之間的矛盾加劇,稅糧征收系統陷入半崩潰狀態,一些地方官員試圖重新改編對農民的統治方式,減輕小民階層的負擔,但由于稅糧實際負擔量降低,并可折納銀、棉,客觀上為那些企圖通過佃農的經營而獲得私租收入的地主階層所進行的土地集中的擴大化提供了有利條件,從而促進了地主—佃戶制的發展[23]。田中正俊也是較早論及國家形態的一位學者,他認為對明末清初地主制的研究應以里甲制所造成的“核心農民”這一范疇規定為前提,明初國家為了抑制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在里甲制基礎下培植“自耕農”,到明末清初隨著商品流通的發展產生了鄉紳階層,明初超越地主利害關系之上作為社會調停者的國家到明末成了代表鄉紳階層利益的機構,雖然如此,其時國家并未從制度上容認鄉紳的統治,相反是鄉紳成為國家的寄生對象,國家政權依然是超越于社會之上[24]。小山正明則認為,鄉紳的封建統治與其說是作為個別地主的支配關系,不如說表現為國家集中的、統一的統治形式,也就是說,明代前期超越于社會之上的國家,到明末已成為代表鄉紳利益的政權機構,當然也應看到國家本身的行動原理仍然在起作用,抑制或承認鄉紳的土地所有的是國家而不是鄉紳[25]。濱島敦俊對明末清初的水利改編和徭役改革作了考察,認為其出現的背景是鄉紳地主的形成,鄉紳對以限制其特權為目的的政策所持的態度經歷了由反對到接受的變化過程,這是因為擔心中小地主與自耕農會因條件惡化而釀成社會動亂,鄉紳乃通過國家權力的介入重新形成共同體關系,從而維持自己的土地占有,避免地主統治的崩潰[26]。川勝守通過對里甲制和萬歷土地清丈的考察,認為到明代后期,地主層已無力直接支配佃戶層,國家權力遂起而代之,介入地主—佃戶之間,重新編成并強化其生產關系,也就是說,“佃戶支配”籍由國家權力而被強化[27]。

從“國家論”的角度對鄉紳問題作出系統論述的是重田德。重田嚴厲批評了北村敬直所謂鄉紳地主乃至鄉紳的土地所有的范疇,提出了“鄉紳支配”作為總括明末清初時期社會構成的特別體制的范疇。在他看來,“鄉紳支配”超越了地主支配的界限,鄉紳通過經濟的和經濟外的關系,尤其是以與國家權力不即不離的關系為媒介,不但對佃戶支配,對以自耕農為中心的其他諸階層也有所謂“非基于土地所有的支配”。也就是說,“鄉紳支配”的范疇,雖然以地主—佃戶關系為基軸,但也包含地主—自耕農的關系,可以說一面是把地主—佃戶關系與專制國家的支配關系統一起來,一面又把該社會構成整體地把握的體制性概念?!班l紳支配”最初表現為私的統治,與一君萬民的王朝支配理念是背道而馳的,但由于佃農的自立化帶來頻繁的抗租,鄉紳需要獲得新的權力支持以維護其對佃戶的支配,國家基于“賦出于租”的考慮,為確保賦稅收入,對地主收租提供保護,這樣一來,國家政權與鄉紳之間的競爭關系不但消除,兩者由于利害一致還形成依附關系,國家權力遂成為專門維護地主利益的“地主政權”,這一點從地丁銀制中可以明顯看出。[28]高橋孝助批判地繼承了重田的“國家論”,對國家與土地所有的關系問題進行了重點探討。他雖然把清朝看作地主政權,但卻認為由自耕農以及從事勞動的鄉居中小地主構成的“小土地所有者”也是“專制支配”成立的不可欠缺的要素,國家為了長期維持地主階級的政權,不得不利用國家的公共機能對小土地所有者實施救濟,這樣在國家的政策或統治觀念中就產生了“超階級的”現象,促使“公共性”機能加強[29]。

與“鄉紳論”、“國家論”密切相關而在理論側重點上又有所區別的是“共同體論”[30]。侵華戰爭期間,日本對中國農村社會進行了實況調查,當時及戰后曾就中國社會是否存在類似西歐和日本的那種“共同體(村落共同體)”展開討論[31]。明史學者在此前后則圍繞里甲制是自然村還是行政村問題發生爭議,到60年代以后,這一討論的焦點集中到國家權力對鄉村的統治與里甲制共同體機能之間的相互關系上[32]。古島和雄在考察江南水利關系時,最早提出里甲制具有共同體意義,認為里甲制下租佃農民之所以能維持再生產,成為與官僚體系相聯系的寄生的大土地所有之收租權的基礎,是基于當地地主階層負擔各種徭役[33]。安野省三發展了這種觀點,認為里甲制雖然是依存農村原有的地主權力建立的稅役征收組織,但在里甲制實施之前,鄉村中已存在以地主為中心的村落秩序,即共同體[34]。田中正俊通過分析明末的抗租斗爭,認為農村的再生產機構以國家權力為物質媒介,在此前提下,地主階層的統治才得以成立[35]。鶴見尚弘受安野、田中的啟發,重點分析了里甲制內部的階級關系,以及國家權力是如何通過里甲制度與直接生產者發生聯系、進行統治的,認為里甲制并不單單是征派賦役的組織和鄰保性的村落組織,它是承認鄉村的現實階級關系、以村落共同體機能為前提而建立起來的國家統治機構,國家在建立里甲制度時,把里內人戶按戶等進行分類,只不過是進一步強化了農村固有的各種階級關系和身份關系,以便以此為媒介建立國家權力的統一支配體制[36]。

對于上述將里甲理解為村落共同體那樣的組織的觀點,小山正明表示懷疑。他認為明代江南的水利機構,特別是在農民經營的再生產中占有關鍵地位的排水作業,是由以里甲組織為基礎的鄉村統治即賦役征收機構本身來擔任的,是以糧長、里長為中心來組織的,因而可以認為,糧長、里長這一賦役征收機構,還兼有以農民經營的再生產為媒介的共同體機能,而從國家這一方面來說,則是將龍骨連、桔槔等日常水利工具的主要具備者糧長、里長階層對當地農民的控制,組織成賦役征收機構,以此為媒介貫徹對農民的支配;在里甲體制下,國家是對各戶實行個別控制,即“戶等統治”,糧長的設置表明農民的再生產機構的地域幅度并不局限在一個里內,因而村落共同體不可能成立,到明末清初商品生產的發達促使小農經營安定后,在此基礎上確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國家對各戶的個別統治解體,同時穩定的小農經營以圩為中心結合起來,這才形成了村落共同體,佃戶自身的這種地緣性的結合,接管了原由鄉居地主掌握的以水利為中心的共同體的用益[37]。濱島敦俊是在小山研究的基礎上作進一步深入探索的,但他并不認同小山的觀點,他認為里甲制作為農民與農村在再生產上不可欠缺的媒介,確實具有類似共同體的機能,到里甲制崩潰后,江南農村出現了缺乏水利上的協動關系與共同體性關系的局面,到16世紀后半期,由于公共權力的介入,此種缺陷才得以彌補,新的共同體關系也因之重新被編成。[38]

總起來看,“共同體論”在適用于明清時代時,主要是圍繞里甲制與共同體的關系、共同體的機能以及在此基礎之上存在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等問題展開。在方法論上,一般是聯系到地主制將其還原為階級統治問題。以階級的關系和支配作為理解農村社會的基軸是正確的,但也不應忽視,僅從這種單一視角無法了解農村社會的全貌。宮崎市定在談及民眾斗爭時,就曾指出,“近世中國的社會構成極為復雜”,“單單只以階級斗爭一根線簡單地解釋社會現象,那是很難說得通的”[39]。此外,盡管圍繞農村共同體問題形成了不少見解和爭論,但面對“共同體”這個在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等社會科學各領域中被賦予了豐富多樣的定義和內容的概念,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者并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正如川勝守所說,這一概念的內容定義因人而異,成為一個“非常難對付的東西”[40]。概念上的這種歧異有礙于研究的進一步深入,這是今后應加以克服的。 三、20世紀80年代以來:小經營生產方式論·地域社會論

到20世紀70年代,日本學者以地主制為基軸圍繞鄉紳論以及國家論、共同體論的研究雖然已很深入,但在許多問題上仍難達成一致意見,有些方面也有待于進一步思考和開拓。如森正夫就曾對“鄉紳的土地所有”論、“鄉紳支配”論以及所謂鄉紳土地所有的“明末清初特殊性質”論表示懷疑,認為鄉紳地主的特權并非是明末清初的特有產物,作為其特權源泉的中央集權國家、官僚制、科舉制都是超越于時代而存在的構成中國所固有的上層結構的要素,而且鄉紳論并沒有回答在地丁銀制成立以及鄉紳的優免特權被廢止之后,鄉紳的土地所有又是通過什么特權得以維持的問題[41]。吳金成也曾將對“鄉紳支配”論的批評與質疑歸納為以下幾點:第一,作為“鄉紳支配”的權力發源基礎尚不明確;第二,作為“鄉紳支配”之根源及核心的優免特權并非明清時期特有的現象;第三,保有官僚身份者的土地集中也并非是明清時期特有的現象;第四,官人與鄉紳在本質上的差異尚不明確;第五,清朝權力并非是僅僅依靠地主的“地主政權”,其權力基礎仍是“小土地所有者”;第六,對“鄉紳支配”的體制化的闡述還不夠條理化;第七,分析的對象不夠廣闊,主要限于江南三角洲。[42]這些批評說明,在日本的明清史學界,關于由前近代史向近代史演變的理論體系尚待完善。

70年代后期以降,日本圍繞鄉紳的具體研究雖然一直很活躍,但在理論闡釋方面卻出現了停滯狀態,明清社會經濟史再次出現問題意識的轉移,其中較為引人注目的是“社會史”研究方法的興起,學者們的研究視角發生了“從普遍到特殊”、“從發展史觀到注意社會結構”的變換,以前用“封建制”一類的概念硬套前近代中國史的辦法被拋棄。在這種新的學術潮流中,特別值得重視的理論有兩派,一派是否定戰后從“世界史的基本法則”中推演出來的中國封建制的實際存在,將焦點聚集于小農經營的自立化和富農經營的成長的“小經營生產方式論”,另一派是把焦點置于縣以下的地方社會,試圖闡明在階級關系的外部存在的社會秩序的“地域社會論”[43]。盡管到90年代后期這兩種新的學術思潮的聲勢有所減退,但至今尚未失去影響力,仍處在深化和發展的過程中,而且在研究旨趣上兩派也有相互影響之處,比如兩派都比較注重探討在缺乏確定性、非團體性的中國社會結構中人們的社會關系和行動方式。

“小生產經營方式論”早在50年代就被提出,目的是根據對馬克思、恩格斯原著的理解重新建構馬克思主義的史學理論,在這方面作出貢獻的學者有栗原百壽、河音能平、原秀三郎等[44]。到70年代后期,中村哲把“小經營生產方式”提到一個更為重要的地位,并在理論上予以系統闡釋,大大提高了這一理論在學術界的影響力。中村認為,馬克思在《致維·伊·查蘇利奇的復信草稿》中提出的原始公社、農業公社以及次生的公社這三個相繼興起的階段,是以私有制的發展、勞動過程中共同勞動的解體及個別勞動的形成、自然的血緣紐帶關系的解體這三個內容為區分標準,而貫穿其中的主線就是小經營生產方式。小經營生產方式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其土地所有經過從單純的占有(農業公社的農民、土地占有奴隸)→事實上的所有(農奴)→自由所有(自由小土地所有者)三個階段。小經營生產方式的不同發展形態影響農業公社中國家、階級兩條不同道路的形成,導致基于小經營生產方式的發展階段而形成的奴隸制、農奴制呈現兩條不同的發展道路:一條是家長奴隸制→封建農奴制,另一條是國家奴隸制→國家農奴制。[45]

中村的理論提出后,被他自己和其他一些學者用作理解中國社會變化方式的理論基礎。中村對以往關于中國史的認識方法都提出批評,認為中國的歷史是按照專制國家歷史的規律演進的,與歐洲全然不同。中國史的特征之一,是農業領域的小經營生產方式的較早形成及其歷時長久的漸次的階段性的成長。從16世紀后半葉開始,小經營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個商品生產化的新階段,形成了單純的小商品生產,其目的是為了維持家族的生活而獲得必要的物質。至于追求剩余價值的小商品生產,即近代性的小商品生產,在中國到19世紀末才得以成立。[46]島居一康指出,僅僅運用地主—佃戶為基軸的方法不能解釋宋以后農民存在形態的多樣性以及專制國家統治的繼續,也不能探明明末清初以來因鄉紳統治的建立而使專制國家強化的事實。他認為,唐末建立的兩稅法體制一直延續到清初,在這一體制中,國家已不必像均田制下那樣實行名目上的土地所有制度,而是在農民的私人土地所有的基礎上,基于政治的臣屬關系設立上級所有關系。如果應用農奴制概念來表達這種國家—農民間的生產關系,就應該稱作國家形式的農奴制。在宋代以后的社會中,地主—佃戶制雖然占有絕大比重,但并非是這個時代的基本生產關系,只是以國家與農民間的生產關系為基軸,通過土地租借形成的從屬的、次要的或說是派生的生產關系。明末清初以降,以農民土地所有的進一步發展、向全國性的小商品生產階段運行、租稅納銀化的正式展開為背景,國家最終放棄了基于農民土地所有的租稅和徭役的統一編成,單純化為僅以土地為媒介的田賦征收關系。[47]

足立啟二則是將這一理論運用于明清時代的代表性學者。他對將封建制階段應用到中國史的做法提出批評,認為賦予歐洲、日本等封建社會特色的、由各類領主分割性占有公共權力與中國專制國家一貫保持的集權體制是難以用封建制一概而論的,中國的家族、村落等共同團體十分弱小,在構造上與歐洲、日本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近代中國的專制國家是收取農民剩余勞動、統一進行社會再生產的主體,應在國家—農民之間尋求農奴制關系,地主—佃戶關系只是附屬于國家農奴制的一種私人性質的次要生產關系,國家始終發揮著組織社會的再生產的作用,雖然其結果最終是維系了統治階級的利益,但那倒不如說是國家通過保障分裂成階級的社會全體的再生產,來保障統治階級的存在。他認為明代的社會政治體制,就是以社會上不存在擁有公共權力的團體為條件,專制國家壟斷地實現了正統的社會管理能力并得以長期存在。在他看來,明中期以后官田制度的解體以及隨之而來的官民田一體化,將人戶區分為機、灶、軍等戶籍的徭役勞動體制的瓦解,一條鞭法、地丁銀等貨幣化地稅征納的實施,都是小經營土地所有制和商品生產發展的標志,明末的鄉紳統治就是建立在商品生產、商業性農業發展基礎上的小經營自立的結果,應把小經營的自立看作是農奴制解體過程中的現象之一。[48]足立的觀點具有較強的理論色彩,且富有挑戰性,但日本明清史學界卻未能就此展開活躍的討論,甚至受到足立批判的學者,也很少有人進行認真的反思和反駁,這一點是令人感到遺憾的。

所謂“地域社會論”[49],起源于1981年的“從地域社會角度看地域社會與領導權”的專題學術討論會。在基調報告中,森正夫認為領導者在社會秩序的成立和維持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并將過去研究前近代中國史(特別是明末清初期)的地區社會問題的觀點歸納為“家族·同族基軸論”、“地主指導型地域社會論”、“士大夫指導型地域社會論”、“國家基軸論”四種類型,對各種類型都提出一些批評。他雖然承認階級統治和階級矛盾的存在,但指出用階級分析法不能解決秩序等問題,主張應該在“地域”中驗證無法用階級關系所解釋的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即社會秩序。他認為,秩序乃至秩序原理,與進行生命的生產或再生產的場所,即人們生存的基本場所的存立,有著深刻的關系,對于構成這個場所的人們的意識的統合來說是不可欠缺的要素,換言之,“雖然孕育著階級的矛盾、差異,但為了從事廣泛意義上的再生產而面臨著共同的現實課題的人們,處于共同的社會秩序之下,在共同的領導(指導者、指導集團)的指導下被統合起來的地域性場所”就是“地域社會”。他還指出,在人們所生存的基本場所中,規定著構成這一場所的成員們的意識并由這些成員自身所規定的社會秩序問題,與經濟、政治、意識形態都有微妙區別,而屬另一層次的問題,今后應積極地將此作為研究對象。[50]

森提出這一問題后,沒有得到傳統派研究者的積極支持,但受到對“階級論”感到厭煩的年輕學者的熱烈歡迎。岸本美緒就是其中突出的代表。岸本認為,以前關于共同體的討論,都有把秩序成立的框架放到國家或特定共同體等具有明確范圍的集團中去,以及把秩序問題理解為集團內部客觀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或結構的傾向,而對各種各樣的社會團體如何通過人們的行為本身而產生形成的所謂“發生學”問題卻等閑視之,活動于比特定社會團體范圍更廣的空間內的個人以及這些個人所持有的主觀動機,也同樣被置于視野之外;森的“地域社會論”中作為分析單位而提出的,正是一種不一定與明確的實體性團體范圍相重合的“場所”,或者說是一個人們在意識中共有的認識的、觀念性的世界,在這個世界內部,人們確認相互對立競合的各種勢力、承認自己的領導者、與他人形成結合關系、構成團體以及選擇方針政策。岸本對明末清初的地方社會集團進行了具體考察,認為是在當時不安定的社會狀況下,為了自衛或社會地位的上升而結成的人際關系,這樣在垂直的鄉紳—奴仆結合與宗族結合之外,還形成了同類之間多種多樣的水平結合(如士人間的“盟”與下層民眾的“打行”、“無賴結社”等),這些團體都是開放的、流動的,是在君主—臣民的一元關系的前提下形成的形形色色的人們之間的個人關系[51]。寺田浩明也是積極實踐“地域社會論”的一位年輕學者,他對清代的社會秩序和權利關系進行了深入研究,認為當時以男性家長為核心,家庭成員們構成一個個“同居共財”的小家,超越這些小家庭的宗族、村落、行會等共同性的組織一般都很軟弱且不穩定,所以社會秩序的實質性部分是由這些不得不單獨謀生的一個個小家通過在彼此之間締結契約關系來承擔的。這是一個由無數主體構成,且在他們之間充滿了個別的不同利益主張和利益沖突的競爭社會,人們把圍繞自己的社會狀況首先理解為各有特殊情況以及相應論據的一個個小家默默地相互推來擠去的事態,而把社會秩序的形成視為一個相互調整的問題。在這樣的社會中,存在著“自上而下的命令(約束)”與“基于相互合意的和約”兩種契機的混合狀態,這種“行為規范的共有狀態”既不單純是對等的參與者通過交涉談判而達到的結果,也不僅僅是事前就享有權威的首長單方面發布或宣示命令就取得的效果,而是在特定主體的“首唱”和眾人的“唱和”這種相互作用中逐漸形成的。[52]

根據岸本美緒、山田賢等學者的總結,“地域社會論”的方法論特征,是將“地域”與“社會”作為不斷地生成、根據認知而成立、因具體情況而變化的“動態”加以把握,而不是將其嵌入固定的框架從而呈現為不變的面貌,也就是說,探索“根據人們的主觀的認知形成的社會秩序”。為了把握“地域社會”的社會關系和秩序的實態,日本學者對社會組織和團體的研究興趣日趨高漲,其中圍繞宗族問題展開的各種研究尤為繁榮,宗族在開發、定居中所起的作用受重視。這方面的代表性學者有上田信,他對明清時期浙江的宗族進行了具體考察,籍以探究地域社會的結構。上田認為,中國的宗族秩序是在兩個乍看起來相互矛盾的原理——即階層性和平等性——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同族集團是居住在一起的同宗族人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是由地緣關系和血緣關系交叉形成的。明朝后期開始,就可以看到同族集團向統一方向運動的傾向,到明朝末期,則形成了以縣為單位的同族合并。這是因為16世紀后半期以后,水利及民事糾紛等社會問題逐漸難以就地解決,必須將問題上報縣政府解決,這樣,一直不過是由朝廷指定的行政區劃的“縣”,此時具有了作為一個社會性單位的內在意義,同族關系為發揮它有效的社會作用,也必須以縣為范圍。不過,在實際上,形成統一必須克服同族集團圍繞利益矛盾和等級高低而產生的爭執,而且即使統一形成,它仍舊時常孕育著分裂的可能。[53]一直致力于中國地方戲研究的田仲一成,從很早就對宗族祭祀與戲劇的關系深感興趣,近些年來更是注重從宗族祭祀的角度探討地域社會的結構。他認為,構成中國地域社會的地緣集團和血緣集團,基本上是作為大地主階層在“公有共同體”名義下的一種“私人支配機構”發揮著功能的,而地方戲是構成地域社會的各個集團內部祭祀禮儀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存在形態和發展形態必定要受到大地主宗族權力意志的支配和規定;他還指出,與所謂的鄉居地主向城居地主轉化這一歷史過程相對應,鄉居地主利用遷往縣城(為追求政治權力)或市鎮(為爭奪商業據點)的機會,對宗族各支派實行合并,于是原來純粹而狹隘的血緣集團,隨著其社會基礎的擴大,轉變為含有較多夾雜物的擬制血緣集團,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形成了宗族內神(指本族祖先)戲劇,當然在現實社會中并不存在一種單純供奉內神的戲劇形態,實際存在的全是將祖先靈位與土地神、孤魂等外神合祀的戲劇形態[54]。此外,森田明對清代的福建、臺灣的宗族[55],山田賢對清代的四川宗族[56],鈴木博之對徽州的宗族[57],西川喜久子、片山剛、松田吉郎對廣東的宗族[58],都以類似的分析視角進行了研究,人類學家瀨川昌久對華南宗族的研究也展現了同樣的問題意識[59]。這些研究都加深了對于宗族的本質意義和地域社會的形成機制的了解。

盡管近20年來“地域社會論”不斷深化并取得豐碩成果,但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也出現了一些有待于改進的問題。其中較突出的有兩點:第一,關于“地域社會”的確切含義和“地域社會論”的方法還需要進一步予以界定和規范化,各個研究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個人的直觀印象加以議論,還未能通過各項具體研究構成統一的看法,甚至可以說,隨著對越來越多的地域社會秩序原理的揭示,“地域社會”的多樣性越來越明顯,從總體上理解前近代中國社會反而變得更加困難了;第二,雖然“地域社會論”的代表性學者岸本美緒為了徹底克服“國家·社會二元論”,提出了國家與社會“機能的同型性”的假說,但從總體看來,“地域社會論”的研究對國家權力重視不夠,熱衷于進行不包括階級論、統治論的社會關系的分析研究,國家統治或國家本身往往被看作是存在于地域之外的事實,這樣的研究是不完整的,難以真正揭示明清時期中國社會的結構特點。 注釋

[1] 參見白鋼:《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問題論戰的由來與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一、二章。并參看高軍編《中國社會性質問題論戰》(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中收錄的有關論文。

[2] 參見秋澤修二:《東洋哲學史》,東京白楊社1936年版;《支那社會構成》,東京白楊社1939年版。秋澤的謬論當即受到中國進步學者呂振羽、華崗、王亞南等人的抨擊,參見白鋼:《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問題論戰的由來與發展》,第43—49頁。

[3] 參見巖井茂樹:《明清時期商品生產問題的爭論》,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二卷),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

[4] 1953年,北村敬直在學界展望中將農村工業與佃戶制的發展相提并論(參見氏著:《農村工業と佃戶制の展開——明清社會經濟史の諸問題——》,載社會經濟史學會編:《戰后にぉける社會經濟史學の發達》,1955年),此后“商品生產與地主制”常被連稱,成為研究史整理的常用框架。關于研究史的概述,參見巖井茂樹:前揭《明清時期商品生產問題的爭論》;佐伯有一:《日本の明清時代にぉける商品生產評價をめぐって》,載鈴木俊、西嶋定生編:《中國史の時代區分》,東京大學出版會1957年版;寺田隆信:《商品生產と地主制をめぐる研究——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史の諸問題——》,《東洋史研究》第19卷第4號,1960年;足立啟二:《明清時代の商品生產と地主制研究をめぐって》,《東洋史研究》第36卷第1號,1977年;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の支配構造——明清賦役制度史の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80年版,序章第二節;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の研究》,同朋舍1988年版,序章;小山正明:《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の回顧》,載氏著:《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92年版;山根幸夫主編:《中國史研究入門》(增訂本),田人隆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701—703、709—711、826—829頁。

[5] 參見西嶋定生:《中國經濟史研究》,馮佐哲等譯,農業出版社1984年版,第三部。

[6] 參見波多野善大:《中國史把握の前進——西嶋定生氏の研究成果——》,《歷史學研究》第139號,1949年;里井彥七郎:《清代礦業資本にっいて》,《東洋史研究》第11卷第1號;佐伯有一:前揭《日本の明清時代にぉける商品生產評價をめぐって》;田中正俊、佐伯有一:《十六·十七世紀の中國農村制絲·絹織物業》,載《世界史講座》(一),東洋經濟新報社1955年;田中正?。骸蛾P于明清時代的包買商制生產》,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二卷),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寺田隆信:《明代蘇州平野の農家經濟にっいて》,《東洋史研究》第16卷第1號,1957年;同氏:《山西商人的研究》,張正明譯,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載江淮論壇編輯部編:《徽商研究論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橫山英:《中國近代化の經濟構造》,亞紀書房1972年版。對這些學者觀點的介紹,除上面提及的概述性文章外,還可參看:西嶋定生:《中國經濟史研究》,補記;馮年臻:《戰后日本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述略》,《中國史研究動態》1983年第6期。

[7] 參見森正夫:《明清時代の土地制度》,載巖波講座《世界歷史》第12卷,巖波書店1971年版。

[8] 參見北村敬直:《明末·清初にぉける地主にっいて》,《歷史學研究》第140號,1949年;《中國の地主と和日本の地主》,《歷史評論》第4卷第2號,1950年。

[9] 參見古島和雄:《明末長江デルタにぉける地主經營——沈氏農書の一考察——》、《補農書の成立とその地盤》,載氏著:《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研文出版1982年版。

[10] 仁井田陞:《中國の農奴·雇傭人の法的身分の形成と變質——主仆の分にっいて——》,載氏著:《(補訂)中國法制史研究 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東京大學出版會1980年版。

[11] 參見小山正明:《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とくに江南デルタ地帶を中心にして——》、《ァジァの封建制——中國封建制の問題——》,載氏著:《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中國社會の變容とその展開》,載西嶋定生編:《東洋史入門》,東京大學出版會1967年版。小山的觀點比較龐雜,濱島敦俊曾概括為五點,參見所著《明代江南農村社會の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82年版,第4—5頁。

[12] 參見渡邊信一郎、宮澤知之、足立啟二:《日本關于中國前近代經濟史的研究》,《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3] 參見森正夫、野口鐵郎等編:《明清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書院1997年版,第5—6頁。

[14] 參見根岸佶:《中國社會に於ける指導層——耆老紳士の研究——》,平和書房1947年版。

[15] 參見佐野學:《清朝社會史》,文求堂1947年版,第一輯第一部。

[16] 參見松本善海:《舊中國社會の特質論への反省》,《東洋文化研究》第9號,1948年;《舊中國國家の特質論への反省》,《東洋文化研究》第10號,1949年;《世界の歷史》第3卷(東洋),每日新聞社1952年版。

[17] 參見重田德:《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巖波書店1975年版,第三章第一節。

[18] 關于“鄉紳的土地所有”和“鄉紳支配”的概述,參見森正夫:《いゎゅる“鄉紳土地所有”論をめぐって》,《歷史評論》第304號,1975年;同氏:《日本的明清時代史研究にぉける鄉紳論にっぃて》,《歷史評論》第308、312、314號,1975—1976年;吳金成:《日本にぉける中國明清紳士層研究にっぃて》,《明代史研究》第7號,1979年;齋藤史范:《明清時代の“鄉紳”に関する學說史的檢討》,《史叢》第40號,1987年;濱島敦?。骸吨袊梧l紳》,載國際歷史學會議日本國內委員會編:《歷史學の新しぃ波》,山川出版社1989年版;岸本美緒:《明清時代の鄉紳》,載氏著;《明清交替と江南社會》,東京大學出版會1999年版;檀上寬:《明清鄉紳論》,載氏著:《明朝專制支配の史的構造》,汲古書院1995年版(此文有中譯,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二卷,但日文本最后一部分介紹80年代以后的鄉紳論研究狀況,有較大增補);山根幸夫主編:《中國史研究入門》(增訂本),下冊,第720—722、732—734、829—831頁。

[19] 參見佐伯有一:《明末董氏之變》,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六卷),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

[20] 參見田中正俊:《民變·抗租·奴變》、《座談會:中國の近代化》,載《世界の歷史》第11卷,筑摩書房1961版。

[21] 參見安野省三:《明末清初揚子江中流域の大土地所有に関する》,《東洋學報》第44卷第3號,1961年。

[22] 參見小山正明:《明代の十段法にっぃて》,載氏著:《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前揭《中國社會の變容とその展開》。

[23] 參見森正夫:《明代江南土地制度の研究》,第三章。

[24] 參見田中正?。骸吨袊巫兏铯确饨ㄖ蒲芯郡握n題》,《歷史評論》第271號,1972年。

[25] 參見小山正明:前揭《ァジァの封建制——中國封建制の問題——》。

[26] 參見濱島敦俊:《明代江南農村社會の研究》,第三部。

[27] 參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の支配構造——明清賦役制度史の研究——》,第四章。

[28] 參見重田德:《清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第三章第二節。

[29] 參見高橋孝助:《清朝專制支配の成立と“小土地所有者”——清初の江南における“重賦”問題を素材にした場合——》,《歷史學研究》第421號,1975年;《清朝封建國家論への一視點——重田德氏の清朝=“地主政權”論にょせて——》,《歷史評論》第324號,1977年。

[30] 參見檀上寬:前揭《明清鄉紳論》;濱島敦俊:《中國中世にぉける村落共同體》,載《中世史講座》第二卷,學生社1987年版;山根幸夫主編:《中國史研究入門》(增訂本),下冊,第856—861頁;鶴見尚弘:《中國明清社會經濟研究》,姜鎮慶等譯,學苑出版社1989年版,第一章第三節。

[31] 參見旗田巍:《中國村落と共同體理論》,巖波書店1973年版,第三章。

[32] 參見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の支配構造——明清賦役制度史の研究——》,第二章。

[33] 參見古島和雄:前揭《明末長江デルタにぉける地主經營——沈氏農書の一考察——》。

[34] 參見安野省三:前揭《明末清初揚子江中流域の大土地所有に関する》。

[35] 參見田中正?。呵敖摇睹褡儭た棺狻づ儭?。

[36] 參見鶴見尚弘:《中國明清社會經濟研究》,第一章。

[37] 參見小山正明:《明代的糧長》,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六卷),中華書局1993年版;前揭《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とくに江南デルタ地帶を中心にして——》。

[38] 參見濱島敦?。骸睹鞔限r村社會の研究》,第一部。對濱島此書的述評,參見岸本美緒:《濱島敦俊〈明代江南農村社會研究〉》,《中國史研究動態》1984年第8期。

[39] 宮崎市定:《明代蘇松地方的士大夫與民眾》,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六卷),中華書局1993年版。

[40] 川勝守:《中國封建國家の支配構造——明清賦役制度史の研究——》,第103頁。

[41] 參見森正夫:前揭《いゎゅる“鄉紳土地所有”論をめぐって》、《日本的明清時代史研究にぉける鄉紳論にっぃて》。

[42] 參見吳金成:《明、清時代紳士層研究的諸問題》,載東洋史學會編:《中國史研究的成果與展望》,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吳氏在前揭《日本にぉける中國明清紳士層研究にっぃて》一文的結語中,提出了鄉紳研究應注意的十個方面,可以參看。

[43] 參見山本進:《商品生產研究の軌跡》,載森正夫、野口鐵郎等編:《明清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書院1997年版;《明清時代の地方統治》,《歷史評論》第580號,1998年。

[44] 參見渡邊信一郎、宮澤知之、足立啟二:前揭《日本關于中國前近代經濟史的研究》;栗原百壽:《農業問題入門》,有斐閣1955年版;河音能平:《農奴制にっぃてのぉぼぇがき》,載同氏:《中世封建制成立史論》,東京大學出版會1971年版;原秀三郎:《階級社會の形成にっぃての理論的諸問題——ァジァ的生產樣式論批判序說——》,《歷史評論》第231號,1969年。

[45] 參見中村哲:《奴隸制·農奴制の理論》,東京大學出版會1977年版;黃孝春:《中村哲〈奴隸制與農奴制的理論〉評介》,載《中國前近代史理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6] 參見中村哲:《中國前近代史理論的重構——序說》,載《中國前近代史理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7] 島居一康:《中國史上的國家土地所有與農民土地所有》,載《中國前近代史理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國家奴隸制”“國家農奴制”概念の中國前近代史への適用をめぐって》,《日本史研究》第163號,1976年(此文是對刊于同號的中村哲的論文《前近代ァジァの社會構成——マルクス·ェンゲルスの歷史理論の再構成》的評論)。

[48] 參見足立啟二:《明清時代の小經營と地主制に関する覺書》,《新しぃ歷史學のために》第143號,1976年;《中國前近代史研究と封建制》,載《中國史像の再構成》,文理閣1983年版;《中國封建制論の批判的檢討》,《歷史評論》第400號,1983年;《歷史發展的諸種類型與中國專制國家》,載《中國前近代史理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專制國家史論——中國史から世界史へ》,柏書房1998年版,第二章第一節、第五章第二節。

[49] 以下的論述,參見檀上寬:前揭《明清鄉紳論》;山本進:《1992年日本的中國史研究回顧與展望(明、清)》,《中國史研究動態》1996年第4期;山根幸夫主編:《中國史研究入門》(增訂本),下冊,第878—881頁;岸本美緒:《明清期の社會組織と社會變容》,載社會經濟史學會編:《社會經濟史學の課題と展望》,有斐閣1992年版;川勝守:《明清農業論》,載社會經濟史學會編:《社會經濟史學の課題と展望》,有斐閣1992年版;大澤正昭:《中間層論と人間關系論への一視點——九世紀以降の中國社會史把握のために——》,載中村哲編:《東ァジァ專制國家と社會·經濟》;三木聰:《明清時代の地域社會と法秩序》,《歷史評論》第580號,1998年;山田賢:《中國明清時代史研究にぉける“地域社會論”の現狀と課題》,《歷史評論》第580號,1998年;伊藤正彥:《中國史研究の“地域社會論”——方法的特質と意義——》,《歷史評論》第582號,1998年;森正夫:《日本80年代以來明清史研究的新潮流》,第五屆中國明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西安1993年(該論文“要旨”部分載張中政主編:《明史論文集》,黃山書社1994年版)。

[50] 參見森正夫:《中國前近代史研究にぉける地域社會の視點》,載《名古屋大學文學部研究論集》第83號(史學28),1982年。

[51] 參見岸本美緒:《明清契約文書》、《倫理經濟與中國社會研究》,載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明末清初の地方社會と〈世論〉》、《〈歷年紀〉に見る清初地方社會の生活》,載氏著:《明清交替と江南社會》,并參看該書“序”;《明清時代の身分感覺》,載森正夫、野口鐵郎等編:《明清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書院1997年版。

[52] 參見寺田浩明:《明清時期法秩序中“約”的性質》、《權利與冤抑——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載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關于清代土地法秩序“慣例”的結構》,載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合意と齊心の間》,載森正夫、野口鐵郎等編:《明清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書院1997年版。

[53] 參見上田信:《地域與宗族——浙江省山區》,載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家譜與區域社會研究》,載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中華書局,1992年版;《傳統中國 〈盆地〉〈宗族〉にみる明清時代》,東京講談社1995年版。

[54] 參見田仲一成:《中國的宗族與戲劇》,錢杭、任余白譯,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中國鄉村祭祀研究——地方劇の環境》,東京大學出版會1989年版;《明代江南にぉける宗族の演劇統制にっぃて》,載明代史研究會編:《山根幸夫教授退休記念明代史論叢》,汲古書院1990年版。

[55] 參見森田明:《明末清初にぉける福建晉江の施氏》,《社會經濟史學》第52卷第3號,1986年。

[56] 參見山田賢:《移住民の秩序——清代四川地域社會史研究——》,名古屋大學出版會1995年;《長江上流域の移住と開發——生成する“地域”——》,載森正夫、野口鐵郎等編:《明清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書院1997年版。

[57] 參見鈴木博之:《清代徽州府の宗族と村落——歙縣の江村——》,《史學雜志》第101編第4號,1992年;《徽州の村落と祠堂——明清時代の婺源縣を中心として——》,《集刊東洋學》第77號,1997年。

[58] 參見西川喜久子:《清代珠江三角洲沙田考》,《嶺南文史》1985年第2期;同氏:《珠江三角洲の地域社會と宗族·鄉紳——南??h九江鄉の場合——》,《北陸大學紀要》第14號,1990年;同氏:《珠江デルタの地域社會》,《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124號,1994年;片山剛:《清代廣東省珠江三角洲的圖甲制》,載載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宋元明清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同氏:《清末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地區圖甲表與宗族組織的改組》,載葉顯恩主編:《清代區域社會經濟研究》,中華書局,1992年版;同氏:《珠江デルタ桑園圍の構造と治水組織》,《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121號,1993年;同氏:《華南地方社會と宗族——清代珠江デルタの地緣社會·血緣社會·圖甲制——》,載森正夫、野口鐵郎等編:《明清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汲古書院1997年版;松田吉郎:《廣東省南??h沙頭の盧氏》,《兵庫教育大學紀要》第8號,1991年。

[59] 參見瀨川昌久:《族譜:華南漢族的宗族·風水·移居》,錢杭譯,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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