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研究
石峽
論文關鍵詞:引導;企業;對外投資
論文摘要:我國企業對外投資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企業對風險評估認識不足,法律意識不足,政府對民營企業重視不夠。規范促進企業對外投資合作在指導思想上建議重視邊際產業擴張論:注意我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和雙邊及多邊貿易協定締約國的雙重身份的投資規制協調;樹立全球價值鏈視角:注意將對外投資與國內的引進外資需要相結合。為此,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供法律顧問支持;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前瞻性地培養企業前沿經營意識。
直接投資是指一個經濟體系的投資者在另一經濟體系的企業所作的投資,而此投資令及投資者能長期有效地影響有關企業的管理經營決定。在統計上,若投資者持有某一企業10%或以上的股權,便被視為能長期有效地影響有關企業的管理經營決定。2008年上半年,我國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迅猛增長,對外直接投資額已遠遠超過2007年全年,達到256.6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長了229%。引導規范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既是我國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的必然選擇,也是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的必由之路。
一、引導規范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基本思路
我國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應該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建議采用邊際產業擴張論。影響廣泛的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主要有壟斷優勢理論、內部化理論、維農的國際產品周期理論、國際生產折衷理論和邊際產業擴張論等。這些理論都從不同的層面解釋了國際直接投資的發生問題。其中,小島清的“邊際產業擴張論”對我國較有現實意義。所謂“邊際產業”是指,在投資國處于產業比較優勢的下層而在東道國處于比較優勢的上層。投資國通過“邊際產業”的轉移可以為國內產業結構升級創造條件。同時,這些產業轉移到國外后可以充分利用東道國的比較優勢重新發揮它對國內經濟的積極作用。由于這類產業上投資方和受資方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的落差并不大,容易被東道國吸收消化,是較有效的技術轉移方式。
規范企業對外投資合作,應注意我國作為世貿組織(WTO)成員國在投資方面承擔的權利義務與我國參加的各種雙邊或多邊自由貿易區(FTA)協定的規制銜接。世貿組織規范國際投資的框架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I:UMs協議)。與此同時,區域經濟合作已經成為當前世界經濟合作的一個熱點。2002年《中國一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協議》與《中國一東盟爭端解決機制協議》,使中國一東盟自由貿易區成為亞洲第一個多邊貿易自由化安排2003年有范圍廣泛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2003年《上海合作組織多邊經貿合作綱要》標志著上海合作組織區域經濟合作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就我國來講,中國一東盟自貿區是進展最快,也是富有成效的自貿區。此外,我國還在積極推動中、日、韓合作和整個東亞的經濟一體化合作。
在全球價值產業鏈視角下鼓勵企業“走出去”。全球價值鏈是指為實現商品或服務價值而連接生產、銷售、回收處理等過程的全球性跨企業網絡組織,包括所有參與者和生產銷售等活動的組織及其價值、利潤分配。基于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分工不斷深化的背景,我國應從更開放、更全面的視角。一方面制定實施支持性政策。從宏觀微觀各層面上推動企業嵌入全球價值鏈,并逐步占領全球產業分工中的有利位置和全球價值鏈中的高端環節,為國家謀取更大的戰略利益:另一方面還要制定實施保護性的政策措施,將產業安全保護工作前置化,降低嵌入全球價值鏈之后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將對外投資與引進外資緊密結合,統籌規劃。十六大報告提出“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20多年來,基于國情和實際需要,我國對外開放在很長一段時間是以“引進來”為主。隨著國內外大氣候的變化,大力開拓海外市場逐步具備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我國企業對外投資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企業對風險的評估不夠,缺乏預警機制
對外投資風險是指在特定環境下和特定時期內觀客存在的導致國際投資經濟損失的變化。我國企業對外投資過程中同樣面臨著眾多風險,主要有政治風險、法律風險、跨文化風險、外匯風險和技術風險等。隨著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步伐的加快,對外投資的風險也在凸現。2004年11月曾被譽為“走出去”明星的國有企業——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爆出了5.54億美元巨額虧損,其直接原因是公司從事石油衍生產品交易本身就具有巨大風險,而更大的風險在于管理機制的不完善。特別是缺乏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二)企業對東道國法律研究不夠重視
我國某工程公司在加蓬的一個建設項目為例。當該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后,公司隨即解雇了大批當地雇用的“臨時工”,然而此舉卻遭到被解雇工人的強烈抗議。雙方對簿公堂結果中方敗訴,原因是違反了加蓬的勞動法。我國公司管理人員按照國內形成的對臨時工和技工的規則來處理加蓬的情況,導致了企業的高額損失。但是企業沒有收到來自有關專業人士和政府的善意提醒也是重要原因。 (三)在政府層面上,對民營企業“走出去”問題重視不夠,措施不到位
如在融資方面,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狹窄,擔保體系不夠健全,企業在境外形成的資產無法為貸款抵押擔保。金融服務跟不上企業“走出去”的形勢要求:在政策的執行方面,一些部門和地方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的認識還很薄弱,沒有予以重視,在政策的執行和支持力度上遠遠不夠,一些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優惠政策難以及時到位等。
三、引導規范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基本對策
(一)擴大對外投資風險擔保的范圍,建立投資風險預警機制
國家開發融資和擔保機構為“走出去”的企業,特別是對體現國家重大利益的投資活動提供貸款、投資擔保。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進一步完善為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項目提供政治風險和非商業性保險制度。
(二)提供投資法律顧問支持,并建立相應的法律案例數據庫備查存檔
企業在“走出去”時。要遵守國際投資的通行規則,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法律服務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單靠企業的能力難以做到。政府建立投資法律顧問中心,或者鼓勵民間參與海外投資法律咨詢業務,同時建立海外投資案例數據庫,不僅有利于保護企業海外投資,防患于未然,還可以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理論研究積累第一手的珍貴資料。
(三)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
目前,民營企業已經成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生力軍。加強面向民營企業的信息服務。以境外企業、項目、資本和人員的基本狀況等作為國家數據庫的主要內容,據此建立相應的民營企業“走出去”管理服務系統;完善“走出去”業務統計制度,對對外投資與合作項目及相關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及時調整國家宏觀管理政策:發揮我駐外使領館一線作用。多方面收集駐在國法律、法規及具體業務信息,幫助民營企業了解與對外投資和商品進出口相關的政策和法規。為廣大民營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機會。
(四)樹立規范經營的意識
幫助企業管理者樹立規范經營的意識,并注意前瞻性地培養他們前沿的經營意識如培養當地消費者的消費倫理,注意保護當地環境;注意公平貿易,使當地工人受益更多;杜絕商業賄賂等。目前多數我國企業家的法律風險觀念仍然淡薄,甚至把法律風險的防范視為創造利潤的絆腳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市場與境外市場的雙向接軌。我國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正在急劇增大。從全球企業發展規律來看,選擇企業外部專業法律顧問支持是一個趨勢。具有涉外業務的我國企業選擇幾家不同專長、不同地域的律所作為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這種合作模式可適應我國企業日益增長的跨國境、跨地域市場需求。
1、(美)查爾斯·W.L希爾著:周健臨譯,國際商務:全球市場競爭[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5)
2、黃彬,政府有效介入與民營企業跨國經營的融資最優化[J],國際貿易問題,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