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研究: 從一起國際貿易案例看配額制引起的貿易糾紛及處理
張京宏
2007年11月18日,筆者收到一個名字叫sherman的讀者的電子信件,他要求筆者提供一起國際貿易糾紛案例方面的參考和建議。閱讀該案例后,筆者感覺具有普遍性,因此寫成文章,以希望對更多的人有所參考和幫助。
其提供的案例原文是英文,如下:
Buyer and seller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sugar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New York on CIF terms. They added language to the contract that delivery was to be “at a customary safe wharf or refinery at New York, Philadelphia, or Baltimore to be designated by the buyer.” Before the sugar arrived, the United States placed a quota on sugar imports. The sugar was not allowes to be imported and was placed in a warehouse. The buyer refused the documents and the seller sued, claiming that the import restriction was no excuse for the buyer’s nonpayment. The buyer argued that the language calling for delivery to a U.S. port converted a shipment contract into a destination contract.
Question: 1. was this a CIF contract or a destination contract?
2.What was the effect of the additional shipping language used by the parties?
3. Why should the parties not attempt to modify a trade term or add other delivery language?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reply! Thank you!
筆者大體看了看,案例的意思大概是說買賣雙方簽定了一份從菲律賓到美國的CIF格式的國際貿易合同,是買賣糖的。該合同增加了附加條款,附加條款約定在買方指定的紐約、費城、巴爾的摩的工廠或碼頭進行安全交付。但在貨物運輸途中,美國方面開始對糖的進口實行進口配額制。糖被禁止進口滯留在倉庫,買方拒絕了收取單據。而賣方則說“限制進口的食品”不能成為買方拒絕付款的理由,買方稱附加條款要求將貨物運送至美國港口已經默認裝運合同為到達合同。
Sherman提了三個問題:
1. 合同的性質,是離案或到岸;
2. 附加條款的作用;
3. 為什么雙方不嘗試修改貿易條款或其他條款。
一、 問題的分析
第一個問題核心就是對CIF格式合同的理解和掌握。CIF是國際交易的一種方式,英文全稱為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 保險加運費),又稱到岸價。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也可以寫成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目的港。 C&F價通常是FOB價再加上海運費的價格。
CIF中,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A賣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并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并應采用合同貨幣。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額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并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后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第一,CIF格式合同為到岸合同;第二,風險轉移是在出發港的船眩;第三,CIF的保險是最基本的最底的保險。
如果這個問題弄清楚的話,那么可以推定,附加條款并不能變更或改變CIF的核心定義,至于雙方為什么沒有修改貿易術語或增加其他條款,那是雙方的事情,與本案無關。
綜上所述,該貨物從裝上船后的風險和所有權及產生的附加費用都是買方的,與賣方沒有關系。如果買方想在基本保險上加戰爭保險等其他保險類別的,應當買方提出,由賣方代辦,但買方沒有提出( 參考:沈宗南、張京宏《合同法剖析》,上海世新進修學院教學試驗研究所,2006)。因此,本案中,理論上如果進行國際商事仲裁的話,買方是應當支付貨款的。
二、 啟示
一是要掌握各國情況,在簽定國際貿易合同時把配額影響因素考慮進去。配額是對有限資源的一種管理和分配,是對供需不等或者各方不同利益的平衡。例如,當某地旅游或者移民需求過旺時,采取配額制度可以緩解這種壓力;當某種產品供不應求時,實行配額制可以調節不平衡;等等。對這種風險,應事先考慮好,不要等事情發生了,再糾紛就不好了。
二是雙方要在合同簽定前進行充分溝通。包括在CIF的基本保險合同之外是否增加保險種類的問題等等,要充分提醒和溝通,先說響,后不嚷。
三是發生糾紛時不要急躁,按合同約定辦事( 參考:沈宗南、張京宏《合同法剖析之二》,上海世新進修學院教學試驗研究所,2006)。
三、 結束語
在國際貿易中,發生過許多起說不清的糾紛。有許多糾紛的發生,導致企業傾家蕩產的,可能失誤的根源就是在合同簽定時候的一點點的粗心和思慮不周所導致。建議各相關國際貿易企業在做的時候,最好形成一種程序化的東西,這樣以流程和制度預防人為思維的漏洞和不周。
以上是筆者觀點,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