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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論經濟全球化背景下WTO貿易協議對于電子商務的影響

周書霞 張改清

[摘要] 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嶄新的商業機制對國際貿易乃至世界經濟都產生了重要影響。以WTO為基礎的全球貿易機制中盡管已經有大量的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規則,但總體上對電子商務發展促進仍不盡如人意。如何結合WTO框架下的主要貿易協議全面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 WTO貿易協議 電子商務 未來趨勢

電子商務是一種嶄新的交易方式,它使用電子化的無紙方式進行貿易。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帶來的跨國經濟活動的日益繁榮,電子商務在現代國家經濟中的作用已經越來越大。電子商務對于國際貿易關系的影響引起了WTO的極大關注,下面將分別論述。

一、GATT與電子商務發展之間的關系

GATT是目前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框架基礎,電子商務的大部分是屬于以電子媒介尋找客戶,然后交付事務的方式,所以GATT的法律框架可以適用于電子商務。

另外,GATT的下屬協議《信息技術協議》(ITA)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因為ITA將大部分的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降為零,豐富了世界信息產品市場。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ITA的作用,ITA的談判程序本身對于WTO框架內的貿易協議談判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參加國在WTO貿易回合之外進行談判,自行進行關稅減讓,同時又使這種關稅減讓置于最惠國待遇的制約之下,從而使得其他非參加國也可以分享關稅減讓的貿易自由化成果的談判方法,可以避免冗長的談判回合數量,對于今后的電子商務協議的談判成功提供了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

同時我們必須看到,ITA仍有以下三個缺陷:

1.參加國數量不多,并且參加國大部分為發達國家。如何吸收更多的發達國家,是ITA今后發展過程中要面對的問題。

2.ITA對于信息技術產品的新發展不敏感。這造成電子商務新發展所需要的很多信息產品不能進入ITA框架內,這勢必影響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的新發展。

3.ITA對于信息產品的非關稅壁壘的規制力度不大。當前情況下,進口許可、技術標準認證、國內管制等都對電子貿易形成了巨大的障礙作用,但ITA對于這些壁壘形式往往顯得無能為力。

二、GATS與電子商務發展之間的關系

GATS比GATT與電子商務的聯系更加密切。因為電子商務的前提是電訊服務和互聯網接入,而這二者都是GATS的重要內容。另外咨詢、法律、視聽產品提供等服務種類也要受到GATS的規制。電子商務的商業機制以網上的電子數據交互為基礎,因此電子商務必須以互聯網和電信系統為依托。所以電訊和互聯網服務方面的良性競爭機制對于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1.GATS第8條規定:各成員方應確保在其境內的任何壟斷服務提供者,在相關的市場上提供壟斷服務方面,不得采取與本協定第2條有關該成員方的責任,及其承擔的特定義務規定不一致的行為”。第8條還規定“當成員方的壟斷服務提供者,根據該成員方承擔的特定義務,不論是直接或通過其分支機構在其壟斷權范圍之外參與提供者服務的競爭時,該成員方應確保其服務提供者在鏡內不濫用其壟斷地位,不進行與其承擔義務不相一致的行動。

此條規定的意義在于:

(1)要求沒有開放電訊服務卻承諾開放互聯網服務的WTO成員,必須保證他們的互聯網服務的提供商可以無歧視的享有使用本國公共電信網絡的權利。

(2)WTO成員國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必須保證不得濫用其獨占經營地位。

2.除了GATS第8條,GATS還有一個《電訊附件》,其中規定:各成員方應保證任何其他成員方的任何服務提供人獲得合理與不歧視對待的條件下,進入并使用公共電訊傳輸網絡與服務。這條規定的現實意義是保證了電訊服務之外的其他服務可以使用必要的電信網絡。這一點對于電子商務十分重要,因為根據此條規定即使電信市場不能得到開放的承諾,電子商務的其他方面仍然可以在公用電信網絡上進行。

3.GATS第四議定書和《參照文件》進一步推動了基礎電信的市場開放。第四議定書包含了90%的全球基礎電信貿易,由于各國大多由政府性公共機構或者壟斷性企業來經營,第四議定書在消除壟斷影響,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議定書除了達成的市場準入承諾外,還達成了一個《參照文件》。《參照文件》要求成員對電訊服務的管制做出了“附加承諾”。其目標是為市場準入和外國投資的承諾提供國內法的保障,使得成員可以在其他成員方的承諾未能履行時有權訴諸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就GATS的規定的進一步完善而言,有下列幾方面需要注意:

(1)努力使更多的國家做出開放市場的承諾。GATS構成了全球服務貿易的基本框架,但GATS中的服務種類的開放數量卻并不令人十分滿意。這種情況在客觀上限制了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具體來看,GATS有以下問題需要改進:

①GATS第四議定書中承諾開放互聯網的國家太少,僅僅為10個,這與全球電子商務大發展的趨勢明顯不符。

②信息技術革命浪潮洶涌澎湃,與互聯網相關的新興服務門類不斷涌現,如何將它們納入到GATS的框架內進行定位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③第四議定書中各國做出的具體承諾沒有很好地貫徹技術中立性原則,違反了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規律。

④GATS框架內有關電子商務的協定,無論是《電信附件》還是第四議定書,都以發達國家為主導,發展中國家普遍缺乏參與。

(2)國內管制問題的協調處理方面,GATS第6條第1款規定“在已做出具體承諾的部門中,每一成員應保證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觀、公正的方式實施。”其目的在于保證GATS各項承諾可以在成員國內順利實施。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一步發展必然帶來服務貿易自由化與國內管制之間摩擦的加劇。這種法律自身的不確定性對于電子商務的可持續發展是一種潛在的威脅。

(3)增強良性競爭的力度方面,雖然《電信附件》與第四議定書創造性地在WTO框架內為電信競爭提供了制度基礎,但此制度基礎本身仍存在問題:第一,第四議定書的《參照文件》沒有各國正式締結的協議的效力,僅具有指導性。第二,《參照文件》本身用語缺乏精準性,自由解釋的余地很大,這造成了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第三,第四議定書僅僅涉及公共電信網絡開放,但電子商務的開展往往還會涉及到非公共電信網絡,這個使用造成了困難。 三、TRIPs與電子商務發展之間的關系

WTO的另一大支點是TRIPs。TRIPs將世界上大部分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納入國際貿易法律體系,并賦予了WTO框架內強制解決爭端的效力。

但是必須注意到,由于TRIPs只是規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標準,各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普遍不一致,再加上規則本身透明度的缺乏,這些都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構成了威脅。另外由于電子商務迅猛發展是最近幾年才開始的事情,TRIPs本身并沒有更多的關于電子商務的規定,所以TRIPs協議對于電子商務的保護和促進作用在短期內可能不會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大。

四、結論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貿易機制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洪流不斷滲透到國際貿易的各個領域,WTO作為全球貿易的基本框架必須承擔起規制電子商務的重任。在WTO對電子商務進行規制的進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WTO不能規制電子商務的所有問題。實際上WTO對于電子商務的規制僅僅限于與電子商務有關的關稅減讓和市場準入承諾問題。

2.WTO不僅應當實現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歧視性的貿易自由化,而且應當保證各個成員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享電子商務所帶來的機遇,尤其是不發達國家的利益保護問題更需要WTO的關注。WTO應當加強與世界銀行,聯合國貿發會議等國際組織的合作,促進電子商務的大發展。

針對現行的貿易回合中的激烈博弈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的自由化談判應當更多的借鑒ITA的單獨主題談判方式,進行獨立與貿易回合之外的電子商務自由化談判。這樣才能避免WTO貿易回合中其他議題的干擾,穩妥及時地實現電子商務的基本貿易自由化,避免更多的利益矛盾和沖突,滿足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要求。

[1]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2]薛虹:《電子商務立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2004年春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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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東黎:《國際貿易法經濟理論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薛榮久:《世界貿易組織(WTO)教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姚梅鎮:《國際投資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修訂版

[7]曾令良:《世界貿易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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