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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利益沖突與制度構建

張開云

摘要: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于和諧新農村建設有著重要的影響和作用,和諧新農村的核心在于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和諧。在農村社會,由于利益存量的有限性和各相關利益主體的信息能力、參與能力等的不同,形成基層政府、農民和非政府組織等主體問的利益沖突或利益非均衡狀態。為消解各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必須進行不斷的制度創新,如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和戶籍制度創新等,隔斷行政權力過度介入要素“定價”的渠道,建立能正確界定生產要素價值、激勵約束主體行為、協調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利益沖突;制度創新 構建和諧社會命題的提出表明,現實社會中存在許多不和諧的因素,尤其是農村社會,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利益沖突。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農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本文從制度的視角出發,應用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來認識和諧新農村建設的問題本質。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就是要利用國家宏觀調控和相關利益主體微觀激勵的機制實現城鄉利益協調,化解利益沖突,平衡社會發展。新制度經濟學的原理告訴我們,人們跟著利益走,而利益跟著制度走。本文從制度角度來切入和諧新農村建設的探討,認為應以有效的制度安排來協調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沖突,協調農村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和保障新農村建設目標的順利實現。 一、建設和發展和諧新農村需要制度創新 歷史地看,農村制度變遷的深刻背景在于農村制度結構的非均衡狀態或不合理,導致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政府強制抽取農村集體剩余與農民瞞報收入的矛盾;公社干部階層與農村社員之間的矛盾沖突以及農民之間為爭工分的利益沖突。利益沖突的原因實質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內在缺陷,因為在這種制度下,農業生產中的監管相當困難,且成本很高,在一個強制型農業社會中,勞動的激勵很低。加上國家重工輕農和重市民輕農民的發展戰略,國家、集體與農戶之間產權與分配關系沒有理順,農民的利益訴求被忽略。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導致的社會利益沖突剛性增長,農村改革由農民發動,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引發了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相結合的成功范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 有趣的是,在農村改革中,農村生產力的提高是在農村經濟生產技術水平下降的情況下發生的,因為集體擁有的機械生產工具很少“承包”到戶,這就和吳敬璉“制度高于技術”的觀點一致,和經濟學家鄒東濤提出的“制度更是第一生產力”的觀點也相吻合。 在改革后期,隨著農民負擔增加,形成新的利益沖突。據有關部門統計,1997年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以資代勞”及各種稅負,全國人均180元,約占上一年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0%,占農民人均現金收入的16%,大大超過了國家規定的“農民負擔不得超過上年人均收入的5%”的最高限額。從本質來看,這是一個制度現象,是農村制度結構和具體制度安排不合理的產物或表現。 總體而言,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是一個不斷上升的過程,農村的基礎設施、基層的公共服務在逐步發展,農民的收入也逐步提高。若把農村經濟的發展過程與黨和政府的“惠農”(各種支持“三農”發展的政策等)制度或政策演進進行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農村經濟的增長和政府的“惠農”制度或政策之間存在極強相關性。按此“經濟規律”,本文認為,政府政策或制度安排的適宜且有效的供給是我國和諧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和原動力。 需要說明的是,農村社會經濟改革與發展的過程就是制度變遷過程,本質上就是利益主體博弈的利益調整過程,這也是一個動態的互動過程。由于稀缺性的存在,各個利益主體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研究表明,利益隨著制度安排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均衡狀態,為此,要想協調利益沖突,構建和諧的各利益主體間關系,就必須進行不斷的制度創新。 二、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沖突分析 農村社會經濟改革與發展的過程在本質上就是各利益主體博弈的利益調整過程或權力和利益的再調整和再分配的過程。在農村社會,由于利益存量的有限性和各相關利益主體的信息能力、參與能力等的不同,形成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非均衡狀態。 那么,農村社會經濟改革與發展過程中有哪些利益相關者和利益沖突呢?基于對已有相關研究成果和農村現實的簡要檢討,本文認為利益相關者和利益沖突主要有三: 首先是基層政府及其利益。一般而言,政府靠權力來配置資源,對于基層政府來說,它能配置的資源是財政資金、公用土地等。財政的大部分都是靠稅收,歷史地看,每個朝代的正規農業稅是很低的,但由于制度性腐敗、政府的“自我膨脹”特性和不當的財政分權(政府資金的撥付方式是制約鄉鎮機構運轉的重要因素。面向農村的各項專用資金是通過“條條”關系下撥的,上級官員對資金的撥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一項資金能否撥付給某個鄉鎮可以有多種原因,而鄉鎮機關中是否設置對應上級撥款單位的機構或專職人員是上級機構或官員考慮是否撥付資金的重要因素。因此,鄉鎮政府為了多爭取資金來源,不得不設立對應機構,從而使鄉鎮機構難以精簡),正規稅收不能滿足政府眾多職能和事務開支所需,故此,政府可以有預算外收入,這就為亂收費、亂攤派埋下了伏筆,從而產生了政府“奪民之利”的不法行為。另外,在大力發展地方經濟的背景下,基層政府大興土木、上馬開發區和房地產項目等,政府的征地行為產生“奪民之地,與民爭利”的利益沖突。 基層政府之所以能“與民爭利”,主要是因為其擁有資源配置的工具——權力。按照政府理論中關于政府起源的社會契約觀,政府的權力來自于公民為保護自己的自由、財產等需要而對政府的權力授予或委托。但是,怎樣才能使基層政府手中的權力“為民所謀,為民所用”呢?本文認為,主要應該從權力使用者的選擇機制和非政府組織與公民對權力決策的參與機制創新人手。 其次是農民及其利益。本文認為,農民擁有兩種生產要素——勞動力和土地。就土地要素而言,由于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加上政府許多規則對此種“權益”的侵蝕和弱化,農民在城市化浪潮伴生的征地過程中難以獲得真正的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土地價格和可持續的補償。另外,就農民的勞動力要素而言,從事農業勞動,其要素收入可能會被所謂的“費”或“攤派”間接地剝奪一部分,從而降低該要素的價格與收益。更為重要的是,在城市里工作的農民工的勞動力價值或勞動力要素價格因為戶籍的差異而降低。楊天宇認為,現行的戶籍制度雖已不能禁止農民進城打工,但各級政府仍然以此為基礎,制定了一系列不利于農民遷入城市的政策。一方面通過各種渠道加大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明確規定諸多崗位不允許雇用外地勞動力。同時,政府還以“再就業工程”等名義,通過獎罰手段誘導企業用本地失業工人替代農民工,防止農民與城市就業者爭崗位。應該說,這種做法嚴重地扭曲了市場機制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功能,剝奪了農民的發展權利和發展機會。這表明,不同的制度安排界定了農民的勞動力要素能為農民創造的價值或利益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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