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發展與人身權民法保護
佚名
隨著我國主義市場的不斷和繁榮,人們對民事主體人身權的民法保護日益重視。在上進一步我國人身權立法的現狀及缺陷,探討如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完善人身權民法保護體系的建設,對于民法學者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課題。人身權保護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使人身權遭受損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主要表現在:一是,經濟發展本身對人身權構成的威脅,其中最突出的表現,是高度危險所造成的工業事故和環境污染,給人的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二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高,使侵害某些人身權成為可能,例如公民肖像最初僅為品,創作目的是為滿足人的欣賞需要,但隨著高科技的發展,為把肖像用于商業領域提供了條件,因而使對肖像權的侵害成為可能;三是,社會經濟發展創造了新的社會觀念,不僅使人們認識了自己的價值,也認識到了人的一般價值,因而使一些人萌生以至采取侵害他人人身權以為自己謀利益的思想和手段,使人身權受到更大的威脅,例如,毀損他人名譽、信用、限制他人自由,等等,都可以在激烈的競爭中使自己處于優勢,或者達到自己的目的。
維護人的社會主體資格,必須強化人身權立法,完善人身權的民法保護體系。法律一方面必須保障社會經濟的發展,以使人的需求得到滿足,另一方面,必須保障人的社會主體資格不受侵犯,維護其社會主體地位。對于后者,各部門法都負有重要職責,但尤以民法職責為重要。民法在這方面,一是確認人身權,賦予公民、法人以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和身份權,二是以其獨特的財產責任方式和其他責任方式,發揮保護人身權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法通過這些手段,使人之所以為人,維護其主體的資格和地位,保障人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其人身權不受非法侵害。社會經濟越發展,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就越應當完善;人身權的法律保護越完善,就更促進社會經濟的大發展。
一、我國目前人身權立法的現狀與缺陷
新成立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 遲遲沒有制定民法。 至1986年,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時候,在其簡短的篇幅中,專設8個條文規定與物權、債權、 知識產權相并列的“人身權”一節,對人身權作了專門的、集中的、具體的規定,并且在“民事責任”一章除用第119條和第120條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作出專門的規定外,還在第106條、第109條、第110條以及第121條至133 條的侵權責任規定中,都規定了對人身權保護的。由于《民法通則》立法體例的新穎性和性,可以不愧地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權的立法,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一個創舉。它改變了傳統立法格局,開創了當代民事立法關于人身權立法新體例的先河,將人身權與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相并列,作為相對獨立的民法組成部分。這不僅將、決定我國民法典的基本立法模式,而且對各國關于人身權立法產生積極的、的影響,其歷史意義是不可估量的。
我國《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權的立法雖然具有上述開創性的貢獻,但其內容卻并非盡善盡美,確有不盡人意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關于人身權兩大系列的人格權和身份權配置不夠協調。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睹穹ㄍ▌t》在“人身權”一節中規定的人身權利,除榮譽權以外,都是人格權,因而給人造成榮譽權也是人格權、人身權就是人格權的錯覺,甚至得出我國民事立法沒有身份權概念的結論來。應當強調的是,婚姻法亦為私法,應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應當將親屬法上的身份權納入人身權的體系,不應將其獨立于民法之外,認其為其他性質的權利,而否認其人身權的性質。
2.《民法通則》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作為公民、法人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是十分重要的,具有多種調整功能。它的基本內容,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1 〕《民法通則》對《憲法》已作原則規定的人格尊嚴這一一般人格權,卻納入名譽權的范圍之內,在名譽權的立法條文中予以規定,顯然是不合適的。
3. 具體人格權立法尚不完備。 《民法通則》明文規定的具體人格權,包括健康權、生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尚缺少身體權、自由權、隱私權、貞操權、信用權等。這些具體人格權對于民事主體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權利?!睹穹ㄍ▌t》對于這些重要的具體人格權未作具體規定,屬于立法上的明顯疏漏。
4. 對于各種具體人格權的具體權利內容,沒有具體規定, 目前主要靠學理解釋。這種辦法,使實務掌握上沒有確定的標準,各行其事,不能做到嚴格執法。
5. 對人身權的民法保護手段不盡完備。 盡管《民法通則》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作了相當程度的努力,但對于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仍有較大的缺陷。主要表現是:(1)對侵害生命權、健康權、 身體權造成精神創傷、精神痛苦的,沒有創設慰撫金賠償制度,對此種精神損害無可行的救濟;(2)對侵害健康權、 生命權的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定標準過低,難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如規定侵害生命權僅賠償喪葬費, 顯系不足;(3)在侵害名譽權、自由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的法律保護中,沒有區分人格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慰撫金賠償,導致精神損害賠償性質不明,甚至認為法人無精神損害賠償可言;〔2〕(4)對于身份權,尤其是親屬法上的身份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手段。
6. 對于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缺乏明文規定。 關于著作人身權的延伸保護,《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后保護50年;對于死者名譽,司法解釋規定予以延伸保護。除此之外,對于公民出生前的健康權益、身體權益、生命權益,對于民事主體消滅之后的身體權益、姓名權益、名稱權益、信用權益、隱私權益,立法和司法均未予以切實的延伸保護。這種情況,不利于全面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
二、對完善我國人身權民法保護體系的構想
(一)近年來立法對人身權立法不足的補救
《民法通則》實施以來,立法者通過一系列法律,對《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權立法不足的缺陷進行了大量的補救。諸如:
1.對于一般人格權的立法不足,通過《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第2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15條和第40條,作了重要的補充。尤其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睂⒚u權和人格尊嚴嚴格予以區分,體現了立法者確認人格尊嚴為獨立權利的明顯意圖。更重要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一般人格權的規定作了更進一步的努力,在第14條、第25條和第43條規定了享有人格尊嚴、何種情況為侵害人格尊嚴,對人格尊嚴受侵害應如何救濟等詳細的規范,已經確認了一般人格權及其法律保護制度。
2.自由權。具體人格權中的自由權是人身自由權。對此,除憲法有規定之外,《國家賠償法》第26條專門對侵害人身自由的民法救濟作了具體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薄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43條規定,“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边@些法律確認,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具體人格權。
3.信用權?!斗床徽敻偁幏ā返?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鄙虡I信譽和商品聲譽均是信用權的基本內容,在實務中,通常將其概括在名譽權之中。本法將其獨立規定,意在肯定信用權。
4.隱私權。《婦女權益保障法》仍將其規定在名譽權之中,實行間接保護?!段闯赡耆吮Wo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睂﹄[私權表露了確認其為獨立人格權的意向。
5.身體權?!睹穹ㄍ▌t》第119條規定有身體權的內容, 但不明顯?!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第43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25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明確了身體權為獨立的具體人格權,規定了相應的民法保護方法。
以上述立法情況看,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已經基本上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據。但這些新的民事特別法律規范的主體及適用范圍均有局限性,仍需民事立法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