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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普法運動”的政治經濟學 (二)

許章潤

三、政治不見成長

是的,由此一來,各種雅不欲發生的后果終究還是出現了。它們并非源自“普法”,毋寧,深存于轉型期社會政治的結構性矛盾之中,藉由“普法”所激起的社會運動,所揭示的現代法理,所啟示的公民意識,而昭昭于世罷了。舉其要者包括:法制未能進境于法治;政制腐敗遍于國中,而國民的腐化如影隨形,二者惡性互動;浮世繁華為千年所未見,卻始終不見政治成長,社會萎縮,而不是別的,正是政制成型與政治成熟,以及道義精進和倫理圓善,它們共涵于一個有機的社會之中,才是總結和標明170年來的中國社會文化轉型臻達成功的最高善果。一日不見其成,則一日有待繼續轉型,現代法權意識的養育及其現實化,自在題中。

法制未能臻境于法治

關于法制和法治的觀念史分辨及其法理意義,表明至少在理念層面上,國家理性意識到法制不恪其用,而需更上一層啟動法治進程,因而,有“法制建設”向“建設法治國家”的標示性轉向。事實上,對于法制和法治的區別,也是“普法”所要闡釋的內容。[21]不過,也正是在此,如果我們認同這一分辨的話,那么,一個愈益顯明而廣受認同的體認是,就中國當下具體語境而言,法治以民主為基礎,舍祛民主的支撐,搭建規范世界的努力最多只能到達法制之境,甚至連此亦成奢望。同樣還是就中國的具體語境來看,因為法制時時受制于并服務于行政,并最終一準于黨政,實際上不少時候是聽命于“一把手”的審度,不排除有時候是心血來潮式的演繹,因而,其自身千瘡百孔不說,即就效力和實效來看,竟也是不成比例,進一步具體表現了“宣諭與實踐的緊張關系”的實在法后果。在此情景下,普遍、廣泛、持續和大規模的“有法不依”,遂成國中一景。正因為此,近些年來,一個最為令人觸目驚心的現象是,二十載“普法”之后,國民對于法制反倒漸感失望,對于既有政制致力于法制/法治的誠意多所幻滅,基本上放棄了“拿起法律武器”的沖動,也不再相信法律具有“武器”的效力,而寧愿選擇“上訪”,更多地移情于“清官大老爺”,或者,對峙走到死角,廣場效應發酵,實在走投無路,干脆直接訴諸“群體性事件”。初年曾經有過的、寄望公共權力經由“假戲真唱”逐步進境于“真戲真唱”的美好愿景,面對現實,似乎日益成為善良人民的一廂情愿,則其“幻滅感”和“挫折感”俱來,接踵而至的必為“滿腔憤懣”和“心灰意懶”。前者解釋了為何那么多“群體性事件”一觸即發,后者說明了“國民的腐化”的政治源頭。

這里,最為嚴重的問題是司法不具獨立性,也就無法享有權威性,加上司法本身腐敗不堪,路人皆知,因而,屢次驗證的結果使得民眾逐漸放棄了訴諸法律、對簿公堂的早期憧憬,“呂福山式”的法律信仰,風景不再。之所以還愿意對簿公堂,不是因為相信司法運送正義,構成了“正義的最后防線”,毋寧,死馬當作活馬醫,不得已而為之。一定意義上,歪打正著,這可能反而使得訴訟趨于常態,就是說,使得打官司成為不得已之舉,而非沉湎于動輒“有事找法院”、“法律為你排憂解難”以及“人民法院為人民”式的浪漫。可能,越是“現代法制”,司法的程序主義工具理性與文牘主義越發濃郁,使得訴諸司法的成本越高,普通人除非不得已,無非東西南北,總是敬而遠之為妙,從而,司法真正成為運送正義的“最后防線”,而非簡單的社會矛盾的清道夫。但是,司法的常態化與此番“敬而遠之”畢竟不是一回事,說明司法作為社會矛盾的松綁機制未能發揮應有作用,而涉及到轄制司法的更為深層的結構性問題,不可不察。

然而,頗為耐人尋味的是,置此情形下,公權力恰恰相反,不管真假,反倒更加傾向于民眾“拿起法律武器”,希望他們“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粋€名詞“程序”,兩個字,在當下中國這一特定情境下,可能意味著原子化個體之張皇無措、求告無門,或者,進入被當作皮球踢來踢去、經年無著的怪圈。本來,正常情形下,弱勢人群和原子化的個體最應樂意訴諸“程序”,因為,但凡有“程序”,就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公平,以及最后總得有個“說法”在,讓人多少看到些前景,對于結果有所預設和預期。但是,人們之所以樂于并敢于“走程序”,前提是程序具有相當的公開性與可博弈性,以及邊際成本相對較低,否則,寧肯另辟蹊徑,直至訴諸違法。與此相對,今日中國公權力呼吁當事人“走程序”,其思路和預期可能并非基此理路,其之考量,可能與當事者的理路恰恰相反。實際上,公權力之所以樂意采行此種姿態,考其緣由,主要實因置此轉型期社會矛盾多發時段,黨政部門從一開始的“人民政府”定位,一度立足于全能姿態直接干預,到漸感窮于應付或者不樂意打理,遂將司法機構當作社會矛盾的清道夫,希望大家都去“走程序”?;朔止て诖由献隳苷瓶亍八痉ㄗ呦颉?、明知其不會“出格”之胸有成竹,遂抽象性地支持一般民眾“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而多所鼓勵矣。事實上,如此作業,不僅將人們從“堵政府”改成了“堵法院”,而且,藉由司法倚賴“程序”之長,發揮了司法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延遲效應”,一切“冷處理”,庶幾乎算是“維穩”的一招。這幾年,類似成都“古魁案”一類的情形不少,頗能說明問題。[22]

在此情勢下,“宜黃來信”之指斥民眾雅不愿踏進“行政訴訟”、“民告官”之門,卻紛沓蜂擁于上訪之路,并以“有什么樣的人民,就有什么樣的政府”相譏,除了暴露其虛與委蛇的偽善與指鹿為馬的權力傲慢,同時抖摟出了司法不受百姓待見的真相。[23] 既然民眾和政府一樣,都是基于趨利避害原則行事,那么,為何不問一聲,對于法制曾經深切憧憬的億萬百姓,一度蜂擁法庭的人們,為何不再相信司法、法律乃至于法制,而寧肯求告于其實他們本來最不愿央求的衙門官老爺們呢?!千辛萬苦上京城,餐風露宿,但求一個“說法”,其背后該有怎樣一種正義理念的支撐,此種正義焦慮又是何等的強烈?一旦打官司變成了打關系,打關系變成了比權勢,而權勢的確隨時可以直接干預司法,怯怯地問一聲:既無關系,更無權勢的小民百姓,為何非要以卵擊石呢?!與此同時,無庸諱言,訟棍和“刁民”卻利用司法機構深懼出現不利“維穩局面”的心理,魚肉其間,以逞私欲,而將“政制的腐敗”和“國民的腐化”之一體兩面,和盤托出,原形畢現,實在是始料不及,卻又順理成章。及至事情走到“雙起”式的反彈,與“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之呼吁互為表里,頗似將計就計、引君入甕,則一切顯然已經惡質化了,令人不寒而栗,早非什么“宣諭與實踐的緊張”所能含括得了的啦![24]

因而,這一切既說明“法制未能臻境于法治”,法制恒居弱勢乃至于擺設,遂無真正輸送正義的品格與力量,更說明法制欲進境于法治,非有相應配套制度安排不可。而這牽涉到制度的結構性轉型,政道的變革,要求民主政制與政治民主登場。否則,不僅法制乏力,政制的腐敗和人民的腐化,亦且順流而下,遍于國中。

政制的腐敗與國民的腐化

大體來說,民主在于組織權力的正當性,并藉此掐緊權力的龍頭。法治的主要功能則在于限制濫權,即經由對于權力本身的制衡性安排,以制約強權,防范暴力,阻遏暴政。法制未能進境于法治,等于老虎沒牙,權力,包括司法權在內,一旦不受有效制約,則設租、尋租在所難免,與普遍的有法不依相為表里,普遍的腐敗遂成家常便飯。畢竟,置此情境下,法制最多意味著權力統轄下的依法辦事,至于權力意志自身之邊際,則為其鞭長莫及。而就國家目的指向的公民的安全、自由和福祉而言,最大的問題不僅在于依法辦事,更且是要迫使權力意志服膺于法,唯法至上。在此意義上可以看出,晚近以來的“反腐”既在護法,某種意義上,亦在毀法。因為,雖然“反腐”潮急,雷聲雨點俱下,但是,它們并非得力于法制,更非啟動于法治,而是借威于“批示”或者“督辦”,而無論是“批”抑或“督”,彰顯的無一不是非法制的路徑選擇,“加強法制”之際,反倒襯顯出法制頂頂虛弱無能之窘迫。誰都知道,大凡要案欽犯,查處止于何處,瓜秧斬于哪節,法律本身并不作數,拍板的是“上頭”,正所謂“罪與非罪看法律,判與不判講政治”?!靡粋€“政治”??赡?,如此作業,動機與結果均得謂善,可偏偏法制/法治無形中成了哼哈的陪襯,則反腐本身是否可能在為腐敗的再度茲生奠立制度之路,手段和目的二率背反,亦未可知也。如果說“反腐”旨在“保政權”,一切另當別論。倘若志在建設政治正當性,則如此進路,只能收效于一時,也是明白著的事。近年來,反腐不可謂不力,而前腐后繼,未有窮期,正說明政制腐敗,法制獨立難支,而且,覆巢之下,法制胡能獨善其身,則民主的登場,在在實為急務?!

因而,這里似乎走進了一個怪圈:權力缺乏制約和監督,因而腐敗連連。局勢嚴重了,出于自保之需,政制力促反腐,親自下海,動用了當然包括司法在內的一切體制資源,雷霆之下,秋風掃落葉。但是,其獨享資源、調度一切的做法本身,即已埋伏了專權獨斷的危險性,標立了一種“權力包打天下”的范本,終究未脫權力的設租尋租老套路。如此作為,立足當下,短期效應明顯,至少得收揚湯止沸之效,但若放眼長遠組織正當性的制度建設,則危乎殆哉,不言自明,你知我知??墒?,倘非如此,蠹蟲日滋,蛀蟲愈猖,則政制不保,政體難存,權力就會沒了,自為權力所不樂見。然而,如若放眼長遠制度建設,欲求根本變革,卻又意味著喪失既得利益,而這誠非衷心所愿,更難獲體制中人之同仇敵愾,同樣為權力所不樂見。至此,內部循環,輾轉反側,這一體制似乎喪失了自我更新的動力與活力,過一天算一天,維持住就行。甚至于,往回走?!笥眩^政制腐敗,其腐其敗在此,羅馬晚期政治以來,徒使后人復哀后人者,同樣在此。因此,政制的“腐敗”與“僵化”,相殊理一,總是連在一起。如果說有什么區別的話,那么,前者講述的更多是政體本身熟透了,喪失了自我更新的動力和活力,以晚期羅馬政制和晚明、晚清為例,今日的老歐洲,好像也有那么一點點兒這種味道。后者則為政制固守己利,不思更張,以致于徹底喪失與時代的對話能力,可以“勃列日列夫時代”為例。今日中國政制與此兩者迥異,卻也有不少雷同之處,不妨總括以“政制的腐敗”?;厮輥砜?,第一共和以來,尤其是20世紀中葉以還的“權力包打天下”,一度整合有力,滿足了秩序建構和道德重整的需要,展現出現代化進程中強勢政府創建合法公共秩序的能力。迄至現代化進程深入,參予性要求高漲,此一體制的排他性導致自身的合法性欠缺,難以滿足建立在公共性基礎之上的秩序建構要求,恰恰削弱了這一能力,而這也就是體制的“衰朽”之象,更為此“怪圈”提供了歷史說明。

正是在此,事情發生了轉折。不僅是“有什么樣的人民,就有什么樣的政府”,而且,同時是“有什么樣的政府,就有什么樣的人民”。在一個黨政權力主導一切的國家,民眾恒看政府如何作為,公共權力的言談舉止等于在行為方式和價值標準上向億萬人民示眾懸鵠,蔚為國民行動的榜樣。當此市場化急遽推進、一切向錢看的非常時段,意義秩序頹矣,精神追求隳矣,剩下最有約束力的,理想而言,便是受到法制調節的利益與利益驅動下的法制。如若應然不再,實然的便是亂法牟利,變成了利益調節下的法制與法制包裹著的利益,政府充當范本。既然權力尋租,影響風從,則人民同樣熱衷此道。某種意義上,不妨說,國民成為政制腐敗的合謀者,至少,是政制腐敗的搭便車者。只不過前者公然憑藉權柄,后者只好鉆法律的空子。偷稅漏稅,順手牽羊,固為其例;面對弱勢,撒潑耍橫,亦為其例。那“世博”場館里林間喝道、花下濯足之丑態,偽裝殘疾人士、騙取優先通行之惡行,雖屬“小節”,表現的卻是一種普遍的倫理斲喪感。其象也眾,其態也殊,而腐化則一,不是什么“文明程度”和“國民素質”所能一語打發的。又如,風聞“拆遷”,巧立名目,騙取補償;“房改”令出,萬眾一心假離婚;不幸摔倒,壯士援手,受援者出于自利心機,反誣行善之士。尤有甚者,國民之普遍缺乏公共情懷,滿足于順民之福,在饕餮于口腹之欲的娛樂與愚樂中,逃離、避免公共領域,放棄對于政制的德性追問和責任倫理,自甘淪為一種規制化的私性存在,生活于無世界性的世界之中,實際上也是一種“平庸的惡”,更是地地道道的“腐化”。

這實際上道出了國民的非公民性落差,表現為國民自身的“政治恐懼癥”和“社會恐懼癥”,從另一側面提供了“國民的腐化”的例證,也可以說,既是其結果,又是其原因。兩癥互為表里,而原因則一。就“政治恐懼癥”而言,國民沉湎于自己的市民位格,失于自覺“人是政治的動物”這一天性,有意識回避自己的公民身份以及這一身份所界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刻意逃避公民身份的公共性,而寧愿安處于一種私性狀態。特別是今日普遍倡言權利,但卻回避了義務,包括“抗爭的權利和義務”,殊非為福。究其原因,對于二十世紀中葉以還半個多世紀中恐怖“政治運動”的歷史記憶,使得人民避之唯恐不及,同時,當下各種偽政治與反政治在敗盡國民的政治胃口的同時,基本上將任何真正的政治的發育空間剝奪殆盡,留存一塊“村委會選舉秀”,不成氣候。就“社會恐懼癥”而言,在前揭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的報告中,作者指出,如果說權力對于社會的恐懼主要表現為懷疑、排斥和否定社會的自主性,限制、打壓或者吸納社會的自組織,那么,大眾對于社會的恐懼更類似于醫學意義上的心理恐懼癥,表現為逃離公共領域、切斷社會聯系并禁閉自身。“總體性權力”的包打天下造成了大眾對于單一權力核心的信奉和依賴,形成了總體性權力是社會穩定之必要條件的迷思,導致對于社會自主性的懷疑和否定。同時,權力對于社會自組織的負面定義,造成大眾在表達、追求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不斷強化訴諸總體性權力的記憶和實踐,避免公共參與和形成自組織。[25]

此種情形見諸當下中國,但并非其所獨有。實際上,以賽亞?伯林于理性主義和浪漫主義的比勘中,自審慎理性和中道政治出發,多處竭陳歷史浪漫主義與政治浪漫主義的“不祥之兆”,就曾對此致意再三。在“歐洲的統一及其變遷”一文中,他寫道:“不管怎么說,人的榮耀與尊嚴就在于這一事實:是他做出選擇的,而不是他被選擇,他能夠做自己的主人(盡管有時候這會讓他充滿恐懼或者備感孤獨),沒有人強迫他以委身于極權主義結構之下的整齊的鴿子籠中為代價去換取安全與平靜,這樣一種極權主義,企圖把他自己和別人的責任、自由與尊嚴一次性地擄奪干凈?!盵26]但事實是,“換取”發生了,而且,重復、普遍地發生著。它不僅發生于二十世紀左右兩種極權政制形態下,而且,也見諸市場專制主義的圍欄之中。上述今日中國大眾的選擇(如果確有選擇性的話),特別是思想界的普遍侏儒化,似乎就正在印證著伯林的論斷,而這才是“國民的腐化”的最為切實的例證。正是在此情形下,以法制行銷權力,希望以此鉗制和打壓社會,壓縮社會的自我成長空間與治理能動性,削弱思想和精神對于現有政制進行任何自然法式的追問的沖動,蔚為權力意志的最新一輪沖動。它不僅造成了權力、市場和技術的三重擠壓下,社會遲遲難以發育成型,而且,使得國民的公民身份虛脫化,釜底抽薪般地放逐了政治。而無政治與政治成熟,何以為中華民族的現代轉型接生?!置此情境,法制乏力,法意貧困,前文第一節標題所謂“以法制敲動政治”,看來是在敲,但卻似乎不動了。僅就法意乏力,自極小處舉例而言,婚姻法學家們不明所以,錯用法制,孜孜致力于立法規定“夫妻雙方具有相互忠誠的義務”,甚至于要立法“懲罰小三”,令人噴飯。與此相對,法制對于真正需要規范的領域,則又視而不見,而動用立法資源規定什么“性騷擾”這樣一個非常后現代的問題。無論是社保資金的籌募、保值增值和使用,抑或社會救濟和醫患關系的法律調處,以及反壟斷,均看出法制乏力,結果仍是市民買單,“社會”遭殃,政治缺位。

凡此種種,在在表現的均為政制的腐敗與國民的腐化。固然,“一般民眾”首為市民,持守的是市民的生活倫理,關注的是開門七件事,沒有人能夠居高臨下地對他們進行道德上的敲詐勒索。但是,如若一國之民,包括其知識界,知止于此,行不逾此,普遍政治冷淡,則禍事不遠矣。近年來,一方面公權與富貴階層日益寡頭化,另一方面,草根愈發民粹化,見好就罵,官學兩界面對當下問題普遍呈現一種萎靡狀態,對于德性倫理和責任倫理漸相棄守,說明“政制的腐敗”和“人民的腐化”原是一根藤上結的兩只苦瓜。同時,它還表明,在“國家理性”的意義上,國家本身不僅應當成為涵育文明成長的最佳基本單元和有效促進機制,而且,必須是一種文明共同體,著力于人類知識、文化和思想的建設,從而激發與涵養美德,增益國民的教養,涵育良善心性,豐富和提澌人生意義,人民依據美德來激發和培植國家倫理,使國家保持美德,則又為美德的使命。凡此良性互動,均有賴于并增益政制運作下的政治成長,而正是政治不見成長,使得腐敗和腐化沆瀣一氣,“狼終于來了!” [27]

無政治與反政治

如前所述,追求政制成型與政治成熟,建構中華民族的政治秩序,是晚近170年來中國社會文化轉型的主導性意志,理當成為國家建構和國家理性的最高境界。一日不達此境界,則一日難言成功轉型;只要致力于現代中國的建設,就必然對此心系魂牽,如錢賓四先生所論,淵然而思,憬然而悟,愀然而悲,奮然而起。[28] 就標志著“現代中國”誕生的“發展經濟-社會、建構民族國家、提煉優良政體和重締意義秩序”這四個方面來看,其最后和最高境界,均在于達臻政制成型與政治成熟之境。以此觀照,當下的問題在于,不僅“有法可依”之法的來源,人民多半噤聲,無利益表達的有效制度性渠道,而且,由于權力體系的封閉性和既得利益集團漸次形成,使得人民對于政治合法性的正當性考問無從下手,等于屏蔽了建設政治、推展政治秩序的可能性。而現代政治,一種具有公共相關性的公民的政治生活方式,一種政治公共空間,構成了公民而非私人共存共享的世界性,正因為存在這一公共空間及其世界性,才會有自由這一主題,也才塑造出自由的擔當者,也就是負責任的公民,而非“腐化”的人民。因此,就“成功轉型”來看,無此一役,斷無可能。本文開篇第一段文字結尾時曾經指出,“普法”的推展“呈現出促進中國政制轉型,培育中國政治的現實可能性”,并使用了“以法制敲動政治”這樣的表述,此處卻又伸言“政治不見成長”,則其間轉折在于,對于不見成長本身的覺悟,即已意味著其成長的契機;雖未“敲動”,但所宣示的法理昭顯了政治之境,就已算積功積德。實際上,它至少促進了以民間“公民維權”為形式的公民政治的發育,并推導官民互動、因應方式上出現了諸多變化。在一時難以施行民主政制和政治民主之際,立法的公開性和民主化,司法撐起運送正義的重擔,本為緩解政治參與渠道雍蔽、化解政制緊張的有效渠道,這也是“普法”所曾曉諭的現代法理??上В滔碌恼茖嵺`使得這一愿景亦且無從充分兌現,則盡管政治具有了成長的契機,但卻終究難見成長,遂成一切問題的癥結所在。

本來,政治是政制的公共狀態,意味著公民作為平等的主體,為了自我利益和共同體的共同福祉,經由相互承認的法權安排與橫向聯合的組織方式,以國家的公共權力為核心,圍繞其產生、分配和運作,以及正當性的取得、分配和展示,而進行的權力意志活動。換言之,一種建構權力意志的公共行動,具有公共相關性,形成公共空間和公共理性,導致分享著的公共狀態,方為政治。而基此達成的圍繞權力進行一般交往與行動的法權體制,就叫政治秩序,也只有當政制具有公共相關性,而非封閉、壟斷、世襲或者變相世襲,我們才說一個國家存在政治和政治秩序。政治不能容納參與的要求,將使體制緊張乃至解體。因此,借用一句名人名言,如果說政治是“城邦”和“靈魂”的一元結構的話,那么,不妨說,法治是政治的肉身,政治則為法治的成熟心智,它們共存于這個叫做國家的巨型秩序之中。同理,無法治的發育,則政治同樣不見成長,國家難言政治秩序,而根據發展政治學,轉型國家最后所要實現的還不就是這個叫做政治秩序的東西嗎![29]政治秩序是一種有規則、上軌道的政治,關于公權力來源、分配、轉移與運作的比較成熟的程序之治,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為公民所同意和認可,也可能感覺到比較合意的政制狀態與人間秩序。如若政治合法性根本被排除在正當性考問之列,那么,無真正公民行動,無公共相關性,自無政治與政治秩序可言。

或曰,1949年后連年運動,全民“參與政治”,可不還照樣迎來“文革”嗎?這里,需予澄清的是,政治與政治運動、政治事件或者政治行為不同,前者屬于主體平等的公民之間,基于橫向聯合的行動權能,為了參與到政治進程中間,甚至是為了直接運作公共權力而進行的具有公共相關性的活動。因此,如同前文所論,政治以解決政治的正當性為鵠的,而非將此懸置、遮蔽或者取消,甚至于故意反其道而行之。畢竟,圍繞著正當性的取得、分配和展示而進行的權力意志活動,這才叫政治,而基此達成的圍繞著權力進行一般交往與行動的法權體制,就叫政治秩序。否則,只能是習常意義上,分列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等排比之中的政治行為和政治活動而已,談不上什么政治及其決斷。策劃“571綱要”或者“從事”“文革”,屬于政治行為或者政治運動,但難言政治,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政治秩序。就像“單位”的例常“政治學習”,只是一種馴化,甚至不過是例行公事式的“行政管理”,與政治根本八竿子打不上。再說一句,諸如“從事文革”這類政治運動不是政治,而恰恰是對政治的取消,或者,偽政治,反政治。[30]

上述問題,既非僅存于此際,亦非短時間內所能克服。實際上,它們存在于整個現代中國的轉型時段,并且構成了這一轉型時段的歷史特征,而如何漸次消解之,命定是這一時段的歷史使命,可能尚需相當長一個時段的積勞積慧,始恪于成。置身其中,中國法學界從來不曾放棄觀察和反思的責任。實際上,伴隨著這一進程的推展,法學家們一直在進行事實梳理,積極予以理論思考,而焦慮于心,運筆為文,發表了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解釋、評論與反思。[31]本文自檢視“普法”的得失入手,而推展于政治建設,正在于履行反思之責,并寄望于中國文明秩序下法治和政治的同步成長。 注釋:

[1]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論國民的法治愿景——關于晚近三十年中國民眾法律心理的一個觀念史描述”,載《清華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2] 晚近一百多年間,中國經歷了三次“改革開放”。第一次從1860年開始,至1895年止,大約35年左右的時光,以洋務運動為代表。這是中國第一次在器物層面上向西方敞開大門。在引入西方的造船、軍械等技術的同時,引入西方的流程意識、工藝管理等社會技術層面的規范,所謂的“萬國公法”即于此刻進入中土。第二次改革開放至晚從1903年開始,表見為清末的變法修律,至1927年國民黨實現南北統一,實行一黨專政為止,前后約20來年。此次“改革開放”,全盤引入西方的法律,包括憲政體制,與此同時,進行了議會民主、代議制度等各方面基于向西方學習而來的制度實踐?;蛘撸梢哉J為此一進程延續至抗戰爆發。第三次改革開放以1978年12月18日的“三中全會”為標志,中經跌宕,延綿至今,接續了前兩次“改革開放”的主題,再往前行,可望為中國的現代轉型收尾。有關于此,參詳拙文“建設中國文明的政治秩序”,收見《轉型中國:法律與政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 這是十七世紀意大利學者菲力波?瑪麗亞?波里尼《論政治》(Filippo Maria Bonini, Ciro Politico, 1647)中的一段話,轉引自毛瑞若?維羅里(Maurizio Viroli)的論文,收見《比較視野中的概念史》,周保巍譯,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頁110。

[4] 正是在此,“公民”敘說的是常態政治下的權利主體位格,而“人民”則為其集合體于憲法時刻的自我呈現。習常話語中以“廣大人民群眾”籠統這一政治存在,道出的是“百姓”觀下的官民結構及其政治心理,同樣是一種前政治存在。至于一度曾經廣為使用的“廣大革命人民群眾”,不過是在此官民結構及其政治心理之外,再添“革命”與“反革命”的“階級陣線”而已,形成了特殊時段一種關于人的位格的錯綜復線安排。

[5]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論人的聯合與雙向承認法權”第5節,見《政法論壇》2007年第6期,頁19以下。

[6]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地權的國家德性”,載《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2期,頁111以下。

[7] 與此相映成趣的是,當下中國,從中央到地方,數千家電視臺,大大小小、好好歹歹,除開主旋律與廣告間隙插播的惡俗肥皂劇,剩下的節目,不外乎就是神神鬼鬼的養生保健、忽忽悠悠的旅游裝修、真真假假的美容美體、曖曖昧昧的選美選秀。它們蔚為主流,占據著黃金時段,為市民階級提供著繁華浮世的日常心性消費,實現了商業娛樂與政治愚樂的雙重目的。至于類如鳳凰衛視的“時事開講”、CNN的“60分鐘”,則絕難覓蹤。央視僅有的“關注”類欄目,眼睛也總在萬把八千公里之外的伊拉克這種地方,似乎眼前神州不存在需要“關注”之處?!赡?,網開一面,央視的“新聞調查”欄目的有限調查是唯一例外。

是的,工商經濟主宰下的法制社會例屬安寧人間,同時也就是一個平庸社會,因而,各類消遣性節目構成了一般大眾安寧而平庸生活的日常焦點,本不奇怪,這就是為何今日歐美這類節目一統天下的原因所在。畢竟,在這些地方,使得這類消遣得以上演的基本政治法律社會大框架,早遲已于“漫長的十九世紀”搭設完畢,剩下的就是“消遣”,好像也只有“消遣”了;追逐的便是“娛樂”,好像最終也多歸于“愚樂”了??稍诋斚轮袊?,大架子尚未完工,此類“消遣”、“娛樂”與“愚樂”卻早已翩然登場,而將一切反思性觀察屏蔽,截斷日用之常與自然法式追問的有機聯系,就不免令人唏噓了。究其實質,實因“啟蒙的政治經濟學”或者“公民的政治經濟學”不彰,反倒噤聲有道,而“市民的政治經濟學”急急報到來了,且讓人欲有個泄洪之處,好助力“維穩”,在各有所得中遂行“贖買政策”。因而,它們在道出了傳媒惡俗而無奈的同時,表明的是當下國人終究難言“安全消遣”、無法“盡性娛樂”、徹底“愚樂到死”的不尷不尬。

[8] 漢語學界有關“法治”的敘說不少,并出現了規范主義法學解釋與政治哲學解釋兩種進路。關于前者,參見夏勇:“法治是什么?——淵源、規誡與價值”,收見氏著《法治源流——東方與西方》,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頁1以下;以及氏編《法理講義——關于法律的道理與學問》第17章“法治”,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頁378以下。關于“法治”的一個較為宏大的歷史主義政治哲學解釋,參詳於興中:《法治與文明秩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頁3-33。并參詳陳弘毅:《法治、啟蒙與現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頁62-69、74-78、92-97。

[9] 參詳黃宗羲:《明儒學案》(上冊),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2版,頁136。

[10] 一則聽來像是笑話,而似乎全國多所發生的雷同故事就是,“文革”年間,各地均有、常常有“憶苦思甜”活動。除開吃“憶苦飯”,一個例常的活動是“聽報告”,即過來人的控訴。淳樸老農,受命上臺,控訴萬惡的舊社會,可說著說著,竟然講到了“三年自然災害”之苦,或者,出現歷時性錯亂,說的全是“新社會”的事。此事看來荒謬,但從心理學觀之,實則歪打正著,說明“苦”在心里,苦不苦,心自知,再怎么引導,那“真”苦冷不丁就會沖破防線,脫口而出。筆者少時親聽一位老農“做報告”,一不小心,脫口直白:“地主不管怎么說管飽飯,農忙時還加菜,興修水利那陣子可是連水都喝不上。”當時臺下霎時靜默,繼而大嘩,最后不了了之。據說刻下朝鮮也常有此類教育形式,并有“拯救三八線以南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的苦難同胞”一類的宣教。此與正文“普法”的官式宣諭和民間對于法制 / 法治的理解、闡釋與憧憬,不妨互文,正相對勘。

[11] 參詳趙鼎新:“評王紹光的《民主四講》”,載《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頁182以下。

[12] 僅長沙一地,面對非法拆遷,近年來經媒體披露的,就有19人以死抗爭。他們自芳齡少婦,至耄耋老漢,不堪其辱,拿命呼天。他們的絕望性反抗及其死亡,讓這個盛世黯然無光。具體詳情,參見張鷺“拆遷之城”一文所列“長沙強拆非正常死亡不完全檔案”,載《財經》2010年第23期,頁142以下。并參詳拙文“地權的國家德性”,載《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2期,頁104以下。

[13] 筆者剛剛行文至此,媒體報道,2010年11月2日,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委、區政府召開“公開處理大會”,宣布拘留17名“阻撓重點工程建設”的村民。這些村民被警方反剪雙手站在主席臺下,身穿橙色和綠色馬甲,胸前牌子上寫著姓甚名誰、涉嫌罪名等項,與“文革”年間所謂“公判大會”的做法如出一轍。原來,當地建設的一條高速公路穿過漢濱區關家鄉磨河村,施工方占用和毀壞了村民的十幾畝水田,卻始終未能及時給予合理補償。村民為了表達不滿,封堵了村級主干道,影響道路通行“長達3小時”。警方趕到處理時又與村民發生沖突,多名村民遭警方以涉嫌妨礙公務罪拘留?!獎硬粍泳褪恰胺恋K公務罪”,可見此罪真是“口袋”,隙漏既多,公權必猖!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漢濱區在“情況通報”中將此違法示眾、肆意踐踏法治的行徑,居然說成是“普法教育”,其指鹿為馬,偷梁換柱,荒唐錯亂,無以復加。有關于此,參詳鄭戈:“羞辱性懲罰羞辱了誰?”,載《新世紀周刊》2010年第45期,頁80-81;蔡方華:“把公開示眾看做‘普法教育’是錯上加錯”,載《北京青年報》2010年11月8日A2版。

[14] 實際上,正是1983年啟動的“嚴打”,強調“從重從快”,使得剛剛初現的國民法治愿景,一種億萬純良人民的合作性善意,慘遭滅頂之災。至少在從業者行為模式上,它為今日之普遍有法不依,預留禍根,部分解釋了法制腐敗特別是司法腐敗的政制緣由。因為,在此之前,舉國欣欣然于極左“文革”政制終遭廢止,仿佛上下一心,如同今日“一心奔小康”一樣,一起著力厲行“依法辦事”。然而,突然間,此時此刻,言猶在耳,卻實行“公檢法聯合辦案”,置剛剛頒行不久的“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于不顧,人民遂恍然于“原來搞的還是老一套”,頓生幻滅的痛心,則感受可知,社會影響可知,其于人民有關政制和政治的憧憬之破壞性沖擊可知。有關于此,請讀者閱讀下列文獻:孫國祥:“刑事一體化視野下‘嚴打’的理性思考”,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南風窗》2010年第15期所刊“‘嚴打’模式的思考”一文,并參詳《華東刑事司法評論》游偉教授等人的一組論文,以及《中國改革》2010年第11期有關“嚴打”的一組專題討論。

[15]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公共權力的私性化與準黑化”,收見拙集《六事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頁351以下。

[16] 參詳劉長、趙何娟、沈乎:“你是‘透明人’”,載《新世紀》2010年第44期,頁24以下。

[17] 對于近年來公權力的擴張勢頭,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的學者們進行了有說服力的詳盡研究。在最近發表的一篇報告中,他們指出,中國似乎正在重走“依靠權力包打天下”之路,而且,是一種“自覺的努力”。究其原因,在既缺少自主的社會,又缺少自主的市場的情形下,對于更強治理能力的現實需求,很容易直接轉換為對于更為強大權力的呼喚,并期望用一種無所不包的權力來應對轉型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表現出“重建總體性權力”的路徑選擇傾向。具體論述,請參詳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社會發展研究課題組:“走向社會重建之路”,載《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9/10期,頁17以下。

[18] 實際上,面對冷戰結束后又一波民族國家建構浪潮及其失敗后果,就連弗朗西斯?福山也喟言:對于單獨一個社會及對國際社會來說,國家的衰亡并不是通往理想國,而是災難的前兆。貧困國家之所以無法發展經濟,關鍵是它們的制度發展水平不適應。它們不需要什么都管的國家,但確實需要在有限范圍內具有必要功能、強有力并且有效的國家……國家建構的藝術將成為國家力量的關鍵要素。具體論述,參詳氏著《國家建構:21世紀的國家治理與世界秩序》,黃勝強、許銘原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114-116。

[19] 參詳拙文“法律:民族精神與現代性——關于‘法治中國’的社會-歷史語境、悖論和進境”,第2節,收見《轉型中國:法律與政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0] 有關于此,參詳拙文“國家建構的精神索引——今天中國為何需要省思國家理性”,載《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9/10 期,頁61以下。

[21] 不僅一般的“理論性”論述,就是街巷“普法”,亦且對此多所渲染。筆者親見清華園街道辦事處樓前的公告欄內,張貼著講解“法制”和“法治”異同的宣教材料,嗣后在潘家園的一個小區內,再度見到同一內容的材料。查有關普法“考題與答案”類材料,不少都有這一內容。

[22] 2008年9月25日,成都“古魁案”首次開庭,2009年1月5日再度開庭。此案司法程序的提起,系作為被告方的成華區政府主動借給原告10萬元作為“訴訟啟動費”,提示他經由司法程序“解決問題”。——“有事去法院告吧!”在此,地方政府之所以著意于“司法解決”,既在借助程序主義法權安排落實“延遲效應”,同時經由社會問題“法律問題化”的另類“問題化”技巧,不僅避免其“政治問題化”,又將“禍水”引向司法,好脫身事外。換言之,通過將蹲在政府門口的民眾引向法院門口,利用司法公權的強大資源及其程序性特征,逐漸實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此而言,其實政府并無“解決問題”的誠意,但無形中彰顯了“司法解決”的可欲性,利弊均在其中。

就在筆者寫作此文時,江蘇大學法學院的魏小強教授相告,5月間鎮江發生開發商雇兇傷人、引發“群體性事件”之后,現場官員亦曾大聲疾呼“廣大群眾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但前提是大家先“回家”。然而,事實告訴“廣大群眾”,一旦“回家”,他們成為分散的孤立個體,等候自己的只有叫天不應,叫地不靈。現場之中,雙方各有盤算,展現了公民運動初期的活生生景象,而一方呼吁“法制解決”,說明呼吁者尚未明白:公民集會照例是一種法制甚或法治的表達方式呢!對于政府來說,急切動員群眾趕快撤走,不要再待在現場,乃為當務之急,至于事情如何解決,利益矛盾怎樣調處,回頭再說吧,“讓他們走人”就是勝利。對于“群眾”(——官方已然不再訴諸“不明真相的群眾”這一舊日表述)來說,“在場”及其“群體性”,是他們多少能夠引起重視,從而導向問題解決的唯一有分量的砝碼?!V諸公民集會,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公民不自覺運用法治對于法制的勝利。凡此說明,將社會問題“法律問題化”,以避免其“政治問題化”的統治術,已經獲得了廣泛體認和運用,但卻是一種泯滅政治、阻礙政治秩序建設之路,也是在根本上有害“政制”和“穩定”之舉,不僅說明了政制的“腐敗”,同時并道出了其之無所用心于政治建設的“腐化”。

并參詳拙文“中國的法治主義:背景分析”第3、4節,見《法學》2009年第5期,頁72-73。

[23] 關于“宜黃來信”,參詳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

[24] 據媒體透露,重慶市公安局長在最近的一次內部講話中,針對媒體報道涉及公安司法問題,主張訴諸司法進行反制,并儻言只要進入辦案程序,或者,“進入法制軌道”,“我們就有了全部主動權”,而被媒體歸結為一種“雙起”式進路。據說,其原話如下:

今后,凡是報紙歪曲事實真相攻擊我市公安機關和民警的,就以單位起訴當事報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個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著證據到法院起訴記者,相關部門和民警所在單位要支持和協助。這就叫“雙起”,公安機關起訴報社,民警起訴記者。我們不是不懂政治,因為政治上我們沒有駕馭權。但他如果把政治變成法制,這是我們的強項。如果他要把法制過程當中的問題變成案子,咱們搞了這些年案子,他行嗎?搞政治我們只有一半的主動權;進入法制軌道,我們就有了全部主動權;要把這事變成案子,他就是觀眾了。

上述講話全文及媒體的相關評論,請參詳“王立軍‘雙起’論評論集(1)”,見網頁http://www.chinaelections.org/index.html,最后訪問日期2010年11月19日。其中“法制”和“案子”的黑體字形式系引者所加。

[25] 具體論述,參詳《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9/10期,頁29。

[26] 【英】以賽亞?柏林:《扭曲的人性之才》,岳秀坤譯,譯林出版社2009年版,頁204。

[27] 許倬云先生最近喟言,這兩年“奧運”和“世博”相繼落戶神州,但都是只見繁華和熱鬧,不見精神,可謂智者慮識,一針見血。不過,在下意欲補充的是,話說回頭,當今之世,多數此類巨型“嘉年華會”,大都若此。其基本情形是,“只見繁華,不見精神;但有熱鬧,了無性情;人欲盡釋,靈性虛脫”。凡此種種,構成了這個工商經濟宰制下繁華而虛空的現代世間的基本特征,東土西土,同此一嘆。不過,中國之“只見繁華,不見精神”,其因其果,若表若里,自有緣由,另當別論,在此可以說的是,當今西洋若此,至少表明一種政體純熟至極,熟透了,熟爛了,必將喪失自我更張的活力,而頹象現矣。讀者如若不信,回頭但觀明清帝制和晚期羅馬政制,便不難想見,而頓生怵惕矣!許先生的論述,參詳氏著“從《二十一世紀》迎接二十一世紀”,載《二十一世紀》2010年10月號,頁7以下。

此外,高全喜和陳端洪兩位教授近年來均留意于“人民的腐化墮落”,著文論說。分別參見陳端洪:《制憲權與根本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頁84、88;高全喜:“人民也會腐化墮落——從政治憲法學的視角審視”,載《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9/10期,頁33以下。并參詳已故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塞繆爾?亨廷頓有關“政治衰朽”的論述,見氏著《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劉為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版,頁25-55,以及第4章。

[28] 參詳錢穆:《國史大綱》,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頁31。

[29] 有關于此,泛詳【美】塞繆爾?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劉為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版。

[30] 此間有一分際,即“從事”文革算不上政治,不過是時代裹挾下的“政治活動”。但是,“發動”文革在在屬于政治,雖然是一種窳劣而不道德的政治。

[31] 例如,《清華法學》第11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系“普法研究”專號,《探索》雜志(2006年第1期)也曾就此組織過“中國普法二十年”專題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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