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案例淺析與對策
吳杭英
論文摘要:分析建筑企業經濟糾紛案件現狀,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案件防范措施與對策。
論文關鍵詞:施工合同;經濟糾紛;防范與對策
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企業體制多元化發展,建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案件急劇上升,已嚴重困擾著企業的發展和流動資金的運轉以及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深入。本文通過有關文件和大量報刊有關報導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經濟糾紛案件評析和相應對策。
一、建筑企業經濟糾紛案件現狀
(一)經濟案件類型較多
隨著市場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在深化改革、生產經營中產生了許多新問題、新矛盾,由此導致企業經濟糾紛也呈現多樣性。除了建筑材料購銷、加工承攬、借貸等常見的合同糾紛外,還出現了一些新類型的糾紛,如總包與分包經濟糾紛、資金緊張導致經濟危機轉嫁糾紛、建設方詐騙案件、建設方違約糾紛、建筑物質量糾紛、投融資糾紛、貸款擔保糾紛等。
(二)經濟糾紛案件標的額大
一般建筑施工經濟糾紛案件標的數額較大,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
(三)工程款拖欠與三角債較多
雖然建設部《關于嚴禁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下達五年,但帶資施工情況在業內仍然有一定的普遍性,由此引發的諸如三角債、勞資糾紛等,并由此產生連帶責任的經濟案件屢見不鮮,如廣東某市二建公司項目負責人林某以低價帶資承包工程,因資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人工資外,還賒欠鋼材、水泥、砂石等材料款,結果某建筑商與林某發生爭執和打斗,造成重大案件。
(四)隱性損失大
經濟糾紛給企業造成的隱性損失不可估量,由于企業領導人缺少法律意識而造成超過訴訟時效后喪失了追索權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已無法收回的應收拖欠工程款掛在企業帳冊上,作壞帳、呆帳待處理的屢見不鮮;企業應收拖欠工程款和項目經理應上交款居高不下。有的雙方自行協商調解或法院裁判,以抵債形式拿回來放在倉庫里的那些銷售不暢、以帳面價格計的物品,從經濟角度來說是十分驚人的。
因拖欠工程款數額太大,不少施工企業由此造成流動資金嚴重缺乏,致使企業連年虧損,最后陷入破產困境的不在少數。
(五)詐騙案件增多
社會上不少壞分子不遵守市場經濟的基本交易規則,鉆法律上空子,利用合同欺詐、拖欠,不履行債務,致使不少施工企業上當受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二、對策與防范措施
盡管施工企業面臨的經濟糾紛原因很復雜,企業發生經濟糾紛有其必然性。但通過對施工企業經濟糾紛的調查分析,我們認為,施工企業只要提高自身法制觀念和聘請法律顧問,由此達到減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發生的機率,從根本上預防企業陷入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做得到的。當前急需解決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加強施工企業法制教育與培訓
在建立規范有秩序的現代企業制度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是加大對施工企業經營者(包括項目經理)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業的法律素質。有的施工企業經濟糾紛不斷、屢屢敗訴,企業資產嚴重流失,從反面告訴我們,提高企業經營者法律素質是減少不必要的經濟糾紛發生的關鍵,也是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內涵擴展的重要內容。若不提高經營者的法律素質,施工企業陷入重大經濟危機的重大案件仍會發生。因此,要把企業經營者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為考核、相關的規范市場經濟的法律知識,作為繼續教育和選拔經營的必要條件之一,針對施工企業經營者的現狀,把與企業經營活動密切強化教育的重點,使施工企業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具備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問題
通過大量事實證明施工企業經濟糾紛頻頻敗訴往往是合同本身或履行過程中存在重大問題。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1)合同沒有歸口管理,企業內部沒有專門合同管理機構;(2)忽視對對方作資信調查,沒有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3)合同條款不完備,在簽訂重大合同時缺乏法律論證;(4)對合同專用章、空白介紹信缺乏管理。
2、完善企業內部法律管理制度
這正是由于施工企業缺乏內部法律管理機制造成的。無數事實表明,內部法律管理松懈,漏洞百出的企業,就好像一個沒有籬笆圍墻的果園,隨時都會發生果子被人偷摘禍害。由于市場經濟的復雜性,以上幾個問題往往涉及到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企業內部經營部門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水平。當前,建立企業內部法律管理制度要做到以下五點:
(1)加強企業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制度,達到減少企業決策失誤的目的。企業聘請法律顧問直接參加企業有關生產經營的決策會議,對重大經營決策或重大項目,再聘請法律事務部門的人參加;(2)加強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業簽訂合同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率。制定“公司經理和三總師合同會簽負責制”、“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企業對外擔保管理和對內承包辦法”、“企業對外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等制度;(3)加強企業財務結算的管理制度,堵塞資金管理方面的漏洞;(4)加強企業內子公司、分公司注冊登記和項目經理信譽等級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內部管理的統一性和有效性;(5)加強糾紛管理制度,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經濟、民事經濟糾紛管理辦法》、《企業對外爭議和經濟糾紛管理辦法》等制度,并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制訂或修改相關規定。將企業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三)發揮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顧問是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層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業在相對合理和小風險的前提下進行施工生產的保障系統。其作用不僅僅是處理糾紛,更多的是著眼于事前防止經濟糾紛的發生。1997年,國家經貿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發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等規章,是推動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促進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項重要措施。它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既為施工企業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擴充和發展了建筑施工企業管理的方法和內涵。
(四)合約前的評審和簽約后的評審
由于大多數經濟糾紛案件與合同有關,因此加強合同評審極為重要。合同評審的內容主要有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工期指標、質量目標、施工工藝、設備配備、物資供應、索賠條款等內容。對招投標項目,公司投標辦公室要看得相當仔細,否則,將會造成“一招不慎,全盤皆輸”的局面。合同評審主要有兩個階段,分為簽約前的評審,最重要做好這幾方面的工作:1、調查工作。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對建設方進行社會信譽和建設資金來源調查,凡是沒有足夠的建設資金,這個合同還是不簽為好。對建設項目可靠性調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城市規劃許可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情況、設計圖紙及地質勘探報告、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建設項目報建批準文件號以及相關會議的記錄;2、評審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主要參照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各地方的招投標管理方法的規定,FIDIC條款、《保險法》、我國政府或地方政府頒發管理法規以及適用于本工程的技術標準與規范等;3、評審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國和項目所在地規定,條款制定是否有缺項;4、評審合同條款與原招標文件條款,以及技術、商務標書有無相悖之處,并及時溝通糾正。
簽約后的評審,主要涉及到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追蹤管理、工程施工中的索賠等內容,工程竣工后的評審。大型工程項目工期較長,可能3-5年或更長,不能因為人員的調動而間斷評審工作。在施工過程中還可能對合同進行修訂,也需要進行評審,該評審要與前面工作聯系起來,保證前后必須連續一致,資料歸檔及時、完整。做好合同的評審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經營管理中一個重要環節。如果合同評審工作細致,不僅會避免企業經濟上的損失,而且還會樹立企業在外界的良好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知名度。相反,則會造成失誤,即給企業帶來經濟上的巨大損失,直接影響企業形象。(上接第103頁)載入憲法,這也是國家制定統一住房保障法的憲法依據。公民住房權立憲將成為世界歷史發展的潮流。在我國,憲法是部門法的立法依據,我國主要是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來完善憲法。因此,我們可以采用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后面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獲得適當住房權的權利。國家負有尊重、保障和促進公民住房權的逐步實現的義務”。
(二)及時出臺保障公民住房權的基本法律。保障性住房關涉千家萬戶的切實利益,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會負有憲法義務為保障公民住房權提供法律保障。在城市住房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此項立法工作更是刻不容緩。早在1983年,《住宅法》就被正式納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并擬就了《住宅法》征求意見稿。但出于種種考慮,住宅法至今尚未出臺。現在我國的住房改革進入攻堅階段,住房保障的理論研究也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住宅法的時機完全成熟。住宅法應是我國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確保公民的住房權。1、《住宅法》應合理劃分國家與市場在解決公民住房問題上的責任;2、《住宅法》應認真履行我國的國際法義務,將《社會、經濟、文化國際公約》中有關住房保障的內容納入國內法。
(三)完善我國住房保障體系。1、要完善梯度保障性住房體系。應針對不同群體將保障性住房層次化,建立起以“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體系;2、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力度。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資金比例絕不能少于資本主義國家。基于這種認識,我國應出臺措施規定,每年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占財政預算的3%,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讓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程序:(1)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的準入機制。建立居民收入狀況核對系統,通過這一系統建立起“電子比對專線”,了解申請家庭的實際收入狀況;(2)要建立“輪候制度”。將符合申請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列入輪候冊,并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并賦予公民對該分配名單的異議權。
四、結語
住房權是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為了充分保障公民住房權,解決公民住房問題,我國憲法應增加對公民住房權的規定,并且盡快出臺符合我國國情的《住宅法》,提供“人民買得起的房子”,讓“人民有房子住”,努力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和諧理想,讓普通百姓的安居之路更加順暢,這是各級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