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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社會誠信、交易成本和個人權利——和諧社會的法經濟學研究

屈永華

【論文關鍵詞】社會誠信;交易成本;個人權利;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社會誠信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社會誠信對于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使人和諧相處,而且還可以大大節約交易成本。當前社會誠信缺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國家對個人權利保障無力,不能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遠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使得信譽機制難以形成。只有對權力的行使進行有效監控,才能切實保障個人權利,在這個基礎上,社會誠信才能真正樹立,社會和諧才能真正實現。

建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建設中一個重要的政治目標。建設和諧社會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的方方面面,其中社會誠信是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和諧社會必定是一個社會誠信度高的社會,一個社會誠信度高的社會必定是一個和諧杜會。社會誠信的缺失是我國當前社會發展中存在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也是建設和諧社會覓需解決的問題。本文將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社會誠信缺失的現實危害、存在的根源以及解決的途徑進行剖析。

一、社會誠信和交易成本

社會誠信對于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使人和諧相處,精神愉悅,而且還可以節約社會成本,而社會誠信的缺失導致的將是交易成本的增加。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個問題,我將借用新制度經濟學有關交易成本的理論并結合現實進行分析。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石,以至于人們往往將新制度經濟學稱為交易成本經濟學。在這里,交易的含義非常寬泛,它指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一切關系,和人與自然發生關系的“生產”相對應,既包括民事上的買賣、代理等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包括企業的經理對員工的管理關系,還包括國家對個人的關系,如征稅等。一切交易都是有成本的,交易成本包括獲取準確信息的費用以及尋找合約對象、達成合約和保證合約得以實施的費用。交易成本是一種社會摩擦力,它的高低直接影響社會的發展水平,也是社會是否和諧的試金石,而社會誠信度的高低又直接影響交易成本的高低。

人類要謀求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必須形成一系列規則。規則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它可以產生一種穩定的預期,人們據此可以準確地預見自己的行為將會產生的社會后果,從而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規則包括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前者指的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各種法律制度,后者主要包括習俗、習慣、道德和意識形態等。社會誠信屬于道德的范疇,是一種非正式規則,但它的形成與正式規則有著密切聯系,這一點將在后面專門闡述。社會誠信度越高,交易成本就越低,社會就越和諧,反之亦然。這可以從以下三類社會關系人手進行分析。

首先,從市場交易看。經濟關系是社會關系中最基本與最重要的關系,經濟的和諧發展既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也為社會和諧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古典經濟學派的代表性人物亞當·思密雄辯地證明了建設在專業化和社會分工基礎上的市場交易是促使經濟發展的關鍵,新制度經濟學派則揭示了交易成本的高低直接制約專業化和社會分工的發展水平。專業化和社會分工越發展,交易鏈條就越長,交易者利益的實現對他人的依賴性就越大,由此而產生的不確定性因素就越多。如果沒有一套規則來確保交易各方信守合約,為防止違約行為所花費的成本足以抵消社會分工和專業化帶來的效益,社會分工和專業化根本就不可能正常發展。防止違約行為當然離不開法律的保障,但社會誠信更為重要。這是因為,一方面,運用法律手段防止違約行為需要成本,并且,即使排除執法不公正因素,法律手段一般也只能在違約行為發生以后發揮其作用;另一方面,交易者運用法律手段防止和制裁對方的違約行為也需要成本,如果再考慮執法者存在誠信間題,在社會誠信缺失的情況下,很多交易行為根本就不可能發生。因此,社會誠信是影響交易廣度和深度并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其次,從企業管理的交易看。企業作為一種經濟主體之所以比自然人更能促進經濟的發展,不僅由于其規模效應,還由于它能節約交易成本,能用較低的企業內交易成本代替較高的市場交易成本。新制度經濟學派的創始人科斯在其《企業的性質》一文中對此進行了明確的剖析。企業內交易成本的大小主要取決于管理成本的大小,而管理成本的大小一方面取決于企業的激勵機制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取決于員工的誠信度。如果員工的誠信度低,企業就要花很大的成本監督員工的行為,如果再考慮到監督者自身的誠信度問題,即如何監督監督者的間題,成本就更大了。當企業內交易成本等于市場交易成本時,企業相對于自然人就沒有任何優勢;當企業內交易成本大于市場交易成本時,企業只有破產和倒閉。

最后,從國家與個人的交易看。雖然在國家與個人的交易中,國家在運用強制力上相對于個人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運用國家強制力本身需要成本。社會誠信的缺失將直接導致國家與個人交易的成本增加,這可以舉兩個事例予以說明。一是有獎發票。在我國餐飲業中普遍實行有獎發票,這一舉措刺激了消費者索要發票的積極性,增加了國家的稅收。但這一措施本身就說明了社會誠信度低,經營者缺乏自覺納稅的誠信,消費者缺乏主動護稅的意識。有獎發票中的“獎”就是一種征收成本,它是社會誠信缺失造成的。我國稅收征收成本非常高,占稅收總額的7%左右,盡管如此,實際稅收相對于應征收的稅收的比率還是相當低。征收成本中的相當部分加上因偷稅漏稅所流失的稅收就是社會誠信缺失的成本。二是發生在救助站中的欺詐。將全國各地的收容所改成救助站,并改善設施和待遇之后,新的問題也接踵而至,其中大量人員涌人救助站,如何準確認定救助對象成為最突出的問題。根據規定,救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標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只有第三個標準的操作相對容易一些,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絕大多數來自農村,而我國當前農村還存在五保供養的寥寥無幾。這一標準在排除“非救助對象”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獲取相關的信息需要花費成本。其它三個標準的操作較為困難,只要進人救助站的人有意隱瞞那些不合救助標準的事實或者捏造符合救助標準的事實,認定的難度一點都不亞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調查取證。從《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于2003年實施至今,欺詐救助站的行為在媒體上時有披露,這些欺詐之所以能夠得手,關鍵就在于認定是否符合救助標準的成本往往高于救助的成本,而對于不符合救助標準的人進行救助的成本就是社會誠信缺失帶來的成本。

二、法律對個人權利保障無力是社會誠信缺失的根本原因

對于當前社會誠信的缺失,很多人認為這是伴隨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而必然產生的負面效應。其實不然,導致社會誠信缺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對個人權利保障無力,從而使得個人在公共領域普遍缺乏安全感。

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是人普遍具有的本性,而自我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的方式決定著個人思維與行為的方式。當自我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的方式在社會上具有趨同性時,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觀念以及與之相應‘的思維與行為的方式就形成了。因此,我們對社會誠信缺失的根源進行探究時,應當立足于對社會中自我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的一般方式進行分析。

根據博弈論,個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普遍具有機會主義傾向,同時他又會考慮到別人也有這種傾向,為了避免兩敗俱傷,他會相應調整自己的行為。一般來說,制約機會主義行為的社會機制主要有兩個:交易頻率和信息靈敏度。一次性交易最容易導致機會主義行為,因為一旦成功就實現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交易是多次性的,雖然在第一次交易中你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實現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在以后的交易中對方就會避開你甚至報復你,因而從長期來看就是自我利益的最小化。此外,信息的靈敏度也很重要,江湖游醫的騙術之所以能頻頻得手,依賴的就是信息的不通暢。

依靠交易頻率和信息的靈敏度來制約機會主義行為的社會機制多存在于私人領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熟人圈子內。隨著市場和社會的發展,陌生人之間的一次性交易會越來越多,乃至成為一種主要的交易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依靠法律的手段來制約機會主義行為。法律手段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的目標是否和社會普遍存在的價值觀念協調即社會遵守法律的誠信度。“與一個社會的道義上的觀念或實際要求相抵觸的法律,很可能會由于消極抵制以及在經常進行監督和約束方面所產生的困難而喪失其效力。”而社會遵守法律的誠信度又取決于個人的權利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這一點。

首先,法律對機會主義行為制裁的力度決定個人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的方式,從而決定社會的誠信度。對個人權利的保障體現在對機會主義的直接制裁。在任何一次交易中,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更有利于實現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行為人之所以不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一般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對方事后的報復,二是法律的制裁。在與陌生人進行一次性交易的情況下,行為人一般只需考慮后一種因素,即招致法律制裁的可能性以及制裁的力度。如果法律對機會主義的制裁力度足夠大,個人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的方式就是信守合約。當信守合約成為一種普遍的長期的行為,誠信就成為社會普遍的價值觀念并不斷強化,這將大大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和諧。相反,法律對機會主義行為制裁無力,行為人就會據此判斷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所帶來的利益大于法律制裁的風險,從而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以實現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當這種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時,就必然會降低社會的誠信度。

其次,法律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進行合理約束的有效程度決定了社會誠信形成的機制是否有效。對個人權利的保障體現在避免國家權力的行使由個人的任性所決定,從而避免個人的權利遭到國家權力的侵害。在“叢林狀態”中,每一個人都要防范來自其他所有人的侵害,因而自我保護的社會成本最大,而效果又最不理想。國家之所以能夠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同,主要是因為它解決了上述問題。自從國家產生之后,由于個人力量的聯合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個人面對國家權力的侵害往往是無能為力的。“個人反抗國家強制力的費用,歷來導致對國家規章的冷漠和順從,而不管這些規章是多么不堪忍受。”。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侵害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既得利益的侵害,如無償征用個人財產;二是對可得利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限制和剝奪一個公民應當具有的權利,如對經營權、居住權的限制。

如果國家權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監控,必然會導致對個人權利的侵害,從而破壞了信譽機制的形成。一方面,缺乏有效監控的權力在當權者手電會產生租金,從而刺激了人們的投機行為,因為相對于取得千千萬萬消費者的信任和通過正常的市場競爭的手段來取得競爭優勢來說,賄賂一個當權者成本小、收益大且見效快。在這種狀況下,市場主體對當權者的好惡比對經濟規律更有興趣,必然是投機而不是誠信在市場主體的頭腦中居于支配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權力行使的不確定性,國家不能給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追聲長遠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從而促使大部分市場主體追求短平快,信譽機制難以形成。這是因為信譽是通過市場主體的長期投資來形成的,信譽帶來的利益屬于一種長遠利益,在國家權力的行使具有很大隨意性的情況下,這種長遠利益具有非常大的不確定性,以至于難以對市場主體形成吸引力。可以說,當前社會誠信的缺失并不是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附帶后果,恰恰相反,它是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程度不夠造成的,是計劃經濟的慣性力所造成的非市場因素在資源配置和財富分配當中還起著相當大的作用,從而破壞了信譽形成的機制。

最后,在個人權利沒能得到國家切實的保障,個人在公共領域普遍缺乏安全感的情況下,進一步強化私人領域的道德信條對于實現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來說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公共領域特別是國家,就作為私人領域的對立面而普遍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中。“兔子不吃窩邊草”,這形象恰當地表明了中國傳統的道德主要表現為熟人之間的道德。整個社會就是由無數分散的、封閉的“窩”組成,離“窩”越遠,道德的約束就越弱。社會誠信的缺失在中國人當中并不是偶然的,更不是最近才形成的。梁啟超曾經指出:“我國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林語堂對中國人的這一缺陷做了更為形象的描繪:“家庭與朋友一起組成了一座有圍墻的城堡。城內是最大限度的共產主義大協作,相互幫助;對城外的世界則采取一種冷漠無情,一致對抗的態度。結果正如人們所見到的那樣,家庭成了有圍墻的城堡,城墻之外的任何東西都可以是合法的掠奪物。”閉而造成這一缺陷的根本原因與其說是以“愛有等差”為原則的儒家思想灌輸和統治者對家族倫理的維護,不如說是國家對個人權利保障無力乃至于進行隨意地侵害,使得個人在公共領域無法形成穩定的利益預期。從而使得個人對私人領域的依賴性更強。

三、和諧社會中的個人權利

由上可知,培育社會誠信、建設和諧社會的關鍵在于保障個人權利。那么,和諧社會中的個人權利應該具備哪些內容呢?這可從三個層面理解。

第一個層面不妨稱之為基礎性權利,主要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有關思想言論的權利三類。

人身權在法律上表現為個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人格尊嚴不受非法侵害。人身權是和諧社會中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權利的前提條件。如果公民的人身權得不到切實保障,社會誠信就無法樹立。文革時代,由于人身權得不到切實保障,哪有社會誠信可言。之所以有些人認為那個時候社會中的欺詐現象反而不如現在多,只是由于在人民公社和嚴格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人們的交易單一,即只存在國家與個人的交易,從而大大壓縮了滋生欺詐的空間。 財產權是個人權利的核心。財產權對于社會和諧的重要意義在于它可以保障個人的自由,使個人擺脫對他人的強制和依附關系。從個人角度看,私有財產為個人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產與生活提供了可靠的物質保障。“私有財產通過提供一種可行的從潛在的剝削性經濟關系中退出或者避免進人的權利,保護了個人的自由。從社會角度看,對財產權的保護可以弱化單個的個人、組織乃至國家對于個人的強制和奴役的力量。私有財產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這不單是對有產者,而且對無產者也是一樣。只是由于生產資料掌握在許多獨立行動的人的手里,才沒有人有控制我們的全權,我們才能夠以個人的身份來決定我們要做的事情。

有關思想言論的權利主要是指思想的表達與傳播不受不合理的限制。言論自由對于建構一個和諧社會意義重大:首先,言論自由可以增加信息傳播的靈敏度,從而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的產生。在傳媒發達的今天,言論自由的這一作用將體現得更為充分。其次,言論自由可以促進知識的交流,從而增進人們理性把握客觀事物和正確決策的能力,減小社會摩擦力。第三,言論自由可以使人們心中對國家和社會的不滿情緒得以及時宣泄,而國家也能夠據此發現問題和采取相應的對策。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不僅是促進民主政治不斷完善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件。馬斯洛從心理學的角度對鉗制言論自由的危害進行了較有見地的分析:“在那些新聞、消息事實的來源被切斷的國家,在那些官方的理論與明顯的現實極相矛盾的國家,至少一部分人采取玩世不恭的態度,不相信任何價值,不抱任何希望,甚至懷疑不言而喻的東西,人與人之間的一般關系的深刻的瓦解、喪失道德,等等。另一部分人似乎采取了更為被動的方式:沉悶、順從、喪失主動性,喪失能力和與世隔絕。

第二個層面是政治權利。個人的政治權利是指能夠促進民主政治發展所應當具備的各項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政議政的權利等。

社會的誠信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治的誠信度,而政治的誠信度又取決于民主的發展狀況。確保公民的政治權利,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這不僅為公民其它權利的實現提供政治上的保障,而且也有利于增強民族的凝聚力和促進社會的和諧。

我國當前許多社會誠信問題產生的根源實際上也在于公民的政治權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以稅收為例,征收比率低和征收成本高是我國當前稅收工作存在的最突出的兩個問題,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誠信存在問題。而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源還在于對公民的政治權利保障不夠。由誰來管理和使用納稅人的錢、他們是怎樣使用、應當怎樣使用,對于這類問題,納稅人是否有充分的知情權和決定權;如果沒有,我們就無法期望誠信納稅成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公德,而不管人們在客觀上是否從自己或其他人的納稅中受益。因此,確保公民的政治權利,發展和完善民主政治從而增加政治的誠信度對于樹立社會誠信、增強民族的凝聚力來說,比單純的思想灌輸更為根本,也更為有效。

第三個層面是社會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和享有醫療、失業等維持基本生存與生活保險的權利。

社會誠信與和諧社會都內含個人的社會化這一命題,個人的社會化越充分,就越易于形成一種共同的價值觀念以及相應的思維和行為的方式,從而減少社會的摩擦力。而個人的社會化必須具備一定的物質和知識條件,如接受教育、維持基本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等。然而,由于歷史和現實等多方面的原因,一部分人自身并不具備創立這些條件的能力,如果國家不能給他們提供這些條件,他們將處于社會化的邊緣。社會中存在這一部分人本身就是社會不和諧的表現,同時,這些人往往會因失落、絕望和怨恨而制造一些新的不和諧因素。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義務教育、醫療和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權利越來越受到重視,發達國家普遍在法律上將其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確認和保障。切實保障個人的社會權利,盡量使每一個人都具有進行社會化的基本條件,對于建設一個和諧社會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

從歷史上看,這三個層面的權利是一個逐步發展與深化的過程,這既體現在個人權利大致沿著由基礎性權利拓展到政治權利再拓展到社會權利的發展軌跡,也體現在每一個層面的權利的內容日益豐富,享有權利的人的范圍日益擴大和普及。從這三個層面的權利的功能上看,它們既發揮各自不同的社會功能,同時又相互聯系,共同為建設一個和諧社會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四、加強和完善民主制度以確保個人權利是建設和諧杜會的根本所在

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得以確立和發展并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關鍵在于克服了人性的兩大弱點.這兩大弱點在國家發展史上與權力結合在一起成為長期阻礙社會和諧與發展的根源。

一是人普遍具有的機會主義傾向。個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普遍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統治階層也是由具有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傾向的個人所組成,而其利益的最大化表現為權力尋租過程中租金的最大化。孟德斯鴻曾經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川濫用權力不僅直接危害那些構成社會發展基礎的個人努力的成果,而且從根本上決定了個人努力的方向即謀求權力或者對權力的趨附;濫用權力造成了權力行使的隨意性,破壞了社會穩定預期的形成,促進了社會中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增長。

二是個人的有限理性。個人的認識能力相對于復雜的客觀世界與社會關系來說是非常有限的,而每一個人的需求又是千差萬別的,實現各自需求的條件也是復雜多變的,因此,社會的發展不能離開國家,但決不是掌控國家權力的人主觀設計的結果,而是國家中個人的創造性潛能被充分激發的結果。因此,國家的責任應當是為個人自由地發揮其創造性潛能提供條件。“只有當社會是自由的時候,社會才會比個人更偉大;換言之,只要社會的發展由國家所控制或指導,那么社會的發展就會受到控制或指導它的個人心智所具有的力量的限制。通過自由人的自由聯合可以在最大范圍內促進知識和信息的交流,這對社會和諧與發展所起的作用遠遠大于個人理性設計所起的作用。

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夠克服人性中普遍存在的機會主義和有限理性,就在于它通過制度的設計能夠對權力的行使進行有效監控。民主制度這種功能的發揮取決于對權力行使進行監控的有效性,而監控的有效性主要取決于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對權力的行使進行監控并不是要削弱權力,而是要規范權力行使的方式和限定權力行使的范圍。以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建設為例,規范權力行使的方式就是增加權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而限定權力行使的范圍就是國家的權力應當限定在制定有利于市場交易的規則并確保其得以實施,而不能對經濟活動本身進行直接的干預和管制。我國由于計劃經濟在具體制度、治國理論和社會心理等諸方面的深刻影響,國家對經濟活動本身進行直接的干預和管制的現象在當前市場經濟建設中仍大量存在,這不僅破壞了信譽形成的機制,而且造成了越管越亂,越亂越管,管理成本不斷攀升的惡性循環。

發展和完善民主制度,對權力的行使進行有效監控,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個人的權利。作為民主基石的個人權利遠遠比作為民主象征的選票箱要重要。在衡量民主發展程度的客觀標準上,選民對違法行使權力的行為表達意志的積極性與有效性遠遠比選民的投票率要重要。

民主制度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有兩個最基本的要求:一是上文所說的三個層面的權利應當平等地賦予每一個公民并確保其實現,二是個人的權利不能因多數人的意志或國家的意志加以限制與剝奪,其中后一點尤其應當引起我們注意。利益和思想的多元化是民主社會的重要標志,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和一個人對所有人的暴政在本質上是沒有任何區別的。“通過賦予政府以無限制的權力,可以把最專斷的統治合法化;并且一個民主制度就可以以這樣一種方式建設起一種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專制政治來。”總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既是民主制度存在的基礎,也是民主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核心所在。

將保障個人權利置于國家政治的首要地位是社會進步的結果與表現,也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導向。正如羅素所說:“最終的價值正是應當在個人身上,而不是在整體那里被追求。一個善的社會是為了給構成它的成員們謀得幸福生活的一種手段,而不是某種由于自身的緣故而孤芳自賞的東西。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明確指出,未來的社會“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只有對權力的行使進行有效監控,才能切實保障個人權利,在這個基礎之上,社會誠信才能真正樹立,社會和諧才能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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