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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我國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的優化與選擇

覃進標

論文摘要:理性分析當前旅館業治安管理的管理理念、系統結構與操作方法,逐步弱化政府主導、國家管控的治安管理模式,培育與發展旅館行業協會,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法治化建設,逐步從行業自律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過渡到以行業管理為主的模式,實現旅館行業自律、自我管理將是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與選擇。

論文關鍵詞: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優化;市場化

新時期我國旅館業發展迅速,旅館業在數量、檔次、功能等方面變化巨大,旅客流量劇增,同時,旅館業的發展也帶來了較為突出的治安問題,其治安管理難度也隨之加大。旅館業治安管理已成為公安機關特種行業治安管理中最復雜、最繁重的一項管理,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處于旅館業治安管理的前沿,是維護旅館業治安秩序的重要職能部門,在我國社會管理與創新的大背景下,如何創新和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為旅館業的發展創造良好治安環境,是公安機關治安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旅館業治安管理現行模式的理性分析

一般認為,模式是某種事物的標準性形式或固定格式,而管理模式是從特定的管理理念出發,在管理過程中固化下來的一套操作系統。可見,所謂模式是定型的東西,但定型并不意味著模式沒有改革的空間,因此對當前旅館業治安管理的管理理念、系統結構與操作方法進行理性分析,探尋現行模式的優劣與改革的方向,是優化我國旅館業治安管理首要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政府行政主導型的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日趨強化

歷史地看,我國旅館業治安管理由來已久。司馬遷在《史記˙商君列傳》中就記載:“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這是對商鞅變法失敗后逃亡路上天晚要住店,店主嚴格查驗住宿人證件的記載。可見在我國秦漢時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統治階級就已對旅館業進行特殊的治安管理,這種通過對旅館實行特殊治安管控的做法延續至今,并形成了我國旅館業治安管理特有的模式,即國家力量管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這種依然影響著當前旅館業治安管理的理念、系統結構與管理機制。為順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式管理、評估式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管理模式在旅館業日常治安管理中得到較好的應用,但公安機關在實踐中依然自覺或不自覺沿用政府主導型的管理模式對旅館業進行治安管理,并有所強化。一方面地方立法進一步擴大與強化了公安機關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職權,政府行政主導型的管理思維在旅館業立法日益強化;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整治代替管理現象突出,“重審批、輕管理”的慣性思維力量依然強大,管理工作透明度差,執法隨意性大,執法人員缺乏服務觀念,有法不依等現象依然存在。

(二)旅館業行業協會的培育較為滯后

行業協會是現代社會與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承擔自律性行業管理職能的重要中介組織,也是政府轉變職能的重要組織保證。它既是溝通政府、企業和市場的橋梁與紐帶,又是社會多元利益的協調機構,還是實現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開展行業服務、保障公平競爭的社會組織,其功能是非政府公共行政的重要內容。然而,目前我國旅館業行業管理相對薄弱,行業自律、自我管理的功能較為滯后,對旅館行業協會的培育重視不夠,行業協會在治安管理中的主體作用、協調與管理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由于旅館業協會這一管理平臺尚未得到有效搭建,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就變成惟一的治安管理主體,既要“掌舵”,又要“劃槳”。而旅館業從業人員的參與性不強,在治安管理中處于被動狀態,治安積極性難有實質性的提高。一些地方雖已成立了旅館行業協會,但由于受我國目前對行業協會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制化程度低、行業協會目標錯位、與公安機關的合作關系尚未理順、自我生存與發展能力薄弱、協會本身缺乏自治、內部管理水平低下以及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行業協會在治安管理中應有的作用也沒有到有效發揮,公安機關在旅館業治安管理中“單打獨斗”、“唱獨角戲”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

(三)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法治化程度不高

法治化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立法是法治化的原點。一部良法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至關重要。近幾年,一些地方政府加大了旅館業的治安立法,縱觀這些地方法規,從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的立法本意而言,似乎確有必要。然而,作為公安機關而言,固然立法使公安機關旅館業治安管理職權得以強化,但并非就意味著就能更有效地打破旅館業治安管理的困局,與之相反,這些地方立法,使得公安機關更容易陷入管理的“囚徒困境”。原因就在于我們的旅館業治安立法忽略了旅館業管理的“頂層設計”,忽略了旅館業作為一種經濟實體的本質,忽略了其市場手段在其治安管理中的作用。

二、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的優化與選擇

面臨嚴峻的治安形勢,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改革勢在必行。如何選擇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模式,筆者認為我們可以結合我國旅館業治安管理的實際,以西方國家公共選擇、新公共管理主義等理論為基點,以改革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職能、管理方式、運行機制、自身管理為核心,借鑒國外社會公共管理的經驗與我國對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改革的經驗,對我國旅館業政府行政主導、國家管控的治安管理模式進行改革,對正在探索中的市場模式、參與模式、靈活政府模式和非管制政府模式進行優化。 (一)應逐步弱化政府主導、國家管控的治安管理模式

服務業是我國“十二五”時期經濟轉型的主導產業,旅館業也將迎來新的發展時期。為旅館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環境,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優化與創新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一方面利用市場的力量和社會力量實現旅館業治安工作的市場化和社會化,打破政府主導、國家管控的治安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不再依靠過多的行政管制手段,而是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信息服務等靈活有效的柔性而非強制性的監管方式;同時,即使在需要干預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并不總是要運用行政許可、處罰等強制手段,可以嘗試運用一些權力色彩較弱的手段進行管理,引導相對人主動參與和積極配合,從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干預的功效。另一方面,應積極構建旅館業治安工作市場化模式,通過市場手段使旅館業主自覺建立治安報告制度、客房服務員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查保衛制度、消防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充分利用“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機制使業主自覺將治安防范工作常態化。總而言之,治安工作市場化應成為旅館業治安管理改革方向,只要堅定不移地按照市場方式配置旅館業的資源(能否為旅客提供良好的安全服務本身就是旅館業重要的競爭資源),發揮市場手段在治安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而不是政府主導,依靠行政審批制度和管制來加強治安管理。這樣既可以有效解決公安機關對旅館業治安管理“力不從心”的問題,又可避免因有公安機關“包攬一切”而弱化旅館業從業人員的治安積極性,避免旅館業陷入“一頭熱,一頭冷”的治安管理困局。

(二)培育與發展旅館行業協會

旅館業在國外主要以行業自律規范為主。而我國的旅館業是同國際接軌較早的一個行業,我們應利用這一優勢,提高我國旅館業行業自律的水平。因此我們應本著“積極培育、正確引導、合理規范、依法管理”的基本策略,積極培育與發展旅館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從而提高旅館行業的整體服務水平和治安管理水平。如浙江省上虞市旅館業行業協會在深化治安星級管理、強化行業自律與規范制度管理方面成效就較為突出,該協會通過每周信息研判、落實獎勵考核、治安星級評定、信息系統指導、日常定期檢查、聯系員隊伍建設等日常工作,強化了旅館業的管控能力,規范了行業管理與競爭,為公安機關“打防控”守好了旅館業陣地。自該協會成立以來,旅館中刑事發案明顯下降,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得到遏制,旅館行業經營和治安秩序良好,在加強內部管理和促進安全防范上起到了積極作用,行業文明程度得到提升。可見,積極培育與發展旅館業協會,既可以引導旅館業這一行業走向正規,又可以密切警民聯系,形成了互相監督、協調配合的行業氛圍,有效地發揮了行業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的積極作用。

(三)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法治化建設

沒有強有力的法律、法規做后盾,旅館業治安管理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當前旅館業的治安法規,對現有的旅館業管理法規、規章、條令、進行修改與完善,有效整合我國《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地方性法規等與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的法律規范,實現旅館業治安管理法制建設的統一性與系統性。同時也必須認識到,旅館業立法的“頂層設計”是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因此,要實現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法治化,應提高我國旅館業的立法水平,一方面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弱化政府主導、國家管控的治安管理模式,積極推進市場化管理,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的自律性與弱化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主導性;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旅館業的行業標準,尤其是要完善旅館業安全(治安)評價標準,同時要強化行業標準執行的強制性,加大行業規范的執行力度,從而更好地保證市場手段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有效發揮旅館行業管理與治安管理市場主體的作用。

總而言之,對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的優化與選擇,應積極順應我國以及世界公共行政發展的趨勢,在觀念上要從“管制行政”向“服務行政”轉變、從“剛性控制”向“柔性管理”轉變,逐步實現旅館業治安管理主體的多元化,改革現有的治安管理模式,逐步從行業自律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過渡到以行業管理為主的模式。雖然這一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逐步實現旅館行業自律、自我管理將是旅館業治安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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