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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中國歷代戶籍治安管理制度溯源

郭曉禎 陳韶

摘要:中國是實行戶籍制度最早的國家之一,本文追溯了三國至唐宋時代的戶籍治安管理制度,旨在使當代讀者明確,中國戶籍治安管理制度,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歷代管理制度的演變而承襲發展起來的。

關鍵詞:戶籍;治安;制度;溯源 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和現代戶籍制度從本質上講沒有什么區別,它們都是為維護國家統治秩序和社會治安服務的。然而,恩格斯指出:“社會制度中的任何變化,所有制關系中的每一次變革,都是同舊的所有制關系不再相適應的新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古代社會,生產力低下,小的、供個人使用的勞動工具,保守的生產技術基礎和小生產方式居于主導地位;商品經濟極不發達。自然經濟是社會的基礎等,與這種封閉性的經濟結構相適應。古代社會的政權都是高高地凌駕于整個社會之上的強權政體,帶有極大的專制性、野蠻性和隨意性。 然而,封建社會的社會分工不發達,不僅表現在經濟領域,同時也表現在上層建筑方面,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相對說來要簡單得多,某一機構往往同時兼有多種職能。例如,不設置履行警察職能的專門的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機構,在當時來說并不奇怪。下面,追溯三國到宋朝的基層治安機構和戶籍制席的原形史略,可以見得它們是集多種職能于一身的。 三國至隋的基層治安組織概況 公元220年,(黃初元年),到公元581年(開皇元年),中國歷史繼東漢末年激烈的兼并戰爭之后,進入了封建割據對峙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是中國封建法律制度長足發展的時期。三國兩晉南北朝各王朝統治者,為了鞏固政權、壯大力量,在動亂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立法、行政、司法都進行了編集工作。 當時社會分工的不發達,不僅表現在經濟領域,同時也表現在上層建筑方面,如戶籍管理的機構往往同時兼有治安、行政,司法等多種職能。因而,三國時代不設置履行警察職能的專門的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機構,而設置了基層戶籍治安機構。其概況是這樣的:縣以下的基層組織,均沿襲漢制為鄉、亭、里三級機構。 所謂鄉,為縣以下的行政組織,設有三老,掌教化,地位最尊,固定人員。設有秩,只在人口較多,面積較大,事務較繁之鄉設置,鄉戶五千戶置之,為不固定人員,由郡委任,其地位較高。設有夫,由縣委任,地位較低。與有秩職任相同,即聽訟、收賦稅。游徼,系在鄉里捕盜賊,為治安工作人員。所謂亭,不是行政組織。是在縣尉的指揮下專管治安的機構,設亭長或亭侯以禁盜賊。所謂里,其組織是:百家為里,里有里魁,掌理百家事務,里以下為什伍。 史至晉代,268年(泰始四年),縣以下鄉的基層組織為里。五百戶以上置一鄉;三千戶以上置二鄉;五千戶以上置三鄉;萬戶以上置四鄉。那么宋制,以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主之;士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為鄉,有鄉佐、三老、有秩、有夫、游徼各一人。史至齊、梁、陳各代,并沿宋制。所以終南朝之世,其基層組織,皆如秦漢。到了隋代,公元581年(開皇元年),縣以下的基層組織,令五家為保,五保為間,四間為族,置保正、閭正、族正等職。 唐代戶口登記與核查制度 唐初統治者親身經歷了農民起義迅速推翻隋王朝的過程,嚴峻的現實使他們認識到:隨末法濫刑酷,是招致民變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們十分重視建立和完善法制。 《大唐六典》是以唐朝現行各部門機關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體制、機構組織、職權、官員品級、編制員額、考課以及相關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唐律是我國封建社會鼎盛時期的產物,它所確認的規范完備周詳,涉及到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兩個方面,將秦、漢以來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經驗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更切合于地主階級的利益和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需要,成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備的封建律典。 唐朝的戶口登記與戶籍核查制度也達到了頂峰。漢末以來。州、郡、縣三級制,地方機構龐大,州郡體制混亂,出現“地無百里,數縣并置;或數不滿干,二郡分領”,以致“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開皇三年(583),根據“存要去閑,并小為大”的原則,合并一些州郡,取消郡一級建制,改為州縣二級制。 唐代為了不斷完善戶籍治安基層組織,把縣以下的基層組織改為鄉、里兩級。所謂鄉一級是虛設的組織。所謂里一級是實際行使基層政權的單位。唐代規定:百戶為里,設里正;五里為鄉,設耆老。所謂五里官,指的是五個里正。他們是鄉中實際掌權者。所以,被看作是一鄉中的貴重人物。擔任里正者須具備一定條件。唐政府規定,里正系選勛官六品以下和富戶白丁清平強干者充當。此后才為人們不愿干的一種差役。里正的職責。“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所謂按批戶口,就是查核戶口,加強對人民的控制。 唐代的戶籍管理制度很嚴密。因為戶籍不僅關系到治安,而且還直接關系到均田制下居民的受田數額和國家的賦役征發。唐《戶令》規定:“諸戶籍三年一制。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三通,其縫皆注州縣(某鄉)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日內訖,并裝璜。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釋:戶令中明確規定戶籍編造的時間是每三年一次,負責編定的衙門是州,戶籍的編排是以鄉為單位,編好以后,繕寫一式三份,州、縣各留一份,報送尚書省一份。 那么,州衙門是依據什么來編定戶籍呢?依據就是令所屬各縣報送手實和計帳。手實和計帳是編造戶籍的依據。而里正在編造戶籍工作中的職責就是收手實,造籍書。《新唐書·食貨志》:“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為鄉帳。”手實是牒狀一類的文書,用于下上。《戶令》中所指的手實,是民戶申報戶口的文書。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狀》中把民戶申報手實,稱之為“自通手實狀”。 而申報戶口手實有如此規定:1、民戶在申報手實時要注明戶主,并且都要以戶主的名義呈報。確定民戶的戶主,是編造戶籍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準當戶主,關系到受田數額與課役的征免。2、手實的主要內容為家口、年齡、田地。唐代的戶籍特別重視人口和年狀,在編造計帳之前,還要對手實中的人口年狀“團貌”核實。田地是受還土地的依據,也得開列清楚。至于居宅等資料,不在戶籍上登載,只是作為評定戶等的依據。3、戶主在手實上要保證內容屬實。出土的貞觀、載初年間的手實,末尾大都寫有保證詞:“若后虛妄,求受重罪”,“如后有人糾告。隱漏一口。求受違敕之罪”之類。這反映唐政府有允許糾告手實不實者的規定。 所謂計帳,每年底,里正根據手實中居民自報的年齡及田地面積,編成簿冊,名為計帳。計帳每年一造,造時要進行“團貌”。其辦法如延載元年(694)敕文所說:“諸戶,口計年,將人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聽隨時貌定,以付手實”。 戶的評定是編造戶籍的一項重要工作。編造戶籍,還在戶籍中注明戶等。唐代戶等分九等:上上等、上中等、上下等、中上等、中中等、中下等、下上等、下中等和下下等。唐代戶等評定的標準,是根據財產、丁口兩項標準來譜寫的。由縣令與城鄉父老一起評定,再由縣司制成九等定簿。上報于州,經州司復核認可,注明在翌年編造的一式三份的戶籍簿上。評定戶等時間,據《唐六典‘尚書戶部》規定:“每定戶以促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與編造戶籍的時間一樣,也是三年一次。不過,評定戶等要比編造戶籍早一年。 所謂課戶,戶籍簿中還要注明是否課戶。《通典·食貨志》中的“丁中”條,引武德七年(624年)令:“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擔負課役的丁口為課丁。凡戶內有課口者,稱為課戶。 所以戶籍薄就是根據手實、計帳、戶等定簿而制成的。其內容首列戶主姓名,次列男女人口,姓名,年齡,與戶主關系,各男口下,注明是丁,還是中、小、黃。各女口下,注明是丁妻,還是寡妻妾。在戶主名下注明戶等,是否課戶,及現時是否在負擔課役。丁口項目之下,還載明應受田若干。在實行均田制期間,更詳細載明應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其中口分、永業、院宅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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