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社會救濟制度的運作和國家權力——以居養院制的變遷為中心
李 瑾 明
內容提要:考察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具體情況,就會發現其運營實態處于極其脆弱的狀態。大部分居養院的財政基礎極其脆弱,基本上無法提供長期維持居養院所需要的財源。居養院規模的零散性和財政基礎的脆弱性與居養院收容者的性質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收容者中,確實存在著需要救濟的窮民。但是,除了一些窮民之外,為維持社會治安。還必須收容無賴之徒。不少居養院常常以短期的治安維持為目的而運營,從而,呈現出其財政基礎也極度脆弱的狀況。正因為居養院制具有這樣的性質,所以其盛衰與社會情勢的變化有著密切的對應關系。宋代的居養院基本上是因政策的需要而被采用和運營的。
關鍵詞:宋代 居養院 窮民 無賴之徒
序 言
在中國歷史上從制度上完備社會救濟機構是從宋代開始。宋代以前,雖然也設置過以寺院為中心的貧民收容所等救濟機構,但數量不多,而且缺乏持續性。從宋代開始這種零散狀態的社會救濟制度迅速得到完備,這與唐宋時期的社會經濟的變革有著密切的關系。眾所周知,唐代均田制的瓦解、都市的發展、商業交通的發達,導致了小農階層的分化和都市市民構成的變化以及人口流動現象的增加。因此與以前相比,需要社會救濟的對象明顯地增加了。
但具有諷刺性的是宋代社會救濟制度得到完備的時期是惡名昭著的徽宗朝蔡京當權時期。這個時期,國家政權對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減弱,各地出現流民現象,以方臘之亂為主的各種民叛頻繁發生。出現這些混亂狀況是國家紀綱松弛、政治腐敗的結果。但相反地,各種社會救濟事業作為制度卻完備起來。而且這個時期形成的社會救濟制度的核心內容一直持續到清代,成為后世效法的榜樣。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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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梅原郁:《宋代の救濟制度—都市の社會史にょせて一》,中村賢二郎編《都市の社會史》,東京,ミネルヴァ書房1983年版,第213頁。
居養院是北宋徽宗年間開始施行于全國的救濟設施之一,是收容窮民并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費用的機關。居養院有時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破格優待收容者。例如:在南宋中葉紹興的地方志中,記錄徽宗時期的居養院為“冬為火室給炭,夏為涼棚,什器飾以金漆,茵被悉用氈帛,婦人小兒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給居養安濟等用度,而兵食顧在其后”①。在整個宋代經常發生饑饉,每次發生饑饉時都出現大批的流民,多時達到數十萬或數百萬。甚至還發現“路旁散見白骨,每座寺廟里盡堆著尸體”②的記載。為后世效法的社會救濟設施,不僅僅是居養院。經宋朝規定并頒布的其他社會救濟政策,基本上也與居養院大同小異。③與當時的社會狀況有著明顯反差的社會救濟制度的存在,其政治意圖是什么?本文擬通過考察居養院制的實態,分析這種制度的意義,從而闡明宋代社會救濟制度的性質。
一、居養院的運營實態
南宋肘期繼承了從北宋末期蔡京的當權時期開始在各地普及的居養院制,但國家權力機關對居養院制的關心及其運營實態和北宋末期相比有了顯著的變化。為了了解南宋時期居養院制的實施狀況及其性質,首先在現存的資料中考察有關南宋時期設立在各地的窮民收養機關的規模(如表1)。
表1中盡可能收錄了能夠反映南宋時期居養院制的實施情況的現存資料。如表中所示,南宋時期窮民收養設施,根據不同的地域其名稱也有所不同。大體上養濟院的名稱占主流,但有些地方仍存在或使用了北宋末期以來的居養院、實濟院、廣惠坊、利濟院等名稱。收養所的名稱雖然由于地域的不同存在一些偏差,但總體上,以府州為單位,每府州以設置一個窮民收養所為原則。根據現存的宋代地方志的記載,幾乎無例外地每個府州設立了一個窮民收養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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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施宿:《嘉泰會稽志》卷一三《漏澤園》,《宋元地方志叢書》,臺北大化書局本。
② 又如,蘇轍指出:“京城四門外,所在白骨如麻。”(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元祐元年閏二月辛亥條,以下略稱《長編》,中華書局點校本)徽宗崇寧三年(公元1104年),中書建議設置漏澤園時說:“州縣有貧無以葬,或客死暴露者,甚可傷側。昨元豐中,神宗皇帝嘗詔,府界以官地收葬枯骨。”(徐松等輯《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三○,中華書局1957年版)這種情況在社會比較穩定的孝宗淳熙年間也一樣。如揚州知縣鄭興裔指出:“臣蒞任廣陵,按行部曲,四望積骸蔽野。訪之土人,輒云,或斃鋒鏑,或死饑寒,無主收埋,經年暴露,間有貧不能葬者,亦復委諸草莽。”(鄭興裔:《鄭忠肅奏議遺集》卷上《請立義冢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③ 前面論述的社會救濟制度的兩個范疇中,除了與農村及農業狀況相對應的機構外,作為宋徽宗年間確立的社會救濟設施,還有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舉子倉、慈幼局等。除了在本文中涉及到的居養院外,還有數篇中國及日本學者對其他諸機關的研究論文,其中,梅原郁《宋代の救濟制度—都市の社會史にょせて一》;王德毅《宋代災荒的救濟政策》(臺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70年);張文《宋朝社會救濟研究》(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最有參考價值。
④ 與此相反,如“廬陵八邑,其七皆有居養院,吉水獨無之”(程珌:《沾水集》卷七《吉水縣創建居養院記》),也有每縣都設置窮民收養所的事例。但據筆者調查,不是以府州為單位,而是按縣別設置居養院的事例,只有在臨安府管內的6個縣中3個縣各設有養濟院(滑說友:《咸淳臨安志》卷八八《養濟院》,《宋元地方志叢書》,臺北大化書局本)的事例和吉州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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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恩惠·居養院養濟院漏澤園等雜錄》,寧宗嘉泰元年三月十一日。
② 劉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養院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③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實濟院》,《宋元地方志叢書》,臺北大化書局本。
④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實濟院》。
⑤ 程珌:《濁水集》卷七《吉水縣創建居養院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⑥ 同治《蘇州府志》卷二二《公署二·廣惠坊》。
⑦ 談錀:《嘉泰吳興志》卷八《義倉》,《宋元地方志叢書》,臺北大化書局本。
⑧ 羅濬:《寶慶四明志》卷三《養濟院》,《宋元地方志叢書》,臺北大化書局本。
⑨ 吳潛:《許國公奏議》卷四《奏創養濟院以存養鰥寡孤獨之民》,叢書集成初編本。
⑩ 梅應發:《開慶四明續志》卷四《廣惠院》,《宋元地方志叢書》,臺北大化書局本;吳滑:《履齋遺稿》卷三《養濟院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⑾ 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五《養濟院》,《宋元地方志從書》,臺北大化書局本。
⑿ 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四五《瀘州社倉養濟院義冢記》,《四部叢刊》初編本。
如表1所示,值得注意的是窮民收養設施的規模之小,在每府州設立一處的居養院或養濟院,大部分只能收容數百名窮民。在江南東路建康府,把養濟院和利濟院合起來共收容1100名窮民,但這是特殊的事例,湖州等地域的定員不過是40名。據徽宗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的統計,這個時期長江以南地域的府州人口大部分已經超過了10萬戶①。蘇州等地域的人口甚至達到43萬戶②。假設每戶人口為5人,那么,北宋末期每府州的人口達到50萬以上,有的甚至達到200萬。在這個地域卻只設立了一處窮民收養設施,而且其收容的人口只有100名左右。
南宋時期居養院的收容人員與都市居住人口相比,其規模之小就更為明顯了。就表1中收容人員最多的建康府的人口,南宋中葉的葉夢得(公元1077—1148年)指出:“建康承平時,民之籍于坊郭,以口計者十七萬有奇,流寓商販游手往來不絕。”③在人口數達到17萬多的建康府,其收容設施只能容納1100名的窮民。不過,如下面所述,有的時候這種收容設施也往往在很長一段期間被廢止而不能正常運行。建康府的養濟院,雖然極其例外地收容1000名以上的窮民,但與全體都市人口相比,其比重仍然很少。還有在上面的表中作為以州為單位的收養設施,規模最小的湖州的都市人口也達到6萬余名。④與這種規模的都市人口數相比,只能收養40余名窮民的收容設施所具有的局限性就可想而知了,其實效性是極其有限的。南宋時期的窮民收養設施與整個都市發達狀況或都市人口數相比,不過是形式上的設施罷了。
南宋時期窮民收養設施的零散性在其財政狀況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表2反映出其財政基礎。
如表2所示,南宋時期的居養院大部分擁有土地或確保一定規模的獨立財源。南宋時期確保財源的居養院,與北宋時期依賴國家直接支援的居養院相比,有著明顯的差異。在蔡京當權時期,國家政權對居養院提供戶絕財產,還規定不足時以常平米的利息給以補充。與北宋時期完全依賴國家權力的居養院相反,南宋時期居養院的財政狀況轉變為由地方單位獨自確保財源的形態。
如果只看表2,南宋時期的居養院好像在財政上處于比較充足的狀態。因為不管什么樣的形態,所有的居養院都確保運營所需的財政預算。但要注意的是表中所顯示的南宋時期居養院的財政狀況,是在開設居養院初期或居養院的運營狀況最良好的時期,即居養院的財政在制度上得到完備時期的記述。在南宋時期反映窮民收養設施運營情況的現存資料中,大部分是關于重修居養院過程的記錄或創建及重修居養院時期編纂的地方志記錄,上面所列資料也是同一性質。所以,不能把這種資料所反映的窮民收養設施的財政狀況,視為普遍現象加以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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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照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2—160頁。
② 范成大:《吳郡志》卷一《戶口稅租》,《宋元地方志叢書》,臺北大化書局本。
③ 葉夢得:《建康集》卷四《建康掩骼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 湖州的州治烏程縣在元代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左右,其人口達到68000余戶(斯波義信:《宋代江南經濟史の研究》,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88年版,第383頁)。相反,湖州全體人口從南宋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的204594戶到至元二十七(公元1290年)年增加了16%左右,達到236577戶(《宋代江南經濟史の研究》,第382頁)。根據這個增加率推算,南宋年間烏程縣戶數約達到59000余戶。但據斯波義信的研究,南宋時期州治所在縣的都市居住民數量相當于整個縣人口的十分之二(《宋代商業史研究》,東京,風間書房1968年版,第332頁)。因此一般根據宋代的每戶人口為5口的推算方法,算出南宋時期湖州的都市居住人口約60000余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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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恩惠·居養院養濟院漏澤園等雜錄》,寧宗嘉泰元年三月十一日。
② 劉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養院記》。
③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實濟院》。
④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實濟院》。
⑤ 程珌:《沾水集》卷七《吉水縣創建居養院記》。
⑥ 談錀:《嘉泰吳興志》卷八《義倉》。
⑦ 羅濬:《寶慶四明志》卷三《養濟院》。
⑧ 吳潛:《許國公奏議》卷四《奏創養濟院以存養鰥寡孤獨之民》。
⑨ 梅應發:《開慶四明續志》卷四《廣惠院》;吳潛:《履齋遺稿》卷三《養濟院記》。
⑩ 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五《養濟院》。
⑾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九《江西運司養濟院記》,《四部叢刊》初編本。
⑿ 表中⑨的記錄,慶元府(明州)廣惠院的推定值是根據大人一天兩升米、小兒為大人的一半(參見梅應發《開慶四明續志》卷四《廣惠院·規式》)的規定推算出的結果,其他的推定值是根據北宋末年的乞丐法所規定的大人一天1升米、小兒為大人的一半這一基準所算出的額數。
如上表所示,南宋時代各地的窮民收養設施,只有在其創建當初或剛重修時期維持著比較充足的財政狀態。但居養院的財政狀況并沒有持續地維持下去,到后期大部分居養院的財源迅速惡化。例如:寧宗開禧年間(公元1205—1207年)在臨安府昌化縣,曾以官員為中心設置窮民收養設施并購置田地,但時間不久“養濟田十失其八,居養田十失其三”①。這一事例反映了窮民收養設施的財源惡化的情形。窮民收養設施的興廢與地方官的熱情有著直接的關系,當對窮民收養設施具有熱情的官員離任的時候,其財源則迅速地被侵占或掠奪。這種事例在建康也出現過。建康的實濟院自理宗端平年間(公元1234—1236年)開始,以轉運司為中心籌備了10萬貫的財源,但沒過多久因運營不善而倒閉了。②程珌接到在江南西路吉州吉水縣創建居養院的消息后指出:“州縣間,惠利之事,不難于為而難于久。往往為者代去,來者不孠,則一切影滅矣。”③這正反映了南宋時期的居養院在財政上處于極其脆弱的狀態。
南宋時期居養院財政的脆弱性,還反映在開設或剛重修時籌集財源的過程中。南宋時期窮民收養設施的財源與北宋末期蔡京當權時期不同,采取由地方單位籌備財源的形態。南宋時期的居養院,因為開始就沒有得到國家的支援,而由地方獨自開設,所以其財政也是被地方官個人的力量所左右。如表2所示,由于地域的不同,居養院的財源也存在很大的偏差,上述情形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造成的。
在開設或重修居養院的時候,主管這一事物的地方官首先使用常平倉米等地方官衙的基金或地方預算,然后使用其管轄地域內的戶絕田產。在表2中的建康府和吉水縣,還有用地方預算重修居養院設施的真州和慶元府,都是這種情形。④但由地方政府用公款提供預算的情形比較少見,而一般采取通過地方實力人物的捐款籌備基金的方式。在慶元府廣惠院相關記事中所指出的籌建收養設施“君子其相與附益之”⑤。正說明這種情形。在表2中記載的四處擁有田地的居養院中,除了隆興府外,其余三處居養院都是籌備基金購入田地,這說明這些地域通過捐款確保了財源。
但在收養設施的開設或重修初期,居養院的創修者如果不能通過上述方法確保財源,則從最初的階段開始便要承受很大的困難。有時地方官本人拿出個人的經費來補充財政不足。例如:在籌建隆興府養濟院時,從籌備到實際開設,不少地方官捐出數量龐大的私人錢財,對養濟院的設置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也采用了許多其他方法。浙東的慶元府(北宋時期的明州)于理宗末年開設廣惠院時,因府衙的財政不足,從城邑民那里根據田地的多寡增輸了附加稅。⑥在建康開設只能收容100名窮民的實濟院時,因財源不足,借用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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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潛說友:《咸淳臨安志》卷八八《養濟院》。
②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實濟院》。
③ 程珌:《沾水集》卷七《吉水縣創建居養院記》。
④ 沒有列在表2中,南宋初年紹興年間在臨安府設置的養濟院也用了常平倉基金。見潛說友的《咸淳臨安志》卷八八《養濟院》。
⑤ 梅應發:《開慶四明續志》卷四《廣惠院》。
⑥ 梅應發:《開慶四明續志》卷四《廣惠院》。
主管下的官錢40萬貫,以它的利息29000貫充作財政基礎。①有時無論通過什么方法也籌集不上運營收養設施所必要的財源,所以雖然勉強重修了設施,但很難運營下去的事例也是存在的。真州就是這種情形。因為在沒有國家正式支援的狀況下,只能靠地方官個人的活動能力確保居養院的財源,所以從籌備財源開始,便出現了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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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實濟院》。
二、窮民收養設施中被收容者的性質
宋代窮民收養設施所收容的對象或者說其中的被收容者是些什么人?據現存的官方資料和一些士大夫們的記錄,都認為是窮民。即所收容的人是“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②,或“孤老殘疾不出外乞食之人”③,或“老疾無告者”④等。在北宋中葉以后政府持續下達的詔令中,多次強調了救濟這些人的必要性,同時督促和獎勵政府官員制定并實施收養這些窮民的政策。
居養院所收容的大多數人是制度上規定的無依無靠之窮民,這是毫無疑問的。在當時的詔令中,居養院中的被收容者由窮民構成的事例很多。例如,在南宋初期的高宗紹興元年(公元1131年),浙江的紹興府奏請:
紹興府街市乞丐稍多,被旨令依去年例日下賑濟。今乞委都監抄劄五廂界,應管無依倚流移病患之人,發入養濟院,仍差本府醫官二員看治,童行二名煎煮湯藥,照管粥食。將病患人拘籍,累及一千人已上,至來年三月一日,死不及二分,給度牒一道,及五百人已上,死不及二分,支錢五十貫。⑤
紹興初年為南宋繼續受金國軍事威脅的時期。這個時期,由于金國幾乎每年南下進行掠奪,大量的華北民眾舉家南遷,甚至在浙西一帶也出現了大量的遷移者。⑥由于北方人口的南下,大量的移民流入浙東的紹興府,其中需要救濟的病人數量上升。從上面奏請中看出,養濟院收容這種病人,并給予治療。這種養濟院及收容者,毫無疑問是制度上規定的救濟設施及救濟對象。除此之外,很多資料證明還有不少收容無依無靠之窮民的居養院。⑦
但在記錄宋代居養院實際狀況的史料中,也有不少顯示其收容者不只是制度上規定的救濟對象的事例。下面的資料就反映了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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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之一。
③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之一。
④ 劉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養院記》。
⑤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三八。
⑥ 關于南宋建立期的人口移動情況及其方向,張家駒在《兩宋經濟重心的南移》(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4—51頁)中有詳述。
⑦ 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恩惠》中記述了這種性質的幾個事例。對高齡老人的優待規定(食貨六八之一三三),在發生災害時對孤兒的收養命令(食貨六八之一三三),南宋初期多次下達的延長冬季窮民收養時間的措置等都是很好的例證。
1.聞諸縣奉行太過,甚者至于設供張備酒饌。①
2.有司不明先帝之法,奉行失當。如給衣被器用,專雇乳母及女使之類,皆資給過厚,常平所入殆不能支。天下窮民,飽食暖衣,猶有余峙,而使軍旅之士,廩食不繼,或致逋逃四方,非所以為政之道。②
3.初遇寒,惟給紙衣及薪。久之,冬為火室給炭,夏為涼棚,什器飾以金漆,茵被悉用氈帛,婦人小兒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給居養安濟等用度,而兵食顧在其后。③
4.居養院人有與編民及卒伍訟,雖理曲皆得直去,人甚苦之。④
上述資料中所出現的居養院中的收容者并不是社會救濟政策之對象。在前面探討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財政狀況時,考察過其財政基礎的薄弱情形。在剛設立或重修居養院時,因不能確保所需財政預算,曾采取過各種非常措施,甚至還有不具備任何財源的情形。在上面的引文中出現的被收容者,盡管在薄弱的財政狀態下,有的得到酒饌供給(事例1);有的得到豐足有余的衣食(事例2);有的得到金漆什器和氈帛寢具等供給(事例3),他們都得到了能夠過豪華奢侈生活的保障。很顯然,考察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諸般狀況時,不能把上述事例中的被收容者視為無依無靠的窮民。可以肯定這些受到優待的被收容者不是窮民,而是因某種原因在政策上得到照顧的對象。事例4反映了居養院中的被收容者們在政治社會上的地位或在政策上應予以照顧的必要性。他們與一般民眾或士兵相訟時也會勝訴,這一事實反映出這些被收容者對地方官衙具有比較重要的影響力。由此可見,在宋代窮民收養設施中收容了不少非窮民身份的人,他們與一般窮民不同,受到比較高的待遇。
那么,不是窮民卻被收容在居養院而且受到厚待的收容者到底是哪些人呢?與此相關,在《宋會要輯稿》中,有如下有趣的記載。
1.戶部言,乞行下諸路州縣,委自守令躬親措置,責委坊正者保抄割貧乏乞丐姓名,盡數收養,不管漏落。仍立賞出榜,諸色人陳告,詭名冒請及減剋作弊之人,斷罪追賞施行,令常平司常切覺察。⑤
2.臨安府每歲收養饑凍貧乏老弱殘疾不能自存乞丐之人,凡用錢米,近十佘萬,不為不多矣。可謂仁政之所先也,倘官吏失于措畫,則宜收而棄,以壯為弱。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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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三三。
②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三六。
③ 施宿:《嘉泰會稽志》卷一三《漏澤園》。
④ 施宿:《嘉泰會稽志》卷一三《漏澤園》。
⑤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四五。
⑥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四四。
3.鰥寡孤獨,古之窮民。生者養之,病者藥之,死者葬之,惠亦厚矣。比年有司觀望,殊失本指,至或置蚊帳給酒肉食祭醮加贈典,日用既廣,糜費無藝。少且壯者,游惰無圖,廩食自若,官弗之察,弊孰甚焉。①
資料1清楚地顯示出南宋紹興二十七年(公元1157年)各地居養院中產生了不少弊端:遺漏該收容的窮民而發生了許多“詭名冒請”的事。所謂“詭名冒請”的內涵是,與同一時期(紹興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資料2結合起來判斷,就反映出由于地方官的監督不力乃至默認,不少強壯者也被收容在居養院。資料2表明,此時,不少的財源被投入居養院,這就存在著不把這批財源用于救濟真正的窮民而支援給強壯者的可能性。資料3清楚地表現出居養院艱難運營的后果如何,從其內容看,一般的窮民收養設施禁止提供蚊帳或酒肉。但在宋代的居養院中,存在不少違反規定厚待收容者以保障生活的事例。而且,其厚待的對象也包括身體強壯的人。收容年輕強壯的人本身違背了資料2中記錄的收容“不能自存者”的居養院制的運營原則。資料3的記述反映了宋代居養院對被收容者的優待與違背規定的收容對象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這樣的結構下,如資料3所說,在宋代的居養院收容了一些“游惰無圖”之人,即無業游民和無賴之徒。
如上所述,在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收容者中,存在著與居養院原來的規定相反,身體強壯而得到生活保障的集團。而且這種規定之外的被收容者并不是救濟的對象——窮民,反而是對地方官衙有相當影響力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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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三三至一三四。
三、居養院的盛衰和國家權力
經北宋哲宗朝和徽宗朝得到擴充的窮民收養制度,直到南宋滅亡為止繼續維持著其基本宗旨。但如前所述,也發生了一些制度上的變化及其名稱因不同地域或不同時期有所不同等現象。本章以南宋時期為中心,考察居養院制的實施情況,并對宋代窮民收養制度的性質及與此相關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態度進行探討。
在宋代居養院的實施過程中,最明顯的特點之一,就是其設立及廢止的頻繁性。宋代的居養院設立之后,長期存在并進行救濟活動的事例極其少見。②這種窮民收養設施在一般情況下持續時間極其短暫,所以在同一地域里也頻繁發生居養院的設立、廢止現象。例如:設在淮南東路的真州居養院,于孝宗淳熙年間(公元1174—1189年)因火災而廢止③,而到寧宗慶元年間(公元1195—1200年)初期,由提舉常平使進行重修。④但后來其運營又陷入支離破碎的狀態,到數年后的慶元六年(公元)200年)得到大修補。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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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據筆者的研究,在現存的關于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資料中,其設立以后未曾廢止,一直維持到南宋末的事例,只有臨安府養濟院。參照潛說友《咸淳臨安志》卷八八《養濟院》。除此之外,如后述都經過了數次開設、廢止、重修過程。
③ 劉宰在其《漫塘集》;卷二○《真州居養院記》中說:火災之后居養院的舊址被市井的實力人物轉變成民居。
④ 劉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養院記》。
⑤ 劉宰:《漫塘集》卷二○《真州居養院記》。
建康府窮民收養設施的興廢過程更為頻繁。到南宋時期,在建康開設第一個居養院是在高宗籌備建都的紹興七年(公元1137年)。①至于這個時期的窮民收養設施存續到什么時期不詳。但根據七十余年以后的寧宗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建康知府黃度開設新的收養設施,并將其稱為“創建”的事實,②可以看出,紹興初年的居養院存續時間并不長。在紹興初年開設居養院以后,重新在建康開設窮民收養設施是在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③這個時期收養設施的名稱為養濟院,主導此事業的人物是建康知府錢良臣,但這個時期的養濟院開始就是限時性的機構。因為設立養濟院的目的只是為了收容水災之民。④然后如前面所述,在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同樣因知府的主導,創建了新的窮民收養設施。⑤但沒過多久這時的收養設施也變得形同虛設。這在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江東轉運使真德秀為遺棄的孤兒開設慈幼局時所說的,對“鰥寡廢疾等無依靠的人”不能采取各種所需措施的記錄⑥中得到確認。在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創建的窮民收養設施,到5年后的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已經趨于廢止。以后重新設置名稱為居養院的窮民收養設施,是在40年后的理宗寶祐五年(公元1257年)。⑦總之,建康的窮民收養設施,從紹興初年開設最初的居養院,一直到寶祐五年的一百二十余年間重復了4次開設、廢止、重修過程,而且重修后的收養設施的存續時間也只是勉強維持了幾年。
宋代居養院的存續期間極其短暫,這一現象并不僅僅局限在真州或建康,而是所有的窮民收養設施的共性。南宋中葉,在吉州吉水縣剛開設居養院時,程珌對其創建過程的記錄是“顧予每見州縣間,惠利之事,不難于為而難于久。往往為者代去,來者不孠。則一切影滅矣。不特居養一事而已也”⑧,這反映了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實際狀況。南宋時期以居養院為代表的社會救濟事業的發展,基本上被當地地方官的關心程度左右著,所以地方官的交替,對社會救濟設施的存廢產生直接的影響。寧宗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黃度在建康開設大規模的窮民收養設施,并在財政上給以周密的關照后指出:收養設施的持續性維持,與地方官的關心和熱情有著絕對的關系,⑨這一事實反映了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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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三九。
②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
③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一四《建康表十》,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
④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一四《建康表十》,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
⑤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
⑥ 在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實濟院》中,對真德秀開設慈幼局情況的記錄為:“前參知政事臣真德秀將漕日,曾置慈幼一局,凡嬰孩之遺棄于道,有能收養者,月給錢米,至七歲乃止。逾四十年,相仍不廢。然鰥寡廢疾之無所養者,未暇慮及。”真德秀在建康開設慈幼局的時間為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參照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慈幼莊》。
⑦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
⑧ 程珌:《沾水集》卷七《吉水縣創建居養院記》。
⑨ 周應合:《景定建康志》卷二三《養濟院》。
南宋時期的窮民收養設施都是在南宋初葉的紹興間或公元1190年以后開設。而且在南宋初年最初開設居養院設施的地域,持續存在到南宋后半期的事例極其少見,而大部分在紹興年間以后趨于廢止。①在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具體實態中,缺乏持續性的現象非常明顯。但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南宋初在各地走下坡路的居養院制,到12世紀末以后重新盛行起來。在南宋時期的窮民收養設施中,能夠確認其設置與廢止年代的都是在12世紀末以后最初設置或重修的。在南宋初年設置了居養院,中途將其廢止的地域,也在這個時期重新設置了居養院或將其加以擴充。總之,南宋時期居養院制的實施,有南宋初和12世紀末以后這兩個盛行期。
上面考察了宋代居養院制,在北宋末期到南宋初的孝宗年間和12世紀末期,它的發展曾出現過比較大的曲折過程。如果說從北宋末期到南宋初葉,以及12世紀末期以后時期是屬于宋代實施居養院制的興盛期,那么從高宗后半期到孝宗時期則屬于實施居養院制的蕭條時期。這種居養院制的盛衰過程與影響宋朝政權的不穩定因素有著直接的關系。宋朝政權的政治社會危機狀況與實施居養院制的盛衰狀況形成明顯的平衡關系。如前章所述,宋代不少窮民收容設施是為無賴之徒等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安定因素而設置的。
眾所周知,從北宋末期到南宋初葉期間,由于內外矛盾的重疊激化,宋王朝國家政權的基礎及社會秩序處于極其不安定的狀態。在政治上由于金朝的勃興,連續發生了遼朝和北宋崩潰、南宋建國等激烈的變化,與此同時由于新法的變質,引起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以方臘之亂為發端,頻繁發生了宋江之亂、鐘相楊么之亂等許多民亂。正是在這種社會不安定時期,設置窮民收養設施具有重要意義。在12世紀末期也一樣。大部分學者一致認為,在南宋統治的一百五十余年間,從紹興年間后半期到孝宗期間是南宋的社會政治最為安定的時期。②在高宗紹興十二年(公元1142年)南宋政權與金朝之間簽訂和約之后,經紹興年間的后半期和孝宗時期出現了安定的局面,而以開禧年間的對金戰爭為轉折點,其政權基礎開始急劇動搖。由于蒙古軍的威脅,加重了軍事上的壓力,隨著軍費負擔的加重,導致了國家財政狀況的極其惡化。這個時期物價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③,在南宋中期處于穩定局面的各種叛亂,又開始頻繁地發生。④與這種社會不安狀況相適應,這時的南宋君臣認識到設置居養院的必要性,因此居養院制出現了第二次興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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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這種傾向的一個例外的存在是臨安府的養濟院。其他地域的窮民收養設施都到南宋初以后趨于廢止,或處于衰敗不振的狀態,而臨安府的養濟院,卻隨著時間的流逝,在制度的上越來越得到擴充(潛說友:《咸淳臨安志》卷八八《養濟院》)。這與臨安的政治位置及人口的持續膨脹等要素有著重要關系。因為臨安是南宋的首都,在政治上得到特別的關照,隨著南宋初期以來人口的急劇膨脹,所救濟的對象也逐漸增加了。
② 其代表性的幾個事例如下:周寶珠、陳振主編的《簡明宋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5頁;斯波義信的《宋代社會匕長江下流域》,《宋代江南經濟史の研究》,第85—89頁;陳振的《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84—485頁。
③ 例如,米價從紹興末葉到孝宗時期,平時大概每升12文或20文,但到后來暴漲到40文或90文。南宋時期米價變化參照梁庚堯的《南宋的農產市場與價格》(上、下,《食貨》8、9,1978—1979年)及汪圣鐸的《南宋糧價細表》(《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5年第3期)。
④ 關履權:《論兩宋農民戰爭》,存萃學社編《歷代農民起義論叢》(中冊),香港大東圖書公司1978年版。
結束語
考察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具體情況,就會發現其運營實態處于極其脆弱的狀態。首先,宋代居養院相對于當時都市發達狀況或人口而言,其規模較小。在擁有數萬或數十萬人口的都市里,一般只設有一所能夠收容一百多名窮民的設施。從收養設施的經濟基礎可以看出其存在的問題。大部分居養院的財政基礎極其脆弱,基本上無法提供長期維持居養院所需要的財源。南宋時期各地的窮民收養設施實際上沒有起到真正的收養窮民的作用。
居養院規模的零散性和財政基礎的脆弱性與居養院收容者的性質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收容者中,確實存在著需要救濟的窮民。但是,除了一些窮民之外,為維持社會治安,還必須收容無賴之徒。因此在擁有數十萬人口的城市里,宋政府設置了只能收容數百人或數十人的收容機構,而且在財政狀況極度脆弱的狀態下,為了懷柔影響社會治安的不利因素,地方官不顧短期的困難和財政基礎的脆弱性,主動地設立或重修了收容機構。居養院不少常常以短期的維持為目的而運營,從而,財政基礎也極度脆弱。
正因為居養院制具有上述的性質,所以其盛衰與社會情勢的變化有著密切的對應關系。隨著國家所處狀況的變化,宋朝廷對居養院制的關心程度也發生著變化。由于國內外矛盾的激化導致了社會的不安定,有必要加強治安的時候,收容無賴之徒為主要運營目的之一的居養院制,顯得富有活力;相反隨著國家統治處于安定狀態,居養院制也就進入停滯蕭條期。所以宋代的居養院基本上是因政策的需要而被采用和運營的。
居養院在脆弱的財政狀況下,怎么能同時收容貧寒的窮民和國家政策上需要給以優待的對象呢?筆者認為這兩種人屬于同一性質的集團,同時在一個收養設施里并存。無依無靠的窮民,只是存在于中央政府集中提供財政支援的部分地域。①北宋時期的開封或南宋時期的臨安、建康等大都市的居養院就是這種事例。對開設在這種大都市的居養院,中央政府從政策上給以比較大的照顧。②對窮民的收養只是局限在中央政府給以關心和支援的地域。而且從時間上看,對無依無靠窮民的收養,基本上在北宋末期到南宋初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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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對無依托窮民的收養是局限在臨安府等一部分地域實行的特殊政策,這一事實從南宋建立時期將以華北流民為代表的窮民收養在建康及平江府等地域,并特別指出按臨安府的規制提供救濟的事例中反映出來。在高宗紹興七年(公元1137年)對建康府下達的“詔:天氣寒凜,貧民乞丐,令建康疾速踏逐舍屋,于戶部支撥錢米,依臨安府例支散。候就緒日,申取朝廷指揮,為始收養”是其中的事例(《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三九)。除此之外,在《宋會要輯稿》的紹興六年十一月二日條(食貨六八之一三九)和紹興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條(食貨六八之一三九)中還有不少類似事例。哲宗年間頒布的居養法,只有在特別的措施和命令下才有可能施行。
② 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恩惠》徽宗宣和二年六月十九日 (食貨六八之一三六)、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食貨六八之一三七至一三八)、紹興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食貨六八之一三九)、紹興七年閏十月十九日條(食貨六八之一三九)等窮民收養詔令中,附錄了大部分戶部及常平米等特別財源的籌措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