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濟
淺議當前災害社會救濟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簡
論文關鍵詞:災害社會救濟問題對策 論文摘 要:近年來各種自然災害頻發,對我國的災害社會救濟提出了各種嚴峻的挑戰.救災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統一,監督不到位等災害救濟問題凸顯。針對現實中出現的這些問題,我們要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建立救災資金多元投入機制;建立綜合減災管理體系;加強災害救助的資金管理等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 災害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和社會對遭遇各種自然災害襲擊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一定的現金或實物救濟,以幫助其渡過困難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我國災害社會救濟制度經歷了無數的考驗,在災害來臨時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為災區的救濟和重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由于各種因素,我國的災害救濟制度依然還是存在很多不足。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救災法律制度不健全 眾所周知,災前防范、災中應急和災后援助三者應緊密相連,不能脫節。在現行的救災工作指導規范中,多是以部長令或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出現的,這些命令和行政條例是沒有較高的法律效力的。這些法規重視災后救濟,輕視災前的預防和應急機制的建立,對災害社會救濟提供的幫助是有限的,不能更好的提高災害社會救濟的水
我國社會救濟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自建國50來,社會救濟制度一直沒有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體系,而是非常分散,甚至可以說應急性規定比較多,盡管如此,我們仍能夠看到,國家對于社會救濟一直是非常重視的,不僅制定了大量法規政策規范社會救濟事業,而為社會救濟投入了大量才力和物力,保障了那些處于生活困境的人基本生活,維護了社會穩定。新中國成立初期,針對城市大量流落街頭的難民、災民、無業人員等貧困人口,政務院于1949年12月發布了《關于生產救災的指示》,1950年6月政務院又發布了《關于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同年7月勞動部發布了《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與此同時,黨和政府撥出大量糧食和經費,對不同情況的人員給予不同的救濟。1952年全國152個城市經常得到救濟的有120余萬人,冬季期間達到150余萬人,占到各個城市人口的20%-40%.從1953年到1957年國家支付城市社會救濟費1億多元,救濟了1000多萬人。在農村,1950年到1954年國家發放10億元的救災救濟款以及大量的救濟物資,救濟災民和孤老病殘人員。[1]1956年,我國開始進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以后,在城市形成了就業與保障一體化
宋代社會救濟制度的運作和國家權力——以居養院制的變遷為中心
內容提要:考察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具體情況,就會發現其運營實態處于極其脆弱的狀態。大部分居養院的財政基礎極其脆弱,基本上無法提供長期維持居養院所需要的財源。居養院規模的零散性和財政基礎的脆弱性與居養院收容者的性質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宋代窮民收養設施的收容者中,確實存在著需要救濟的窮民。但是,除了一些窮民之外,為維持社會治安。還必須收容無賴之徒。不少居養院常常以短期的治安維持為目的而運營,從而,呈現出其財政基礎也極度脆弱的狀況。正因為居養院制具有這樣的性質,所以其盛衰與社會情勢的變化有著密切的對應關系。宋代的居養院基本上是因政策的需要而被采用和運營的。關鍵詞:宋代 居養院 窮民 無賴之徒序 言在中國歷史上從制度上完備社會救濟機構是從宋代開始。宋代以前,雖然也設置過以寺院為中心的貧民收容所等救濟機構,但數量不多,而且缺乏持續性。從宋代開始這種零散狀態的社會救濟制度迅速得到完備,這與唐宋時期的社會經濟的變革有著密切的關系。眾所周知,唐代均田制的瓦解、都市的發展、商業交通的發達,導致了小農階層的分化和都市市民構成的變化以及人口流動現象的增加。因此與以
清代江南地區的鄉村社會救濟——以市鎮為中心的考察
市鎮的興起不只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城市化的進程,同時也反映了社會結構的變動,其重要表現之一即是形成了以市鎮為中心的鄉村社會救濟體制。清代的江南是市鎮最為興盛的地區,與此相應,江南地區面向鄉村的社會救濟機構大多集中于市鎮。根據救濟主體的不同,鄉村的社會救濟大致可分為政府救濟、宗族救濟和民間慈善救濟三大類。對此,學界已分別對其中某個方面有所涉及,如吳滔對江南地區倉儲體系和賑災事業的論述,劉錚云、范金民關于江南地區宗族義莊的研究,以及筆者關于江南地區民間慈善事業的系列論文等。但現有成果大多偏重于某一方面,以清代江南地區的鄉村救濟事業為對象的整體研究尚付諸闕如。有鑒于此,筆者擬從政府主持的救災備荒、宗族針對族人實施的濟貧與助學以及民間社會施行的對鰥寡孤獨貧病之人的慈善救濟三個方面,對江南地區以市鎮為中心的鄉村救濟事業作初步梳理。一、政府救濟:重在救災備荒我國自古即是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而清代的江南地區自然災害發生尤為頻繁,據鄧云特《中國救荒史》統計,十六至十九世紀,江蘇和浙江分別發生106次和56次災荒,在所列的十八個省中分列第二位和第七位[1] 。因
亟待完善的農村后稅費時期的社會救濟體系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社會救濟作為一種調節農村收入、分配的手段,在縮小農村貧富差距,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村社會公平起到了很好的調節作用,它包括農村自然災害救濟、農民生活保障救濟(含農村五保戶供養、農村貧困戶救助)和農村基本社會福利救濟(含農村教育、就醫、文化和水電路、通訊住房等基本生存條件的供給)。但隨著三農形勢的日趨嚴峻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全面推開,農村的社會、經濟和生產力關系發生了重大改變,在規范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使農村的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明顯變化,農村進入后稅費時期。這一時期是農村利益分化最明顯、社會矛盾最突出、體制沖突最激烈的時刻,農村的各種矛盾相互交織,對現行的農村社會救濟機制帶來了嚴峻的挑戰,農村社會救濟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傳統的城鄉分割體制,使現行的農村救濟體系本身就先天不足。新中國成立后,無論是在產業發展政策、資金扶持額度,還是在社會保障機制上,多是城市優先農村,城鎮居民優先農村人口。作為制衡社會保障公平的社會救濟機制,城市要比農村健全和完善。在城鎮,對退休工人,發放退休金;對失業或下崗待業工人,在國家發放失業或下崗救濟金的同時。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