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三民主義”理論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佚名
【作者簡介】沈渭濱,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上海 200433)
【內容提要】“三民主義”是一種建設近代國家和近代社會的理論。就國家和社會的關系看,民生主義的目標和民權主義的政府建構,是自相矛盾的兩極:民生主義本質上是一個以培育中產階級為目標的社會改造方案;民權主義設計的卻是個“大政府小社會”模式。由于理念上的矛盾和缺乏付之實施的條件,社會改造無法實現,而“大政府小社會”模式,則為國家權力擠壓社會自治空間留下隱患。它在爾后實踐中產生的弊端,值得人們思考和總結。
【摘 要 題】思想·文化
【關 鍵 詞】三民主義/國家與社會/中產階級/大政府小社會
【正 文】
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歷史檢視,在中國近代社會轉型研究中,是一個既具理論價值又有實踐意義的課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以及民國政府的實踐,為我們考察國家與社會的相互關系提供了文本與實踐的參照。
“三民主義”研究,本是孫中山與辛亥革命研究的老課題。以往的研究主要叢集于兩大類:一類是分別對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的內涵與意義作專題研究;一類是對三民主義的哲學基礎及其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影響進行論析。這兩大類研究成果中,幾乎沒有關于國家與社會關系整合研究的專文[1]。
為什么說“幾乎沒有”?因為現有成果中有的研究者已經或多或少涉及到這個問題。例如姜義華教授在《孫中山的自由平等觀》一文中指出:“孫中山企圖以國家權力來改變一片散沙的局面,在實踐中便很難避免使國家權力重新蛻變為社會的支配者。”[2] 這是一個很有見地的觀點,循著這個思路把文章做下去,就必然會對國家與社會的相互關系進行整合,可惜由于題目所限,只是點到為止,未能深入堂奧。有的研究者對孫中山的國家觀、制憲思想作了專文探討,充分肯定他設計的五院制政府和五權憲法是一種國家理論的再創造,具有先進性與時代性,卻忽視了這種再創造在實踐中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更沒有就國家與社會的對應互動作深入探究[3]。
歷史研究具有存史、資治、教化的特殊功能,而任何一種研究視野和研究方法,本質上都是社會關系的產物。以往的三民主義研究,在眾所周知的特定背景下,大多是從政治、哲學、思想史的層面,作正面的、積極的、充分肯定的詮釋,世人對三民主義的認知與理解,正是通過這樣研究的大量成果而形成共識。這無疑是正確的、必要的。但無庸諱言,若一直循著這條路徑走下去,總有一天會產生話已說盡、再難深入的困惑;若換一種思路和視角,當會有老樹新枝、海闊天空之感。
有鑒于斯,本文嘗試在前有研究的基礎上,用理性批評的目光,揭示三民主義理論中客觀存在的矛盾,審視它在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關系中的悖論,探討它在實踐中產生的負面影響。這樣做,并不否定三民主義的杰出和光輝,反而能對全面、正確理解它有新的認知意義;對觀察當前建立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機制,也可能獲得有益啟示。
從理論是實踐的先導這一面說,檢視三民主義中關于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論述,比考察實踐狀況更優先。從實踐是檢驗理論的標準這一面說,縷析實踐中的經驗教訓比獲取借鑒更重要。不過后者是一項需要廣泛搜集資料、調查研究的工作,非短期內可以完成。所以本文主要從文本的檢視,即對三民主義理論本身作靜態分析,對它在實踐中產生的負面影響,只作簡要提示,作為后續研究的某些預案。這是需要說明的。
(一)
簡要回顧三民主義出世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狀況,對理解孫中山在這個問題上的理論建構是有意義的。
傳統中國雖然以君主專制為特征,強調皇權的至高無上,但從歷史事實看,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卻極為松散。就權力結構言,實際上只有上下兩個層面,即從中央到地方縣級的行政系統和縣級以下的鄉(鎮)自治系統。兩者之間長期處于無為而治、約定俗成的自然狀態。上層對下層的制約,下層對上層的呼應,歷來通過紳士階層作為中介進行調適,“上輔政治而下圖輯和”[4];而不是通過行政權力直接支配。張仲禮前輩在《中國紳士》一書中描述這種關系說:
“紳士作為地方領袖,他們和政府結成聯盟,自然政府機構本身也由紳士構成。他們在本地承擔許多職責,他們擔任官員與當地百姓之間的中介,就地方事務為官員們出謀劃策,同時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在正常情況下,政府與紳士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為保持社會輪子運轉和維持現狀,他們相互合作。但是當他們的利益相悖時,紳士則會批評甚至反對和抵制政府的行政,不過并不對中央政府造成嚴重威脅。”[5]
可見在傳統中國社會上下兩個層次之間,自有一套約定俗成的治理規則。鄉村不是政府權力系統中的行政村,而是一個個宗法制度下的自然村。紳士作為下層社會的控制力量,在地方自治中的社會角色地位是舉足輕重的[6]。
鴉片戰爭后,傳統中國社會在“千年變局”激蕩下,進入社會轉型期。紳士階層一方面受清初統治者“摧挫士氣、抑制紳權”[7] 的打擊,一方面受歐風美雨的熏染,特別是受科舉制度廢除的影響,逐步邊緣化;而清王朝自清初以來開始采取新的統治手段如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強化各級地方政府行政權力,擴張書吏功能等,擠壓原有的自治規則,削弱下層社會的自治空間。下層由于過多地擔負行政責任,社會的傳統活力無法調適來自上層的權力滲透,國家與社會處在日見緊張的狀態。
面對這種緊張的社會關系,晚清出現過兩種社會改革方案:一個是龔自珍的《農宗》篇,一個是洪秀全的《天朝田畝制度》。
《農宗》篇不署寫作時間,但從今本《龔自珍全集》輯錄文章的時序分析,大約成文于龔自珍32歲到40歲之間,即道光三年(1823年)到道光十一年(1831年)。那時,清王朝衰象日趨明顯,農村破產,農民流離失所,鄉村宗法社會因之出現無宗可歸的破敗局面,即所謂“天子有宗,卿大夫、公侯有宗, 惟庶人不足有宗”[8—p49]。龔自珍認為“禮莫初于宗,惟農有宗”,“農之始,仁孝悌義之極, 禮之備,智之所自出,宗之為也。”既然綱常倫理都維系于農村的宗法制度,農民都是歷來有宗可歸的,那么要維持儒學的禮義仁智,就必需恢復以農為宗的社會結構。因此他提出以宗法血緣關系來重新組合農村社會,辦法是把農村人群按宗法關系分成大宗、小宗、群宗、閑民四等,大宗有田百畝,以閑民五人為其佃種土地;小宗、群眾有田二十五畝,以閑民一人為之佃耕,使農村形成“宗能收族,族能敬宗”的和諧機制。他希望在這種重組的社會結構下發展競爭、積累私有財產,因而不主張“限田”[8—p54],即土地可以自由買賣。顯然,龔自珍的方案,本質上仍脫不了類似“三代之治”農村公社的空想,就像他自嘲的那樣:“何敢自矜醫國手,藥方只販古時丹”。但他希望重組宗法社會以穩定朝廷與鄉村社會對應發展的要求是明確的。
《天朝田畝制度》頒布于咸豐三年(1853年)。那時太平軍已定都南京,洪秀全為建立“地上天國”的理想社會,按“寓兵于農”的古訓,將天下田平分給臣民百姓,并以軍事體系組成25家為基層組織的農村社會,徹底廢棄了傳統宗法制度的社會結構。在這樣的基層社會中,設立官治,制定職官的保舉、黜陟辦法;建立司法、訴訟機制;規定進行宗教宣傳教育的方式;建立“國庫”,實行生活資料平均分配的供給制度,以期達到天王權力直接支配基層,兵農合一、政教合一的一元化結構,實現其“務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社會理想[9]。
上述兩種文本所體現的不同社會改革方案,雖然都是中國由中世紀向近代轉型時期的“烏托邦”,但都從不同側面體現了穩定社會秩序,重組社會結構,使上下層之間對應互動達到和諧一致的積極愿望。
最具時代特征的是晚清的“地方自治”運動。自從近代國家觀念輸入后,近代知識分子以此為思想武器,在大力呼吁民權的同時,要求建立近代國家的議院制度。其中以要求實行地方自治作為實現憲政基礎的呼聲甚高[10]。
表面上看,清末地方自治的要求似乎古已有之,實際上完全不同。傳統的地方自治,是以血緣宗法制度為核心的族治和紳治相結合的“長老之治”,而不是民主政治;西方傳入的地方自治是在人人平等思想主導下,以“市民階層”為主體的民主參政。其核心,從思想方面言是實現資產階級民主平等原則;從政治操作層面言是由資產階級代表人物掌握地方政權。
但是,轉型初期的中國社會,由于資本主義發育的不充分和資產階級力量的弱小,還沒有形成如同歐美那樣的市民階層。這就使得晚清的地方自治,只能是一個在國家觀念支配下反對封建專制,爭取參政的政治運動,而不是一個社會改造運動,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民自治,從而難以在地方自治基礎上調整國家與社會的緊張關系。正如楊國強教授在為拙著《孫中山與辛亥革命》一書所寫的《序言》里說:“19世紀的中國人為救亡圖改革,由民族主義凝積成一種強烈的國家觀念。這種觀念飽含著一腔血誠,但在這種觀念里,國家的四周又是看不到社會的,因此也常常使人感到國家觀念本身的浮泛懸空。”[11]
至于1909年清政府頒布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更是歪曲西方自治原理,閹割地方自治的民權內容,把它變成一個由“地方官監督辦理”、“輔助官治”[12] 的事務性機構。在清政府看來,“所謂民權者,不過言之權而非行之權也”[13—p669];地方自治“乃與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絕非離官治孤行不顧之詞”[13—p725]。顯然,清政府設計的地方自治,有其名而無其實,仍然堅持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