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構“三位一體”的黨內民主制度的核心平臺
毛昭暉
“三位一體”覺代會常任制的基本邏輯 “三位一體”黨內民主制度的核心,是變“對上負責”為“對下負責”,即從根本上改變現行政治制度所帶來的兩大結構性問題:一是權力過度集中,對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無法到位;二是決策缺乏民主,公共決策缺乏民意,隨意性太大。具體而言,“三位一體”黨代會常任制是指;黨代會年會制、全委會常設制、黨代表任期制,三者統籌兼顧,相互制約,互為補充。其基本邏輯是:第一,通過黨代會年會制,確保黨代會的宏觀決策權和對全委會、紀委的監督權,維護黨代會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的地位;第二,通過黨的全體委員會常設制,對接黨代會,履行黨代會休會期間的宏觀決策的執行權和部分具體決策權的行使,解決權力過度集中,屏蔽主要領導權力濫用的風險,第三,實行黨代表任期制。即黨代表真正成為黨代會的權力主體和民意代表,在任期(五年)內,依據《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賦予的職權,行使黨內民主決策權和對黨代會、全委會和紀委的監督權。 黨代會常任制及黨代表任期制的創新價值 從1952年毛澤東同志提出效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設黨的常任代表,到黨的八大鄧小平同志正式提出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再到改革開放以來兩次較大范圍的常任制試點,可以說黨代會常任制在理論上有所突破,在實踐上也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但由于種種原因,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工作并沒有取得理想效果。此次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實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充分體現了在激活過去政治體制改革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的理論突破和制度創新。 第一,目標定位。明確了黨代表任期制和黨代會常任制的功能目標,即擴大黨內民主;增強黨的執政能力。強化對權力監督;實現科學決策。 第二,制度架構。梳理清晰了黨代會、全委會和黨代表三者的邏輯關系,有效構筑了黨內民主制度的核心平臺,即以黨代表任期制為基礎,以黨代會常任制為突破口,漸進式地構建黨代會常任制為核心的黨內民主制度。 第三,基本思路。在“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和“以擴大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增進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的戰略方針下,凸現了點面結合的政治體制改革思路,即以黨代會常任制為黨內民主制度改革突破口的同時,輔之相關的黨內民主的其他制度,構筑體系化的黨內民主制度。 第四,政策選擇。黨代會常任制在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即在客觀理性總結過去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基礎上,通過階段性的制度磨合,黨代會常任制逐步向地級市推開。 現行黨代會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黨內最高權力機關的控制力不強。一是從時間看,黨的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權力控制缺乏連續性,對很多重大問題不能及時作出權威性的決策,其居于黨內最高地位的權力只能讓渡給黨的委員會,而對委員會代為履行職權的情況則缺乏有效控制。二是從組織結構看,黨的代表大會與黨的委員會是權力授受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而在實際操作中,這種權力關系被搞得比較模糊,甚至被顛倒過來,形成一種倒金字塔形權力結構。三是從管理幅度看,黨的代表大會管理幅度的廣泛性與黨代會召開時間間隔太長形成矛盾。從目前情況看,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發展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管得太多。由于黨代會召開間隔時間太長,待問題信息傳遞到黨代會時,大多已過時,失去實際價值。四是從決策范圍看,黨的代表大會五年才召開一次,決定了其決策的事項內容大而多,一些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命以及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質上是由黨的常委會決定。 黨內監督制約缺乏力度。一是現行黨代會制度中,存在一個授權者不能對被授權者進行監督的邏輯缺陷。每一屆黨代表審議的“兩委”報告,是由上屆黨的代表大會所選舉產生的。 “兩委”的報告,在這五年時間里,黨代表并未對“兩委”進行監督。由于他們之間并不存在選舉與被選舉、授權與被授權的關系,因而也就難以形成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二是專門監督體制不暢,監督缺乏獨立性。紀委與同級黨委在監督關系上主客顛倒。紀委與同級黨委事實上形成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使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很難到位。紀委與黨代表大會在監督關系上主客脫離。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而黨代會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如五年一次黨代會,使黨代會無法監督紀委。 黨代會常任制的基本設想 首先,黨內權力逐步向全委會和黨代會轉移。改變現行權力運行中存在的常委會取代全委會、全委會取代黨代會,黨代會的權力集中在常委會特別是集中在少數主要領導手中的權力關系倒置、權力流失與改向的現象。黨內權力逐步從常委會過渡到全委會和黨代會。由黨代會、全委會、常委會行使不同層次的決策權,過渡到黨代會和全委會行使不同層次的決策權。 其次,逐步建立在黨代會領導下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牽制的權力格局。建立黨代會領導下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分設的領導體制,黨代會履行決策權,全委會履行執行權和部分的決策權,黨代會和紀委履行不同層次上的監督權。 最后,對黨代會時間安排進行調整。由五年召開一次,改為每五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履行包括換屆選舉在內的黨代會的一切職能。五年期間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履行除選舉之外的其他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