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民主體性功能
鄧彥
[論文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農民;主體性功能
[論文內容提要]建設新農村,是伴隨現代化建設進程,要到本世紀50年代才能基本實現的一項偉大工程,更是一項改造神州大地、裝點祖國山河、振興中華民族的世紀工程。必須立足于當前農民迫切要求解決的最實際的問題,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功能。本文從確立農民主體性是新農村建設的內在要求,農民主體性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創造功能,農民主體性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價值功能等方面探討了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民主體性功能。
建設新農村,是伴隨現代化建設進程,要到本世紀50年代才能基本實現的一項偉大工程,更是一項改造神州大地、裝點祖國山河、振興中華民族的世紀工程。建設如此宏偉而浩瀚的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必須立足于當前農民迫切要求解決的最實際的問題,在新農村建設中,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功能。
一、確立農民主體性是新農村建設的內在要求
目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正在深入推進。但在個別地方,新農村建設的實際效果卻不盡如人意,甚至出現了干部熱情高、農民冷眼瞧,農民不滿意、干部不落好的現象。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決策者在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有意無意地忽視了農民的主體地位,在對農民意愿缺乏足夠了解的情況下推行有關政策、實施建設項目,結果導致這些政策和項目不符合農民需要,甚至對農民的生產生活產生了負面影響。實踐表明,建設新農村,必須尊重農民意愿,尊重農民的主體性。
可以說,在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尊重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權利觀念已經成為共識。但是,當涉及農村發展問題時,有些地方的決策者卻常常忽視農民的意愿和自主決策權,習慣于替農民作主。一是對農民理性決策的能力認識不足。長期以來,在一些研究者和政府官員看來,農民是保守的、落后的,缺乏理性決策的能力。事實上,長期的觀察和研究表明,這種看法并不正確。農民的一些經濟決策之所以在外界看來不合理,是因為農民面臨著外界難以觀察到的特殊條件的約束。二是地方政府創造“政績”的沖動。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官員如果有相對獨立的利益,其行為就可能會偏離公共福利。在政績考核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行為偏離公共福利的現象會較為嚴重。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領導干部為了多出“政績”,不顧實際情況,不考慮農民的真實意愿,將有限的財力、物力用于修馬路、建樓房等能在短期內產生明顯效果的項目,而忽視了改善農業基礎設施、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社會事業、加強制度建設等需要付出長期努力的事情,偏離了新農村建設的主題。
事實上,建設新農村的受益者是農民,因此農民有足夠的愿望和動力去充分考慮經濟、社會、文化等各種因素,權衡長遠利益與現實利益、個體需要與整體情況等各種關系,作出合理決策。同時,我國各地農村的生產和生活狀況復雜多樣、千差萬別,這就要求推進新農村建設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采取多種模式和辦法,而不能搞一刀切和齊步走。相對而言,農民對農村的實際狀況和自己的真實需求以及決策的限制條件,了解得更全面、更深入、更準確,因而更有可能因地制宜地作出適當決策。所以,只有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發揮農民主體性,才能使新農村建設的各項決策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科學有效,從而扎實推進新農村建設。
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就是要強化農民的主體性,保證農民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發揮人的能動性、創造性。然而,在當前,有三個問題弱化了農民的主體性。一是認識上的問題。對農民的認識上,忽視農民的主體地位,否認農民的差異性。二是行為上的問題。由于對農民主體地位的認識不清,有些基層政府不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不注意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代替農民包辦一切,違反農民的意愿,結果適得其反?熏有時還會損害農民的利益,加重農民的負擔;在發展農村經濟中,重物輕人,更多地注重對物的投入,而輕視對人的投入,在提高農民的技能、綜合素質方面重視不夠,既難以根本改變農民的落后現狀,也制約了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三是體制制約問題。城鄉二元體制的存在,制度性壁壘使農民的主體地位難以得到保障。
為發揮農民主體性,必須在體制機制上予以保障。一是實現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的民主化。從政府和農民的關系來看,應改革現行的自上而下的公共產品供給決策程序,形成在政府總體指導下、以自下而上為主的農村公共產品需求的民意表達機制;明確界定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權力范圍,避免政府“越位”。從農民內部的決策過程來看,應加快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完善公共產品選擇與使用的監督機制,實行鄉、村兩級政務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提高公共資源使用的透明度。二是改革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將硬件建設等顯性指標考察與制度建設等隱性指標考察結合起來,避免片面考核硬件指標所帶來的弊端;將自上而下的考核與自下而上的考核結合起來,在考核中引入農民滿意度指標,把廣大農民群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
二、農民主體性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創造功能
社會是人創造的,在這個創造過程中,如何調動人的積極性,如何發揮人的創造性是一個根本問題。最大限度調動和發揮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關鍵在于人是“為自己”還是“為別人”做事。自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以來,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得到極大的提高。這種引導人為自己而奮斗的思想,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代領導集體不僅很好地繼承下來,而且有了更好的發揮,比如:和諧社會人人共建、人人共享;又比如: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就采取了社會性的集資融資等鼓勵人人自保的策略和辦法。與社會化的人的“為己奮斗”相配合,國家則從過去大包大攬中“抽身”出來集中力量做好拓基(優先發展教育、實施擴大就業)、保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救急(災難救助、社會危機)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工作,為最大限度調動和發揮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創造了有利條件。
建設新農村,是農民群眾自己創造幸福生活和美好未來的偉大實踐,一定要依靠、調動和發揮好億萬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堅持政府主導、農民主體的運作機制。但是,在當前運行的實踐中,農民對新農村建設“為什么要建”、“怎么樣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還很不夠,農民的主體地位沒有真正確立起來。這并不僅僅是因為政府“主導”上的包辦代替,而主要是當前農民政治上的弱勢、組織上的分散、素質上的較低,使他們不能夠自然而然地成為主體。為此,要通過政府主導,用現代理念激發農民自身的內在活力,使農民成為自覺主體。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自主性、開放性、主動性和競爭性不斷增強,他們的經營能力、民主能力、自主能力的主體力量有明顯提高。農民群眾中,充滿著自主、自立、自信、自強的新鮮活力。所有這一切,都從整體上為確立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體地位奠定了厚實基礎。關鍵是各級政府要十分尊重農民的意愿,維護農民的利益,既要善于發現和保護他們的積極性,更要通過輸入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現代科技文明,以及擴大農村基層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推進村務公開、開展普法教育等等,不斷培育農民的主體地位;要通過政府主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使農民形成群體主體。農民居住天然的零散性、生產方式落后的分散性和思維觀念的傳統性,致使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極低。基于此,農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上的群體力量極低,農民政治意愿的反映、社會事務的管理、生產經營的公平、依法維權的訴求,等等,都處于十分弱勢的地位。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低,顯然是制約農民主體地位確立的最大障礙。因此,在新農村建設中,政府主導的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就是要在政治上、經濟上和社會事務管理上,從中國的國情出發,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現在,全國各地都在積極探索這方面的做法,全國已經出現了不少好的組織形式,例如發展各種協會性質的社會服務體系和中介組織,各種民間的理事會和議事會,生產經營方式上的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特別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盡管其性質是生產經營性,但其作用范圍絕不僅于此,而是通過生產方式的專業合作,提高農民的織織程度,在農民和政府間搭起了溝通的橋梁,農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上,能以集體的力量發揮主體地位作用,不斷向政府表達自己的意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政府也可以通過這座“橋梁”,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重大方針和政策意圖,實現上下貫通,政通民和;要通過政府主導,開展各種培訓,使農民成為現代農民主體。新農村建設與現代化建設是一個共同的歷史進程,中國農民也與現代化建設進程共命運。建設新農村,發展現代農業,必須以人為本,實現農民全面發展,不斷與時俱進地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現代農民。只有造就億萬現代化的新型農民,他們才能持續而又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主體力量。這是當前新農村建設中最為緊迫也是根本性的一項戰略任務。 三、農民主體性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價值功能
新農村建設是全體農民的共同愿望。因此,新農村建設的創造主體和價值主體都是農民,農民作為新農村建設創造主體之一,同時也是新農村建設的價值主體。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我們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農民作為新農村建設的創造主體是其作為新農村建設的價值主體的前提和基礎,而農民作為新農村建設的價值主體則是其作為新農村建設的創造主體的必然結果。
農民作為新農村建設的創造主體,無論在新農村建設的前提準備、新農村建設的啟動還是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進程中,都作出了十分突出的貢獻,理應享受新農村建設的成果。如果我們不注意保護農民的實際利益,只是一味地要求農民創造、貢獻,那么農民就會因為自己的利益長期受到損害而喪失進一步創造的積極性,就會對新農村建設抱消極的甚至敵視的態度,從而最終會退出新農村建設的創造主體的行列。而一旦發生這種事情,正如我們曾經指出的,新農村建設不僅不能順利建設,而且所建設的新農村也不可能是完整意義上的新農村。新農村建設離不開農民。而且,如果我們無視農民的價值主體地位,我們也很難保證農村的長期穩定和發展,而一旦農村的穩定出現問題,那么整個中國的穩定也就成為問題,而在社會不穩定的情況下,我們是不可能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
反過來,把農民作為價值主體,最主要的是落實在對農民積極性和創造性的調動上。在這里,關鍵就在于透過人民群眾的活動,深入了解其真實的愿望和需要,發現其所反映的根本利益和目的追求,并使之升華為共同理想,通過制定適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等,轉化為指導人民群眾行動的綱領。
這就是說,我們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一定要尊重農民群眾,熱愛農民群眾,時刻關注農民群眾的利益和愿望,真正做到把“人民擁護不擁護、人民贊成不贊成、人民高興不高興、人民答應不答應”作為制定各項方針政策的出發點和歸宿。在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要依靠農民、發動農民、相信農民,防止任何對農民的歧視、輕視態度。給予農民的最實際、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在政策上對農民的支持,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使農民擺脫各種各樣的束縛,充分發揮農民群眾創造歷史的主動性和能動性。
農民幸福指數,是一個衡量農民對自己生活區域的物質環境、社會福利和精神文化滿足感的綜合核算指標。它能反映農民主體性在新農村建設中的價值功能。必須把農民幸福指數作為新農村建設的終極價值目標,以此建立一個新農村建設評價體系,從而使新農村建設真正成為造福農民的一項德政工程。提高農民幸福指數,關鍵是在新農村建設中讓農民自己當家作主,一切建設都要圍繞農民的需求開展,讓農民感受到新農村給自己不僅帶來物質享受,而且帶來精神上的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