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佚名
[關鍵詞]市場;法治秩序;規則
[摘要]當前,在整治經濟秩序及規范市場中,行政管理只應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必須強化法律手段。為此,應該進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經濟行政立法,加強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法,使我國盡快從一個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這是解決我國經濟秩序混亂的根本途徑。
當前,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而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管理模式還在探索之中,因此,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混亂。例如,經濟欺詐現象較為嚴重,逃、廢債行為相當普遍,債權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詐騙、逃匯騙匯、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仍較為猖獗;假冒偽劣商品愈演愈烈,不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許多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地方保護、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依然存在,并妨礙了統一市場的建立。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敗壞了國家信譽和改革開放形象,嚴重妨礙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也給人民群眾和廣大消費者造成了損害。當前,整治混亂秩序、規范市場行為是關系到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關系到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重大,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重要任務。
整治混亂秩序、規范市場可以有兩種手段供我們選擇,一種方式是強化行政管理、擴大行政權限、加強行政處罰;另一種方式是強化法律規范和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前一種是行政手段,后一種則是法律手段。我認為,當前單純依靠強化行政手段來治理混亂秩序并不能夠取得應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盡管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國仍處于從集中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階段,政府雖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種簡政放權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權限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相比,仍然過大。例如,政府各種名目繁多的審批和處罰、對交易自由和財產自由所設定的各種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市場主體所應當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所以,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比,行政權力不是應當強化,而是應當逐漸弱化,這一點已經形成了社會的共識。而強化行政權力,不僅會在一定程度上妨礙市場主體所應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與改革的方向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強化行政權力,不能從制度完善上來解決市場秩序混亂的問題,有可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在短期內或許能夠見效,但從長期來看,難以產生應有的效應。
我認為,整治混亂秩序、規范市場必須要強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過加強立法和執法,強化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秩序,盡快地使我國從一個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當前我們所需要的就是要進一步將規范市場與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結合起來,作為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的組成部分。事實上,只有加強法治,強化法律的規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場經濟的規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治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主體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資源也是不斷流動的。因此,市場經濟要求實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競爭,這些必須要靠法律來維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計劃經濟,可以通過行政的調處、領導的平衡和干預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形成于舊體制的解決爭議的已被證明無法適應變化了的社會的需要。在一個開放的、自由平等主體的交易構成的市場經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行為必須要靠法律來規范,而其產生的糾紛也必須主要應當靠最終解決爭議的機構——人民法院來解決,這就是說,要通過法律手段來形成秩序。第二,從目前市場中出現的一些混亂現象來看,盡管相當一部分是由于轉型時期社會變動的負作用,需要靠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來解決,但相當多的問題仍然是法治不健全、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偽劣現象難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護主義、以罰代刑和處罰不力造成的。第三,通過法律手段來整治秩序,這就是要從制度建設入手,建立長期、穩定的市場監管體系,解決市場混亂的問題,真正使市場經濟形成良性的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