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慎防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成為“國有社會主義新農村”
閆闖
[內容摘要] 本文對東北地區J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基層個案進行了實地考察,通過這次實地考察,發現了存在于這一建設過程中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一些問題,進而指出目前個別地區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正面臨著一種被“國有化”②的危險。 [關 鍵 詞] 農村;國有化;自治。
目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運動正在全國農村范圍內如火如荼地開展,取得日益豐碩的建設果實。然而,正如一切新生事物一樣,這一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不足。筆者于日前參觀考察的J市幾個村莊的中,發現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值得商榷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覆蓋領域很廣,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幾大方面。如果將這些問題加以概括,可以得出結論,若按照目前在這些村莊里開展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道路走下去,最終將會建成一批“國有社會主義新農村”,也就是原本帶有自治性質的基層農村組織被“國有化”了,這勢必嚴重扼殺農村基層組織應有的生機與活力。 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運動的目的和指導方針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了今后五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奮斗目標和行動綱領,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為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三農”工作指明了方向。作為這一文件的總體精神,文中具體提到,推進新農村建設是一項長期而繁重的歷史任務,必須堅持以發展農村經濟為中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堅持科學規劃;必須堅持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在推進新農村建設工作中,要注重實效,不搞形式主義;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議,不強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強求一律;要引導扶持,不包辦代替③。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一項規模巨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農村社會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方面面,僅就這一工程的浩大而言,其絕不亞于開始于二十年前的改革開放,從這其中便可以想見,開展這一工程的艱辛和困難。但是從中央下發有關文件的指示精神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共中央對于建設過程中思路和辦法落實的非常清楚,同時也彰顯了中共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堅強決心,因為這畢竟是造福中國近九億農民的大事。 二、J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存在值得商榷的問題 J市是東北地區的一個縣級市,轄區內自然環境獨特,多山地丘陵,一條大江盤桓游走于境內,這樣的地理條件特別適合開展特色農業種植。市內人口主要為農業人口,同時依托于特殊的自然條件,J市的人參、葡萄、香菇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巨大,發展勢頭迅猛,農業經濟成為該市的主要經濟支柱。這就使得J市屬下的農村經濟發展普遍較好,對于中央號召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也搞得有聲有色。筆者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對J市下屬的三個村莊進行了實地考察。通過考察,發現了幾個有待商榷的問題。 1.存在于基層政治建設中的問題:基層自治組織的行政化。筆者首先造訪的QP村是J市農村基層黨務建設活動中的先進典型單位,也是該市農村經濟發展較好的村莊。該村黨總支充分發揮黨員作用,在黨員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的過程中,全村306戶群眾中有286戶有2個以上的致富項目,個人存款在30萬元以上的有50多戶,10萬元以上的100多戶。從這些數據中可以看到,如果按照小康標準來衡量,該村早已經完成了小康建設。 火車跑得快,全憑車頭帶,強有力的村黨支部是與擁有一名強有力的優秀村黨支部書記分不開的。該村黨支部書記丁某是一位優秀的基層領袖,自三十幾年前擔任該村的黨支部書記以來,勤勞工作,先人后己,正是在他的帶領下,QP村實現了由一個年人均收入不足三四百元的貧困村到一個小康村的徹底轉變。而作為對帶頭人的信任和支持,村民在近三十幾年的村干部選舉中,都將滿意留給了丁書記,使得丁書記在村黨支部書記這一崗位上一干就是三十幾年,成就了當地的一段佳話。丁書記帶領全村人民致富的光榮事跡不僅贏得了村民的擁戴,同時也得到J市市委的嘉獎。為了表彰丁書記對于農村基層經濟建設的突出貢獻,J市委將丁書記轉為國家公務員身份,并在其繼續擔任QP村黨支部書記的同時,任命其為該村所屬的QS鎮的副鎮長。筆者同時了解到,類似丁書記這樣“農而優則仕”的例子,在該市還有幾例,而據該市市委書記介紹,這一辦法是為了解決這些優秀農村基層干部的生活待遇問題。 毋庸置疑,這一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它客觀上卻破壞了《憲法》和《村委會組織法》中的相關規定,并實際上造成了對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傷害?!稇椃ā返?11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系由法律規定?!雹苓@一規定的意義在于:首先,它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群眾自治組織的性質和地位;其次,它確定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民主選舉的重要原則。這些規定為中國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員會的建立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憲法保障⑤。《村委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钡?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雹捱@些規定,以法律這一國家最高行為規范的形式向全社會正式宣告,村委會是基層自治組織,自治權利是不容侵犯的,村民的選舉是決定“村官”去留的唯一途徑,任何上級機關對“村”只能是間接的指導,而絕對不能是直接的領導。 但是,當QP村的當家人——丁書記被轉為公務員之后,這一切的性質已經發生了改變。從《公務員法》相關規定中,我們更容易解讀出這種變化?!豆珓諉T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⑦其中的第五款,明確了下級對上級服從的義務。這是不難理解的,因為公務員制度是一種遵循韋伯科層制理論的管理形式,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命令與服從的關系。村支部書記作為村里的“首腦”,一旦成了公務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他有服從于上級領導的義務,如此勢必造成對村級基層組織自治權利的破壞,也使得村書記的角色陷入混亂。雖然《憲法》的效力高于《公務員法》,但在違憲審查并不發達的今日中國,上級對下級的行政命令可能會更直接地操控著“丁書記們”。